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保证安全规章制度 保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经营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章制度及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制定本制度。第一条第二条购进的任何食品一律该当进行实地查验。 在购进食品时,应该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第三条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的内容包括: 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标明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显着的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 是否标明生产日
2、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第五条应加强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变质的食品,不得进入库,并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第六条审理食品是否与其广告宣传相一致,是否存在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第七条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八条食品经营中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第九条销售食品,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第十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二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