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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章制度.docx

上传人:qwe****66 文档编号:7072577 上传时间:2024-12-25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7.8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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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哈尔法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拆迁单位和施工单位(以下统称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造物、管网以及单位和个人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建筑垃圾管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鼓励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提倡单位和个

2、人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容环卫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房产住宅、财政、物价、交通、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和消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

3、,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排放、运输和消纳建筑垃圾。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5日持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和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市容环卫部门提出建筑垃圾排放申请,经核准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后,方可排放。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持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运输车辆密闭合格证明等有关资料,向市市容环卫部门提出建筑垃圾运输申请,经核准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一车一证)后,方可运输。 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市容环卫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的消纳活动。 市市容环卫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的,应当告知原因。 第

4、七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在办理工程开工手续时,应当将建筑垃圾密闭运输方案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备案;属于拆迁工程的,应当向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密闭运输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运输发包或者分包给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签订发包或者分包合同。建筑垃圾运输发包或者分包合同应当约定运输单位对建筑垃圾必须做到密闭运输、不沿途洒落、在指定的地点倾卸等文明运输的事项。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对运输单位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违反合同约定经提示仍不改正的,可以解除合同。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发包或者分包合同向工程所在地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属于拆迁工程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 (二)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围挡,做到施工出入口硬化铺装; (三)将车厢外侧的残留垃圾打扫干净,避免沿途洒落; (四)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将运输车辆轮胎冲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因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本区域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采取措施围挡、苫盖,在2日内及时清运;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街道办事处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采取措施围挡、苫盖,在2日内及时清运。 物业

6、管理企业、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街路畅通的情况下,在所管辖区域内指定建筑垃圾的临时堆放地点,并督促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清运。 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企业联系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个人有偿清运,也可以根据情况自行清运。 自行清运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的,应当采用袋装运输或者密闭运输的方式,并在指定的地点倾倒。拉运袋装建筑垃圾的车辆,可以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中要扎捆结实,苫盖严密,防止途中洒落。 第十一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XX市自卸汽车密闭厢盖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密闭,经具有资质的产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市市容环卫部门应

7、当将经核准的车辆在市政府公共信息网站和报纸等媒体上公布,方便社会使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运经市市容环卫部门核准排放的建筑垃圾; (二)按照承载限额装载,封闭严密,不沿途撒落; (三)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建筑垃圾处置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四)按照公安交通部门指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 (五)在指定的消纳场倾卸,服从场地管理人员指挥,并取得回执以备查验。 第十三条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有关管理规定,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消纳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消纳场区四周应当设

8、置不低于2米的实体围墙,并配备防污染的设施; (二)配备专人管理,保持场地设施完好、卫生整洁; (三)建立完善的消纳登记回执制度,及时登记并发放回执; (四)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的垃圾。 第十五条需要利用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持产生建筑垃圾单位的同意证明、需求数量、雇佣车辆等有关资料,向市市容环卫部门申报,经市市容环卫部门核准后方可利用。 建筑垃圾的利用单位应当建立接收登记制度,并设专人对接收建筑垃圾的情况进行登记管理。接收结束后,应当将接收登记的记录报市市容环卫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受理电话,接受社会对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监

9、督和投诉。 第十七条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许可,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随意堆放、倾卸建筑垃圾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的; (四)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XX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挡的; (二)未对施工出入口进行硬化铺装的; (三)未将施工工地驶出车辆轮胎清洗干净的。 第二

10、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自行运输装修垃圾未采用袋装运输的,责令改正,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不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将运输车辆车厢外侧的残留垃圾打扫干净的,责令改正,处以每车100元罚款。 (三)未按照指定地点堆放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采取措施进行围挡、苫盖的,责令改正,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及时清运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清运,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运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物业管理单位代为清运,所需费用由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者

11、个人承担。 (五)未使用密闭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处以每车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运输车辆未封闭严密、沿途撒落或者超过承载限额装载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运输车辆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证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 (八)建筑垃圾消纳场未建立接受登记回执制度或者未及时发放回执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有超承载限额装载、沿途洒

12、落、随意乱卸建筑垃圾等行为,一年内经过两次处罚仍不改正的,除按照以上规定处罚外,一年内不予重新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建设、房产住宅、交通、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责任制,落实监管责任。行政执法人员监管不利,工作失职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侮辱、殴打市容环卫管理人员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县(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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