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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信息公开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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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机关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三条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对下列政府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及重大决策等; (二)本机关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等;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六条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XX县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合德镇板块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政府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府信息。 第九条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十条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一条对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本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部门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本机关编制和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 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本机关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十四条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本机关设立政府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镇党政办。 本机关各业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本机关实行政府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本机关政府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为保证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严密性,防止泄密和失密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政府公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三、本机关明确一名领导班子负责审批审查全系统拟公开的重大政府信息。业务部门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准确性、必要性负责。党政办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性及合法性分别进行审查。 四、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五、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六、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七、违反本规定,对公开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及其他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第一条为了促使本机关各部门、基层单位深入推行政府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政府,根据市、县关于政府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机关政府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部门、基层单位政府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政府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部门、基层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政府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主动公开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三)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四)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政府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府公开工作要求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及时,符合时限规定;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政府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八条政府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部门,考核于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第九条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部门、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部门、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本机关政府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部门、单位。 第十条对政府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单位,给予表彰;对在政府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政府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镇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基层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镇监察室负责本机关政府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违反政府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第五条在政府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府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公开规定的。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多祝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推进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称政府信息是指镇人民政府层面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镇政府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镇政府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是政府信息发布机关。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是镇人民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承办镇政府层面的信息公开事宜。 第六条镇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及时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政府各大办公室及其职能、办事程序。 (二)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三)政府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五)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六)债券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七)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八)镇集体企业及其他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九)执行计划生育情况。 (十)依申请公开受理方便、答复及时。 (十一)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 (十二)规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第八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在政府网站公开信息,并安排专人及时更新。 (二)设立政务公开栏,并将办事机构示意图、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上墙。 (三)及时在新闻媒体公开有关信息,发挥媒体的政务公开作用。 (四)编印办事指南及便民条子。 (五)建立健全新闻发布机制,举办听证会、咨询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第九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镇政府办公室应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镇政府提出申请获取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政府信息的,镇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镇政府办公室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镇政府办公室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镇政府办公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镇保密工作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考评对象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镇政府办公室应于每年的3月31日前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在镇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篇:社保档案管理制度下一篇:农资综合补贴政策 第13页 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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