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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责任追究的规章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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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机关责任追究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县属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县属其它机关、团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 县监察机关负责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县级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对分管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本地、本部门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并可责令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

2、响或后果的,对该部门、乡镇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或诫勉: (一)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采取具体措施贯彻落实的; (二)不按规定承诺本部门、本乡镇办理事项时限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事项登记制度的; (四)服务窗口无人值班的; (五)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编制并公布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的; (七)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置的; (八)牵头部门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部门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 (九)本地、本部门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现象

3、的; (十)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控告不及时处理的; (十一)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县级部门和乡镇的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可对机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该机构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可责令机构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机构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二)公务

4、时间擅自离岗的; (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五)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 (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八)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管理制度行政机关责任追究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1】 【2】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

5、)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县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县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八条追究乡镇人民政府xx县级部门的行政责任,由县人民政府或县监察机关实施;追究机关和乡镇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由任免机关或县监察机关实施。 追究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6、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任免机关实施。 第九条责任追究调查审结应当在15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调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处理决定作出后5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人、检举人或控告人。 第十条受到责任追究的机关和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起申诉。 第十一条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第十二条其他违反行政效能规定,构成行政过错的行为,依照xx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和xx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有第四条、第五

7、条规定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2 第二篇:行政机关责任追究的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优化发展环境,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xx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比照xx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属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县属其它

8、机关、团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 县监察机关负责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县级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对分管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本地、本部门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并可责令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部门、乡镇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或诫勉: (一)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采取

9、具体措施贯彻落实的; (二)不按规定承诺本部门、本乡镇办理事项时限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事项登记制度的; (四)服务窗口无人值班的; (五)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编制并公布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的; (七)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置的; (八)牵头部门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部门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 (九)本地、本部门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现象的; (十)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控告不及时处理的; (十一)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县级部门和乡镇

10、的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可对机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该机构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可责令机构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机构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五)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

11、项的; (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八)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

12、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县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县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八条追究乡镇人民政府xx县级部门的行政责任,由县人民政府或县监察机关实施;追究机关和乡镇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由任免机关或县监察机关实施。 追究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任免机关实施。 第九条责任追究调查审结应当在15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调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处理决定作出后5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人、检举人或控

13、告人。 第十条受到责任追究的机关和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起申诉。 第十一条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第十二条其他违反行政效能规定,构成行政过错的行为,依照xx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和xx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XX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X

14、X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优化发展环境,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XX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 各级监察机关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负责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

15、交办等工作。各部门的效能投诉处理工作由部门监察机构负责,没有监察机构的,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履行行政效能监察职责的机构负责。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对分管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单位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并可对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 (一)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组织实施的; (二)管辖范围内的机关或部门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行为的; (三)对依法

16、应由本级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没有确定牵头部门,没有规定办理流程时限的; (四)属于本级政府审批的事项,超时办结的; (五)应由本级政府上报审批的事项,拖延上报的; (六)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对分管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该部门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并可责令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或诫勉: (一)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

17、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采取具体措施贯彻落实的; (二)不按规定承诺本部门办理事项时限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事项登记制度的; (四)服务窗口无人值班的; (五)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编制并公布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的; (七)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置的; (八)牵头部门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部门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 (九)本部门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现象的; (十)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控告不及时处理的; (十一)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部

18、门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可对机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该机构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可责令机构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机构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五)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

19、项的; (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八)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

20、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九条追究政府的行政责任,由上一级政府或上一级政府监察机关实施;追究部门的行政责任,由本级政府或同级监察机关实施;追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由任免机关或同级监察机关实施;追究监察机关的行政责任,由同级政府或上一级监察机关实施。 追究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任免机关实施。 第十条责任追究调查审结应当在15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调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

21、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 处理决定作出后5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人、检举人或控告人。 第十一条受到责任追究的机关和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起申诉。 第十二条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第十三条其他违反行政效能规定,构成行政过错的行为,依照XX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处理。 有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22、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所在科室科长、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五)不按规定接待、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 (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

23、示报告的; (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八)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需要补正全部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 第三条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对科长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责令科长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科室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科长予以诫勉或免职。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

24、公民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扰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六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起申诉。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第八条本制度

25、由综合科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执法岗位目标责任,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效能,切实保障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一)行政执法部门责任 1、对本部门负责执行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贯彻执行的责任。 2、有计划地安排本部门工作人员参加法制教育和执法业务培训,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本部门负责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3、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进行,不得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 4

26、、实施执法公示制,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权限、办事期限。对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符合法定条件的各项申请,应当及时办理,不得拒绝和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事项,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5、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款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部门的奖金和经费挂钩。 6、严格按照法定执法权限、执法范围、执法责任、执法程序执法,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并按法定期限送达。 7、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 (二)行政执法人员责任 1、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

27、业道德,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 2、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政府法制办审查考核后,领取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上岗执法。 3、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原则,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4、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5、在执法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2)、贪污受贿、徇私枉法。(3)、隐瞒、伪造证据。 (4)、违反法定程序执法。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6)、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7)、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二、组织领导制度 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28、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 1、全面负责对全县卫生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组织制定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 2、负责对全县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执法人员学习、培训、考核等制度。 3、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全县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解决执法工作中所遇到的重大和疑难问题。 4、负责全县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队伍建设,做到廉政、勤政,爱岗敬业,秉公执法。 5、讨论和依法处理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诉讼等案件。 6、针对执法情况,实施奖惩和责任追究。 (二)业务科室 1、具体承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2、承办行政执法案件的行政处罚、行政赔偿

29、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处理等相关事务,做好执法文书的归档管理。 3、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参与执法工作,参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讨论、决策工作。 4、负责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实施。 (三)执法人员在职责范围内: 1、贯彻落实全县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的专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做到依法行政。 2、承办全县卫生行政执法案件,协助做好卫生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 3、负责全县卫生行政执法案件的调查取证。 4、负责处罚案件材料整理归档。 三、评议考核制度 (一)评议考核具体事项 1、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由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办公室承担考核评议的具体工作。 2、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每年一次。

30、3、评议考核的内容 (1)、对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2)、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及准确率、结案率(包括处罚案件数量、处罚种类、罚没及上缴情况)。 (3)、行政许可行为审批情况及准确率(包括审批的件数、批准率与驳回率)。 (4)、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二)奖惩 1、经过考核,成绩显著的执法人员分别予以表彰。 2、执行不力,产生不良后果的执法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进。 3、考评结果作为评选先进个人的主要依据。 4、工作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及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考核时间 每年的12月或次年1月,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进行。第21页 共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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