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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外来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暂行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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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我市外来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暂行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来建筑业企业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XX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来建筑业企业是指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不在*市的建筑企业(含外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工程咨询、工程检测、房地产开发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商等企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来建筑业企业的登记备案和管理,并将登记情况定期抄送监察局和招管办。 第四条凡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外来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备案。 第五条外来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实行年度登记备案制度,如果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外来建筑业企业,可在登记年度内按照其合法授权范围在*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第六条外来建筑业企业办理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市外来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在本市具有50平方米以上固定、独立使用的办公场所,并有房屋租赁证明; (三)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外省施工企业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诚信记录证明,本省施工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诚信记录证明; (七)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八)驻*市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 (九)拟派项目经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凡未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外来建筑业企业,不得在*市范围内从事工程项目建设活动,市招投标中心不予办理进场交易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第八条外来建筑业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时,应当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确认手续。 第九条外来建筑业企业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其建设市场活动或撤消其外来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两年内不予再次登记备案的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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