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度 机关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物资采购管理工作,规范物资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XX县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机关、各直属单位所有物资的采购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是指局机关、各直属单位用财政性及自有资金, 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物资采购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遵循竞争、择优、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物资采购的组织 第四条局机关成立物资采购工作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和纪检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局办
2、公室、计划财务科、人事监察科和各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各直属单位要相应成立物资采购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物资采购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资采购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采购计划的审定,组织实施采购事项。 第三章物资采购程序 第六条物资使用部门应在每年的9月份前,向本单位物资管理部门,提出次年的物资采购计划,由单位物资管理部门汇总初审后,报物资采购工作小组审定。 物资采购计划应当包括采购项目 的性质、用途、数量、技术规格等内容。 第七条物资采购计划经物资采购工作小组审定后,由财务部门列入下一年度的财政预算计划。 第八条物资采购工作小组依据预算批复,负责组织实施物资采购,物资使用部门参与采购本部门采购项目
3、的全过程。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由物资采购工作小组组长签字确认后交财务部门办理付款事项。 第十条物资由办公室及使用部门派员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办公室登记入库管理,财务部门登记入帐。 第四章物资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货物、服务、建设工程、其他工程类项目单项或同类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的,实行集中采购;15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15万元以下的,实行分散采购。 200万元以下的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 速印机、投影机、各类应用软件、办公自动化软件、纸张、印刷、服务器;10台以下汽车;50万元以下的工程造价咨询等采购项目,实行协议供货。 第
4、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必须保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六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 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七条具体的物资采购方式以市采购办审定的为准。 第五章物资采购监督 第十八条物资采购必须严格执行采购工作程序,做到“集体领导、公平竞争、择优选购”。 第十九条对物资采购过程中出现的幕后交易、暗箱操作、虚假招标、投标人相互串通的欺诈行为和行贿受贿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具体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