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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资金管理规章制度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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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制度5篇 第一篇: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制度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职 责…………………………………………………………………………1第三章 资金预算管理……………………………………………………………………1第四章 账户管理………………………………………………………………………2第五章现金管理………………………………………………………………3第六章银行存款管理……………………………………………………………4第七章网银管理…………………………………………………………………4第八章 银行票据业务管理……………………………………………………………………5第九章 外汇资金管理……………………………………………………………………5第十章 内部结算管理…………………………………………………………………6第十一章融资管理………………………………………………………………7第十二章担保管理…………………………………………………………………7第十三章资金信息管理……………………………………………………………7第十四章监督与考核……………………………………………………………8第十五章附则…………………………………………………………………8 集团公司财务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鸿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资金管理,保证营运、业务资金的需求及资金运用,减少沉淀资金,提高公司资金的安全性和效益性,使资金管理工作有章可循,责权分明,促进资金管理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各成员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中所称资金是指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现金是指资产负债表中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现金等价物是指银行承兑汇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等。 第四条集团公司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有偿使用”的资金管理原则。集中管理是指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资金的收入、支出。 统一调度是指由集团公司财务部根据集团各成员单位资金收支计划及集团公司资金总体平衡计划,对资金需求进行总体、时间上平衡,协调集团公司各方面,保证集团公司经营资金的需要。 有偿使用是指集团各成员单位之间相互资金往来,需要支付资金使用费。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集团资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修订,并对集团各单位资金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对资金业务相关信息进行审核与披露。第七条集团各成员单位财务负责人是所在单位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资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集团实行资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所有资金全部纳入集团预算管理。第九条资金预算的编制原则:厉行节约、以收定支、留有余地、保证重点。在资金预算安排上,严格区分资本性支出和经营性支出,优先保证业务开展、重点项目、应集团公司财务部 资金管理制度纳税款和员工薪酬的资金需要,严格控制非业务性支出,原则上在预算支出总额范围内不能调剂资金。 第十条年度资金预算的编制与审批。集团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年度资金状况、业务开展情况及对外投资等各项收支预算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年度资金预算应经集团公司预算委员会审核后,报本单位董事会审批执行。 第十一条集团各成员单位应将本单位年度资金预算,逐月分解落实,分级负责,积极组织资金的收入,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预算执行,控制资金支出,保持资金总量满足企业经营需要。 第十二条集团各成员单位月度资金预算,经成员单位有权审核人审核后,通过资金预算系统每月1日之前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提交本月资金预算,集团公司财务部对成员单位资金预算进行复核与审批。月度资金收支预算用款依据不足、手续不完整以及其预算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不足的,集团公司财务部有权要求其重新编制。 第十三条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确需追加预算外的资金,经本单位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可通过资金预算系统追加预算,上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并说明用途,经集团公司财务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财务部应按季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包括资金收入、支出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分析预算与实际执行差异原因,存在不足,从而提高预算的准确性和严肃性。 第四章账户管理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规范各成员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和撤销行为,集团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业务需要确定办理资金收支业务的银行。 第十六条银行账户分为基本结算账户、一般结算户、专用账户、临时账户。第十七条集团根据资金归集模式,将集团各成员单位银行账户分为支出账户和收入账户。原则上应将基本账户定义为支出账户,支出账户用于各成员单位对外资金的支付和提现,不作为资金收入账户;将收入专用户或一般结算户定义为收入账户,收入账户用于各成员单位资金的收入和资金归集;其他专用账户一般指纳税专用账户(个别地区有)、各类保证金账户、财政账户、安全押金账户等账户,此类专用账户集团各成员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开立,但应授权集团公司财务部查询;临时账户必须严格控集团公司财务部 资金管理制度制。 第十八条集团各成员单位开设银行账户必须经集团公司财务部批准,原则上只能在集团公司确定的银行范围内开立账户,并且所有银行账户必须纳入集团公司财务部的管理和监控。 第十九条集团各成员单位不得隐藏原有资金账户和未经批准私设账户,不得通过各种方式转移资金;确因特殊情况需在规定范围外的银行开设账户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报集团公司财务部批准,并纳入账户监管体系,此类账户一般不得存放大额资金。 第二十条集团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专人保管预留银行账户印章(包括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与法定代表人印章必须分开保管;银行u盾视同印章管理。 第二十一条集团各成员单位应定期检查账户使用情况,对不需用的账户,经本单位财务负责人批准,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做好账户开销户登记,妥善保管销户资料,并将销户信息报备集团公司财务部。 第五章现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集团各成员单位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库存现金备用金限额,并报备集团公司财务部。 第二十三条现金支付一般用于出差人员差旅费、向个人购买商品等且对方不具备转帐条件的、确需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 第二十四条集团各成员单位在经济活动中,应充分利用银行(或支付平台)各项收付款服务,减少现金收支业务,除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外的支付,原则上应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 第二十五条各项现金支出,须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禁止任何单位截留现金直接支付,或自财务部借款再转支付给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所有收入、支出必须纳入财务结算,不得自行收入、自行支付现金(坐支现金),资金不得账外循环。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必须按有关授权审批制度程序履行各级审签手续后,财务部门方可付款。 第二十七条集团各成员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现金日记账,及时、逐笔记载现金收支金额、时间、来源、用途等项,每个工作日终了,出纳人员应认真清点库存现金,账目集团公司财务部 资金管理制度要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二十八条集团各成员单位应严格现金管理,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或私自保管;不准保留帐外公款,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九条集团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专人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库存现金盘点,确保库存现金账实相符。如发生差错,出纳人员应及时向领导汇报,采取积极措施认真查找,在查清情况的基础上,要分别不同性质区别对待,正确处理。 第六章银行存款管理 第三十条现金结算范围以外的所有经济业务,必须通过银行或财务公司办理结算。出纳人员根据银行或财务公司存款收付凭证,按业务发生顺序逐笔录入银行存款日记账,每天核对并打印存款日报表,核对无误后,随有关凭证、单据一并交会计审核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财务人员应根据会计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对存款业务进行核算。 第三十一条每月终了,集团各成员单位会计人员应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或“财务公司对账单”)进行核对,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若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第三十二条集团各成员单位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出纳必须对付款票据与收款方单位名称、开户银行、账号以及汇款的用途、金额等进行核对,检查是否一致,同时还要核对是否履行各级审签流程,方可办理付款。财务部门应加强对有关单据、合同等付款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合规性的审核。 第三十三条各类往来账款应及时、准确地办妥货款结算手续,并登记入账;按月清理各类往来款项、认真核对各类保证金占用情况,对逾期未收的各类应收款项,逾期未解冻保证金等,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有效催收或办理解冻手续。 第七章网银管理 第三十四条网上银行支付是指以bankinternetweb为媒介,将公司以电汇、支票方式改用以网络电子方式进行的支付。 第三十五条网上银行支付开通需经财务总监审批同意后方可向银行提出开通申集团公司财务部 资金管理制度请。 第三十六条网银支付职责 出纳根据手续齐全的有效付款凭据,在网上银行中生成网银支付信息。 复核管理员根据付款凭据对出纳网银指令进行复核,复核管理员可以是财务负责人或资金主管。如复核管理员出差期间可以授权他人进行网上银行审批。 第三十七条网上银行安全管理 网银操作员需要妥善保管usbkey和操作员密码,操作员的网上银行登录密码要定期进行修改。 网银操作人员离开岗位时必须退出网上银行系统,并将密匙从读卡器中取出,妥善保管。 安装了网上银行的计算机为专用计算机,非网银操作人员严禁使用,出纳员负责对网银计算机进行日常管理与维护。 第八章银行票据业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银行票据指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本票、支票、电汇凭证等银行结算凭证。集团各成员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制度》、《票据实施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银行结算凭证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九条集团各成员单位应加强银行票据和有价证券的管理,成员单位应将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有价证券的收付情况、使用情况、背书转让情况、到期获兑情况等,及时、完整地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告,以便集团公司财务部全面、及时掌握全集团的承兑汇票和有价证券持有情况。 第四十条集团各成员单位应加强空白票据的管理,会计人员认真做好空白票据购入、领用、核销、作废等登记工作,并按月检查核对,严禁集团各成员单位对外出借票据。 第九章外汇资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集团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外汇资金风险意识,控制外汇头寸,充分利用集团公司财务部 资金管理制度金融工具降低外汇风险。 第四十二条进行外汇交易时,应对外汇交易产生的汇率风险、外汇信用风险、外汇利率风险及国家风险充分识别、预测,及时把握风险的动态变化情况。 第四十三条针对外汇风险的不同形成原因、风险头寸和结构以及国家外汇政策,选择不同的外汇风险控制方法,趋利避害。 第四十四条选择外汇产品时,产品的期限应与交易及自身资金融通需求相匹配,以更有效控制风险头寸。 第四十五条集团各成员单位原则上不得办理各类投机性外汇交易。 第十章内部结算管理 第四十六条集团公司在内部管理上采取对集团各成员单位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剂、融通运用的模式,通过吸纳集团各成员单位闲散资金,调剂余缺,减少资金占用,活化与加速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效益。 第四十七条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集团公司及各成员单位领导确定各公司的资金占用额及资金占用费用率(即利率)。 第四十八条为便于集团公司财务部掌握资金收支盈余情况,集团公司及各成员单位财务部门组织各公司相关部门按周编制“资金需求表”,“资金需求表”经集团各成员单位领导审批后,交集团公司财务部。 集团公司财务部汇总集团及各成员单位“资金需求表”,确定每周的资金收支方案交财务总监及集团总裁审批。 第四十九条日常收付管理 1、集团公司总部正常业务开支的款项经审批后,交集团公司财务部确认后付款; 2、对集团内各成员单位的内部往来拆借、外单位借款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管理;同时对外单位和个人借款必须由集团总裁或总裁授权分管副总裁签字确认。 3、对集团各成员单位每周的“资金需求表”进行汇总后,根据周资金收支方案,负责集团各成员单位资金调度、收付安排; 4、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对集团内各成员单位日常资金拆借、外单位的资金拆借利息计算核对、并负责收取; 5、集团公司及各成员单位资金管理人员必须随时加强与出纳人员的沟通,及时掌集团公司财务部 资金管理制度握资金的收支动态及结合情况。 第十一章融资管理 第五十条集团各成员单位对外融资应遵照如下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原则;综合权衡,降低成本原则;适度负债,防范风险原则。 第五十一条集团各成员单位融资活动应依据本单位股东会(或董事会)确定的融资方案执行。 第五十二条集团公司财务部根据相关法规、制度,指导和监督集团财务公司规范经营,为集团各成员单位提供融资服务。 第五十三条集团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专人,按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融资合同,监督融资活动全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防范出现违规、违约风险,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二章担保管理 第五十九条集团各成员单位未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第六十条对外担保的具体制度另行规定。 第十三章资金信息管理 第六十一条集团各成员单位定期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送资金报表,包括《资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月报表》、《银行承兑汇票收支情况月报表》、《银行授信、融资及担保情况月报表》。具体报表的内容格式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制订。 第六十二条集团财务人员应保守集团资金信息秘密,未经授权,不得对外作任何披露。 第六十三条集团财务人员在与外部单位洽谈资金业务时,若涉及到公司秘密,应提示对方注意保密,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四章监督与考核 集团公司财务部 资金管理制度第六十四条集团公司财务部对资金管理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收支预算、账户管理、资金信息报告制度、票据管理以及融资管理、担保管理的执行情况。 第六十五条集团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要加强对所属企业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完善本单位的资金管理制度,建立资金的内控体系,并定期对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六十六条集团各成员单位在资金管理中存在下列情况的,应追究该企业负责人、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1、不按照资金管理的规定使用、任意调动资金的; 2、违规对外拆借、挪用资金的; 3、违规对外担保、融资的; 4、未按照集团公司规定任意开设银行账户的; 5、未建立资金管理的内控制度,造成资金的失窃、贪污事件的; 6、现金未及时入账、银行存款的未达账项长期不清理的; 7、银行票据未建立备查登记制度,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 8、其他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造成资金损失的。 第十五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制度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中任何与上述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相背离的部分将被视作无效并被相关条款替换。 第六十八条经财务总监提议,本制度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以及公司经营环境与状况的变化进行修订。任何修订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制度中的未尽事宜,由财务总监与相关领导协商后解决。 第六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集团财务部负责本制度的解释。 集团公司财务部 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篇: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办法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强化集团公司资金管理,用好用活资金,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 2.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1集中管理,统一调度。集团财务部受委托统一管理和调度集团内资金。 2预算管理,量入为出。各子公司建立严格的财务预算制度,各项支出都必须列入预算管理,凡未纳入预算范围的资金支出不准支付。集团财务部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各子公司资金支付。 3合理调配,加速周转。集团财务部应定期检查各子公司资金状况,进行资金运作情况分析,及时、合理地调度资金,减少资金的滞留和沉淀。集团财务部将根据各子公司运营资金情况,核定各子公司周最佳资金持有量,对超最佳持有量资金部分由子公司自动转入集团专户。 4注重资金运营成本,追求最大经济利益。集团公司内的全部资金均实行有偿占用,包括流动资金借款,流动资金占用,全部视同内部贷款处理。 5职务分离原则 5.1出纳与会计职务必须分离,不得由一人兼管。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5.2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不得由一个人单独办理,由二人以上经手或证明以达到相互牵制的目的。办理货币资金业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3资金使用管理 1集团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分户使用。每年年初由集团公司财务部根据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核定各子公司所需要的定额流动资金和流动资金周转次数,集团公司按照核定的定额流动资金来调剂各子公司资金。各子公司对外的收支业务通过各自银行帐户,不由集团统一收支,集团只调剂与子公司之间的资金盈缺。 2资金的使用坚持预算管理的原则。建立严格的财务预算制度,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都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计划,定期(分年度、季度、月度、周)编制资金预算。日常用款计划由各子公司按月份在月末(24号前)向集团书面报告,经批准后使用。 3对既无资金计划又未纳入本年(季、月)度资金预算的支出,应按程序调整(追加)预算,获批后才能执行。对不符合集团规定的各项支出及超计划的支出和不按审批权限及职责范围越权审批开支,各子公司财务部不予办理并及时上报集团公司财务部。 4资金使用应正确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按不同的原则进行控制和安排计划。 对收益性支出应本着节约、合理和市场比价原则控制性使用,对资本性支出和固定资产购置及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和固定资产维修支出等应列入资本预算,原则上应控制在整个集团计提的折旧、维修费等标准内,避免大量挤占流动资金。对集团公司进行产业、结构调整进行的对外投资或多种经营投资应控制在集团财务能力允许的限度内,以控制财务风险。 5对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应设立专用户帐户、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6各部门在使用资金时,按授权办妥付款手续交财务部,财务部收到付款单2日后3日内付出款项。 4.资金结算管理 1结算原则 1.1恪守信誉、履约付款; 1.2谁的钱进谁的帐户,由其合理支配。 1.3合同签定单位与资金结算单位原则上必须保持一致。即“合同单位、票据单位、收付款单位”一致。特殊情况,需取得相关证明或委托书。 2结算制度和纪律 2.1各子公司严格按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使用现金,各子公司的现金收入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不得公款私存,不得私设“小金库”。对内、对外的经济业务原则上应通过银行办理结算,并在相关经济合同中予以明示,因特殊原因要支付现金的,需提供单位委托书和领款人身份证,超过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金额,由集团财务部批准后方可执行。除被授权人外,任何人不得经办理与现金有关的收支业务。 2.2所有收款,都必须开具公司正规的发票(收据),特殊情况下经财务经理允许可以其他票据暂代,但事后必须换取正规发票(收据)。 2.3所有的支付都必须凭合法票据和合法审批。经济事项发生后,需向对方索取正规合法的行业发票和行政收款收据,按集团公司规定程序经权限人审批、财务审核后方可办理支付;预付款和资金调拨按集团统一表单填写,经权限人审批、财务审核后方可办理支付。 2.4因公临时借款,一律填写“借据”经权限人审批后方可支付。根据“前款未清后款不借”原则,无特殊情况不予二次借款,所有现金借款一个月内必须报销或归还,规定时间内未报帐者,财务有权从其工资中扣除。对需经常性借支的部门和个人,经权限人批准后可设置备用金,用于零星费用支出,个人备用金一般控制在2000元之内,子公司总经理5000元以内,部门备用金可适当提高但不超过10000元,远离公司驻外有会计人员的市内项目部备用金不超过20000元,备用金年底还清。 2.5工程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允许委托代付工程款到其项目部或其他业务单位帐户,特殊情况需要办理,工程承包单位必须提供加盖公章、合同章的委托付款函和加盖财务章的收据,总经理核准,集团经营管理部签字,经财务函证确认后,方可付款。 3资金支付审批程序: 3.1集团经营性付款审批流程:经办人→申请部门负责人签核→集团财务部审核→财务总监签字→权限内主管领导审批(超过权限总裁批准) 3.2借款:借款人申请→部门负责人签核→权限人审批→财务审核办理 3.3工程进度款。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公司审核签字→施工员确认→工程部负责人签核→预决算人员核定→权限人审批→财务审核办理。 3.4采购付款。采购申请计划→仓库验收→部门经理审查确认→权限人审批→财务审核办理。 3.5广告付款。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核→权限人审批→财务审核办理。 5.资金的监督管理 1例行自查。各子公司应依据资金计划做好资金业务的自查工作,每月26日前,向集团财务部报送资金执行情况的报告,要对上月资金回收计划与实际差异、付款计划与实际差异进行对比分析,重点关注资金收付款项与项目发展进度的匹配情况,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预警,并向集团领导汇报。 2各子公司营运资金结存量是否按集团核定的营运资金需要量,对超过集团核定的需要量部分,有否全部上缴集团专户。 3由集团财务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各子公司货币资金业务进行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3.1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3.2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3.3支付款项印章保管情况。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3.4票据的保管情况,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并对票据实物进行盘底。 3.5银行帐户开立、帐户使用合法性,银行对帐单的核对和库存现金的盘点。 10.4 定期报告制。各子公司每周一上午报告上周资金流入、流出、结存情况。 第三篇: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办法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64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财工字〔1997〕346号)和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2006年第41号令)等法规,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集中管理,是指在集团公司内部实行资金集中统一管理,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资金。 第三条集团实施资金集中管理的目标,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控制资金风险,保障资金需求。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广义的现金、现金等价物和应收票据。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含分公司、事业部)和集团所控制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成员单位。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是负责集团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集团公司资金管理中心,是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的内设机构,承办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检查、监督、指导所属企业的资金集中管理工作。集团资金管理中心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银行账户管理 负责集团公司及成员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 (二)信贷业务 负责集团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办理、分解和使用;负责集团生产经营活动所需银行保函、信用证、资信证明和其他信贷文件的办理。 (三)资金筹集和使用 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筹、融资计划;负责办理集团公司的资金筹集、内部资金调度、委托贷款及银行贷款的统借、分解、下拨和统还;负责集团和成员单位间资金的上划、下拨和对外付款。 (四)资金计划管理 负责成员单位资金收支计划的审核和汇总,负责编制集团资金计划报表并进行执行控制、监督和执行情况分析。 (五)会计核算 负责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系统所涉及资金业务的会计核算和档案资料管理,负责编制资金报表和资金分析报告。 (六)综合管理 负责集团资金管理体系的发展规划和制度建设,负责指导和协助下属企业的资金管理工作;负责集团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控制,保证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 第七条各成员单位的财务部门(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资金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集团公司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建立内部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内部资金管理; (三)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分析、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四)办理资金集中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具体事宜。 第八条集团资金管理中心和各成员单位主要通过集团资金管理系统办理业务。各成员单位应配备符合条件的计算机软、硬件,并指定具备相应业务技能的专人负责系统的操作,保证系统的安全和畅通。 第三章银行账户管理 第九条根据实际需要,集团目前确定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和中信银行作为资金集中管理的银企直联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必要时可进行调整。 第十条成员单位只能在集团指定的范围内选择不超过三家银行办理业务。除此以外的银行账户要逐步清理和撤销,现有业务到期后不得再办理新业务。 第十一条成员单位在集团指定银行范围内,保留的现有账户和以后新开的账户,均需报集团公司备案,并按要求办理账户托管授权。成员单位在账务系统中(财务nc)作为货币资金核算的银行账户,都应纳入资金集中管理的范围。 第十二条成员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在集团指定银行范围以外,保留或者新开账户办理业务,需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在各合作银行分别开设一个集团母账户,用于归集和下拨成员单位的银行存款。各成员单位在资金管理中心开设一个内部账户,用于核算成员单位与集团的资金往来业务。 第四章资金集中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对成员单位以收支两条线的模式实现资金的自动集中。各成员单位的资金收支必须通过经集团批准设立或备案的银行账户进行办理,日常经营收入通过收入账户进行对外收款,日常经营支出通过支出账户进行对外付款,实现收支分开。 第十五条收入账户是成员单位办理对外收款的银行账户,可以是专用账户,也可以是一般账户。各成员单位可以在集团指定的银行范围内,设立1-3个收入账户。收入账户只收不支,收入账户的资金由系统自动上划到集团总账户,实行零余额管理。收入账户原已开通网上银行的,应取消支付和转账功能,可以保留查询功能。 第十六条支出账户是企业办理对外付款的银行账户,一般为基本账户,各成员单位原则上只能有一个支出账户。支出账户只支不收,实行定额备用金(或日间免息透支额度)管理。支出账户的资金由集团总账户下拨,额度内的资金由系统每天自动补足(透支的额度由系统每天自动补平),超过额度的资金由集团根据企业的付款申请从集团总账户下拨。备用金额度由集团公司核定,必要时可进行调整。支出账户原已经开通网上银行的,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专用账户(如住房、社保、纳税专户、用途受限制的专款专用户等)也要纳入系统监控,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原则上不实行自动归集,但超过专项用途的闲置部分要进行归集。 第十八条临时账户(如信用证、保函保证金账户、施工项目部的小额备用金账户等)的资金归集模式视账户的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九条集团资金集中管理不改变各成员单位对自有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第二十条下述行为将被认定为违反集团资金管理制度,一经发现集团将对相关财会负责人给予严肃处理: (一)未经批准,在集团指定银行范围以外,私自保留或新开设账户办理银行信贷业务; (二)在集团指定银行范围以内保留或新开设的账户,没有及时报集团公司备案或者不及时按要求办理托管授权; (三)新签合同对应的收款账户不是已纳入系统管理的收入账户; (四)以逃避资金集中为目的,不必要地将资金转入专用账户或临时账户; (五)其他故意逃避或拒不执行资金集中管理的行为。 第五章资金计划和用款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对资金收支实行计划控制,成员单位的一切资金收支均应纳入资金计划管理。资金计划管理以企业自身的内部控制流程为基础,在资金管理系统平台上实现。 第二十二条成员单位应在年度财务预算中编制年度《现金流量预算表》和《信贷业务规模预算表》,经集团批复后,作为编制月度资金计划表的控制依据。 第二十三条月度资金计划实行滚动编报,各成员单位每月末上报未来三个月的资金收支计划,集团公司汇总后据以进行资金平衡和安排融资计划。月度资金计划表,由成员单位在年度预算框架内自行编制、调整和审批,每月25日前上报,并可随时进行修改和调整。 第二十四条日常小额零星开支和提现由成员单位从支出账户的备用金额度内自行支配使用,除此以外的其他支付,由成员单位向资金管理中心提报付款申请。付款申请必须符合资金计划,并且不超过内部账户的余额,余额不足的,应首先向集团公司申请委托贷款。付款申请一般在每天上午9:30以前提报,紧急事项可随时提报。 第二十五条资金管理中心对成员单位的付款申请不做实质上的审核,只要有对应的资金计划并且付款金额不超过内部账户余额,即行付款。付款的方式有两种: (一)拨付,资金管理中心将款项下拨到成员单位的支出账户,再由成员单位自行完成从支出账户的对外支付; (二)转付,资金管理中心将款项下拨到成员单位的账户,同时自动直接以成员单位的名义完成对外的不落地支付,对方单位的银行收款信息显示的付款人是成员单位。 第二十六条资金计划的编制、执行、分析和考核的全过程控制是资金管理的核心内容,也是提高成员单位各部门、各环节协同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集团公司每年将对各成员单位资金计划编制的准确率进行考核评比。 第六章信贷业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银行授信额度由集团公司统一办理和统筹使用。各成员单位应在每年度的正式预算批复后,最迟不超过2月底,以上行文件正式上报全年的信贷业务需求,资金管理中心进行汇总平衡后,编制《年度集团融资方案》,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作为控制各成员单位年度信贷规模和办理各项信贷业务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集团从银行取得的整体授信额度中的非贷款额度可部分分解到企业,用于办理各项非贷款业务。 第二十九条集团实行统一融资,银行贷款由集团公司统借统还。成员单位出现资金缺口时,应首先向集团公司提报申请,未经集团公司许可不得自行对外融资。集团公司汇总各成员单位的资金需求后,统一向银行借款再分解、下拨到各成员单位或者通过银行办理委托贷款。 第三十条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之间不得自行拆借资金或变相拆借资金。 第三十一条对未进入资金管理系统的企业,集团公司不再提供信贷担保和资金支持。 第七章审批控制 第三十二条资金管理系统以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的数字证书、加密传输和usbkey实现用户的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系统上的电子审批权限控制由各成员单位自行制定,资金管理中心在系统上进行设置和固化。电子审批控制,不改变、不替代成员单位现行的书面审批控制。 第三十三条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的《集团年度融资方案》中核定的各成员单位的信贷品种和信贷额度,在年度内可以循环使用。额度内的信贷业务,实际办理时需符合《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通号集团公司担保和借款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通财[2005]165号)的相关要求。超过核定额度的借款或担保申请,需专项上报,由集团办公会或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涉及的各项具体业务规程、操作细则和专项办法由集团公司另行发布。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四篇:集团公司资金流动性管理暂行办法集团公司资金流动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资金的流动性管理,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科学、合理地安排资金的流入和流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规范资金使用,规避资金风险,根据公司管理的要求并参照相关会计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流动性管理,是指在集团公司内部实行资金统一管理,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资金。 第三条集团实施资金流动性管理的目标,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控制资金风险,保障资金需求。 第四条本制度中涉及的货币资金是指现金、银行存款、银行承兑汇票及其他货币资金。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有子公司及关联公司。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集团公司财务部是负责集团资金流动性管理的职能部门。集团资金流动性管理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银行账户管理 负责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的银行账户管理。 (二)信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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