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安全生产责任意识,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保证工程施工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3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项目范围内从事一切工程施工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处罚
第2条在安全生产方面,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肇事者或者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处罚:
1.由于冒险蛮干或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2.由于违章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3.发现有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而未能避免或减轻事故的;
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械设备造成伤亡事故的;
5.由于不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造成伤亡事故的;
6.由于不按已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造成伤亡事故。第3条项目部安全生产处罚规定如下:
1.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施工人员,经口头警告,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对其处以100元的罚款,一天内发现该部门单位所辖工地有下列行为的10个违纪人员,对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
1)进入施工现场没有戴安全帽者;2)进入施工现场穿拖鞋者;
3)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或系了安全带没有按要求悬挂者(大面积有安全操作平台的除外);
4)高空作业未穿防滑鞋;
5)从事高空作业,上下基坑和现浇支架不走马道、爬梯者;6)水上作业未穿救生衣者;7)在岗位上打闹者;
8)在预制箱梁、施工机械、施工车辆阴凉处睡觉者;9)在危险品、易燃品、油库等容易发生火灾的地方吸烟或使用明火的(工作用火除外,但要做好严格的防火措施);
10)金属切割作业,氧气瓶与乙炔瓶,气瓶与明火不按要求保持安全距离,乙炔瓶没有直立放置的,没有防火措施的;
11)使用震捣器、电锤及其它手持电动工具,操作人员没有正确穿戴防护用品的;
12)电焊工以纸面罩代替防护面罩,未戴防护手套作业的(点焊除外);
2.施工人员酒后上岗的,对其处以300元罚款。
3.安排带病或疲劳过度无法上岗的施工员强制上岗的,对安排工作的责任人处以300元罚款。
4.非相关人员进入危险作业区域,现场有工区负责人、分管技术员在场而无人阻拦和劝阻者,对工区负责人、现场分管技术员分别处以200元罚款。
5.非工作需要,随意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吊、进入高空桥面作业区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
6.施工车辆、施工机械(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平地机、翻斗车及炮车等)驾驶室外严禁载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驾驶员或机械操作员处以200元罚款。
7.特种作业人员"电工、起重工、起重指挥、电气焊工、金属焊接切割、厂内车辆驾驶(挖掘机、压路机、推土机、翻斗车、平地机、汽车泵、汽车吊等)",必须持有效期以内的本工种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上岗,凡无证上岗操作者,对其处以200元罚款,并立即停止作业。
8.挖掘机、各种吊车、龙门吊等作业时,臂杆下、回转半径范围严禁人员入内。违反上述规定对现场负责施工的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发生事故的,租赁机械由机主负责经济赔偿;项目自有的机械设备,追究现场负责人和机械操作手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分别处以200元罚款。
9.在高压线附近起重吊装作业,必须与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因吊装而损坏用电、通信等设施的,由使用起重吊装作业的部门单位负责赔偿,同时对操作人员和现场负责施工的负责人分别外以200元罚款。
10.对有明显标志并对现场施工人员已进行了交底在挖掘土方时而损坏地下管线的,由使用方负责赔偿,同时对操作人员和现场负责施工的负责人分别处以500元罚款。
11.使用卷扬机、电动葫芦、手拉葫芦、起重机等要正确地选择并检查钢丝绳、吊具、锁具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凡使用损坏程度超过报废标准的钢丝绳、吊具、锁具,起重钢丝绳回头固定无保险卡或经过补焊的吊钩的,对负责施工的班组长处以200元罚款,发生事故的追究现场责任人责任。
12.各种车辆、机械必须由固定司机驾驶、操作。司机、操作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应车辆和机械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禁将车辆、机械交与他人(无论有无驾驶证、操作证)驾驶、操作,违反上述规定对司机或操作员处以300元罚款,对非驾驶员或操作者处以200元罚款,发生后果的由驾驶员和非驾驶员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因工作需要由项目部安排的除外。
13.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经常性的检查维修保养记录,没有对起重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及检查、维修、保养没有记录的对操作员处以200元罚款;并对机械部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
14.生活区、施工区、机械设备等易发生火灾的地方,未按要求设置灭火器材的,对工区、施工队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15.因电器线路或电焊、金属切割作业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而导致起火的,对该班组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对违章操作者处100元罚款,并对火灾所造成损失根据情况进行赔偿。
16.项目部、各工区、班组从事炊管的人员和厨师,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体验,对未能持健康证而上岗的炊管人员、厨师,发现一名,对相应部门的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
17.项目部、施工队因采购物品不新鲜或采购腐烂变质等物品或因消毒措施不当而引起职工中毒事故发生的,发生一次事故,对相应部门责任人处以2000元罚款,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项目所在地区如发生传染性疾病,项目部已采取措施,并作出具体的要求,而施工队没有按要求实施,导致有人员染病的情况,项目部将追究相关部门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18.因防暑措施不到位,发现一例中暑者对相关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19.因防护措施不到位,因发现一例因煤气中毒者对相关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处以1000元罚款。
20.因劳保用品不合格或发放不及时,发现因防护原因而引起的伤害,对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
21.凡损坏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标牌的,或任意拆除和随意挪动的,发现一次,对当事人处以100元罚款,对所属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并按价赔偿损坏的标识、标牌。
22.有下列行为的,对电工处以100元罚款(若该部门单位电工已对该部门单位负责人已提出整改意见的除外):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的架(敷)设,不符合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发现一次,对架(敷)设线路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300元罚款。
2)对使用木质配电箱,或无配电箱直接将刀闸装在木板上的,每发现一次对使用单位部门处以500元罚款。
3)临时用电实行三级配电,即设置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配电;二级漏保,即在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各设漏电保护器,违反上述规定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300元罚款。
4)开关箱应做到“一箱、一机、一闸、一漏”,有门、有锁和防雨、防尘,严禁“一闸多接”,违者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200元罚款;严禁用其它导体代替熔断丝,违反上述规定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500元罚款;配电箱内有多路配电(指2路以上)无标记注明的,违反上述规定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100元罚款;闸刀破损、闸具不符合要求的,违反上述规定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100元罚款;移动照明灯具用铁杆支架无绝缘保护的,违反上述规定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100元罚款。
5)手持照明灯未使用36v及以下电源供电的,违者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200元罚款。
23.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由项目部集中各班组、现场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督促班组长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必须有交底和被交底方的签名记录,没有交底或交底无记录的对班组长处以100元罚款,对工区主任处以200元罚款。
24.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格的施工人员,分别处以300元罚款。
25.未经过领导同意,擅自向河道、池塘排放泥浆,违反上述规定对实施排放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造成后果的还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26.对存在有事故隐患,虽然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回执”逾期不反馈的,对其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对拒不整改的部门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并停工整顿。
27.屡次违反某一条款的部门单位或个人,下一次的处罚以上一次罚款的双倍数计罚。
28.现场受到业主批评或罚款的,对经理部信誉造成重大损害的,项目部应对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
29.对安全工作不负责任,违反上述多项规定的部门负责人将处以300~500元的合并处罚。
第三章表彰与奖励
第4条项目每年在总结、评比的基础上,对安全生产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必要的表彰与奖励;
第5条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条件
一、先进单位
1.严格执行了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上级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各项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有显著成绩和值得全公司推广的先进经验的;
2.领导重视、将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环保工作,并把安全工作、环保工作纳入单位经营考核内容;
3.组织健全,按规定配备了专、兼职安全人员,设立了安全机构,有切实可行的制度、措施并贯彻实施,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各项活动,落实了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4.在完成项目下达的各项生产经营指标的情况下,积极采取了预防伤亡事故的有效措施,无因工伤亡事故发生。
二、先进个人
1.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上级的各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工作积极主动,能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工作中无“三违”行为,无事故和隐患责任;
2.热爱本职工作,并对预防和避免因工伤亡事故有突出贡献;
3.在安全技术、管理方面及环境保护方面有重大发明、技术履行或者重大合理化建议被采纳;
4.在预防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突出贡献。第6条批准权限及奖励办法
一、凡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项目向公司报送材料,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呈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批准;
二、凡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称号,并通报表彰及发给适当奖金予以奖励,奖金数额由项目研究决定。
第四章附则
第7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8条第9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责解释。
第二篇: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明纪律,严肃制度,作到是非清楚、赏罚分明、责任明确,必须健全和严格执行奖惩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必须在体现社会主义企业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过程中,以利于增强企业的激励机制和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鼓励职工在自觉遵章守纪的同时,积极发挥聪明智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保证安全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对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章违纪行为要进行处罚。
第三条。企业在保险安全、发展生产的同时,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原则。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自觉遵守企业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基础上,努力做一名"四有"觉悟和高度敬业意识的新型职工。
第四条: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坚持以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犯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上,惩罚为辅的原则。
奖励
第五条:集体奖励
(一)奖励单位,在本矿企业管理、安全生产和各项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生产单位(包括工段、班组),职能科室,群众团体(党组织不在内),都应给予表彰奖励。
(二)奖励的形式,坚持以荣誉奖为主,必要时给予相应的集体物质或经济奖励,根据事迹进行通报表彰,表彰奖励,通令嘉奖授予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和其它奖励(荣誉称号的等级由矿部依据获奖单位的名称和具体事迹命名授予)。
(三)奖励的依据
1、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以《矿山安全法》为主的各项法规条例。
2、能够积极贯彻执行矿部的各项重大决策和工作步署,严格执行本矿的各项规章制度。
3、锐意改革、求实奉献,积极探索企业管理、安全生产、技术革新的先进思路,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取得精神文明建设的显著成绩。
4、领导班子团结战斗,集体风气正,职工整体素质好,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互相协作精神强,好人好事多。
5、能够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每度生产任务和各项工作任务,节能降耗明显,产品质量过关,达产达标,经济效益好。
6、能够顺利实现全年安全目标,无一例大小事故发生,无违章违纪现象。
7、不断改善劳动生产条件,加强劳动保护,设备运转正常,无事故隐患,无尘毒噪声危害,职工身心健康。
8、社会治安风气良好,无火灾、偷盗、赌博、打架斗殴,无违法违纪案件,职工精神文化生活健康。
(四)奖励的内容
1、年度内完成以上任务取得以上成绩,可评选年度先进单位,本单位职工享受年度综合奖金。
2、实现全年安全目标,无一例大小事故发生,可评选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职工可享受安全合同兑现奖金。
3、取得安全生产先进工艺、科技攻关项目和可授予科技进步奖,并给以荣誉称号。
4、节能降耗成效显著,可给予节约奖。
5、技术经济指标明显的,可给予指标奖。
6、实现标准化班组的,可授予标准化班组或先进班组的光荣称号。
7、连续十年无一例大小事故,无"三违"现象的车间、工段、队,可授予安全文明单位的称号,各项工作突出者可授予先进单位称号。并给予1000元以上奖金。
8、连续五年无一例大小事故无违章违纪现象的厂级生产单位,可评为安全生产厂的称号并给予5000元以上奖金。连续十年无大小事故无违章违纪现象的厂级生产单位,可授予文明模范单位的称号,并给于2000元奖金。
9、其它工作成绩显著的可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第六条。先进个人奖励
(一)奖励的形式,以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根据贡献大小和事迹,可分为口头表扬,书面表扬,新闻报道表扬,表彰、奖励、通报表扬、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晋升、授予先进工作者,先进生产者,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荣誉奖励的同时,可按情况发给一次性奖金或奖品。
(二)奖励的依据
1、在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源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质量、经济指标、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3、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提高经济效益成绩显著,对国家做出较大贡献的;
4、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成绩的;
6、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变突出的;
7、自觉遵守本矿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完成规定出勤天数和生产工作任务的;
8、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增强自我防范能力,在各自的岗位上首先为他人和自己的人身生命安全高度负责,做到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爱护生产设施,不损坏机电设备,遇到特殊情况积极抢险救灾有效的;
9、能够及时发现、预报、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提出合理化建议,避免重大事故发生。
10、本人思想觉悟高,职业道德好,工作责任性强,自觉遵章守纪,在安全生产和各项工作中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数年如一日地表现出优秀品德。
(三)奖励的内容
1、积极完成生产、工作、出勤任务,无违章违纪,可享受季度奖、半年奖和年终综合奖。
2、达到《安全责任合同》十条要求的,可享受年度安全奖。
3、在技术攻关、工艺流程改造取得显著成绩或有发展创造的,可享受技术革新或发明奖,并给予一定荣誉称号。
4、节能降耗成效显著,给予节约奖。
5、经营管理科学,超额完成任务,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的,可给予超产奖。
6、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可给予指标奖。
7、在保护和挽救国家财产有功的,除给予荣誉奖以外,可发给一次性奖金。
8、对积极监督,挽救他人生命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的,可记功,并发给一次性奖金。
9、对及时发生险情,采取果断措施幸免重大事故发生的,给予记功,并发给一次性奖金。
10、对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和在重大灾情面前舍己救人的给予记大功荣誉并一次性发给奖金。
11、在矿山其它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可给予其它奖励。
12、职工个人连续五年或连续五次评为先进个人,优秀工作者,可晋升一级工资,记大功两次的,可晋升一级工资,连续十年评为先进个人事迹突出的,可申报劳模或给予荣誉称号。第七条:目标责任奖励
1、完成矿部下达或签订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可按管理层次和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经济目标奖励,矿级为中层人员的一至三人部,中层为班组长的一至三倍,班组长为职工的一至三倍。
2、完成全年安全目标,无一例大小事故可按管理层次和责任大小,分别给予安全目标兑现奖,仍按逐级一至三倍的比例分别兑现奖金。
3、专职人员,可享受职工的一至三倍奖金。
4、奖金的数额各年度由矿部决定。
5、各种奖励的奖金、名称、奖品由矿部决定。
处罚第八条:集体处罚
1、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单位不能评选先进:
①不能如期完成矿部下达的生产任务的;或产品质量下降。②没有实现安全目标,出现工伤事故的。③纪律松驰,工作散涣,管理不善的。④发生火灾盗窃案件,治安秩序较差的。⑤有其它原因的。
2、有以上情况者取消所在单位的安全奖和经济指标奖,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第九条:责任人的处罚
1、管理人员和各级责任人,工作失职有下列情况的应给予处罚或处分。
⑴违犯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损害国家利益的;⑵违犯本企业规章制度,损害企业或职工利益的;⑶违章指挥,造成人身生命或国家财产损失事故的;
⑷经营管理不善,使生产计划、任务和经济指标连续完不成,出现严重亏损现象的;
⑸本人思想道德素质低下,对职工实行营私舞弊,打击报复,甚至拉帮结派搞不正之风的;⑹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2、各级管理人员(责任人)严重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受到以下处罚。⑴经济处罚:扣除失职期间的职务津贴;取消季度、半年或全年评奖资格,取消奖金、罚款等。
⑵行政处分。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停职检查、解除职务、降职、降级等。
⑶违法乱纪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个人处罚
(一)工人职员,工作失职,经教育不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⑴违犯劳动纪律、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⑵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⑶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器具造成停产或产品质量低劣的;⑷偷拿、盗窃、窝藏国家财产,损公肥私,损人利己的;⑸损坏甚至故意破坏设备、设施的;⑹严重违犯社会治安秩序的;⑺违纪国家其它法律、法规的。
(二)职工违犯厂规厂纪,违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经济处罚。
⑴在生产和工作中,玩忽职守,违犯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造成人身事故和财产损失的,除罚款外要追究责任。
⑵违犯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的,按其情节罚款处理并追究责任。⑶当班遗留事故隐患或已发生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不作处理,导致他人或他班发生事故的,除罚款外,要追究责任。
⑷本人违章作业,造成本人或他人受伤者,责任自负,医药费自理。并按情节承担他人的药费或其它费用。
⑸生活中乱接乱插电线,灯头违犯安全用电制度,造成后果要罚款处理。
⑹不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者一次性罚款5元,二次罚款10元。⑺违犯岗位劳动纪律,随意串岗、溜岗、睡岗造成设备损坏,影响生产指标的要罚款处理。
⑻丢失本班财产、设备或工具的,除等价赔偿外,要罚款处理。⑼在企业发生事故、灾情(火灾、洪灾)等特殊情况下,出现临阵脱逃、见死不救甚至乘机作乱的,除罚款外,要给以纪律处分。⑽故意破坏生产设施和生活、文化建筑设施的,除罚款外,要追究行事责任。
⑾破坏XX县区、厂区、院落、生产和生活环境卫生的,给予罚款处理。⑿有其它行为的,视其情节罚款处理,也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三)行政处分的类型。可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⑴行政处分必须事先通知本人,并经职代会决定通过,处分经过要记入本人档案,如受处分者不服,可在10日内向上级书面申诉,如上级领导未作出新的决定,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
⑵行政处分后的本人生活待遇,由矿部依据有关政策,随处分决定通知清楚。⑶在受处分期间,如痛改前非,立功赎罪者,可减轻处分,或者恢复名誉。
(四)经济处罚。可分为赔偿、扣除资金、罚款、扣除工资,罚款额根据责任大小经济损失定。
第三篇: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一、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采石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场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二、实行安全生产奖励制度。采石场每季度对全体员工考核一次,由安全管理人员具体组织考评,报矿长审批后实施奖励。
三、实行员工收入与安全效果挂钩制度。对发生工伤事故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上的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四、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竞赛等各项活动并制定奖惩办法,活动结束后及时兑现奖惩。
五、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的员工,由矿长审批后及时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并加以大力宣传。
六、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员工,要严格按照奖惩办法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七、偷盗、倒卖或私藏火工材料的一律按开除处理,情节严重者,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八、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以及登高作业没有佩带安全绳者,每发现一次,视情节轻重,罚款50至300元。
第四篇: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红庙村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安全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证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村主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村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二、实行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安全工作奖惩机制、严格考核,重奖重罚、奖惩兑现、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
三、村安全生产目标考核、采取积分制考核。主要包括。
1、村组安全领导机构的建立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2、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和开展宣传教育的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是否做到责任层层落实;
4、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治情况;
5、督促落实安全培训教育的情况;
6、年度安全事故起数、经济损失;
四、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奖惩
1、纳入对村组年终目标考核的范围一同进行;
2、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优胜的组和个人进行表彰;
3、通报表彰和批评;
4、进行物质奖励和罚款。
第五篇:安全生产奖惩制度XX县区裕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做到人人抓安全,人人反违章,将安全工作与每位职工的切身得益紧密联系起来,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奖励制度:
一、奖励条件:
1、模范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执行煤矿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或措施,成绩显著者;
2、发现事故隐患或征兆,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防范或及时向矿进行汇报处理,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的有关人员。
3、抢救事故有功人员;
4、在安全技术方面有发明创造或创新,并运用于本矿的安全管理,使企业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的有功人员;
5、对企业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运用于企业管理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的有功人员;
6、每月积极努力完成矿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指标,成绩显著的班组或个人;
7、敢于制止违章、反对违章、检举揭发违章者的各类人员;
8、对企业安全或生产作出特殊贡献者。
二、奖励对象: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在矿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员工。
三、奖励办法:
奖励分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精神奖励。口头表杨、会议表杨、新闻媒体表彰、利用矿的牌报等宣传工具宣传、表彰、发放奖状等形式。
物质奖励:
1、发放奖品;
2、发放奖金。
(1)、对完成安全生产任务的单位或个人以计件工资形式实施奖励;
(2)、对安全技术创新或创造者,按所创价值的1%-5%实施奖励;
(3)、对抢险救灾有功人员按100-1000元不等实施奖励;
(4)、对制止违章或检举违章者,按处罚金额的60%实施奖励。
(5)、对特殊贡献者对其奖励100-5000元不等。同时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有特殊贡献者晋级奖励。
惩罚制度:
一、惩罚条件:
1、违反煤矿安全管理规章和制度或措施,不遵守劳动纪律和管理制度,违章或违规者;
2、在正常情况下,对安全生产任务指标完不成者;
3、发现事故隐患或预兆,不采取措施处理或不汇报者,或发生事故后不及时汇报和处理者;
4、对职工不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上岗操作造成事故的;
5、管理人员放松安全管理或违章指挥、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
6、对违章现象视而不见或者隐瞒不报,发生事故后隐瞒事故真象者;
7、对矿井安全生产工作,不服从安排和调度者;
8、实施盗窃或破坏安全生产者;
9、打击报复安全管理人员或举报者的人员。
二、惩罚对象: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
三、惩罚办法:
惩罚按形式分为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分为矿内警告、记过、开除留用、除名;
经济处罚:罚款;
刑事处罚。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刑事处罚有机结合起来。
(一)、行政处罚:
主要针对瓦检员以上管理人员或者具有操作资格证的特殊工种人员。处罚条件:对工作不尽责,造成一般性事故的;违章或违规,没有造成事故,经教育认识态度较好的;对不服从安排或调动的;一般性事故发生后,能积极参与事故抢险等。
行政处罚主要根据责任人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大的事故或者发生一般性事故后认识态度较好而酌情处罚。
(二)、经济处罚。凡符合以上惩罚条件的对象,按我矿安全管理的规章和制度实施处罚。
(三)、刑事处罚:
1、造成煤矿重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
2、破坏煤矿安全生产或实施盗窃公共财物者。
以上人员均移送司法机关论处。
一、成立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
1、机构成员。股东、矿级领导、技术员、工会代表、组长、职工。
2、机构职能
(1)主持召开安全专题会议。
(2)日常安全督查。
(3)每月总结,评比先集体、先进个人。
(4)主持事故调查小组,召开事故追查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追查,并写出事故追查报告和责任化分处罚意见。如果因法人未供应造成的事故,全总责任和金费由法人负担。
(5)矿主持成立安全基金管理小组,共记七人,安全基金做到专款专用的原则调配使用。
二、设立安全基金
1、设立安全基金银行专用户头,安全基金每月存入账户,专
款专用由安全基金管理小组调配使用,职工监督。
2、安全基金来源
(1)上交安全基金多额。职工每人每月扣10元(按全矿入井人数扣);组长每人每月扣20元;队长每人每月扣40元;矿级领导每人每月扣60元。
(2)业主每月按当月的原煤产量计算1元/吨和事故后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回收部份,合计一月。
(3)每月事故责任化分处罚金额和安全处罚金额。
3、安全基金的日常管理
(1)安全基金管理小组,负责安全基金的收、支、存工作,并受工会代表监督,每月向职工汇报安全基金的收支存情况。
(2)伤员生活费标准。特重伤员(以上)25元/日,从住院第二个月起每月下降5元;重伤人员20元/日,从住院第16天起每15天下降5元;一般伤员含住家治疗伤员15元/日,从每16天起每15天下降5元。
(3)护理费标准。特重伤员(以上)30元/日,从第二个月起每月下降5元;重伤人员20元/日,从住院第16天起每15天下降5元;一般伤员含住家治疗伤员15元/日,前半月15元/日后月10元/日。
(4)伤愈、伤残处理。
①、终结处理伤愈或医生鉴定基本伤愈者视伤员的自觉性及安委会评议而定,一次性补助伤者200-1000元终结处理费。
②、凡符合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者由国家认定的评残机构出示的评残等级,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安全生产奖励
1、实行年终奖,一次奖励兑现。
2、奖励条件。无死亡事故,全年工伤医疗费用总额不超过自提安全互保抵押金总额的70%,完成生产计划任务,年出勤300天以上,无矿工。
3、奖励金额。按照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及区域划分,凡达到奖励条件者,由矿安委会提出奖励办法,在矿安全基金总余额中分配,业主决定,年终兑现。
四、伤亡事故经济处理
1、轻微伤由组长负责在组内处理,矿安委会督办。
2、骨折以上重残伤由矿安委会处理。直接责任人承担事故费用40%的经济责任,自负法律责任;间接责任人分别承担本人当月工资30%的经济责任,自负法律责任;一般责任人承担本人当月工资和资金的20%的经济责任。
3、年内发生一次死亡事故,取消年终奖。上级主管部门的罚款由事故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人承担500-2000元的经济责任,间接责任人承担200-1000元的经济责任,自负法律责任。
XX县区裕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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