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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投诉举报规章制度.docx

上传人:asd****19 文档编号:7076332 上传时间:2024-12-25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5.3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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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局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审计系统廉政建设,提高效能建设,促进依法审计,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举报是指被审计单位、社会各界或其他组织对全市审计机关干部有行政过错或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的投诉举报。 第三条市审计局设立投诉举报工作机构,由监察室、办公室、法规处组成,负责受理全市审计系统方面的投诉举报。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地址。 第四条对投诉举报的办理,市审计局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可直接办理,也可根据投诉举报情况转交相关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办理。 第五条被审计单位、社会各界或其他组织对本市

2、审计机关干部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应予受理。 第六条投诉举报者可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等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代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提倡署真实姓名。 第七条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属于受理范围的当面或电话投诉举报,接待(接听)人员应当细心接待(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对通过书面或网络进行的投诉举报,要逐件登记并及时处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举报者向有管辖权的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投诉举报。 (二)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为投诉举报者保密,不得将投诉举报材料原件(复印件)转给被投诉举报机关、单位、组织和个人。 (

3、三)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包括接到上级转交的投诉举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需要转交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转交。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报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适当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四)署真实姓名投诉举报的,应当将办理结果告知该投诉举报者,听取其意见。 第八条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应当核实有关情况。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可要求被投诉举报机关、单位、组织和个人提供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调查。 第九条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可要求被投诉举报机关和个人立即停止行政过错或违法违纪行为,或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十条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对投诉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应当依据*市国家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市审计局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对投诉举报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并责成相关部门落实。 第十一条投诉举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暂行办法受理或办理投诉举报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依法给予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审计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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