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园安全管理制度 一、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未持有规定的证章、证件的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 二、在校园内,对没有证件又需查询或可疑人员,师生员工或督察人员都有权查询,被查人员须接受查询,如实讲清情况。 三、严禁任何人翻越围墙、栏杆、大门,或将物资掷出围墙外。校内严禁私自燃放鞭炮焰火,严禁用气枪猎物,严禁打架斗殴、赌博、酗酒、偷窃、流氓、起哄、闹事和其它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四、未经校领导和保卫部门同意,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在校园内摆摊设点经商或推销物品。 五、在校园内必须切实遵守
2、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诸如。门卫验证、会客登记、安全用电、用火、用气、危险物品管理、车辆管理等;爱护公私财物。 六、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机构同意。严禁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严禁在宣传布告栏内乱写,严禁张贴大、小字报。违者要严肃查处。 七、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经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八、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它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
3、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九、未经校领导、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对校外人员开设诸如文娱、体育培训、文化补习、业务训练等活动。经批准在校内组织文体活动、讲演、讲座、报告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十、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
4、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十一、凡经校领导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性文娱、体育、集会或对外开放性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要求,切实做好安全工作。安全没有保障的,不得举办任何活动。严禁在实验室及办公场所举办文娱活动。 十二、夜间超过二十三时进出校门者,必须凭证件登记备查。 十三、校内不准任何违章建筑,不准损毁围墙、栏杆、路灯、消防器材等安全设施。 十四、巡逻值勤人员要保持警惕,忠于职守,突出重点,抓好面上的安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大胆处理,注意工作方法。重大问题随时向保卫科和分管校长汇报,并做好巡逻执勤记录。 十五、各教学楼及学生公寓楼,应明确安全责任人员,安全责任人员的主要任务是做好以防火、防盗为重点的四防检查,发现问题隐患予以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六、在校内失窃者,应及时向保卫科报告,拾物者应将拾到物品及时交保卫处处理。 十七、违反以上各条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对维护学校安全工作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