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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规章制度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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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 【发布单位】 XX省 【发布文号】 晋政发[2008]30号【发布日期】 2008-11-03【生效日期】 2008-11-0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XX省 XX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 (晋政发[2008]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专院校: 现将《XX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XX省安全生产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XX省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XX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8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XX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 第一条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吸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强化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事故发生地的下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以及对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第三条第三条约谈对象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 (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事故发生地的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四)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四条第四条下列情形由省人民政府领导或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主持约谈: (一)三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或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第五条约谈要听取当地(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抢险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 第六条第六条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一周内组织进行。 第七条第七条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八条第八条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九条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结合本行政区(部门)实际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责任事故约谈制度。 第十条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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