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子监察行政审批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XX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作用,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XX市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监察预警纠错,是指依据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进行实时监控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自动发出警示信号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电子监察范围的市直部门,包括具有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本办法所称市直具有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是指市直以及中央省驻威具有法定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及其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的其他行政机关和
2、法律、法规授权 实施行政审批的组织。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上述机构中参与审批行为的所有机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及其副职人员;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内设窗口负责人;承办人,一般指具体承办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人员。但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行政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具体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人员为批准人、审核人。申请人,一般是指申请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审批事项审核批准的自然人或者公司组织。 第五条电子监察实行预警纠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内容 第六条电子监察实行预警纠错,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
3、达到法定期限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系统发出预警提示信号; (二)对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发出黄牌或红牌纠错指示信号。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可以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发出黄牌纠错信号: (一)超过规定期限未能做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二)初审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的;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四)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未依法说明理由的; (五)应当颁发行政审批证件,不向申请人颁发的; (六)对电子监察系统转出的行政审批投诉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七)其他违规审批、情节轻微的。 第八条在
4、发出黄牌纠错信号1个工作日后,仍未改正错误的,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可以通过电子监察系统直接发出红牌纠错信号: (一)擅自取消或者停止实施法定行政审批项目的; (二)擅自更改行政审批程序或者许可条件等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项目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决定的; (四)应当根据听证结果做出行政审批决定,不根据听证结果做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五)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做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做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六)应当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做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检验、检测
5、、检疫,或者不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 (七)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的; (八)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的。 (九)其他违规审批、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条预警纠错信号通过电子监察系统短信平台发给当事人,发放范围遵照以下原则: (一)预警信息发向承办人。 (二)黄牌信息同时发向承办人、审核人。 (三)红牌信息同时发向承办人、审核人以及批准人。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的行政审批职责的,被发出黄色或红色纠错指示信号的,按层级分工情况确定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
6、正确履行法定的行政审批职责,被发出黄牌或红牌纠错指示信号的,由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核实,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XX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责任暂行办法、XX市机关效能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的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对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实行绩效考核的意见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行政审批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或者积极配合组织调查,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的,可从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被审批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存在冲突,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错误情形发生的。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