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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申报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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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1、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每个乡镇不少于3个,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管辖范围、官方兽医和联系电话。 2、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随时申报。 3、出售、运输乳运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4、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5、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屠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6、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7、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8、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9、动物及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方可离开产地。 派驻官方兽医(包片)管理制度 1、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2、对辖区内的规模养殖场实行官方兽医包片管理。 3、派驻官方兽医及时动态了解养殖场所动物免疫、疫病发生、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动物出栏、补栏等情况,强化动物防疫条件监管。加大日常巡查力度。 4、包片官方兽医应对所包区域散养户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了解,登记每一家养殖户的养殖、疫病防控、耳标佩戴、动物流通等基本情况,并建立专门档案。 5、官方兽医应对下去内出售或运输的动物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6、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管辖区的官方兽医的监督下。在隔离场或养殖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的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派驻官方兽医监督检查。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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