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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调解组织工作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职能,在建设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使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组织属于原单位内部机构,组成人员由单位领导、单位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代表出任。
二、出任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成员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或者由单位行政会议推荐、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同意。
三、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成员中应有一名以上的女职工代表出任。
四、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组长由单位党支部书记或工会主席担任。
五、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接受上级工会组织的调解工作指导,接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六、劳动争议调解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劳动争议仲裁组织规则》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单位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应严格遵守这一规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延误当事人向上一级组织申请劳动争
议仲裁的时间。
七、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是:
1、接受某一方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调解申请。
2、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受理通知。
3、进行认真地调查取证,并形成书面取证材料。
4、提前3天向当事人发出召开调解会议的通知。
5、调解过程中应有一名工作人员作好详细记录。
6、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并经当事人签名。
7、指定调解结果的落实部门或人员。
8、监督每一起劳动争议调解事件的落实情况,做好善后工作。
XX县区基层调解组织调解登记制度
建立调解登记制度的目的是及时、全面地了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及处理情况。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应印制《调解登记表》,登记的内容包括:
1、调解申请。由发生劳动争议的一方(劳动者或单位)书面或口头提出。
2、调解情况。记述申请日期,申请人,争议事由;调解组织是否接受调解申请,调解时间,调解结果。一次未能完成调解任务时,应分次记述每一次的调解时间和结果。
3、及时登记。每一次劳动争议调解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完成调解登记工作,以保持调解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二篇:机关基层组织工作制度机关基层组织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改进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党组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机关党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四条机关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的指导。
第二章党组织的设置
第五条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第六条机关党员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七条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
第八条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专职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应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
第九条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十条机关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机关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
第三章党组织的职责
第十一条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协助党组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十二条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第四章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十三条机关党组织应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组织、引导党员努力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各种业务知识,使党员不断增强党性,提高素质。
第十四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健全党内生活制度。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党员思想教育。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表彰优秀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五条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
第五章党内监督
第十六条机关党内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十七条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能否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
能否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能否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以及有关规定,做好干部工作。
能否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机关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是:
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督促定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者在会上报告;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主要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和生活会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不是部门党组成员的机关党组织专职书记或者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以及行政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
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党组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揭露和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行政负责人通报主要工作情况。
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第六章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九条机关党组织要围绕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门的业务工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机关党组织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职责是:
加强机关以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
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状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定期向部门党组和行政负责人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机关党组织应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教育,形势和任务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帮助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
第二十二条思想政治工作要联系实际,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思想政治工作要区别不同对象,采取多种方式,增强工作实效。党员行政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章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1—2%;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者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可以适当增加比例。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党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得到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精神。
第二十五条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培训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
第二十六条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
第八章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分别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所辖的市和直辖市的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部门党组指导机关党组织工作的主要方法是:
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组工作议程,定期讨论、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发挥机关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
通过机关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加强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解决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
党组成员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十九条各级地方党委、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要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地方党委、部门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
第三篇:机关基层组织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改进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以下简称机关党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党组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机关党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四条机关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的指导。
第二章党组织的设置
第五条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第六条机关党员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七条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
第八条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专职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应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
第九条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十条机关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机关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
第三章党组织的职责
第十一条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十二条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三)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第四章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十三条机关党组织应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组织、引导党员努力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各种业务知识,使党员不断增强党性,提高素质。
第十四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健全党内生活制度。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党员思想教育。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表彰优秀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五条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
第五章党内监督
第十六条机关党内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十七条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
(二)能否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六)能否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以及有关规定,做好干部工作。
(七)能否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八)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机关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是:
(一)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督促定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者在会上报告;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主要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和生活会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三)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党组织专职书记或者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以及行政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
(四)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党组(党委)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揭露和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行政负责人通报主要工作情况。
(六)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七)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第六章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九条机关党组织要围绕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门的业务工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机关党组织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职责是:
(一)加强机关以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
(二)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状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向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负责人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机关党组织应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教育,形势和任务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帮助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
第二十二条思想政治工作要联系实际,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思想政治工作要区别不同对象,采取多种方式,增强工作实效。党员行政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章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1—2%;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者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可以适当增加比例。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党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得到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精神。
第二十五条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培训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
第二十六条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
第八章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分别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所辖的市和直辖市的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部门党组指导机关党组织工作的主要方法是:
(一)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组工作议程,定期讨论、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发挥机关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
(二)通过机关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三)加强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解决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
(四)党组成员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十九条各级地方党委、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要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
第四篇:工会基层组织工作制度工会基层组织工作制度
工会的社会职能
一、维护职能。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是工会服务于党的中心任务的主要手段,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建设职能。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
三、参与职能。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
四、教育职能。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工会维权的主要制度
一、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二、按照法律规定,通过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
2、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3、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协议,并监督执行。
4、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
5、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6、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商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7、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做斗争。
8、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生活制度。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会员的发展、接收、教育、社会管理工作。
9、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保障工会工作健康发展。
工会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工会会员的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3、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将其对国家和社会问题提出的批评与建议,如实向有关方面反映。
4、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5、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事业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6、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二、工会会员的义务
1、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2、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3、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4、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同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5、维护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6、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缴纳会费。
工会主席、各委员岗位责任制
一、工会主席职责
1、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领导下,主持本单位工会的日常工作,及时向党组织和上级工会汇报工作。
2、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发挥职代会作用,全面开展各项工作。
二、组织宣传委员职责
1、做好会员发展工作,组织好工会干部的改选、增选,做好工会干部的考核。
2、做好工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3、管好工会档案及资料,做到完整规范,并负责各项组织统计工作。
4、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各项宣传教育活动。
5、组织和支持职工学习政治、文化、业务知识和管理知识。
6、组织开展好群众性的文艺、体育活动,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三、女职工委员职责
1、围绕中心工作,运用各种形式,加强对女职工的思想教育。
2、协助行政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有关女职工保护的政策、法令和规定。
3、发动女职工,积极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反映女职工意见和要求。
4、动员和组织女职工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发现和培养女职工典型。
5、建立女职工积极分子队伍,推动女职职工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四、财务委员职责
1、根据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法令和上级工会的规定,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2、按照规定及时向工会委员会提交工会经费预、决算草案,根据批准的财务预、决算方案,严格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
3、定期向工会和上级工会财务部门报告财务工作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财务工作报告。
4、做好工会财产的清理、登记和管理工作。
5、主动向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提供有关的财务工作资料,汇报财务工作情况,接受经费审查委员会检查和监督。
五、生产委员职责
1、坚持以企业生产经营为中心,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
2、发动和组织职工广泛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协作等活动,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
3、配合行政方面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4、做好评优树模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
六、劳动争议调解委员职责
1、负责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2、检查、督促争议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3、开展劳动法制宣传,做好争议预防工作。
七、劳动保护监督委员职责
1、监督和协助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2、参与本单位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协商与制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宣传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及企事业的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4、组织或协同行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应建立档案,监督整改。
5、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工会各项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1、基层工会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总结上月工作,研究安排下月工作,商量决定重大问题。
2、工会工作委员会两月召开一次会议。
3、工会主席会议一季度一次,汇报、检查、布置工作。
二、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
1、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由工会负责。
2、职工代表大会由大会选举的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3、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不少于两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4、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5、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临时的或经常性的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三、民主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职代会的各项职权,扩大职工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
2、建立健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及工资协商制度。
3、认真执行厂务公开制度。
4、认真开展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工作。
5、定期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职工利益及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
四、工会经费管理制度
1、贯彻执行上级工会的经费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
2、收、管、用好工会经费,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经费。
3、从经费上保证工会工作的开展、树立服务第一的思想。
4、在经费开支时坚持工会主席签字制度,经审制度。
五、职工教育培训制度
1、充分认识到职工教育的重要性和职工教育是工会的职责。
2、职工教育要符合职工的思想动态和形势发展的要求,满足职工愿望。
3、根据生产需要开展职工业务和技能培训活动,要有针对性和实用性。
4、职工培训形式要灵活多样,采取走出去、请进来、在岗培训等多种形式,讲求实效。
5、职工教育培训要积极与单位行政配合,做好职工教育、培训和服务。
六、“双爱双评”活动制度
1、加强宣传、提高认识、注重实效、防止形式主义。
2、结合实际制定活动方案,指导思想明确,评选条件具体。
3、活动的开展与加强工会建设结合起来。
4、通过活动的开展,激发职工主人翁意识和经营者依靠职工办企业的意识,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5、发扬民主,认真评选,及时公布评选结果并进行表彰。
七、工会会务公开制度
1、加强运行机制、做到会务公开规范化。
2、加强领导,积极同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促进。
3、坚持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建立职工代表监督制度。
4、制止以恒,常抓不懈,突出实效、坚持季度公开一次。
5、除有关商业秘密不能公开,其他事项均应公开。
建设“职工之家”的基本要求
一、工会组织健全。有一个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协调,公道正派,在职工群众中享有威信的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按期按届选举产生。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会员占职工95%以上,会员管理规范化。
二、民主制度完善。建立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落实职代会的各项职权,工会代表职工与行政建立平等协商制度和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履约行为。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形成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
三、为职工办实事、好事扎实有效,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履行好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责任人职责。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企业职工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关心困难职工生活,建立特困职工档案和“送温暖基金”,开展“送温暖活动”,帮助特困职工摆脱困境,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四、职工队伍建设成绩显著。吸引、团结和教育职工,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民主法治,纪律和爱岗敬业教育以及科学、文化、技术教育,大力实施“职工素质提升工程”,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当知识型职工”活动。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经济技术创新等活动,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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