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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出庭应诉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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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出庭应诉工作,提高出庭应诉工作质量和水平,增强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促进公安机关进一步改善执法活动,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涉出庭应诉的案件指我局公安民警办理的经案件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二、公安机关负责人是指该办案单位的主管局领导; 三、凡是我局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单位负责人、办案民警、法制民警必须到庭参加应诉工作; 四、公安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庭应诉; 五、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做好下列应诉准备工作: (一)及时组织诉讼代理人,召集案件承办单位负责人和主办民警,研究应诉方案;调阅案卷,全面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及规范性文件; (二)审阅并提交答辩状,有针对性地准备答辩提纲; (三)就出庭应诉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时与人民法院沟通。 六、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认真完成下列庭审阶段工作: (一)开庭审理前,公安机关负责人和诉讼代理人明确分工,落实相应职责; (二)庭审阶段,客观全面地阐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积极配合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活动; (三)庭审结束时,认真查阅庭审材料,发现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不一致的,应当申请补正。 七、公安机关负责人和诉讼代理人应当尊重法庭,遵守法庭纪律,按时出庭应诉,做到着装规范,举止端庄,维护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 八、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案件审结后,法制部门应将卷宗材料装订成册归档,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撰写出庭应诉报告,送公安机关负责人审阅。 九、公安机关负责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组织其他民警参加旁听。 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xxx公安局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 第二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机关及其局属单位。本规则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各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和副职负责人。 第三条局系统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四条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被诉行政行为经办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 本年度有行政诉讼案件的单位,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1次。 第五条下列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原告人数在十人以上的案件; (二)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不服的案件; (三)因吊销行政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或者行政行为 致使公民丧失主要生活来源而引发的案件; (四)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五)案情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 (六)单位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的其他案件第六条案件开庭审理前,单位负责人应当组织被诉行政行为经办部门和法制部门及时做好案情分析、答辩和提交证据、依据等应诉准备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法制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被诉行政行为经办人员以及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旁听案件审理。 第八条案件审结后,单位负责人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真研究、及时整改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单位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立法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立法完善 (山西财经大学) 摘要。行政机关负责人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行政的一个重要议题。2015年入法以来,在立法上存在诸多的问题,所以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立完善,可以提高司法资源利用率,节约社会资源。 关键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立法 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和实施,是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进行规定。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完善,既能够保障司法权威,又可以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的建设。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新《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与。。施,以期达到公平合理的行政审判模式。各地同时也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地方性法规。然而,我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现状不容乐观,截止到目前还没有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作出统一的规定,同时不同的地方法规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也存在很大差异。 (1)行政负责人概念界定不一 由于没有明确统一的定义以及规定,在“出庭负责人”的概念界定上就出现很大的歧义,暴露出各地对行政负责人的概念界定的指规范上的各不相同。对于“负责人”的概念更是存在较大差异,具体可分为三类:第 一、所属单位的正职负责人,负责全局总揽工作。第 二、行政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和各部门的分管副职领导;第 三、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从目前行政负责人制度的实施来看,一旦需要参加应诉,大部分的观点都是倾向与机关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或“一把手”。 (2)应出庭案件的类型不一 在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对于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该强制出庭还是提倡出庭,大多数的学术观点都是肯定肯定后者。从案件类型的数量上进行了降序统计,第一是“对执法活动进行干扰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诉讼案;第二是本年度的第一例行政诉讼案件;第三是根据上级要求进行行政负责相关人进行应诉的案件;第四是同级别法制机关、服役机关以及法院要求进行出庭应诉的案件。从高到低的案件分类情况,可以清晰的看到三点现象,分别是缺乏实际的操作、缺失合理性的依据以及严重复用的现象。 (3)出庭的具体要求不明确 从研究的规范性指导文件中得出一个共性规定,每年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次数应该大于总行政诉讼案件的三分之一,但是这项规定存在很大的问题,第一,各地对于出庭应诉的数量标准没有统一,随意性太大。第二,从三分之一的这个比例上看,出庭的数量是相对比较少。第三,各地基数不一,参照三分之一的比例来说,如果本年度只有三件行政诉讼案件,那么行政诉讼负责人只需要参加一次应诉而已。 (4)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理由缺失 在新《行政诉讼法》中,针对行政诉讼负责人出庭的法定义务增加了关于出庭人的身份特殊性和不可抗拒的情况下,应当委托所属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出庭应诉。此条例的增加是合理的,但是也存在了一些漏洞,并未对不能出庭的特殊性和利益进行一个界定,会造成其立法目的的偏离和实施效果的差强人意。 (5)不出庭法律责任模糊 对应应诉责任追究的方面是相当薄弱的环节,具体的表现为:第一,模糊的责任制度、在现有的行政应诉追究制度上,对未遵守行政应诉规定的行为进行“司法处分建议”,并未明确承担的责任,因而造成不清晰的应诉责任。第二,不明确的责任主体,行政机关、受委托组织以及工作人员都可以是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同时没有明确对于行政机关委托的人员是否需要出庭。第三,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在收到司法处分建议后,行政监察机关或政府机关上级有权在内部进行行政处分决定,但是司法机关是不能直接进行不出庭应诉的处分。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立法完善 (1)厘清行政负责人出庭的主体 细化“相应的工作人员”的界定,将非行政机关的直接负责人、主管以及分管负责人涉入其中,在行政机关正副负责人不能出庭时,作为一个优先选择项。这不仅完善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制度,同时加强了其实地落实操作的可靠性。 (2)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类型 在制定行政规章文件或进行司法解释过程中,整体将行政负责人可以划分为两类:一是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案件情况涉及主体特殊,例如被诉讼人是人大代表。而对于衡量重大程度的考量可以根据涉案人数、诉讼额度以及法律法规适应的负责程度。第 二、根据审核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法院认为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及时合理的将行政纠纷化解,即可要求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参加出庭应诉活动。对于第二点应该加以重点规范,赋予法院对出庭应诉通知书,因而达到提升司法机关的地位,更好的要求行政负责人参加出庭应诉。 (3)明确出庭的具体要求 构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行为的指引规范。在制定具体的操作规则时,应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重心转移在各地个性化需求上。围绕“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价值体现, 一、针对庭前、庭上、庭后列出具体的行为指导,在庭前,应当对做好充分准备,即对案件和相关法律进行详细的了解。在庭中,应当积极参与应诉,作出有实质性、针对性的意见或回答。在庭后,应当严格执行法院的裁判,深入研究法院的司法建议并落实到实处。 二、针对情况复杂的行政案件,涉及的具体情况难以预判,在出庭数量无需作僵化的数字要求,可以考虑从正面激励的角度给予规范。 三、针对出庭责任的监管上,建议在“高效出庭”与“出彩表现”两方面构建机制,不断完善和改进,同时对形式、要件、程序、追债主体进行细化,从整体上惩戒机制提高操作性。 (4)明确不能出庭的具体理由 无论“正当理由”还是“特殊情况”,都界定为不能出庭应诉的理由,不仅没有表述出具体的含义,而且还给不能出庭应诉的理由给予了一定的适用空间。对于上述问题可以采用司法审查和立法明确相结合的模式,产生互补的效应。首先由相关机关以书面的形式确定,进而给予法院审查的权利,实现“一理由一审查”模式。 (5)完善应出庭而不出庭的责任追究 发布具体且细化的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提出具体的细化建议如下:其一,对于行政机关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或拒绝出庭应诉的,可以适用警告、记过处分;其二,行政诉讼案件将会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时,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接到法院通知后,没有提交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应诉的,以及仅派工作人员参加应诉的,可以适用记大过、情节严重的适用降级处分;其三,行政诉讼案件将会造成较极大影响时,甚至引起网络媒体的关注以及上级领导重视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仍有逃避或躲避的消极心理,甚至以行政手段干预司法审判的,情节恶劣的,可以适用撤职、开除处分。 参考文献: [1]江必新,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若干思考[j],中国法学,2013年,(01) [2]黄学贤,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机理分析与机制构建[j],法治研究,2012年,(10) [3]章志远,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立法面向问题研究[j],学习论坛,2012年,(10) 第四篇: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意义浅谈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意义 04706班陈冬 浅谈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意义 案例 2007年5月14日,XX省XX县区人民法院里,县长单晓鸣正坐在被告席上,起诉她的,是95岁的谢步英——谢老太太因为老家280多平方米宅基地的权属纠纷,与大儿媳妇闹得不可开交,并最终把XX县区政府告上法院。女县长单晓鸣于是到庭应诉。据了解,单晓鸣并不是第一位到庭应诉的XX县区县长。她的前任章树山,现任中共XX县区县委书记,也曾在2004年7月16日出庭应诉一起行政许可案官司。据了解,2004年初,XX县区法院向县委XX县区政府提出关于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诉讼列入年终考核的司法建议,拉开了该县实施该制度的序幕。三年来,XX县区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率已经超过了70%。而日前XX县区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其中提出的五项机制,更是将“一把手”出庭应诉率达到了100%。在目前还有许多地方行政诉讼“民告官,但见不到官”的背景下,形成一个非常独特、很有个性的“海安现象”。 案例分析 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背景 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当事人可委托其他人代为出庭。现在大凡稍微有点身份的人,打官司大都不亲自出面。好像这与普通老百姓对簿公堂,平起平坐,显得太丢人,没档次。当记者问女县长为何出庭应诉。女县长回答,“出庭应诉也是重要公务”。最值得欣赏的就是这句话。总结起来有两点:第一,县长做被告,体现平等对待老百姓;第二,县长当被告,要熟悉案情,要在法庭上进行交锋,这个具体的公务行动,通过了解具体的官司更容易了解民情。 据了解,我国1989年颁布了《行政诉讼法》,确立了“民告官”的法律制度, 1浅谈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意义 04706班陈冬 这对推进我国行政法制建设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众所周知,我国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度,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案件一般应由行政首长亲自出庭应诉。但由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规定了诉讼代理制度,因此法定代表人不必亲自庭审,授权代理人参加诉讼就可以了,这也是行政执法机关目前的普遍做法。这样,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比例极低。据了解,2001年至今,全国“民告官”案件已突破10万件大关,然而在这些案件中,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不到1%。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和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出庭应诉、参与执行的一项制度。 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意义 (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利于推进责任政府的形象塑造 如果一些群众由于自身的局限性,对政府的有关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了解不够,错告了政府,也并非坏事,因为理不辩不明,通过法庭审理,向群众讲清政府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对群众也是一种极好的宣传教育,对政府工作人员也是一种有益的警示和鞭策。如果政府机关有些决策确实不妥,或政府越权行政、违法行政,侵犯了群众利益,被诉至法院,政府首长能出庭应诉,闻过即改,则体现了政府的负责态度,自然也会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利于加强对政府的监督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报告中都强调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这既是人民政府的性质和职责所决定的,也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所必须的。接受人大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政协和其他人民团体的民主监督,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乃至司法机关的审判监督,都有利于政府改进工作,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政府首长出庭应诉,树立的是勇于接受监督、模范守法、关爱群众、认真负责的政府形象。 (三)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 虽然行政机关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由于人的精力所限,行政首长对那些需要他承担责任的行为,并不是每一件都能仔细研究,因此,在庭审中,法庭的审理有利于帮助行政首长解剖本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通过 2浅谈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意义 04706班陈冬 这种现场解剖的方式,行政首长可以发现本单位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达到提高执法机关执法水平的目的。同时对执法机关的具体办案人员来讲是一个督促、一个警醒,促使其增强办事的责任心和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依法办事。 (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利于缓解官民矛盾 群众打官司,行政机关负责人囿于“官本位”的观念不出庭应诉,群众不能直接向行政机关负责人表达自己的意见,心理上难以平衡,一旦输了官司,往往会认为行政机关和法院官官相护,对政府机关和人民法院产生抵触情绪。民告官,民始终处于一个弱势地位,领导不出庭,亲民、爱民如何体现。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对老百姓也是一种心理安慰,体现了对法律和老百姓的尊重。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直接面对管理相对人,倾听其陈述,回答其问题,能听到来自民间“草民”的真实诉求,可以增进双方之间的了解,最终解决行政争议。 (五)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利于法制宣传 行政首长出庭参加庭审,由于多种原因,会成为媒体关注的热点话题,目前社会对执法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出庭制度本身的关注就说明了这个问题。媒体报道具体案件,给人的感觉是非常贴近老百姓的生活,又以生动的形式进行报道,自然会引起老百姓的关注,从而促使老百姓学习、了解有关的法律知识。这种生动的法制宣传形式,对于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推行依法治国,具有积极的作用。 三、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发展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有一个认识、接受的渐进过程。15年前,XX市XX县区法院受理一起民告官案件,在发出的开庭传票上写了区长的名字,竟被区政府指责为“无礼”。尔后,区政府败诉,不久,法院院长即被调离。在将近10年间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无一行政首长愿意出庭应诉。 为了改变这种情况,首先行政首长要转变观念,为人民服务就应该不怕麻烦,注意学习相关的专业知识,提高自己的执政能力。此外,各相关部门也可以相互协作,力促这一举措的实施:比如,人民法院可以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时提供一些专业建议,避免案件缠诉闹诉;平时则可以推荐一些具有指导意义的行政案件,让行政首长熟悉行政管理案件的处理;组织人事部门对行政首长进行考核时,要适当对亲自参与应诉的领导给予“加分”考虑,鼓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创造依 3浅谈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意义 04706班陈冬 法行政的氛围。 在积极推动各地政府出台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同时,并不是说要求所有案件都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规定一定情形和适当比例,逐步推广这一制度。比如行政首长必须出庭的情况有:重大、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涉及行政赔偿的案件,行政机关当年发生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一把手’必须出庭应诉。不能出庭应诉时,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并组织执法人员到庭旁听。 第五篇:XX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XX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浙依组办〔2011〕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实际,现就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是指在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后,行政机关负责人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作为本单位的代表出庭参加人民法院依法组织的行政审判活动的行为。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既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也有利于促进一线执法人员增强工作责任心,改进工作作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体现社会管理规律的要求,适应时代需要,符合人民意愿,有利于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也有利于解决实际问题,对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创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在行政诉讼中积极做好出庭应诉工作。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范围和要求 (一)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主要包括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等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或者行政分管负责人。以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相关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负责出庭应诉,重大案件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出庭应诉。 (二)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范围。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1.本单位每年度的第一件案件; 2.原告10人以上的案件; 3.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或者对本行政机关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4.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行政机关败诉、二审开庭审理的案件; 5.行政赔偿诉讼案件; 6.人民法院或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案件。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社会关注度高或者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更有利于化解争议的行政案件,可以建议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的建议应当认真对待,积极出庭应诉;不出庭应诉的,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 (三)出庭应诉的相关要求 1.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以本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代理人共同出庭并负责行政诉讼的答辩、举证、质证等具体事务;行政机关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由本单位的副职代为出庭应诉。 2.按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故不能按期出庭应诉的,应当在开庭5日前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书面说明理由,并抄告人民法院。 3.提倡和鼓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除规定应当出庭应诉外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规定应当出庭应诉外的行政诉讼案件未能出庭应诉的,应当指派本单位熟悉业务的其他工作人员出庭应诉,或者聘请律师与本单位熟悉业务的其他工作人员共同出庭应诉。 4.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较多或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行政机关,如本年度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超过10件的,其负责人至少出庭应诉2件,且每年应当至少一次组织本机关工作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行政审判旁听。 三、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机制 (一)建立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与市人民法院定期联系制度。为及时、准确掌握涉及全市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情况,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每月一次与市人民法院进行沟通联系,了解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和审理情况,并根据市人民法院提供的信息,做好月度总结梳理工作。每一季度初,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将上季度发生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汇总并抄告市人民法院核对确认。 (二)建立个案全程跟踪制度。被诉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有关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后,应当在3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及时了解案情,并视情向应诉行政机关发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督促该行政机关做好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准备工作。案件审理中,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派专人旁听案件庭审过程,了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 (三)建立行政诉讼案件备案登记和报告制度。行政机关收到案件审理结果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诉讼文书复印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也要及时形成书面报告,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四)建立监督指导制度。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检查和监督指导,定期将相关情况向全市行政机关予以通报,并报告市政府。 四、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和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和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在防范诉讼风险、确保案件质量和解决行政争议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做好行政应诉出庭工作。在收到行政诉讼应诉通知书后,应诉单位负责人要及时听取情况汇报,组织人员认真研究案情,落实应诉工作各环节的责任人、具体职责以及相关要求,并仔细、及时审查答辩材料,严格把关;对规定应当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要亲自参与协调、出庭应诉。 (二)完善评议考核。市政府将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范围,根据各行政机关的案件数量、社会影响、人民法院裁判结果、纠纷解决情况等各种因素,结合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状况综合考量,作为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之一,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每年的考核办法中予以确定。对连续两年达不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要求的,取消该行政机关当年度依法行政评优的资格。 (三)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对以本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工作责任。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应诉、因未依法应诉或举证等导致行政案件败诉、未自觉履行人民法院裁判义务、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或失职行为的,或者对本机关的行政败诉案件反映出来的问题未进行整改而导致因同类问题多次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要给予通报批评,甚至行政问责;因上述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五、附则 本通知印发后,《XX县区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暂行规定》(余政发〔2006〕28号)停止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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