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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行政效能问责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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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乡镇行政效能问责制度 一、问责对象 乡机关各职能办公室、各村、各事业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主要责任人。 二、问责原因 因履行职责或实施管理不力,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条件的,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三、问责内容 1、对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决定,乡党委、乡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未按职权及时履行或不当履行职责导致政令不畅的或效果不佳的; 2、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发现不及时、解决不彻底,有瞒报、漏报、少报等现象,且在整治过程中有通风报信情况的; 3、因执行不力、效能低下给群众造成损失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4、因管理不力、行政措施不当,导致辖区范围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5、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五、问责程序 1、乡主要领导发现机关各职能办公室、各村、各乡属及驻乡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及主要工作人员存在涉嫌问责内容的,应当及时启动问责程序,由乡纪委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2、调查组完成调查工作后,于10个工作日内向乡主要领导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问责的具体事实,是否问责以及问责的具体建议等内容。 3、乡主要领导接到调查报告后,及时提出问责意见,报乡党政班子会审议、批准。 4、问责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问责对象并告知申诉权利。 六、问责形式 1、诫勉谈话; 2、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问责对象涉嫌违反政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反党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投诉机制 为了不断提高行政效能,更好地接受群众监督,特设立关于问责内容的投诉机构,由乡纪委受理。 八、附则 1、如本实施意见存在与上级规定相违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2、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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