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模式的探索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与创新研究 基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 罗重谱 【专题名称】 体制改革 【专题号】 mf1 【复印期号】 2009年05期 【原文出处】 地方财政研究(沈阳)2009年3期第913页 【作者简介】 罗重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430060) 【内容提要】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历经农民土地私有制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制度变迁并日臻合理,制度绩效有了明显提升。然而,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还存在产权主体虚置、产权客体模糊、产权主体残缺等问题,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为此,应该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
2、所有制的前提下延展和物权化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细分家庭承包土地使用权到个人,实现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等化。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分类处理农村土地,保障国家利益、集体权益和农业用地,创新保障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制度等方面的配套措施。 【关键词】 产权/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一、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与绩效 (一)土地改革时期农民土地私有制 1949年以前,我国农村土地实行的是封建土地私有制,大部分土地归地主所有,而土地使用则实行租佃制。在这种情况下,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基本上是分离的,但由于长期实行土地私有制,我国的土地交易、土地投机现象十分活跃。其结果无一
3、例外地形成了土地集中,不仅难以保证土地的生产效率,更导致了一系列社会矛盾,致使土地问题几乎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指导下,1950年冬至1952年春,我国开始并逐步完成了对三亿多无地或少地的农业人口地区的土地改革,其目标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即变“地主所有、租佃经营”的土地产权制度为“农民所有、个体经营”的土地产权制度,方法是在发动群众,划分阶级的基础上,没收地主的土地、农具、耕畜,征收教堂、学校、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和其他公地。以乡或相当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依法将没收或征收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归国有的部分外,由乡农协会接收,按人
4、口统 一、公平、合理、无偿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农。通过土改运动,实现了以“耕者有其田”为特征的农民土地所有制,这种农民土地所有制是一种集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于一体的“单一产权结构”,其产权边界是清晰的,使农民获得了比较完整的排他性产权,其产权归属是农民个体。通过土改,农村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 (二)农村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时期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由于农民小土地私有制客观上具有的不稳定性和脆弱性,为避免重新出现两极分化,从1952年起,全国开展了农业合作化运动。经历了四年左右的时间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逐渐替代了农民土地私有制。这一过程主要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组
5、织农民成立农业 生产互助组,即在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私有的基础上实行以自愿互利为原则的劳动互助。在这一阶段,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仍属于农民私有,对土地不实行统一经营,土地产权关系并未改变。第二阶段,将几个互助组联合起来,成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入股,集体劳动、统一经营,收入以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土地所有权归私人所有,但土地使用权属于集体,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发生了分离,从而为土地所有制的变革做好了准备。第三阶段,从1955年夏季以后,成立高级农业合作社,农民个人的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无偿转归高级合作社集体所有,实行土地统一经营、按劳分配,这样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取代了农村土地
6、私有制。通过农业合作化,有步骤地取缔土地农民个体所有制,在农村建立了社会主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适应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因此对农村经济作出了较大贡献。1957年全国农业总产值达到604亿元,完成原定计划的101,比1952年增长25,平均每年增长4.5,粮食产量达到19505万吨,比1952年增长19,平均每年增长3.7,农业合作化期间,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也较快,每一农业劳动者提供的农业净产值平均每年增长1.7。 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宣布了土地私有制的终结和劳动群众集体农地所有制的最终确立。1962年,为巩固土地的集体所有制,稳定农业生产,中央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即
7、将原先的公社所有,改为以生产队为基础的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生产队成为土地等资产的主要所有者,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基本经济单位;生产队拥有了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至此土地村社集体所有制确定了下来,农村形成了以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统 一、集体土地无偿使用为主要特征的农地产权制度。在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下,这种产权制度明显不利于农村土地经营效益的提高。土地集体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权利、利益和责任难以明确界定,土地使用者之间劳动分工也存在着不合理性。更严重的是收益分配中的平均主义不断滋生,不仅束缚了广大农民的劳动生产积极性,而且也影响着包括土地在内的各种农业资源的合理有效利
8、用,使农业生产长期处于缓慢发展的状态,每一劳动者提供的农业净产值从1957年的806.8元下降到1978年的508.2元,下降了37。农民收入水平低下,1978年农民人均从集体分配到的年收入在50元以下。全国平均每个生产大队的集体积累不到1万元,有些地方甚至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集体经济已名存实亡。 (三)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 20世纪70年代末推行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性变革。它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土地及国家所有集体经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创立了集体土地所有权或国有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新的土地关系。集体将土地等生产资料按照一定的条件交给
9、农户家庭经营,以合同形式明确农户的生产指标、上缴任务和集体提留,农户以户为单位进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这一新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实质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实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极大地调动了农民劳动生产的积极性,使农业生产迅速摆脱了长期徘徊的局面,实现了巨大的经济增长。以土地产出效率为例,粮食每公顷产量由1978年的2527公斤增加到1997年的4377公斤,年均递增2.9;棉花由445公斤增加到1025公斤,年均递增4.5,其他经济作物增长速度更快。1978-1984年间,家庭承包制对农业增长的贡献率约为42.2-46.9。 总体而言,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虽然有所波
10、折,但基本上是符合产权制度变革方向的,尤其是土地使用权、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更是一个变革的基本趋势。应该说,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初步跳出了土地所有权即代表所有土地产权的窠臼,农民开始拥有土地的部分产权相对独立的经营权以及由此引起的部分收益权。比较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三次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前两次均为强制性制度变迁,但因制度本身与市场机制的适应程度不同,在不同社会历史时期的效益、成本比例不同而结果迥异;第三次最先引发 的是诱致性制度变迁,最后由于高效率而以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被国家予以法律上的肯定。可见,如果土地产权制度安排不符合农民对土地收益的合理预期,就不具有对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激励机制
11、,土地资源就难以得到最优化的配置,整个社会的效益也必然不能实现最大化的目标。只有从农民的利益出发,以市场经济为导向,制定合理的制度安排,才能开发土地资源的巨大生产潜力,实现制度绩效的最大化。 二、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及现实影响 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经营实行以家庭承包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基本制度。改革初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由于将农民的投入与收益挂钩,在一定程度上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典范之一。但它还是建立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基础之上,仍然存在产权主体虚置、产权客体模糊等问题。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对农村经济市场化要求的提高,这
12、种体制一方面使得承包方对土地的资金技术投入受到制约,另一方面也难以建立和健全土地有偿使用和合理流动机制,使土地资源与其他生产要素达到优化配置,从而使这一制度逐渐表现出对市场经济的严重不适应。当前我国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已出现一些突出问题和严重的“异化现象”便是明证。 同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虽然是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完善和发展,但这一体制仍未从根本上解决农地产权主体残缺问题。在我国正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跨越的今天,一方面,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在城市、工业的侵蚀下不断消减,农业的发展空间日益萎缩,而现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缺乏自我更新的适应能力,集体经济被不断削弱;另一方面,农村
13、经济的发展趋势要求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方向发展,这就要求土地经营向规模化方向发展,而现有家庭承包制下的分散的农户土地经营模式越来越不能适应这种要求,表现为农民增收越来越困难,农村经济接近传统体制的增长极限。 三、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的路径选择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正进入新的实质性关键阶段。市场经济的开放使旧有农村土地经济内部自动平衡机制得以形成与产生,投资与经济主体多元化,这构成了我国农村经济土地制度的新型微观基础,而经济体制全面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启动及其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初步完成,为此提供了保证与宏观政策基础。土地管理机构的功能健全为土地制度的改革与体系建设奠定了组织基础,土
14、地有偿使用、土地商品化理论的重大突破,为新时期中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与体系建设奠定了理论基础,使其表现出一定的内在强大动力,这些都为新时期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提供了有利条件。 (一)基本思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延展和物权化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多年来,在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以及土地产权制度变革模式问题上一直争论不休,其代表性观点主要有:国有化、私有化、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三元所有制、实行国家、个人复合所有制。笔者认为,这些改革思路在现阶段的中国都是不可行的。它们对于延续了几十年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无疑是根本性的冲击,极易造成社会的震荡,偏离中国现实的程度太大,其改革的阻力和造成的影
15、响是难以估量的,故可行性不大。而与土地国有化、私有化或复合所有制相比,对土地集体所有制进行改革与完善是改革成本最低的方式,而且这种具有“路径依赖”性质的“渐进式”改革在中国最容易取得成功,因为它给整个社会造成的震荡和影响最小。而且目前的农村集体所有制出现的种种弊端,不在集体所有制本身。土地的碎化、规模狭小、粗放经营、短期行为等弊端的根源在于土地产权关系界定不清,各种土地权力不完整、不充分、不稳定。而对这些问题的解决,不能从改革制度本身出发,而应从制度的完善出发。因此,中国目前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的起点仍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以此确定中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点和基本指导思想,制定合
16、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发展战略模式和阶段性对策。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决不是坚持现行的集体所有制不变,而是要在坚持农民集体所 有的前提下,探索农地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农民应不仅拥有土地的占有权和狭义的使用权,还应该拥有处分土地使用权和因此获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农民土地使用权的物权化就是指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法定化、固定化、可继承化和市场化。法定化要求对农户土地的使用权的界定和保护,应由主要依靠政策手段过渡到依靠法律手段上来,通过完善民法建设,把土地使用权定为农户对土地的当然权利。所谓固定化,要求把土地使用权固定在具体的地块上,对土地不再进行行政性调整。可继承化指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法定程
17、序继承。市场化指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市场进行交易。农民土地使用权的物权化,实际上赋予了农民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变单一的土地使用为占有、收益、使用、处分四权统一的权利。通过将农民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延展,并通过市场方式的转让而将使用权物权化,可以有效地弥补目前因“产权残缺”带来的农民利益受损,农村经济发展滞缓的问题,从根本上保证了农民作为土地使用权人所有的利益。 (二)加快农村土地产权的制度创新 1.细分家庭承包土地使用权到个人。我国目前实行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是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有包干到户和包产到户两种具体形式。一旦使用权延展开来和实现物
18、权化,涵盖了处分使用权和获得处分使用权而带来的收益后,家庭就不足以形成稳定的使用权拥有者的单位,也必然要求将土地使用权细分给各个家庭成员。笔者认为在操作上应该将已经承包到户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再在家庭内部进行细分,每位家庭成员获得一定比例的“分产权”,这种“分产权”需要明确在承包土地上的位置和面积,以便于单个家庭成员处置他自己拥有的那一部分。未成年人的“分产权”有其法定监护人持有并代保管,待成年后再过户到其名下。 2.农村土地使用权应当进行身份突破。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我国农村承包土地使用权的持有人只能是身份为“农民”的个体,而在延展和物权化了土地使用权以后,如果还将土地使用权持有人限定为农民
19、或农户,无疑将大大限制土地使用权延展和物权化所产生的巨大意义,最初的制度设计所预想的效果将会大打折扣。因此,应当突破农民或农户这一身份限制,在土地使用权证转移的时候,将范围扩展到城市居民、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等等,而需要限制的仅仅是使用上的用途而不再是使用权的持有者。 3.实现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等化。对于延展和物权化后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程度上要求在法律上享有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对等的权利,这主要表现在改变了农业用途的集体土地上。(1)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其权利转让给他人,在集体土地用途上依法发生变化后,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可以附随于其建筑物的处分而转让其处分权。在建筑
20、物被出卖、赠与、继承时,集体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2)抵押。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此时,其地上的建筑或其他工作物也可随之抵押。另外,当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无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3)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作为出租人将集体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租赁给他人并收取租金。 (三)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相关配套措施 1.建立并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要适地、适时地推行,反对一刀切。对于生产力发展水平较高的东部地区、沿海地区和城XX县区可以按照效率优先的原则,建立市场化的流转机制,而对于欠发达地区则需要兼顾效率与公平
21、,注重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但是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其方向。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要按照自愿的原则进行,坚决反对行政性、强制性地迫使农民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充分尊重农民作为使用权拥有者的权益。同时,为防止土地过度兼并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政府可以考虑采取“单一规则”在一定时期里限定土地最大经营规模:以县域为单位,确定农民人均耕地面积,规定每个农户拥有土地使用面积的最高限额为农民人均耕地面积的一定的倍数,这个倍数的确 定或调整由立法机关确定,但调整的周期应在若干年以上。最后,要逐步建立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如农村土地经营公司和土地融资公司,以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 2.分类处理农村土地。已经是国有土地
22、的,如国家森林、国家农场、公路、河流等,保持其所有权性质不变。属于集体所有,但未承包到户的共有土地,如公共池塘、公共道路、公共林地等,其所有权性质不发生变化,仍然为集体所有,但由于我国集体界限的模糊,则还需要对其进行分类量化处理,以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根据目前的宪法、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法的规定,农村的土地属于乡(镇)、村、组集体所有,因此,凡是能直接界定为属于镇、村、组哪一级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使用权证也划分给与之对应的那一级集体;对于产权界限模糊,不能直接界定为属于镇、村还是组的土地,其使用权采取235的比例分配给镇、村、组,按照这种比例分配的缘由是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真正的支撑载体采取的是以组为
23、主,以村为辅,镇再次之的组合方式。对于农民的宅基地、自留地等属于个人使用的土地,其所有权仍然明确为集体所有,而对于使用权的直接拥有权,则按照承包地的方式一样,量化到个人。 3.注重国家利益、集体权益和农业用地的保障。原来农村里已有的国有土地,国家继续完全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对于土地闲置两年(含)以上的,国家将收取农村土地闲置税,借此避免或减少目前农村中存在的一定程度的土地闲置或撂荒问题。要通过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延展和物权化,使集体所有权由虚置落到实处,获取到实实在在的看得见、摸得着的利益。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要严禁农业用地流向非农业用地,以遏止日益严重的耕地流失现象。市场化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会使
24、土地资源流向利润高的产业,如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甚至房地产业,这样一来耕地流失会愈演愈烈。因此,必须树立起保护耕地的原则,具体可采取从规划上保证、税收调剂、坚持目前采用的改变为非农用地要对等拓荒相应面积的政策,用相应的财政、税收杠杆鼓励荒山、荒坡、荒原变良田的投资行为,并运用土地使用权证确保该类行为的合法、合理收益,对于完全沙化、碱化等条件特别恶劣的土地,原则上实施谁开发为良田,谁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则。 4.创新保障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制度。确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地位,建立并加强地籍管理法律制度,做好土地的确权工作,划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集体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的界限,确保产权明晰。还
25、要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延展和物权化创新法律机制:应该通过立法来保障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平等原则,明确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权益,实现二者的有效衔接;建立和完善农村闲置土地的法律调整和税收调整,可以借鉴国有土地的实施方式,并与集体土地的特征紧密结合;建立和完善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相关税法,包括农业用地使用权变更相关税法和变更用途的使用权变更的相关税法;调整和完善现阶段的征用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以立法的形式保障开发商以市场形式获取集体土地使用权。 参考文献: 1美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和变迁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2美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变迁的理论:概念与原因a.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3r.科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c.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4黄少安.产权经济学导论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5李明秋,王宝山.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创新及农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研究m.中国大地出版社,2004. 6盛洪.经济学精神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3.nu1第15页 共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