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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及添加剂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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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饲料及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养殖场饲料、兽药、添加剂管理使用制度 1、使用的饲料和产品应购于非疫区,无霉烂变质,不准使用变质,霉变,生虫及污染 的饲料。 2、技术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掌握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的使用要求,不准采购, 使用未经兽药医药政部门批准或过期、失效的产品。 3、场内药品使用实行专人管理,兽医负责制,处方用药,不准使用国家规定的违禁药 品,并接受上级动物防疫机构的检查和指导。 4、疫苗、生化药品和激素药物的运输,储存,使用应在规定条件下进行。 5、饲料、药物添加剂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休药期,不准使用和采购国家明令禁止的违 禁产品和药品作为畜禽的促生长剂。 6、加强对生产环境,水质饲料,用药等生产环节有害物质残留的管理,通过定期接受 政府部门的抽检、送检来严格控制或杜绝违禁物品,有害有毒物质。 7、根据本场制定的饲料配制要求配制不同的配合饲料及营养水平。但不准使用高铜、 高锌,不准在饲料中添加-兴奋剂,镇静剂,激素,砷制剂。 8、兽药使用: (1)提高饲养管理水平,尽量减少疾病的发生,减少药物的使用量。 (2)发生疾病的种公、母畜禽必须用药治疗时,在治疗期或达不到停药期的情况下, 不准淘汰作为食用出售。 (3)国家明令禁止食用的兽药坚决不使用,苗畜禽、孕畜及蛋禽尽量不用抗病毒药 物及激素治疗,用抗病毒药物及激素治疗的畜禽,在治疗期间不准作淘汰处理,经治疗不好的畜禽超过休药期、无传染性后应作淘汰处理。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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