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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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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强化对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内施工的建筑工程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公示和跟踪整改。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引发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事故的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隐患;2、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文规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 3、施工现场存在的符合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分类中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如实申报拟建工程的重大危险源,并提交对拟建工程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监控和应急预案。 第四条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前,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和台帐。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包括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按规定提供专家论证审查意见、监控措施、应急预案以及紧急救护等内容,在施工前报县安全站备案。 第五条施工企业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公示施工中不同阶段、不同时段的重大危险源,并在施工工地设置危险源的警戒线和警示标记。醒目位置挂设“重大危险源公示牌”(见附件2),公示牌应注明危险源、施工部位、防护措施和责任人等内容,并定期把整改措施和治理情况报送县安管站。 第六条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每月对所属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和安全事故隐患进行一次排查,对排查出的危险源和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按“三定”(即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原则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由县安管站组织复查。施工企业应在每月初将排查和整改情况向县安管站报告。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对工程中重大危险源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的公示、监控、整改以及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 第八条县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站应建立本地区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台帐,对列入监控范围的重大危险源,应重点跟踪监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督查和抽查,并每季向XX县区建设委员会XX县区安委会报告重大危险源(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文规定的“专家论证审查项目”)的普查登记、社会公示、监控措施和整改治理情况。 第九条县建委或县安管站应将本地区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情况通过网络、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并结合督查的实际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或者通报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跟踪检查、整改措施和治理情况。对整改不力,措施不到位,未能达到整改要求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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