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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效能建设规章规章制度之三工作无缺位规章制度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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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效能建设规章制度之三工作无缺位制度 机关效能建设规章制度之三工作无缺位制度 工作无缺位制度 1、严格执行法定工作日和法定工作时间;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持做到不越位、不缺位,应为要为; 3、股室实行ab岗制,a岗不在时,b岗承担a岗的工作职责; 4、局机 关组织集中活动时,办公室负责全机关的值班工作; 5、按上级要求实行值班制度,坚持做到人员在岗、尽职尽责。 机关效能建设规章制度之四失职追究制度 失职追究制度 一、适用范围 局全体工作人员。 二、追究内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追究: 1、不能充分履行职责,应作为不作为的; 2、绩效考核不达标的; 3、被投诉、举报或曝光的; 4、因工作失误或过错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不思进取、工作平庸且没有明显改观的; 6、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办事拖拉的; 7、自抬门槛、自行其事、不坚持依法行政的; 8、违反效能规范、管理制度和廉政纪律的; 9、有脸难看、语难听、事难办问题的; 10、有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问题的; 三、责任区分: 1、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原因共同导致的,以责任主次分别承担责任; 3、因集体(含股室站)导致的,分别由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承担责任; 4、领导人对当事人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应当纠正而未纠正的,由领导人承担责任; 5、因领导人错误决定产生的,由领导人承担责任。 四、责任追究 1、程度轻微、危害不大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公开曝光的处理; 2、问题严重、造成极坏影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 3、其行为及后果在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4、对服务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赔偿法》给予赔偿; 5、当事人主动承认并纠正错误行为的,可酌情从轻追究; 6、因同一问题被两次以上追究的,实行从重追究; 7、被追究的当事人,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 五、追究程序 1、一般过错或过失的追究,由当事人所在科室站决定;情节较为严重的追究,由局党组研究决定。 2、领导班子和主管领导发现股站室或工作人员有过错或过失行为,可指令科室站进行追究,也可予以直接追究。 3、应给予党政纪处分的追究,由纪检组提出意见,局党组研究后,按程序执行。 4、当事人被追究时,有知情权、申辩权、陈述权和申诉权。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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