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任倒查制度
一、严格管理,强化责任意识。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领域内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和督促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职责对基层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二、严格制度,促进排查治理。各部门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追究倒查制度,凡是因安全生产分工职责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查管理工作不落实、监督整改职责不落实、事故隐患管理与复查工作不落实、事故隐患报告或举报件核实查处不及时、信息报送或管辖移送不及时,甚至酿成事故的,要实行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三、严格追究,落实“一岗双责”。减少事故必须从防范抓起;坚持预防为主,必须从安全隐患排查抓起。今后凡是安全检查,必须把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进行全面检查落实。凡是发生事故,都必须倒查其是否因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所造成的人为责任事故。在追究事故责任人时,要一并追究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环节中不作为而酿成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
四、严肃查处,坚持“四不放过”。各职能部门对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中不负责的人员(含汽车(船舶)驾驶、危货押运、维修作业、车辆检验、技术检测、工程施工、现场监管等各岗位人员),以及对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不力以致酿成事故的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必须根据责任区分给予严肃处理。在责任倒查中凡是涉及到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发证、检验及验收)等环节有关责任人员,都应严肃追究。并且按“四不放过”(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排查治理措施未落实不放过、责任人员的教育处理不到位的不放过、应急预案不落实的不放过)的原则,抓好继续防范,防止发生类似事故,防止因隐患造成人为责任事故。
五、严格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凡是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安全隐患不能消除,或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由政府挂牌督办的单位,或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力酿成人为责任事故的。
第二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任倒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任倒查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XX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重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及领导干部问责的一系列规定,推进交通系统各级重视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促进交通企业不断增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现结合我市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管理,强化责任意识。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基层单位和交通企业的安全生产领域内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和督促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职责对基层单位和交通企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二、严格制度,促进排查治理。各部门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追究倒查制度,凡是因安全生产分工职责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查管理工作不落实、监督整改职责不落实、事故隐患管理与复查工作不落实、事故隐患报告或举报件核实查处不及时、信息报送或管辖移送不及时,甚至酿成事故的,要实行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三、严格追究,落实“一岗双责”。减少事故必须从防范抓起;坚持预防为主,必须从安全隐患排查抓起。今后凡是安全检查,必须把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进行全面检查落实。凡是发生事故,都必须倒查其是否因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所造成的人为责任事故。在追究事故责任人时,要一并追究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环节中不作为而酿成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
四、严肃查处,坚持“四不放过”。各职能部门对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中不负责的人员(含汽车(船舶)驾驶、危货押运、维修作业、车辆检验、技术检测、工程施工、现场监管等各岗位人员),以及对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不力以致酿成事故的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必须根据责任区分给予严肃处理。在责任倒查中凡是涉及到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发证、检验及验收)等环节有关责任人员,都应严肃追究。并且按“四不放过”(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排查治理措施未落实不放过、责任人员的教育处理不到位的不放过、应急预案不落实的不放过)的原则,抓好继续防范,防止发生类似事故,防止因隐患造成人为责任事故。
五、严格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凡是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安全隐患不能消除,或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由政府挂牌督办的单位,或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力酿成人为责任事故的,所在单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在文明单位和各类评先评优活动中不得评为先进。对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有效防范生产事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结合创安全生产管理“达标单位”、“平安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篇:35-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倒查制度文件编号:aq-35-2014
版本号/修改次数:a/1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1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行业管理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14]第13号
3.2《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3.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第1号3.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93号
4管理职责
4.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和要点的制定和实施。
4.2各部门及项目部负责具体实施。
5内容及要求
5.1责任倒查范围
5.1.1基层单位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下同)事故,或死亡人数不足3人,但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较大的。
5.1.2发生较大火灾、塌方等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2人以上事故的;
5.1.3半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2人的事故,或发生3起一次死亡1人事故的;
5.1.4上级机关或领导指示以及有必要进行责任倒查的其他事故。
5.2责任倒查内容
15.2.1发生事故后,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通报会,对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核、上岗以及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责任倒查,并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组的批复,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5.2.2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及签订责任书的情况。
5.2.3是否按规定设置了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办公经费是否保证工作需要;必要的安全监管措施和火灾等事故防范措施,以及安全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要求配备,并保持完好状态。
5.2.4每年是否按规定开展了4次以上安全生产大检查。
5.2.5是否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列为本年度重点监督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是否能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
5.2.6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过专门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作业人员是否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5.2.7安全生产工作是否依法实施了有效监督管理。
5.2.8是否按规定时限报告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5.2.9是否按规定编制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5.2.10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是否快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5.2.11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文件、台帐、制度以及会议记录是否存档,主管或主要领导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是否记录、落实。
5.2.12与发生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5.2.13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所有从业人员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5.2.14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5.2.15安全管理部门应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3责任倒查的程序
5.3.1安全生产委员会认为符合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倒查条件的,提请公司同意后,下发责任倒查通知。
5.3.2根据事故情况,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意,报请并协同各级安监部门进行责任倒查。
5.3.3安全管理部门应在30日内向公司提交倒查报告。
5.3.4如公司对责任倒查报告无异议,上报各级安监部门处理。
5.3.5待收到主管部门处理决定20日内,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责任倒查情况通报。
第四篇:隐患责任倒查制度隐患责任倒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隐患排查治理文件精神,及时排查、有效治理各类安全隐患,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栖凤煤业有限公司结合矿井实际,牢固树立“隐患排查零盲区、隐患治理零搁臵”和“制造隐患有代价、排查隐患有奖励、整改隐患有报酬、未改隐患严追究”的安全理念,积极推行班组联保安全管理模式和隐患责任双倒查机制(隐患产生原因倒查和隐患责任倒查),推动我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隐患排查、治理和倒查坚持“全员参与零盲区、全程跟踪促整改、责任倒查严追究”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各科、队。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原则
第四条成立隐患倒查领导小组,负责矿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组长:李继明副组长:王芳林
成员。刘文正刘灵全刘志坚张旺才朱建国曹向成温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由安全科科长温进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倒查和奖惩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对隐患排查、整改、验收销号工作进行登记建档。
第五条隐患倒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召开隐患排查分析会和隐患治理总结会;组织相关部门制定隐患整改方案、专项措施;对隐患整改过程进行全程管控;对隐患产生的原因和隐患责任进行倒查,追究相关部门及个人的责任。
第三章隐患排查
第六条矿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班排查、日排查、旬排查和上级部门检查组成。
1、班排查。由带班领导和值班领导组织人员每班开展一次井上、下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排查现场“三违”情况等。
2、日排查。入井干部(矿级领导、跟班科长)每人至少查出一条隐患,由安全科汇总,安全科安排落实。重点排查瓦斯、水害防治等措施落实情况等。
3、旬排查。每旬由矿长按照职责分工组织采掘、“一通三防”防治水和机电运输各个专业组织对井上下进行一次专项隐患排查。重点排查采、掘、机、运、通各个系统完好情况等。
4、上级部门检查。上级部门检查包括安全大检查、专项检查、执法检查等,查出隐患由安全科汇总上报隐患倒查领导小组,落实到整改,并进行监督。
第四章隐患治理与验收
第七条隐患治理坚持“分级负责、责任落实”原则。
1、对影响安全生产的隐患,现场能够解决的立即整改到位,由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验收。
2、对必须处理的隐患,立即停止生产,将隐患排除后方可生产。
3、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方案经矿长审批后实施。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监控,重大隐患必须指定领导人挂牌督办。明确矿领导、业务部门、班组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专项整改措施,进行跟踪落实。
第八条隐患验收由安全科牵头组织,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严格验收销号。
第九条安全科要对收集筛选出的隐患分类登记(“一通三防”方面、采掘工程方面、机电运输方面、地测防治水方面等),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排查一项、治理一项、验收一项、销号一项,形成闭合管理,避免遗漏。
第五章隐患责任倒查
第十条隐患倒查范围
1、隐患未按期整改的和整改不到位的责任人。
2、未认真履行职责和未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作业规程作业,人为导致产生、存在的隐患、重大隐患责任人。
3、重大隐患漏查的责任人和原因
4、上级查出的而下一级没有查出的隐患的责任人和原因。
5、对隐患整改验收不严格导致隐患重复出现的责任人。
6、对危险源辨识不到位,未采取措施致使其转变为隐患的责任人和原因。
7、对一时难以治理的潜在隐患,没有进行论证和制定整改计划、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责任人。第十一条责任倒查秩序
1、安全科每天对所查隐患由科长组织对其责任人和原因进行分析追究,并填写隐患整改方案和责任追究处罚通知书,并报安全矿长签批后执行
2、对矿井自查隐患由安全矿长组织安全科牵头对其隐患责任人和原因进行分析追究并编写隐患整改方案和责任追究处罚通知书,并报矿长签批后执行。
3、对上级检查所查隐患由矿长组织倒查领导组参加,由安全科牵头对其责任人和原因进行分析追究,并填写隐患整改方案和责任追究罚款通知书,由组长签字后执行。
4、对隐患不按期整改的责任人由安全科通报处罚。第十二条隐患倒查期限
1、对因违章生成的隐患,立即追究。
2、对未按时整改的,永久追究。
3、对自查造成的隐患一般为2个检查周期。
4、对上级检查隐患为1个检查周期。
第十三条责任倒查追究。在排查、整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对人为原因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对当班查出隐患,当班带班矿领导负领导责任,带班安全管理人员负现场监管责任,最后追究岗位操作人员责任,层层责任追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2、带班领导查出的安全隐患追究现场作业队(组)长和跟班安全管理人员的现场监管责任,最后追究岗位操作人员责任。
3、现场队(组)长和跟班安全管理人员查出的隐患追究岗位操作人员责任。
4、上级查出的隐患而矿上或下级没有查出的隐患除按第五条执行外追究系统管理负责人和管理科室的责任。
5、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制定有漏洞,追究其编制和审批者的责任。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人员后者查出前者没有查出的隐患,追究符合第十条的,一律按规定进行处罚。
1、发现影响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后,未进行治理的责任人罚款300元。
2、因非自然因数导致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产生的责任人罚款300元。
3、属于第四条范围的责任人罚款200-1000元。
4、在治理期限内未完成治理进度的罚款50-100元。
5、对难以排除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的罚款100元。
6、现场管理不到位,教训不汲取,导致同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反复出现的罚款200元。
7、按规定入井干部每天少查一条罚50元。
8、对验收不负责任的每次罚验收人50元。
第十五条排查隐患有奖励。根据每人的查除隐患指标,每月由安全科对隐患进行分类,对能查出重大隐患并积极采取措施处理和当场处理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人员要进行奖励。
1、按规定人井干部每天多查一条隐患奖励50元。
2、主动整改消除隐患有效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科评估对个人奖励500-5000元。
3、对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人员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
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与安全绩效工资挂钩,安全绩效工资占工资总额的30%,其中三分之一作为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工资,安全科每月对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整改隐患有报酬。对因整改隐患影响生产的,员工报酬不受影响,对积极消除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视其情况给予100-500元奖励。
第十七条为整改隐患追责。对各级各部门和本矿排查出的隐患,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一律对相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采取罚款、停班脱产培训、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罚措施。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安全科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为了搞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新《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有效地防止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和广大旅客财产不受损失,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各级管理人员分别按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
第三条、本规定实用本公司各部门、公司承包车主、所属车辆及车辆驾驶员、乘务员。
第四条、接受职工监督的管理体系,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六条、督促检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实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第七条、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相关部门领导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到“四不放过”,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
第八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宣传和教育工作。
第九条、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要认真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第十条、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第十一条、行政追究的种类。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降级
6、撤职调离岗位
7、开除留用
8、除名
9、追究刑事责任
10、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对不按有关文件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进行追究。
第十三条、对失职、渎职、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的进行追究。
第十四条、本制度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本制度的修改权归公司安全委员会,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科,制度中的未尽事宜参照补充条款执行。
XX县区隆达客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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