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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规章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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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我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承诺和工程合同约定组织实施,有效制止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施工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应当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含建筑、水利、交通、市政园林等建设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标后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有关管理机构对建设、施工等单位履行投标承诺、工程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前,应向建设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报送施工合同备案。备案时应审查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发现不一致的,应予以纠正。并同时填报《建设工程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见附表一)。 第五条加强对施工分包的管理。专业工程分包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方可分包,并填写《施工分包情况登记表》(见附表二),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第六条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造成分项工程造价变更大于5%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在变更发生后15天内,填写《建设工程量和工程造价重大变更主要原因分析报告备案表》(见附表三),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经理除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宜更换: (一)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三)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认为该项目经理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四)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五)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发生上述情形需要更换的,施工单位应向工程建设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建设工程管理班子变更情况报告表》(附表四),并附上有关证明文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更换后的项目经理应与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所确定的项目经理的主要条件一致。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对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分包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步骤包括: (一)施工管理人员到位情况 1、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是否与《建设工程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一致; 2、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变更是否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施工发包和承包情况 1、建设工程分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施工分包的规定; 2、建设工程组织分包后,是否及时填报《施工分包情况报告表》,填报内容是否属实; 3、施工现场是否有投标文件注明的大型或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三)填写《建设工程标后监督检查记录表》(见附表五)情况 1、现场施工管理人员与《建设工程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不一致的; 2、项目经理未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现场到位的; 3、施工现场大型或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没有按投标文件承诺进场的; 4、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载明专业分包或专业分包内容不一致的,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擅自分包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的。 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应及时查处,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建设、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记入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示: (一)建设单位违反规定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的; (三)非原参加投标中标的项目经理负责组织施工或在实施过程中违反规定更换项目经理的,项目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与中标文件确定的人员不相符的; (四)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大型或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没有进入施工现场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项目经理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记入个人不良行为记录并公示: (一)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的; (二)本人资格证书登记所在的单位非中标单位而从事该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 (三)项目经理未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现场到位的;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建设工程管理班子的其他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参照上款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存在本办法第九、第十条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根据其违法情节轻重,提请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下列处罚: (一)限期整改; (二)经济处罚; (三)如违法情节严重无能力履行合同规定的,清算退场。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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