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要求批准实施XX县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 XX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0494号),进一步支持全省中小企业的发展,加强XX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418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是在XX省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形式的中小企业。其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
2、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省财政设立的专项用于支持我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重点项目和创业基地、产业集群建设及信用担保、人才培训和信息网络等服务体系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包括预算管理、项目申报、审核审批及监督检查等四个方面内容。 第二章管理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一)体现产业政策,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 (二)优化投向,突出重点,适度集中,择优扶持; (三)实施国民待遇,公平对待,一视同仁; (四)自主申报,集中受理,专家评审,公正分配,公开透明; (五)专款专用,严禁截留
3、、挪用或挤占。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重点项目; (二)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产业集群建设项目;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人才培训和信息网络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扶持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对列入XX省中小企业促进工程等重点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第三章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中小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按前款要求,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第八条专项资金无偿
4、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80万元以内。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1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60万元。 第九条当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四章项目资金的申请条件 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完整、正确,并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三)经济效益较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同
5、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六条确定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本地区经济发展方向,技术达到较高水平; (三)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准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规定; (四)项目竣工投产后,能够达到预期经济效益和促进财政增收、增加就业。 第十二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XX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见附件二);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基本情况。包括设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或出资人名称及出资比例、经营范围、主要产品、资产负债及效益、主要生产工艺、技术装备、职工人数及获得的主要荣誉等;
6、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及截至项目申报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七)环保等部门出具的环保及其他方面评价意见; (八)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申请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二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 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二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和已发生的银行贷款凭证、结息单(复印件)。 第五章项目资金的申报及审批 第十四条每年年初省中小企业发展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本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布置开展本年度专项资金申报工作。专项资金项目于每年6月3
7、0日前进行集中申报、统一受理。 第十五条各市和实行财政体制直管县改革的各县、市(以下简称直管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审核工作,对申请企业及项目的条件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报送的项目申报材料(以下简称项目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各市和直管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经审核确定上报的项目,应按照项目的重要性排列顺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请文件、申请XX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见附件一,同时报电子版)及项目资料分别报送省中小企业发展局和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的具体申报审核程序: (一)省直企业直接向省中小企业发展局和省财政厅申请并报送申请XX
8、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见附件一,同时报电子版)及项目资料。 (二)市直企业将项目资料报送所在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由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第十六条规定联合行文上报。 (三)县(市、区)直及以下企业将项目资料报送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对各直管县确定的项目,由直管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第十六条规定联合行文直接上报,同时抄送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非直管县(含各XX县区,下同)确定的项目,由非直管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复审,由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第十六条规定联合行文上报。 各市中小
9、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将确定的市直企业项目和非直管县企业项目统一汇总上报。 (四)省中小企业发展局会同省财政厅对全省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者,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技术、财务、市场、管理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评审。 (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并参考推荐意见,由省中小企业发展局会同省财政厅确定项目计划。 (六)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小企业发展局根据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省财政厅对省级以下项目下达预算指标,由市或县(区)财政部门,根据预算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省级项目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后,要按现行财务制
10、度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贷款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无偿资助资金增加“资本公积”。 第六章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各市和直管县财政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小企业发展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实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项目完工后的1个月内,将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建成验收报告分别报送市或直管县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因特殊情况需变更资金用途的须经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发展局核准。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纪行为,一经发现,省财政厅立即收回全部专项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市和直管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在申报本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时,应将上一年度的总结报告,一并上报省中小企业发展局和省财政厅。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发展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8页 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