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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得相首匿制度之研究分析
2014年11月,当代著名学者、中国法学名家、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余荣根教授亲临XX市孔学堂,为广大师生进行了一场别开生面的关于“礼法传统与现代法治”的讲座。余教授亲和、幽默地为大家讲述了孔子学术思想的历程与我国近代法学的转型,使大家接受了一场中国传统法学优良思想的洗礼。
余教授表明在转型过程中,如何将中国五千年的无害的、有涵养的的法治文明与文化传统传承下来则成为现代法制建设的重中之重,并批判了现代法学教育的传统意识缺失。
在此不禁想到我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汉代有“亲亲得相首匿”,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即包庇犯罪行为),而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原则,来源于儒家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该制度经过几千年的世代相承,已成为中华民族文明进步过程中所创造的法律思想,且此法律思想已进化为一种传统的民族法律文化心理,上升为一种处于超稳定状态下的法律意识。纵观“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发展过程,不难看出此制度在彰显孝道的同时,又鲜明地反映出“儒法结合”、“礼法合治”下的人伦精神。这无疑是中国法制进程当中的一个亮点,作为中华法系最重要的成员,当时中国法的先进性、成熟性是无可置疑的,直至今日,都受到全球法学界的尊重。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确认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及包庇犯罪可以减免刑责方面,在依据“亲亲尊尊”原则处理亲属相犯案件时强调刑事责任“亲疏有别”方面,西方法律特别是近代西方法律与中国传统法律不谋而合。1994年《法国刑法典》、1976年《德国刑法典》、1975年《意大利刑法典》均规定,知道近亲属犯罪而不告发、故意隐匿自己亲属、为亲属作伪证、帮助亲属脱逃,都不能认定有罪。
源于中国古代,惠及日、韩,远至欧美的“亲亲相隐”制度因着该制度有相当程度的合理性而广为适用。而中国当代法律却抛弃了这一制度,其司法实践中的危害也日益呈现。我国刑法规定窝藏、包庇罪在司法实践中追究的对象,多是犯有重罪的被告人的近亲属,夫妻、父子、兄弟双双入狱,留下的是孤儿寡母、老弱妇孺的事件频发,令人心寒。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因暴力犯罪加剧、社会矛盾升级,一些优良的传统法思想在各种思潮的相互碰撞与冲击的过程中,渐渐地被遗忘,被摒弃。现代法学教育的传统意识也逐渐缺失。不得引起人的深刻反思。
在此不禁想起曾轰动一时的佘祥林案件。当时此案一发,更令人深思的则是其案中案—佘母杨五香所遭受的悲剧。杨五香因反复上访和申诉,被有关部门以“包庇犯罪”和“妨碍司法公正罪”抓走。当关押九个月从京山派出所出来的时候。她变得又聋又哑,不会走路。出监后在病痛中捱了三个月后,这位倔强而爱子心切的母亲,在郁郁中去世,享年五十四岁。或许,佘祥林最终得到了平冤,可是那位母亲却永远地长眠于地下。
又想起我的邻居一家。邻居伯伯是我们当地的人大主任。去年八月份,因官场上的政治斗争,被当地纪委带走进行调查审问并被限制人身自由。那位婶婶因惧怕司法机关的审问以至将来的被强迫作证,迫于当地各方面的压力,自此便过上了东躲西藏、孤零漂泊的日子。一晃就是一载的春夏秋冬。最令人心酸的是,出事时,那家的儿媳已身怀六甲七八个月、且不提为这家伯伯深感惋惜,更让人哀叹的,则是这位婶婶的遭遇。我不知道,过年的时候,阖家团聚,她一个人孤零在外四处躲藏时经历着怎样的心酸;我不知道孙儿出生时,却不能相见的她有着怎样的心痛;我更不知道她历经四处漂泊、世态炎凉的人生百态同时每日倍增的对正处于关押中丈夫一切安危的牵挂和担心,对一家人未来的忧虑和恐惧以及每日慨叹人生苦短,世事无常时是怎样的心碎。
倘若在中国古代以及西方国家,因着古时的亲亲相隐制度或西方的容隐制度,这样的悲剧则不会上演。在这样的伦理纲常范围之下,对自己的亲人实行窝藏、包庇亦或为之上诉、申诉行为,则为伦使然,天理所致,法律无不确认这一亲属特权,尊重亲情伦理、关爱人性。孟德斯鸠曾说过:“为了保存法纪,反而破坏人性是为恶法,我们需要的不只是一个具有确定性的法的规范,我们更需要的法对人性的容忍和认可”。法律在某种意义上则应具有人性基础,当这种本能的情感与其他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当亲情义务与我们的法律义务发生矛盾时,更多的则应该考虑前者,这也是更好的尊重了人性。
纵观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拥有着几千年文化历史,被世界多国广泛沿用的“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存在是有着极其合理的意义的。盲目抹杀该制度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
一、“亲亲得相首匿”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有利于保障社会稳定
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暴力犯罪加剧、社会矛盾升级,保持国家和社会的稳定成为一大任务。立法机关制定的一切法律必须顺应此前提,才能为国家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我国现行刑法中“亲亲不得相隐”的规定严重背离了我国几千年的法律文化,与人们深层法律意识中的传统理念相左,从而使强行法与社会大众的普遍生活习惯、生活习俗相脱节、相冲突,如果法律的创立没有考虑到公众的正常消化和接纳能力,则势必扰乱公众历代相承且已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念,造成价值概念的冲突而导致社会的不稳定状态。我们说一部良法的正确实施的确能为社会稳定提供显著的保安能力,但过分强调公权力本位,自然人个体丧失了最基本的独立自由空间,实质上是为专制的产生筑就了阶梯。至今仍为国人谈之色变、不寒而栗的“文化大革命”时期,任何人都须向组织汇报自己的履历和思想,并且毫无保留地配合对朋友、同事乃至父母、配偶的毁灭性调查,为数不少的人为了明哲保身而对自己的亲情挚爱疯狂地出卖和背叛。伤害亲人与被亲人伤害同时存在的情形不在少数,一种无亲情、无信任的恐怖氛围笼罩着人人自危、人性扭曲、道德沦丧的社会。社会稳定何在。国家岂能发展。现实中多种以不同价值观为基础的社会规范并存在同一社会中,而法律规范是其中重要的一种,但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它的触角不可能延伸到社会各个领域,道德规范可以发挥法律替代不了的功效,只有各种社会规范互为补充、相得益彰,社会才会稳定,国家才能发展。“亲亲得相首匿”制度在协调人际关系、梳理人伦道德,缓和社会矛盾等方面均有着不可替代的人文优势。
二、“亲亲得相首匿”制度有利于人性、人权、亲情社会的打造。人权问题已日益为现代化法治国家所重视,并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原则。实质上,社会是由各个鲜活的自然人个体构成的,每种社会规范的社会价值最终归宿于特定范围内特定的个人,法律规范也并无例外。如果笼统地将社会价值倒置于个人价值之上,就会不可避免地陷入意识领域的怪圈,从而使法律的公正性泯灭,更有甚者将会导致法律价值的异化,即背离法律价值关系中法律对人的从属关系而变成人对法律的从属关系。从人类起源到现今的发达文明社会,人们无论进行任何成功的意识活动,人性都在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依法治国不但有法治化的要求,同样也受着人性化的制约。法律应当具有人性基础,不可将其草率地看作为统治工具,在法规上应体现对人的一种终极关怀。我们都深切了解到,以亲属间组成的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为基本的单元,亲属之间的爱是人类一切感情的联系和基础,是一切爱的起点。使家庭关系得以和谐维持和延续的最基本因素无疑应当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关系。法律绝对不能不顾社会基本单元的稳定度,一味地追求一种空洞苍白的理想效果,无视广大民众普遍的呼声,盲目立法、执法将会给整个国家和社会换来不可弥补的灾难。家庭是人们安身立命的社会细胞,亲属间的亲情是中国人伦理道德的核心所在,所以基于这种已传承几千年之久的伦理道德和人文理念,近亲属之间的相互容隐行为并非是一部强行法就可以规范得了的,即使是强制地进行了处罚,其后续带来的会是怨声载道和对亲情的肆意亵渎。
三、“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教育、感化罪犯,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
人与人之间的良性交往是维系整个社会稳定存在的先决条件,社会也是通过这种现象的产生体现了其称之为社会的固有社会性。特别是中国社会在经过几千年儒家道德文化的洗礼,在国人的头脑中已经牢固地树立了亲情至要的观念,该理念折射出伦理道德的价值观,由此滋生的价值取向是不易动摇的。现实中,倘若犯罪人的锒铛入狱甚至被处以极刑的后果与其近亲属大义灭亲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本来应当被深恶痛绝的罪犯反而会博得本家族成员乃至社会其他公民的善意同情,认为该罪犯对刑事责任的承担是源于其亲属的背叛和出卖,此种出于正常人朴素的同情心势必会大大影响法律自身所固有的教育作用的发挥,使得法律价值的实现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亲亲得相首匿”制度的确立对缓和乃至消除家庭与社会中的不稳定因素具有无与伦比的功效,它有利于罪犯的真切悔罪、积极改造并怀带善性回归社会,它将重拾我国优良传统法律文化的利剑摒除亲情与法律间的隔阂,使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在现阶段较和谐地共存,保障刑法的有效执行,并将法律的教育作用发挥到极至。
儒家的礼法传统思想,是引导并支撑了这个有着几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国度的一大桥梁。儒家的亲亲相隐制度,因其存在的合理性而自古至今被世界各国广泛沿用。亲亲相隐,保护人性是人之天性,是亲属间乃至人与人之间信任的一个情感纽带。我们不应该让这些传统法精神继续迷失,就让我们继续发扬儒学的包容心态、宽广胸襟、人文精神,让我们在法制的大范围下彰显人性的温暖,让那些冰冷的条文增添人性的温度,让迷失已久的儒家法思想影响下的中华法系返璞归真,让我们在一个法治、包容、人性、和谐的大家园里纵享其乐。正如古人云:“人人亲其亲,长其长,则天下太平”。
第二篇:国学博士论坛由“亲亲相隐”到“齐之以礼”国学博士论坛
由“亲亲相隐”到“齐之以礼”
李军政《光明日报》(2013年12月16日15版)
李军政,男,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中国古代思想史2011级博士生,本文出自其博士论文《从“义以建利”到“志于道”——孔子思想的渊源及其他》。
博士导师:首都师范大学教授白奚
通讯评委:武汉大学教授郭齐勇
杭州师范大学教授范忠信
孔子作为儒家思想的开创者,其思想是在对前人继承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然而迄今为止,梳理孔子思想的渊源并指出其贡献的研究很少。笔者于此尝试梳理孔子“法”思想的渊源并分析其贡献。
提到孔子关于法制的思想,当首推其亲亲相隐思想。据《论语·子路》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从现存的《论语》注本看,都把“攘”注释为“窃”或者“盗”或者“偷”。王力在其《古代汉语》中则指出:“攘,本指扣留自己跑来的家禽牲畜,和‘偷’有些不同。”笔者同意王力的看法,据《尔雅注疏》所言,“儴、仍,因也。”郭璞注释认为“皆因缘也。《费誓》曰:‘无敢寇攘。’郑注云:‘因其亡失曰攘。’儴、攘音义同”。就《论语》而言,孔子真的主张即便亲人犯了严重的罪行也要替其掩盖吗。在《左传·昭公十四年》中孔子曾经称赞叔向:“古之遗直也。治国制刑,不隐于亲。”可见孔子并不赞同为亲人相隐所有的不当行为,说孔子赞成对于亲人微小过错要“相隐”可能会更符合其本意。
《论语·微子》篇中周公谓鲁公曰。“君子不施其亲,不使大臣怨乎不以。故旧无大过,则不弃也。无求备于一人。”对故旧尚且如此,更遑论父母兄弟乎。我们是否可以认为这种“无求备于一人”的思想是孔子亲亲相隐思想的先声呢。据《左传·襄公三年》记载,晋侯之弟扬干乱行于曲梁,魏绛戮其仆。晋侯大怒,虽然最终没有对魏绛治罪,但是我们可以看出,晋侯维护其弟的原因是因为“亲亲相隐”的缘故。在此史料中也可以看出,羊舌赤、士鲂、张老并没有指责晋侯为其弟隐错,即便是打算自杀的魏绛也没有指责晋侯为其弟隐错。可见,亲亲相隐乃是当时社会之通义,孔子亲亲相隐的思想,并非其首创,而是由来已久。与前贤相比,孔子的高明之处在于他没有主张对亲人的过错全部隐藏。结合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孔子赞成为亲人隐小恶,不为亲人隐大恶,这较前人不分问题的大小、轻重单纯为亲人隐恶,或不为亲人隐恶要超越很多。
关于“法”,孔子不仅有“亲亲相隐”的思想,他还提到要谨慎使用刑罚以及事先预防。孔子说过:“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左传·成公二年》,申公巫臣说:“《周书》曰:‘明德慎罚。’文王所以造周也。明德,务崇之之谓也;慎罚,务去之之谓也。若兴诸侯,以取大罚,非慎之也。君其图之。”很显然,《尚书·康诰》中提倡的是谨慎使用刑罚,而申公巫臣的发挥却与刑罚没有关系,他把“慎罚”解释为提前预防可能到来的惩罚。关于慎罚的思想,在《左传·襄公二十六年》中归生曰:“‘善为国者,赏不僭而刑不滥。’赏僭,则惧及淫人;刑滥,则惧及善人。若不幸而过,宁僭无滥。与其失善,宁其利淫。无善人,则国从之。《诗》曰:‘人之云亡,邦国殄瘁。’无善人之谓也。故《夏书》曰:‘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惧失善也。《商颂》有之曰:‘不僭不滥,不敢怠皇,命于下国,封建厥福。’此汤所以获天福也。古之治民者,劝赏而畏刑,恤民不倦。”
由这段话,我们是否可以说谨慎使用刑罚的思想由来已久。再结合《尚书·康诰》中的慎罚的思想,我们会发现这一传统由夏至商再至周一代,其间并无中断,说慎罚思想在孔子之前已经根深蒂固当不为过。孔子“无讼”的思想则发展了前贤,将慎罚与预防相结合,既提倡谨慎地使用刑罚,又提倡提前预防案件的发生。孔子反对仅仅依靠暴力进行统治,他推崇的是“修己以安人”(《论语·宪问》)。孔子还说过:“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犹之与人也,出纳之吝,谓之有司。”(《论语·尧曰》)孔子认为要对民众进行教导才可以做到“无讼”。
为什么不能仅仅以刑法治国呢。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因为这两句话,很多人认为孔子反对法制,笔者以为孔子反对仅仅以法治国。因为仅仅以法治国,人们可能会仅仅按照法律的要求行事,从而降低道德对人的约束。据《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记载,晋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仲尼曰:“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以为盟主。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蒐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由此可以看出,孔子认为把法律公之于众,公众就会仅仅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从而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可见,孔子反对人们仅仅以“鼎”之要求行事,反对仅仅以法治国,孔子认为,法制、礼制和德制相结合,才能更好地治理国家。
孔子的这种思想也有其渊源,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郑人铸刑书。叔向使诒子产书,曰:“始吾有虞于子,今则已矣。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耸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莅之以强,断之以刚。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诗》曰:‘仪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又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如是,何辟之有。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肸闻之,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如果我们结合上文中提到的“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犹之与人也,出纳之吝,谓之有司”,不难发现,孔子完全继承了叔向的这一思想。
就“无讼”而言,孔子之前是“慎罚”,而孔子的理想则是“无讼”。孔子之前“慎罚”的原因是“刑滥,惧及善人”,而孔子“无讼”的目的是想通过礼制使人们“有耻且格”。我们可以发现“慎罚”是“为国”的一种手段,孔子的“无讼”则不同。因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只有当人们都“有耻且格”的时候才可能“无讼”,所以,“无讼”和“有耻且格”一样,都是所要达到的目的。然而如何才能“无讼”呢。孔子认为应当对老百姓“道之以德,齐之以礼”,那么如何对老百姓“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呢。孔子认为应当通过教化的手段。虽然孔子以前的人也主张要教化百姓,比如上文提到的叔向,但是虽然同是教化百姓,却又有不同。上文关于叔向的事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叔向的话是“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耸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通过这句话我们可以得知,叔向的思想是先“刑罚”,通过“刑罚”仍怕不能达到目的,然后才“诲之以忠,耸之以行,教之以务”。孔子则不同,他认为“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犹之与人也,出纳之吝,谓之有司。”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孔子主张的是先教化百姓,教化失败才可以使用刑罚等手段。相对于古人先刑罚后教化的策略,孔子主张事先预防的办法;相对于古人以“慎罚”为手段,孔子推崇以“无讼”为目的,即通过“齐之以礼”达到一个人人自觉遵守秩序的社会。
第三篇:绿地居委开展首次亲子活动之幼儿教育讲座绿地居委开展首次亲子活动之幼儿教育讲座
9月19日,绿地居委开设了名为《启蒙教育》的幼儿家庭教育讲座,我们特邀社区儿童问题专家陆春芳老师来为年轻家长们传授教育孩子的经验和方法。陆春芳老师是学习心理学的,她将心理学引入儿童教育,通过观察孩子们的言行举止来了解他们的思想状态,帮助他们健康成长。她的主要理论是传授孩子四要点:尊重、负责、解决问题、爱。
本次讲座是鼓励专场,揭示了在孩子成长和自我认识过程中鼓励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陆老师说:“鼓励不是认同、不是赞扬,而是对产生赞扬行为的一种客观描述。”“那么什么是鼓励呢。”家长会有这样的疑惑。例如,一位小朋友在跌倒后自己站了起来,我们可以说:“宝贝,你刚才跌倒了但又自己站了起来,你真棒。”这其实就是告诉您的孩子,他通过自己的努力得到了赞扬,让他明白努力是有回报的。
家住小区2号楼的刘思诺妈妈,一直担心自己的宝宝不敢外人接触,看到陌生的人就躲避等行为咨询了陆老师。陆老师解释说::“孩子都有自我保护心理,面对陌生人害怕或者抗拒都是正常的,作为家长要引导孩子慢慢敞开心扉。首先,要告诉你的宝宝,那些陌生的叔叔阿姨们是善意的,像家人一样。其次,教会他慢慢与他们微笑,摆动小手或是眨眼。最后,用语言引导他与外界交流,比如说“宝宝看看阿姨,和阿姨说再见。”
理论过后,陆老师指导各位进行实践学习——沙盘游戏。以四人为一组,每组桌上放置装有大米的大盘,各种玩具模型(兔子、风车、树、天使、骆驼、栅栏等等)。游戏规则为,每人选出一样物品放在盘中,边说边放;第二轮,同样是选择物品摆放,2号成员接着1号的叙述编一段话,以此类推。二轮结束,每
组自编一个故事。家长们集思广益,编织了《幸福的婚礼》、《和谐的森林》等美好生活的场景。第三轮,我们对之前的故事做些改变,每人添加或删减一个物品,改变摆放位置霎那间整个故事都改变了,花园变成了牧场。同时,请每位成员分享自己在游戏中的感受,赞扬你的同伴在游戏中为团体作出的努力和值得学习的优点。我们通过这个游戏旨在加强大家鼓励的技能,使家长能更好地掌握鼓励的方法。
绿地居委会2009-9-21
第四篇:我与男友精神相恋拒绝与他肌肤之亲情感美文【起因】
和同龄人相比,林琪显得要成熟一些,这应该与她多年来的营销经历有关。
按现在的说法,林琪属于“剩女”一族。前些年由于一心忙,无暇,直到现在还名花无主。不久前,在一次聚会中,她认识了杜峰,那是个外企的高级白领,也是做销售的。两人在聚会上一见如故,聊得非常投机,于是在的撮合下,他们成了男女。
相处了一年多,杜峰对林琪很满意,他带她回家见了父母,还和她一起去看房子。林琪明白,等新房装修结束时,他一定会向她求婚的。可到底要不要,她还在“是”与“不是”之间徘徊。
【记忆深处】
林琪其实很想谈。不过和其他女孩子的择偶观不同的是,她除了注重对方的“硬件”条件外,还更注重对方的“软件”。
我一直认为,一个真正优秀的,不应只是外表英俊或者只懂得赚钱,他还应该具有过人的智慧和头脑。杜峰最先吸引我的地方,就是他的睿智和洞察力。
那天,我和一起出去吃饭,席间认识了杜峰。他是个外貌毫不起眼的,长相一般,个子不高,穿衣打扮也没有能引人注目的地方。据介绍,他是在外企搞市场开发的,以前还自己开过公司,不过失败了。对自己的创业经历,杜峰不愿多谈,他只是哈哈一笑,说:“我水性不好,弄潮失败。不过这样也好,让我对商海有了更透彻的了解,所以现在才能做个比较成功的白领。”
杜峰所谓的成功,是指他为公司开拓了一片很重要的市场,并用两年将其培育为成熟市场,为公司带来了可观的利润。我当时正为一个新产品的营销伤脑筋,听说他做得这么有业绩,便急忙讨教。
杜峰很大方,把他自己的经验和教训一一传授给我,还针对目前京津两地的大环境,谈了许多自己的想法。我惊讶地发现,他在营销方面果然有很独到的看法,分析问题往往一语中的,预测未来也颇有洞察力。听了他的见解,我受益匪浅。聚会快要结束时,我还意犹未尽。
这时,丫丫说话了。“林琪,你是不是对杜峰一见钟情了。正好,杜峰也没女呢,要不你俩凑成一对儿得了。”
她的话马上引起一片应和之声。我怕大家误会,正想解释一下,杜峰却递过来一张自己的名片,说:“那我们就不客气了。”大家哄笑得更热闹了,我有些不自在,不过出于礼貌,还是和他交换了名片。
当天晚上,林峰把我送到我家楼下。我不好意思地对他说。“刚才是他们瞎起哄,你别放在心上。”
他却很认真地说。“为什么不。我已经放在心上了。给彼此一个机会,不也很好吗。”
我犹豫地问。“你觉得我们合适吗。”
他豪爽地说。“对于一片尚未开发的市场,我的看法是,不要想它合适不合适,而要看到它的潜力。我想我是有信心的,你呢。”
我禁不住笑了。黑暗中看他踌躇满志的样子,也颇有些可爱。于是,我点点头说:“那就试试吧。”
我和杜峰就这样开始了。
相处了一段后,林琪发现,自己的确被杜峰的智慧所吸引,可除此以外,她在他身上再也找不到任何能让自己感到兴奋的东西。
我和杜峰的相处,与其说是谈,不如说是两个业内人士在搞业务交流。
我们的工作都很忙,尤其是我,经常加班加点,周末也很少休息。所以,我和杜峰大多数时候都用电话联系。每天晚上,他都会给我打个电话,问问我一天过得怎样。我满脑子都是营销计划,总是三句话不离本行,说着说着就又聊到了工作上。我告诉他,最近又在忙着推销什么产品,开发市场的过程中又遇到了什么困难,竞争对手又调整了怎样的策略等等。他听了,马上就能提出自己的观点,指出问题的关键所在,建议我可以从哪里入手,尽快扭转局面。
他的建议对我总是很有效。我经常开玩笑地对他说。“你真成了我的私人营销顾问了。”
他马上高兴地说。“太荣幸了。希望我能一直做下去,最好是终身制的。”
我们都笑了。那时,我很为自己能有这么一个有才华、有能力的知心而感到甜蜜。
不忙的时候,我们也会一起共进晚餐,吃完饭再看一场电影。不知为什么,坐在电影院里,我却总是心不在焉。别的情侣都很享受电影院里的浪漫氛围,很多女孩子都悄悄把头靠在肩头,我却觉得,自己更和杜峰面对面地聊天。
从电影院出来的时候,杜峰不露声色地握住了我的手。我没有拒绝。但当他想要吻我时,我躲开了。我嘴里说是怕被人看见,其实心里并不想和他有那样的亲密动作。我也说不清为什么,只是觉得,拥抱和亲吻这样的事不该发生在我和他之间。
不久,杜峰提出想带我去见见他的父母,我明白这意味着什么。在他期待的目光下,我答应了。他很开心,我却一点儿都激动不起来,反而隐隐有些不安。
春节前,杜峰开始拉着林琪到处看房子。他在一点点规划他们的未来,林琪却觉得,那些琐碎而现实的事跟自己并没有多大关系。
杜峰对未来计划得越具体,我就越感到心慌。每看一处房子,他都会指着房型图对我说:“这是厨房,我们要买一套进口厨具,到时候自己做饭吃;这里可以做书房,将来有了孩子,还可以改成婴儿房;这间卧室蛮大的,可以放下一张超大的床,睡起来一定很舒服。”
我看着他兴致勃勃的样子,很奇怪自己竟然没有相同的感觉生孩子、过日子,这些情景好像从来没在我脑海里出现过,即使出现了,主角也不是我和他。在我心里,他是个很好的聊天伙伴,是个很优秀的营销师,是个很体贴的男,可就是和“丈夫”这个身份挨不上边。
我明白,谈的结果就是,而就意味着两人要朝夕相处,做一切夫妻间该做的事。杜峰一直在朝这个方向努力,我却不能确定,到底是不是我想要的结果。
我找到丫丫,问她我到底该怎么办。
丫丫问我。“你和杜峰在一起时,从来没有过脸红、心跳、手心出汗的感觉。”
我说。“没有。”
“当他握你的手时,你有没有觉得紧张,可心里却希望他能有更亲密的动作。”
“没有啊。”
丫丫像看外星人一样地看着我。“林琪,你不爱杜峰,干嘛要和他。”
“我也不知自己到底爱不爱他。但我很和他在一起聊天的感觉。他的思想能让我兴奋、紧张、心跳加速。这算不算是爱。”
丫丫崩溃地看着我。“林琪,你疯了吧。找男就是为了在一起聊天。难道不是为了过日子。”
我摇摇头。“和杜峰在一起,我从没想过要和他一起过日子。”
丫丫长叹一声。“完了,林琪,原来你谈的只是精神上的啊。”
“精神。”我凝神想了想,觉得这个结论令我震惊,但的确很恰当。
丫丫为此非常同情杜峰。她劝我好好想想,早点做出决定,免得辜负了杜峰的一片真情。
【结语】
这段,林琪一直都在认真考虑。杜峰已经买好房子,正在忙着装修。看着这个沉浸在幸福中的,林琪无奈地发现,自己对他真的没有丫丫说的那些感觉。只有在交换思想的时候,她才会兴奋起来。
她不想辜负杜峰的,但也没做好准备,和他一起过柴米油盐的生活。她也想过和杜峰分手,然后两人做一对知心,但受伤的杜峰恐怕不会再和她做了。
思前想后总是有些为难。她也明白自己实在是有些自私和贪心,可她还是很想问一问杜峰:“我只和你的思想谈,可不可以。”
第五篇:拒不作亲子鉴定的法律后果研究与分析拒不作亲子鉴定的法律后果
旷裕明李立
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有些案件男方当事人怀疑其妻所生子女不是与他所生,在离婚诉讼中依法向法院提出对该子女进行亲子鉴定的申请,而女方当事人则强调该子女是她在婚后与其丈夫共同所生,但拒绝作亲子鉴定,多数女方当事人还要求男方承担子女的抚养费,少数案件的女方当事人表示子女可以不要男方承担抚养费。由于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强制作亲子鉴定的规定,法院对这类案件所涉子女无法认定是否系该夫妻共同所生,在判决离婚时,往往根据女方拒不作亲子鉴定的情况判决子女随女方生活,并由其承担抚养费。笔者认为,女方面对男方提出作亲子鉴定这一严肃的关系到自己是否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问题而拒不作亲子鉴定,在很大程度上是该女方有其难言之隐,若确有此因素,她这一拒不作亲子鉴定的行为,虽然顾及了该子女及其生父和她的情面,但她这一行为不仅给对方和该子女知道自己身份后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而且将会引发诸如生育权、抚养赡养、继承等法律问题和纠纷的后果,本文就此谈点粗浅认识。
一、拒不作亲子鉴定可导致他人生育权的丧失
生育权是每个自然人与生俱来的一种民事权利,它是指男女公民依法通过自然或人工授精、受孕、怀胎、分娩以及无性生殖的方法,繁衍生育后代的权利,包括决定生育时间、生育子女数量或者不生育子女的权利。在无计划生育的社会,公民是否行使生育权或者生育多少子女是自己的私事,国家不予干预和追究,在人们的头脑中也没有生育权概念,更不会计较生育权是否行使或者被侵害。我国实行计划生育国策
后,生育问题再不是个人、家庭的私事,公民行使生育权要受到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控制。为控制生育,国家制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各省、市、自治区作出了严格的规定,违者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例如,XX省规定,农村已生育一男孩的夫妻和城镇双职工夫妻不准生育第二胎;农村已生育一女孩的夫妻和其他符合生育第二胎法定条件的需经严格的程序审批,并间隔规定的年限可再生育一胎,严禁生育第三胎;再婚男女如果有一方未生育子女,对方有一个子女的,可经批准后生育一胎。违背上述规定的要受到严厉的经济和行政处罚。我国虽然规定了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但国家保护公民的生育权不受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非法限制和剥夺。为此,我国公民非常重视生育权问题,并严格依法行使生育权。然而,在离婚案件中,涉及一方要求作亲子鉴定,而对方拒不作亲子鉴定,这种拒绝行为,可能就是对他人(离婚案的男方)生育权的剥夺,致使他人生育权的丧失。笔者了解一起离婚案件,原告李甲和被告王某均为农民,经人介绍李甲与王某于1999年结婚,2003年5月王某生下一男孩,李甲和王某及其家人为之感到高兴。随着时间的推移,李甲发觉男孩的相貌越长越像同村的李乙,李乙对该男孩也百般关爱,且李甲发现王某与李乙有不正当男女行为,王某对李甲关系逐渐冷淡,李乙之妻就王某与李乙的关系到李甲家中吵闹,为此,李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同时申请对该男孩进行亲子鉴定,如果鉴定该男孩与他没有血缘关系,则他不承担男孩的抚养费,并要求王某给付离婚损害赔偿5万元。王某辩称,男孩是她与李甲所生,但坚决不作亲子鉴定,并提出如果离婚,李甲要承担男孩的抚养费。法院面对王某坚决拒绝作亲子鉴定的行为无可奈何,审理后根据案情判决李甲与王某离婚,男孩随王某生活,由王某承担抚养费。该离婚案件了结后,问题就来了,李甲离婚后与陈某结婚,陈某与其前夫生育一子女,李甲以自己没有生育子女为由向有关部门申请生育一胎,有关部门认为李甲与王某已经申领了准生证并生育了一男孩,李甲虽与王某离婚,并称该男孩不是他生的,但没有提供该男孩不是他李甲所生的科学鉴定或者法律上确认的依据,因而,不准李甲再生育子女。这一案例可以说明,对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中一方(一般是男方,以下简称男方)申请对子女作亲了鉴定的,另一方(一般是女方,以下简称女方)必须认真配合作亲子鉴定,只有用该鉴定结论来判定男方是否行使了生育权,同时可用来判断男方与该子女其他方面的法律关系。如上述案例中的王某所生男孩经亲子鉴定,如果与李甲有血缘关系,则李甲已经依法行使了生育权,按照我国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李甲与陈某结婚后不能再生育了,如果与李甲无血缘关系,李甲的生育权没有行使,他可
以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假设李甲确实不是该男孩的亲生父亲,而王某又拒不作亲子鉴定,李甲再婚后,苦于没有亲子鉴定的依据而不能获准生育子女的权利,王某这一拒作亲子鉴定的行为,实际上就剥夺了李甲的生育权,导致李甲生育权丧失的法律后果。
二、拒不作亲子鉴定的行为,将引发抚养赡养权利义务纠纷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该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据此,父母子女间这种抚养赡养权利义务不因父母离异而免除。笔者认为,在涉及亲子鉴定的离婚案件中,男方与女方已经离婚,在没有作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虽然判决该子女随女方生活,由女方承担该子女的抚养费,但是,一旦女方遭有不测,导致生活困难,或者女方死亡,该子女生活无着落,这时,该子女就可以依法要求男方抚养自己,因为没有亲子鉴定依据,女方又没有告诉该子女谁是他的亲生父亲,该子女以自己是男方和女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为由,他名正言顺地认定男方就是自己的亲生父亲,并有权向男方主张抚养权,而男方却拒不承认该子女与他有亲子血缘关系而拒绝抚养,抚养纠纷则由此产生。
另一方面,男方再婚后不准生育子女,他与再婚妻子之子女又未形成抚养关系,当男方在老弱病残、无劳动能力或生活极度困难、走投无路时,如果男方坚决前妻所生子女与他无血缘关系而不向该子女主张赡养抚助权利,则男方的困难无法解决;如果男方以未作亲子鉴定确认为由,他可以依法要求该子女赡养扶助自己,若该子女的母亲告诉他与男方无血缘关系,该子女将会拒绝对男方的赡养扶助,这时,赡养纠纷又会产生。
三、拒不作亲子鉴定将会引发继承权纠纷
我国婚姻法第24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前一顺序的继承人排斥后一顺序的继承人。只有在没有前一顺序的继承人或者他们都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才能由后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然而,拒不作亲子鉴定的离婚案件离婚后,一旦未作亲子鉴定的子女死亡,该子女死亡后有遗产和配偶、子女及母亲,但没有任何遗嘱,于是,男方就有权要求继承该子女的遗产,当男方提出要继承该子女的遗产时,可能会遭到该子女的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反对;或者男方死亡后有遗产和兄弟姐妹,也没有遗嘱,该子女同样有权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要求继承男方的遗产,当该子女提出要继承男方的遗产时,可能会遭到男方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反对,其原因就是对该子女没有作亲子鉴定,这些继承人都自认为该子女与男方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如果男方继承该子女的遗产,则会使该子女的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减少,如果该子女继承男方的遗产,则会使男方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在这种情况下,必然产生遗产继承权纠纷。
综上所述,拒不作亲子鉴定可能引发生育权、抚养、赡养、继承这几个与公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实体权益纠纷。对于上述生育权被侵害的将导致告状无门;对于抚养、赡养和继承权纠纷,一旦诉至法院,在没有对所涉子女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男方与该子女之间有抚养、赡养权利义务及相互间享有继承权利,由此可判决男方或该子女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在继承纠纷中可认定相互享有继承权并判决继承遗产。这样,就有可能出现以法律手段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同时,给纠纷当事人造成精神伤害、诉讼费用损失和诉累,这些纠纷和后果均是拒不作亲子鉴定的行为所致。
对这种拒不作亲子鉴定的行为如何处理呢。有人认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男方主张不是他亲生的,他就有责任提供不是他亲生的有效证据,若他提供不出证据,则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另有人认为,女方拒不作亲子鉴定,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法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的规定,由该女方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此确认其所生子女与男方无血缘关系,无需强制其作亲子鉴定。笔者对这两种认识都不认同。第一种认识谁主张谁举证,这是
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原则,通常情况下(特殊侵权案件除外)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对于亲子关系(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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