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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办事处党政领导班子“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纪实规章制度[五篇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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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桥办事处党政领导班子“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纪实制度五篇材料 第一篇:金桥办事处党政领导班子“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纪实制度金桥办事处党政 领导班子“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纪实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决策行为,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民主集中制建设,实现决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办事处党委领导班子,社区领导班子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属于党委领导班子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纪实是指党委负责对本单位“三重一

2、大”事项的酝酿、决策和执行等阶段情况进行如实记录。 第四条党委领导班子应当制订、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健全群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第二章纪实内容和范围 第五条对党委领导班子“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纪实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等重大事项; 2、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中长期规划的制定、调整和落实; 3、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措施方面的重大事项; 4、重大伤

3、亡、责任事故、涉稳事件的处置等重大事项; 5、重大行政审批事项; 6、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需要集体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1、按干部管理权限,应由党委会议决定的有关干部的推荐、任免、考核和奖惩; 2、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3、本单位后备干部的推荐; 4、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大工程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5、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政府各类重大工程、设施项目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安排事项; 2、以财政性资金进行投融资、担保项目等安排事项; 3、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大型庆典等重大活动安排事项; 4、重大政府采购项目安排事项;

4、5、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1、年度财政预算的编制、调整,预算内大额资金的使用(资金额度由党委集体研究确定); 2、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 3、超预算大额财政资金的使用; 4、大额捐赠、赞助资金的使用安排; 5、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第六条对党委领导班子“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纪实的范围包括决策酝酿、作出决策和决策执行等阶段情况。 (一)酝酿阶段应记录以下内容: 1、决策前的调查研究情况; 2、征求意见情况(包括听取社会公众、群众组织等); 3、组织论证情况(包括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 4、方案拟定情况。

5、(二)决策阶段应记录以下内容: 1、分管负责人介绍“三重一大”事项相关建议方案情况; 2、参会人员逐个发表意见情况; 3、党委班子“一把手”末位发言情况; 4、按相关规定表决(包括表决方法和表决结果)、作出决定情况; 5、按相关规定公开公示情况。 (三)执行阶段应记录以下内容: 1、决策执行的时间、人员等; 2、对决策执行过程的监督检查情况,对受理或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置情况; 3、对决策执行结果及成效的考核评估情况。 第三章纪实要求 第七条对党委领导班子“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根据工作要求可采取专门笔记、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记录,确保记录真实、全面、客观,并以“一事一表”的方式建立台账。 第

6、八条党委应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酝酿、决策和执行流程的跟踪纪实。纪实人员应严守保密纪律,严禁失密、泄密。 第四章检查考核 第九条每年年底党委将纪实情况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进 4行一次综合报告。纪实制度落实情况作为党委主要负责人年度述职述廉内容,并纳入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和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十条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每年对党委领导班子“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纪实制度落实及纪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纪实的应提醒进行纠正;对发现纪实弄虚作假或严重违反决策程序的,应要求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视情节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二篇:领导班子“三重一大”

7、集体决策制度领导班子“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促进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促进班子民主、科学、规范决策,确保“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现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事项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三条凡涉及本单位政策、发展、稳定以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三重一大”决策范畴

8、。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决策 1、研究部署本单位改革、发展工作; 2、研究部署本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事项; 3、研究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委托贷款的重大政策调整; 4、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实施方案,研究重要的对上工作请示和报告; 5、研究调整中心机关、管理部的职能职责,研究中心机关科室设置及机关工作人员的定岗定责; 6、研究调整本单位党组成员、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 7、制定与修改本单位工作制度和程序; 8、研究落实上级机关、上级领导重要指示的实施方案; 9、研究代上级机关起草的规范性文件; 10、研究部署本单位维稳工作,研究本系统涉稳重大问题的处理;

9、11、研究部署本单位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及善后处理,研究部署本单位重大信访事件、重大伤残事故的处置; 12、研究部署本单位其他重大事件。 (二)重要干部任免 1、研究本单位机构人员编制计划、临时用工及人员返聘计划; 2、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中心机关、管理部干部的任免、调整、奖惩; 3、研究向上级呈报的市管干部的任免、调整、奖惩意见,研究中心机关及管理部中青年后备干部的推荐和调整; 4、研究公开招考人员的录用或聘用; 5、研究本单位政策性安置人员的接收和落实。 (三)重要项目安排 1、中心及管理部办公楼建设、维修、改造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2、10万(含10万)元以上大宗商品、设备的采购及安排,10

10、万元以上大额固定资产处置等; 3、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的使用 1、制定年度预算,审核预算执行情况,审核年终决算; 2、审核中心机关500万元及以上资金的运作、跨行调度和市中心与管理部资金的调度情况; 3、审核购买国债事项; 4、审核中心机关、管理部5万元及以上的单项经费支出; (五)其他重大问题第三章程序及要求 第四条凡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该事项工作的领导必须到会。 第五条本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会前协调。研究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除外),议题应在相关

11、领导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二)准备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包括议案本身和科学论证材料。未广泛征求意见、无科学论证材料的,不得进入议事程序,与会人员可以此为由宣布弃权,并将弃权理由载入会议记录。 (三)提前通知。会议由人教科通知(含议题及科学论证等有关资料),一般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并履行签收手续。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电话或其他形式通知。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情况,然后对议题进行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12、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述。 (五)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提供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 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和书面等形式),须将每位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以示负责。人事等敏感问题,可进行无记名表决,且须在会议记录中注明。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领导班子成员不参加表决。与会人员会后有权查阅会议记录。 (

13、六)作出决策。决策的形式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和中心主任最后决定相结合的形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原则,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半数为通过;行政一把手充分尊重表决结果形成会议决议,作出最后决定。 (七)形成纪要。会议由办公室或人教科负责记录,形成“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大问题决策纪要”,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除了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重大问题会议纪要除发给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外,还须报上级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中心主任否定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纪要

14、中说明理由,并承担责任。会议应及时制作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议案、科学论证材料、会议原始记录、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会议档案须永久保存。 (八)涉及重要干部任免的由人事教育科保存相关资料,其他均由办公室保存。第四章有关原则与纪律 第六条本单位重大问题未按领导班子“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未按规定程序议事、参会人数未达到要求、会议材料不齐全等,均视为违规,要立即纠正,重新议事。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按XX市市管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对研究的“三

15、重一大”问题,需要保密的内容,与会人员应严格保密,特别是涉及对当事人看法和决定的形成过程,决不允许外传、泄漏,违者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与会人员责任。 第八条大额资金使用、调拨事项一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金额和用途。大额资金一律通过转账支票支付或网上银行支付,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第九条购买国债事项通过后,须报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且只能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的,班子成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第三篇:“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

16、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现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 2.企业发展战略、合并、分立、破产、改制、兼并重组; 3.资产调整、收购、经营;土地储备、出让、产权转让; 4.对外投资、提供担保; 5.利益调配,机构调整,企业安全稳定等; 6.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 2.向控股或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 3.推荐董事会、

17、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 4.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1.年度投融资计划; 2.拆迁或建设项目安排; 3.重大项目委托设计、重大资产委托评估; 4.土地租赁计划; 5.大宗物资采购; 6.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重大资产购置、处置、损失核销等均应经董事会审议并上报。其中:5-50万元的报区投融资领导小组分管领导审批;50-100万元的报区投融资领导小组研究决定;100万元以上的报区政府审批;公司50万元以上资产评估、委托设计、租赁事项等,应经董事会审议并报区投融资领导小组备案。 2.土地储备中心的大额资金运作,包括大额拆迁资金的划拨等,均应严

18、格按照区政府和区投融资工作的规定及程序办理。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对重大问题,通过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讨论决定。以上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可以邀请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二)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分析,进行讨论并做好记录,采取民主集中的原则,做出决策。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通过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

19、方可举行。 (四)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表决事项,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五)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组织实施 通过董事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经理办公会会议做出的决定,由部门经理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二)监督检查 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决策和实施有无违

20、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办公室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政府、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

21、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第四篇:“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某市地税系统“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民主决策程序,有效防范廉政风险和行政决策的失误,不断提高民主决策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内容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

22、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酝酿决策、会议决定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通过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及有关制度规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各级领导班子要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班子成员分工负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坚决落实班子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税收征管、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税务稽查工作的,不得同时分管重大案件审理工作,分管财务工作的,不得同时分管审计工作的规定,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的责任制

23、。 (三)坚持科学、民主、依纪依法、集体决策的原则。要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切实在法律和党内法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 第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3、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4、重大税收业务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由局党组管理的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奖励和处分

24、等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年度预、决算情况; 2、基建项目、重要物资、设备购置招(投)标; 3、资产报废、处置; 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年度预算中未列出具体项目,或者超过预算的重大开支; 2、不可预见的临时性的重大开支; 3、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五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局党组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党组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 1、深入调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

25、应当明确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者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听取意见或者公示。 2、充分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分管领导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作出决定。事项内容涉及多个机构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拟提请集体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分管领导提请局党组书记、局长确定。 3、确定议题。局党组书记、局长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局党组议事规则或者局长办公会议制度确定会议议题。 (二)集体决策 1、保证出席人数。审议“三重一大

26、”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2、充分发表意见。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一般先由分管领导或由分管领导委托有关人员进行汇报,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对决策建议,由班子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讨论情况,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下,

27、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规定进行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要以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 4、形成会议记录。审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明确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的部门、责任人。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存档。 5、组织列席旁听。根据议题内容,可以组织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三)执行决策 1、分工组织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

28、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2、严格执行决策。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前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处置后及时向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报告处置结果。处置后未完成的事项需要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的,应当重新集体决策,并按照新决策执行。 第六条明确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一)主要负责人应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切实抓好制度的组织实施;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职责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29、纪检组、人事、计财等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重要情况应及时向主要领导和局党组报告。 (二)市局纪检、人事、计财部门应将各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作为党政“一把手”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对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的重要内容。 (三)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将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

30、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五篇:领导班子“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局(公司)和市局(公司)相关文件精神,密切配合上级机构对我单位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特制订如下细则。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内容和范围 1、重大事项决策的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州、县委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安排,以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

31、益、涉及面较广的重要事项;重要政策和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推行重大改革等重要事项;项目建设和管理、社会事业,社会保障等方面重要事项;党建工作,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等重要事项。 2、重要干部任免的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机关中层以上干部选拔、任免、推荐、调动和奖惩;副科级以上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和使用意见;推荐申报xxx市级以上综合类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3、重要项目安排的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各类重大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重大项目前期准备事项及实施过程中需 要协调,监管事项;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等;各类固定资产处置;涉及经济发展的重要实事项目,涉及单位内部多数人权益的重大实事工程的安排、

32、督促检查、验收等。 4、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决算的编制原则、制订调整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原则;各类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与管理;单位固定资产、工程款单项支出在50000元以上的资金安排、使用与管理;单位单项非生产性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资金使用等。 二、主要程序 (一)会前准备阶段 1、会议议题由局党委书记、局长(经理)根据班子成员或职能部门的提议,在征求相关分管领导意见后提出;并与班子其它成员进行沟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时处置的外,不得临时动议。 2、会议准备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科室(部门)准备相关材料,包括方案和论证材料。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分管领

33、导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提出可供决策的意见或报告。 3。选拔任用干部,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经局党委书记与相关分管领导共同酝酿,并向xxx市级(公司)征求意 见后向党委会提名,为党委会决定干部任免做准备。 (二)会中决策阶段 1、会议决策时,由局党委书记、局长(经理)主持。党政班子成员应对决策议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2、讨论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并采用票决制。 3,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时,除在

34、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4、班子成员发表的意见和会议议题讨论情况应记录完整。包括会议名称,会议内容,决策议题、参加入员、主持人,记录人。 5、相关职能部门和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人员可列席会议。 (三)会后执行阶段 1、xxx市局(营销部)“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2、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因情况发生变化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经xxx市局(营销部)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

35、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时处置的,必须向xxx市局(营销部)主要领导报告,事后及时向xxx市局(营销部)党委会报告并负责;未完成事项如需xxx市局(营销部)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决策执行。 三、监督检查 (一)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的贯彻执行情况,由局有关科室具体负责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检查和督办。检查和督办情况及时向班子主要负责入和领导班子报告。 (三)接受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对局党政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检查。 (

36、四)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除按有关规定不便于公开外,应在局党务公开栏和相关会议、文件中进行公开。 (五)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班子主要领导和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报告。 四、责任追究 (一)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1、违反决策程序规定的; 2、应提交决策的事项未提交,擅自决定实施的; 3、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4。决策事项贯彻执行不力或者执行过程中主观上有过错造成重大影响的; 5,提供不实或者虚假信息误导决策者,造成决策失误的; 6。违反保密纪律的。 (二)领导班子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它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三)发生违反规定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局党委会进行检查;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局党委书记、局长或上级党组织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应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处理。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四日第25页 共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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