1、对完善人大选举制度的几点思考 但是,审视我国的选举制度,尚有不少问题,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还有不少距离。马列主义关于人民代表机关选举的基本原则-普遍、平等、直接、秘密的民主选举在我国还没有完全实现。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不但直接关系到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同时也是完善整个人大制度的前提、基础和切入点。 一、要进一步提高和扩大直接选举的层级和范围 长期以来,我国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法。尽管从1980年开始,已把直接选举范围从原来的乡级扩大到县级,但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均由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则由多层间接选举产生。我国人大选举的显著特点也就体现为以多层次的间接选举
2、为主。应该说这种做法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是由我国特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条件决定的,也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各个领域的巨大变化,这种选举的弊端也不断显现出来。一是过多层次的间接选举不能全面确切地表达选民意愿,有时甚至会歪曲选民意愿;二是靠少数人投票决定当选人,对选举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造成损害;三是多层次的间接选举必须模糊代表与选民之间的责任关系,削弱代表与选民的联系,使选民难以对代表实行真正的直接监督。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急需加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使广大人民能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这就需要不断完善选举制,当前最关键
3、的就是要及时提高和扩大直选制的应用层级和范围。这既是理论上的依据,也有客观上的需求,更有实践上的经验。首先,它是马列主义选举理论的一贯要求。马列主义关于选举的民主理论集中到一点,就是要真正实行“普遍、平等、直接、秘密”的选举原则,并且认为新型国家的人民代表机关比资本主义议会更民主的地方之一,就在于它是真正选举产生的。列宁说过“民主是大多数人的统治。只有普遍的、直接的、平等的选举才可以说是民主的选举。只有根据选举法,由全体居民选出的委员会才是真正的委员会。”(注:列宁全集第18卷,第273页。)列宁还说过:“从人民专制论的观点看来,首先必须切实保障充分的宣传自由和选举自由,然后召开真正全民的立宪
4、会议,这个会议应当通过普遍的、平等的、直接的和无记名投票的选举产生,应当掌握全部权力,即完整的、统一的和不可分割的权力,应当真正体现人民专制。”(注:列宁全集第9卷,第181页。)可见直接选举是列宁强调的真正民主原则之一。第二篇:关于对完善人大选举制度的几点思对完善人大选举制度的几点思考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而选举制度又是这一根本制度的基础。1953年我国的第一部选举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就明确规定了我国选举制度的主要原则,即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具体规定了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从而正式确立
5、了当代中国的选举制度。但从1957年下半年起,由于反右扩大化和“左”的错误严重滋长,尤其受十年动乱的严重干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了全面破坏,建立在民主和法制基础上的选举制度名存实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过拨乱反正,党十分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把加强人大建设、修订选举法、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提到了重要的义事日程。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的第二部选举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对我国选举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后又经过1982年、1986年、1995年的三次修改,使我国的选举制度更加完善,如选举的民主程度明显提高、直接选举范围从乡级
6、扩大到县级、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选举方式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以及候选人提名方式所作的很大改进等。 但是,审视我国的选举制度,尚有不少问题,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还有不少距离。马列主义关于人民代表机关选举的基本原则-普遍、平等、直接、秘密的民主选举在我国还没有完全实现。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不但直接关系到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同时也是完善整个人大制度的前提、基础和切入点。 一、要进一步提高和扩大直接选举的层级和范围 长期以来,我国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法。尽管从1980年开始,已把直接选举范围从原来的乡级扩大到县级,但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均由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则
7、由多层间接 选举产生。我国人大选举的显著特点也就体现为以多层次的间接选举为主。应该说这种做法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是由我国特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条件决定的,也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各个领域的巨大变化,这种选举的弊端也不断显现出来。一是过多层次的间接选举不能全面确切地表达选民意愿,有时甚至会歪曲选民意愿;二是靠少数人投票决定当选人,对选举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造成损害;三是多层次的间接选举必须模糊代表与选民之间的责任关系,削弱代表与选民的联系,使选民难以对代表实行真正的直接监督。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急需加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8、,使广大人民能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这就需要不断完善选举制,当前最关键的就是要及时提高和扩大直选制的应用层级和范围。这既是理论上的依据,也有客观上的需求,更有实践上的经验。首先,它是马列主义选举理论的一贯要求。马列主义关于选举的民主理论集中到一点,就是要真正实行“普遍、平等、直接、秘密”的选举原则,并且认为新型国家的人民代表机关比资本主义议会更民主的地方之一,就在于它是真正选举产生的。列宁说过“民主是大多数人的统治。只有普遍的、直接的、平等的选举才可以说是民主的选举。只有根据选举法,由全体居民选出的委员会才是真正的委员会。”(注:列宁全集第18卷,第273页。)列宁还说过:“从人民专制论的观
9、点看来,首先必须切实保障充分的宣传自由和选举自由,然后召开真正全民的立宪会议,这个会议应当通过普遍的、平等的、直接的和无记名投票的选举产生,应当掌握全部权力,即完整的、统一的和不可分割的权力,应当真正体现人民专制。”(注:列宁全集第9卷,第181页。)可见直接选举是列宁强调的真正民主原则之一。 其次,过去一直强调的我国社会经济、文化、民主意识落后和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等因素不应当成为限制提高扩大直选层级和范围的正当理由。尽管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比较落后,但我国并不是世界上最落后的国家,经过五十年社会主义建设尤其是二十年来的改革开放实践,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我国的综合国
10、力已大大增强。人民群众的经济、文化等条件,已普遍提高,参政议政、当家作主的民主意识也已日益增强。再用经济、文化、民主意识落后和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等因素来限制直选层级和范围已显得过时。前苏联在1936年就开始实行从乡村及市苏维埃起到最高苏维埃止的直 接选举。那时他们的经济、文化也非常落后,至少要比我们现在落后许多,而且幅员极为辽阔。印度也是发展中国家,人口与我们差不多,经济、文化等条件比我们更落后,但印度在1935年就开始了省议会议员的直接选举,1947年一独立后就立即推行全国范围的直接选举。尽管前苏联和印度都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但它们的经验至少可以说明,直选制和普选制不必完全拘泥于经济、文化等条
11、件的限制,关键还在于组织和选举技术。 第三,我国公民已基本具备比较完全的直接选举的知识和经验。因为我国农村和一般城镇,乡级直接选举制已运行了45年,县级直接选举制也已运行17年,在有下辖区的一些城市,区级直选制也已推行45年,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民主选举也已搞了10多年。那么多年的直选已使广大公民积累了比较完备的选举知识和经验。目前,城乡公民对提高和扩大直选层级和范围的呼声日渐高涨,这无疑为今后更高层级更宽范围的直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笔者认为,提高和扩大我国直选层级和范围的各方面条件均已日趋成熟。目前我们完全可以在两点上取得突破。一是将人民代表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省级。除了上述的理由外,主要是
12、因为我国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平均人口为3800万左右,平均面积为30万平方公里。这大体相当于英国等中等国家的规模。若按单名制和人口标准划分,每选区人口大致为9万左右,规模也与英国等国家的选区相当。可见,省级直选制的推行在空域和人口规模上是完全可行的,而关键在于解决组织和技术上的问题。二是要推行乡、县级行政首脑直接选举制。对此,经过10多年基层民主选举实践的农村公民呼声尤为迫切。当然,这关系到修改选举法等有关法律。 二、进一步完善修选人的提名、介绍方式 代表候选人或国家机关候选人的提名是选举中的又一重要程序。候选人提名过程是否民主,直接关系到整个选举的民主实现程度。1979年尤其是1980年以来
13、,通过对选举法、组织法的修改,过去那种“上面定名单,下面划圈圈”的状况,已有很大改变。但是在候选人的提名、介绍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按选举法规定,选民或者代表联合提民的代表候选人,政党、人民团体提名的候选人,具有完全平 等的法律地位。可在实际操作中,却并非如此一些地方的。近几年,选民或代表联合提名现象不断增多,但党组织往往以非组织活动为名,采取多种措施,减少或消除联合提名活动。这些措施主要有动员或劝说被联合提名的候选人放弃提名;动员或劝说参与提名的党员代表撤回提名,使之不符合法定人数而自然失效;在以上两者都无效的情况下有些地方党组织还采取突然宣布人代会休会或延期召开,或对当选的联合提名的候选人
14、当选后不予以确认等方式来实现自己的选举意图。上述种种做法,无论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要求来看,还是从人民代表大会本质而言,都是不可取的。邓小平同志早在40年代初就曾指出:“党要有意识地发展民主政治的斗争,首先要纠正某些同志中的武断不民主的错误,要使非党干部敢于讲话,讲所欲讲,敢于工作,不对我疑惧。做到这一步,那不仅民主政治有了内容,而且政府威信和工作效率都会大大提高起来。”(注:邓小平文选(1938-1956),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5页。) 可以肯定,随着我国公民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和参政议政能力的不断提高,今后选民或人民代表联合推荐候选人的现象必将大大增加,甚至会超过政党或人民团体提名
15、候选人,这都是十分正常的现象,也是选举民主程度提高的一种表现。只要程序和步骤合法,就不应予以指责和干涉。事实上,“联合提名”候选人的出现,可以弥补党组织推荐候选人时可能出现的差错,使得上述两种候选人展开合法的竞争,从而使各级人大选出更优秀更合格的代表或国家机关领导人,同时也能促使党组织在推荐候选人时更加严格、认真,推荐出更好的候选人。 在改善对候选人的介绍方面,应采取多种方式介绍、宣传候选人。那种不向选民或代表散发候选人的简历,不作情况介绍的做法,是错误的。应让选民或人民代表充分了解候选人的政治立场、工作业绩、从政态度、参政议政能力及工作规划等。如在人民代表的直接选举中,我们不但可以公布名单,
16、利用公报、广播、黑板报、电视、报级等多种方式作间接介绍,还可以由选举委员会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当面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还可以允许候选人直接走访选民,宣传自己的从政态度和主张。总之,增进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有助于选民按自己的真实意愿投票,减少盲目性。 三、把差额选举真正落到实处 作为一种现代民主选举制度,差额选举自1979年实行以来,不仅在县乡换届选举中得以“兑现”,而且在选举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领导,全国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时也得以落实。1979年,经过对有关法律的修改和制定,我国开始实行人民代表和省以下行政首脑的差额选举。尤其是1986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时,明确规定了地方国
17、家机关领导人选举的差额幅度,即人大常委主任、秘书长、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乡、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区长、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并没有完全按照法律去操作。尤其是对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实行差额选举还比较稀少。据1995年的统计,全国仅有12个省的人大常委会主任,8个省的省长,15个省的法院院长和11个省的检察院检察长实行差额选举。可见我们还没有把差额选举真正按法律要求予以落实。
18、即使在差额选举中,违法选举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如在代表和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差额选举中,搞“暗箱”操作,甚至公开或半公开地安排差选,有些基层单位甚至竟任命在当地落选的县长、乡长候选人为书记职务;有的地方对选民或代表联名推荐的候选人当选后,不予承认或不及时给予相应的政治和生活待遇等。 实行差额选举是搞好选举的关键之一。真正实行差额选举是健全制度,实现选举人意志和提高选举民主程度的重要措施。因为在等额选举中,另选代表候选人以外的人,当选的可能性很小,选民不得不勉强投赞成票,从而影响民主权利的行使。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差额选举,党推荐的候选人也要通过选举,接受选民和代表的选择,从而体现了对人民意志的尊重。因
19、此,真正实行差额选举,有利于加强群众对干部和代表的监督,增强他们的对下负责意识和群众观点,而且还有利于发现和选拔人才,把“人民公认”的人选进各级领导班子。我们必须按法律的规定真正落实差额选举。对此忧心忡忡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在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党的领导原则的前提下,在根本不存在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与共产党争夺领导权、执政权的现实条件下,真正落实差额选举,根本不会影响党的执政地位,反而有利于增强政治活力,增强党的生命力。 四、适度引入竞争机制 有位宪法学家说过,没有差额的选举,不是真正的选举;没有竞选的差额,也不是真正的差额。 长期以来,竞选被当成资产阶级民主的特有形式
20、而被视为禁区,不敢跨越。诚然,竞选是由资产阶级首先在政治生活中加以广泛运用的,但这并不等于竞选就是资本主义的专利品。事实上,竞争是事物发展的规律和动力,事物之间缺乏竞争就会丧失生命力。我国正在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而市场经济本质上说就是竞争型经济,只有竞争才能促进经济繁荣、社会发展。经济决定政治,政治又是经济的集中体现。以竞争为本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在政治领域适度地引入竞争,尤其是要引入竞选机制。 中国共产党对竞选也并不陌生。早在延安时期,我党就组织搞过竞选,并提倡过竞选。当时的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就对竞选作了专门规定,选举单位“可提出候选人名单及竞选纲领,进行竞选活动
21、,在不妨害选举秩序下不得加以干涉和阻止。” 随着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尤其是十亿农民经过十多年基层民主选举的训练,城乡公民目前对在选举中适度引入竞争机制呼声很高。可以预测,在人大选举制度中适度引入竞选,是今后选举工作的必然趋势。根据条件逐步推行适度的竞选,可以有效地激发选民或代表的选举热情,增添选举活力,拓宽选举范围,提高选举质量,为候选人创造公平竞争的舞台,选出高素质的人民代表和领导干部。当然,我们不能照搬和模仿西方的竞选制度,而应扬长避短,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创造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竞选制度。你好哦啊, 第三篇。浅谈人大选举制度的完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是我国选举制度
22、的核心。从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制定实施以来,我国人大选举制度在政府和政治领导人的产生以及赋予其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代表民意、集中民意、表达民意,对当选者及其承诺政策实施预警监督,缓和社会矛盾、解除社会危机、维护社会安定,促进政治社会化和整合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功能。然而,随着政治体制的 深入改革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现行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所显露出来的缺陷越来越明显,影响着这一制度优越性的充分发挥。本文将在考察选举制度的历史进程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现行人大选举制度所存在弊端的表现,提出如何解决这些弊端、完善我国人大选举制度的一些构想。 一、选举制度的历史演进 选举现象最早见于古希腊,全盛
23、时期的雅典城邦中每个公民在公民大会中都有选举权,每个公民都有可能被选为议事会的成员。现代选举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才出现的。西方近代选举制度是伴随资产阶级议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在同封建势力的反复斗争的过程中,在继承和借鉴古代社会选举制度的基础上,为适应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和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逐步产生的。西方现代选举制度已较为发达和完善,其基本原则主要有普遍性原则、平等选举原则、直接选举原则、秘密选举原则、自由选举和任意选举原则。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广大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当家作主、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家政权本质,
24、决定了现有人民代表选举制度。因为尽管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国家政权的本质,但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特点,决定了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不可能直接地经常地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力,而只能实行间接民主的人民代表制。 我们的民主选举可溯及到土地革命时期的工农苏维埃政权的选举,但形成为一种制度则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制定颁布过两部选举法。第一部选举法是1953年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类型的选举法。该法明确规定了我国选举制度的主要原则,从而正式确定了当代中国的选举制度。 1997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
25、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二部选举法。该法对1953年通过的选举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随着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积极性的增强,我国选举制度不断得到完善。特别是又经过1982年、1986年、1995年三次重大修改,使我国的选举制度向民主化方向迈出了更为坚实的步伐,为我国的民主选举提供了法律保障。今年我国对选举法又进行了第四次修改,引人注目。 二,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利弊分析 邓小平曾清醒地指出。我们“原来的政治体制都是从苏联模式来的。看来这个模式在苏联也不是很成功的。”在实行了半个世纪后的今天,十分有必要认真反思人大制度的
26、利弊得失,并进行相应的重大改革,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人大制度的改革应借鉴议会制的经验,朝着更加科学、民主、有效的方向迈进。 现行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所显露出来的缺陷,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代表作用发挥有限,没有有效地发挥职责。目前,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多数是兼职,精力有限,参加代表活动较少,活动质量不高。据报道,2000年,XX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一项调查,结果显示: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做审议发言并提出实质性建议的只占45.3,人均提议案建议不足0.15件;其中, 40.3的代表受时间、精力、能力的限制,4的代表不愿得罪人,4的代表职责意识不强。选举法中加大了对破坏选举活
27、动的制裁,规定了在选举过程中犯有违法行为的,当选无效。但对当选后无所作为又该如何处理呢。选举偏重的究竟是过程还是结果呢。目前的选举制度给人的感觉是要求代表们“不求无功,但求无过”。 2、对人大代表资格条件的规定较为笼统。选举法中对代表应具备哪些条件缺乏具体要件,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就造成了部分代表素质不高。在肯定大部分代表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否认,一部分的代表文化素质偏低,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理论水平也不高。对现代知识了解掌握“浅”“窄”“乏”的情况较为突出。这对提高立法素质,有效进行法律监督而言无疑是空中楼阁。更有甚者,一些人将人大代表仅仅当作一
28、种荣誉称号或是自己的政治资本,在此掩盖下作出违反法律的事,极大损害了人大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 3、缺少竞选环节。长期以来,信息不畅通、缺乏透明度,对于代表候选人“只知其名,不见其人”是选举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虽然修改后的选举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了“选举委员会可以 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的内容,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法律采用的是“可以”。因此这一环节并不具有强制力。另外,被动地回答选民的问题而不是主动地展示自我、推销自我,其效果如何,两者相比,不言而喻。人大代表是人大工作的主体和依托,其素质如何、作用发挥得怎样,直接关系到人大工作的水平。从人大工作的实际看,代表素质不高一直是 困扰人大
29、工作“难以到位”的难题。如何破解这个难题,治本之策还得从制度层面入手,在加强对代表履职监督的同时,从源头上建立起代表竞选机制,通过竞争来吸纳优秀人才,提高代表的整体素质。 4、直接选举范围过小。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XX县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有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的层次较多。由于间接选举并非选民亲自表达意愿,存在着不客观全面反映民意的情况;多层次间接选举削弱了选民与代表的联系,淡化了选民对代表的监督,模糊了选民与代表间的责任关系。 5、代表的活动缺乏有效保障。代
30、表深入社区、企业调查研究,调查群众反映的焦点、热点问题等,缺乏一定的经费作保障。代表法等相关法律虽然规定了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但规定过于原则,没有一个量化标准,且缺少相应的责任条款。其次是缺少程序性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代表法均未对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规定具体程序,如代表们开展什么活动。如何开展。谁去组织。如何运作。有何责任。不履职怎么办。等等。 6、对代表缺乏必要的监督。孟德斯鸠曾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法律对不参加代表活动、不依法执行代
31、表职务的代表如何监督,未作明确规定;代表对选民和原选举单位负责没有落到实处,其履职行权具有较强的随意性;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缺乏必要的监督意识,很少行使对代表的监督权。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代表的监督难以实施;代表履行职责没有明确标准,选民和选举单位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监督。 三、完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具体措施的构想 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基础,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是改革我国的选举制度。在此过程中必须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的国情。对于如何完善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我们有如下构要想: 1、减少代表名额,使之精简化。修改前的选举法第九条第一款曾规定“
32、人口超过一亿的省,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修改后的选举法删除了“人口超过一亿的省”这一限制。但是我国人大代表的数额仍然是居高不下。现在,全国人大代表近名,是世界议会之最。我国人大代表人数之多,固然有它的必然性。但是,代议机构设置有它固有的要求和规律。代表机关要从事立法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人数太多不便于召开会议和讨论决定问题。所以,代表机关的人数是有限度的。代表机关的人数确定必须考虑下列两方面因素:一方面需要尽量多的代表,使之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民主性;一方面代表不能太多,否则,不利于开会、讨论和决定问题。把两者结合考虑,才是决定代表机关人数的科学根据。 2、让一部分代表先专职起来。代表专职化
33、是人大代表作为一种政治安排和国家职务确定后的必然要求。在我国,人大代表队伍相当庞大,各级人大代表总数共有300多万之多。但是,绝大多数人大代表都是兼职的,而且有相当一部分又担任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公职。代表专制化不可能一蹴而就,只可能让一部分代表先专职起来。一是适度减少代表人数,让人大代表少起来;二是减少公职人员所占份额,让人大代表精起来;三是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与常委会工作紧密衔接,或者说先实现常委会委员的专职化,让人大代表忙起来。 3、实行竞选。虽然修改后的选举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34、这一内容,但是这和实行竞选还是有着本质区别的。物竞天择,优胜劣汰,这是事物发展、人类社会进程的客观规律。关于“竞争机制”,我们应该作出与时俱进的理性判断:一是有序竞争并不是资本主义民主独有的法宝;二是有序竞争并不一定导致“金钱民主”和“阶层垄断”。中国青年报曾报道,在深圳XX县区人大代表选举中,独立候选人,深圳高级技工学校校长(海归硕士)王亮在其所在的29选区以1308票的高票,击败正式候选人。人大代表独立候选人直接参选胜出在全国还是首例,这样的例子意味着一个很好的开端。通过竞选,可以有利于选民加深对代表候选人的了解,有利于增强代表的责任感,有利于从源头上提高代表的素质。 4、提高直接选举程度
35、。毫无疑问,直接选举范围的扩大,是更民主的选举。马克思主义认为,新型国家的人民代表机关比资本主义议会更民主的地方之一,就在于它是真正直接选举产生的。而现在我国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范围只限制在县、乡两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多层间接选举产生的。这与当今世界各国议会普遍实行直接选举很不协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让人民更充分直接地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就必须不断扩大代表的直接选举范围。 5、为人大活动提供相应保障。首先是设立专门的活动经费,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量化的标准,明确代表的活动经费在预算中应占的比例,增强实际操作性。第二是设立闭会活动程序。包括界定代表的何种活动属于
36、公务行为、明确活动内容、对代表活动内容要设置具体的操作规程等。如代表个人在哪些情况下可持证视察,视察及提出建议有何法律效力,代表能否进行个案监督,运作程序是什么,有何效力等。 6、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在选举制度中,选举权和监督罢免权应该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可以说,监督罢免权是选举权的延伸,是对选举权的一种保护。因此我国选举法第 44、45条写明了对代表罢免的相关规定,这对鞭策、提醒人大代表切实履行职权是十分有必要的。此外,还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随着政治体制改革以及宪政建设日益进入人们的视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走向理所当然地成为关注的焦点。我们相信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将在新的
37、时期得到不断的完善与发展,从而使人大代表更好地完成宪法与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篇:完善乡镇人大制度的思考完善乡镇人大制度的思考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处在民主政治的最基层,但它的组成人员约占全国各级各类人大代表的80%,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政治经济社会不断发展,长期以来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愈显突出,制约了其职能作用的发挥。 一、目前乡镇人大建设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经过20多年的建设、改革和发展,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地健全和完善,权力机关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逐步提高和发挥。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缺陷,主要表现
38、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是认识不到位,影响乡镇人大的地位和作用。 部分干部群众认为乡镇人大就是一年开一次会议,走走过场,也决定不了什么大事。一些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把乡镇人大组织的视察、检查和评议看成是挑刺找毛病,忽视监督作用发挥。加之,乡镇人大只有主席1人,力量薄弱,个别年龄偏大,思想上缺乏积极性,有退居”二线”的意识。社会上对乡镇人大的重要性和地位作用认识不到位,表现在行动上就是对人大工作不理解、不支持,直接影响乡镇人大作用的发挥,地位的提高。 (2)、是工作开展不平衡。 乡镇党委支持、政府配合好的人大工作开展得就比较好。根据我县情况看,工作开展得好的占三分之一,处于一般的占三分之一,差的占
39、三分之一。有些乡镇平时安排人大主席包村、包项目,还有的安排管后勤,大部分时间搞中心工作和其他工作,搞人大工作时间不能保证。 (3)、是人代会开得不够规范。 大部分乡镇人代会不少于两天的时间不能保证。审议时间、酝酿候选人的时间安排得很少,有些不足两个小时。乡镇人代会要听取和审议哪些工作报告,法律规定比较原则,虽然地方组织法和XX省乡镇人大工作条例统一作了要求,但个别乡镇还是不够重视。加之乡镇财政体制变动,财政报告有无必要,认识也不统一。每次人代会都作了决议,但对决议的落实不够到位。 (4)、是受经费制约,正常活动难以开展。 大多数乡镇由于经费困难,难以保证人代会会期,个别乡镇人代会的报告、会议的
40、各种材料没有经费给代表印发,会议时间不够,也是受经费的制约。闭会 期间,代表活动受经费的制约,开展很少。学习资料匮乏,无钱订阅报章杂志,影响代表的学习培训。按规定代表参加会议,参加活动的误工补贴无法落实。总之,经费困难,不仅制约人代会会期无法保证,而且代表活动无法正常开展,影响乡镇人大作用的发挥。 (5)、是代表素质不高。 乡镇人大代表由于受文化程度、社会活动能力等方面的限制,素质普遍不高。有的政治责任感不强,认识不到自己所肩负的使命;有的把代表看成荣誉称号,缺乏代表意识;有的缺乏最基本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开会从不发言,很难胜任代表职责;有的社会活动能力较差,无法代表广大选民的意愿。由于受代
41、表素质的局限,在一定程度上使乡镇人大职权的正常行使受到了限制等。 二、加强乡镇人大建设的几点建议 (1)实行基层人大代表部分专职化 专职代表制理论是建立在社会分工原理与政治职业化的基础之上,认为专职代表合乎现代社会复杂性、多样性、流动性程度越来越高的要求,能够更有效地代表社会公众进行管理。议员是否专职,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议员的素质水平、议会的工作效率、监督力度和民主程度。实行专职代表制可以进一步强化人大的功能和作用,强化县乡级人大的监督职能,解决人大代表兼职下的现实困境。实行代表专职化,在受监督、对人民负责的情况下,可以加强代表同选民的联系,使代表更能体察民情、了解民意,做选民利益的代言人。从
42、目前的情况看,在县乡人大中实行专职代表制十分迫切和必要。因为县乡人大代表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与选民之间容易形成直接的责权和牢固的利益纽带,不但有坚实的群众基础和政治合法性基础,而且也具有较为可靠的组织保障。县乡人大专职化,面临着财政上的制约,这决定了其现实可能性或可行性较小。但是,困难的存在并不能因此而拒绝制度的改进,其解决办法可以推行相配套的改革措施,首先是大幅度缩减县乡人大代表的名额,合理确定人大代表的数量,使县乡人大变成一个实质性的、精英化的议事机构。要科学地确定代表数量,就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一是代表应有广泛的代表性,二是代表数量必须便于开会。根据有关专家的研究,县级人大代表的
43、数量应该不超过200人,乡镇人大代表50人足矣其次是建立离任的专职代表的生活保障和退休金制度,以解决代表的后顾之忧。最后,应建立人大代表的连选连任制度。如果代表能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忠实地反映民意,那么可以在下一届选举中继续担任人大代表。 (2)是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依法搞好乡镇人大工作。 提高全社会对乡镇人大地位、作用的认识。乡镇人大是我国最基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充分发挥乡镇人大的作用,对于加强基层国家政权建设,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要加强这方面的宣传教育,使全社会了解乡镇人大的地位和作用。要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以及省乡镇人大工作条例的规
44、定,不断健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首先,搞好换届选举,选好代表,配备好班子,要选配文化层次高,能力强,群众威信好的干部担任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要按照法律规定,既要选配主席,还要选配副主席1至2人,设专职办事人员,这样才能加强乡镇人大的领导力量。其次,乡镇人大代表和从事人大工作的干部要加强学习、培训,提高政治素质和法律知识水平,熟悉人大工作的程序。第三,要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和完善乡镇人大工作的各项制度,从制度上保证乡镇人大工作的质量。现阶段乡镇人大从召开会议到组织代表开展活动都很不规范。要从会议的内容、制度方面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符合乡镇人大实际的工作程序,以保证乡镇人大能够完整地履行好职责,要
45、从组织代表视察、检查、评议方面形成一套切实可行的制度,真正解决人大监督可有可无,监督软化的问题,使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真正的发挥出来。 (3)大力培养选民权利意识及理性参与意识 权利意识淡薄是选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多数选民还没有认识到选举是自己的神圣权利,加之现行选举制度仍然有很强的组织安排的色彩,致使选民的选举热情不高,代表选举缺乏足够的动力。为此,首先要继续坚持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选民权利意识归根结底来源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及由之而来的利益多样化。市场经济本质上有着对平等、竞争、自主等的诉求,权利意识的产生也根源于对利益的维护和对平等公正的渴求。市场经济带来普遍经济繁荣的同时,也促使社会
46、利益日渐多样化、分化,在此条件下,不同利益群体的存在促使选 民关注自身利益的维护与代言问题,选民的权利意识必定不断增强。其次,要认真对待基层民主实践。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指出:“美国的地方分权制度直接产生了民主的诉求,培养了乡镇民主自治的精神,它像一所学校训练公民如何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这种培养和训练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在小事情都没有学会使用民主的老百姓怎么能在大事情上运用民主呢”。“人民插手公共事务,往往会把事情搞得很糟。但是,不扩大人民的思想境界,不让人民摆脱陈规旧套,他们就参与不了公共事务”。同样,我国的基层民主的意义也在于此, 以村民自治、社区自治、基层人大代表选举等体现的基层民主
47、实践必须不断推进和强化,它们都是民主训练的大学校。只有公民在管理自身事务中学会了民主参与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以及民主监督的方法,适应民主的生活习惯以及学会民主的细节与技术后,高层次的大范围的民主实践才更有实践和民情基础。民主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不在于轰轰烈烈的整体推进,而在于一个一个最微不足道的个案积累和公民的自觉践行。在现行的文本制度内,遵循个案的渐进的发展方式,可能更有利于民主政治建设”其三,健全法制,切实加强公民政治权利和人权保障。第四次修宪,已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进宪法第十三条。承认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对选民权利及权利意识的最好的培养与维护。只有从法律制度上承认并接纳
48、公民的利益诉求,公民的权利意识也才能更好地伸张和维护。 (4)是要不断增强乡镇人大工作的生机和活力。 在体制方面,乡镇党委要重视人大工作,注意协调党委、人大、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一视同仁,着力解决乡镇人大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乡镇政府要摆正位置,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配合支持人大依法履行职责,在经费上、时间上、交通工具等方面给予帮助支持。县级人大常委会要把指导乡镇人大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精心安排,抓好学习交流培训提高,帮助解决乡镇人大工作中业务不熟的问题。作为从事乡镇人大工作的同志,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学会最基本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处理好与党委的关系。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争取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这是做好人大工作的重要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