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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规章制度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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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严肃党的纪律,强化党内监督约束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全局副科级以上干部中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此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报告对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局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干部职务)。 二、报告内容 l、本人购房、建房、住房变动,或出售、出租住房,装修住房的; 2、本人和生活在一起的父母、子女建私房的资金、土地资源的取得; 3、本人结(离)婚的; 4、本人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5、本人或家庭成员收受重要礼物、礼金(含有价证券)的; 6、本人因私向集体借款金额在2000元以上,或借用公物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借

2、用时间超过三个月的; 7、家庭成员安排调动工作的; 8、家庭发生重大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的; 9、配偶、子女及直系亲属因私出国(境)、留学、劳务输出、定居的; 10、配偶、子女及直系亲属经商办企业、投资入股的; 11、家庭成员婚丧嫁娶的; 12、在本人工作生活上群众意见较大的问题; 13、本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它问题。 三、报告程序 领导干部涉及上述报告事项的,无特殊理由须在15天内,主动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报请建设局纪检监察部门审核监督,报告人要如实提供有关票据资料和办理情况。 四、责任追究 领导干部在处理个人重大事项时,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或弄虚作假、欺骗组织、

3、报告严重失实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成检查,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第二篇: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司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

4、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写作网更多资料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五、公司党委组织部

5、门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公司党委、行政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公司党委、行政及纪委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组织部门每年须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公司党委、纪委报告一次。 十、本规定自发布

6、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单位校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

7、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1 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五、教育局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

8、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教育局党委、纪检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教育局党委及纪检组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组织部门每年须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教育局党委、纪委报告一次。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XX县区教育局 2008年3月 第四篇: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9、 一、执行的范围和对象 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范围是工信委机关及所属企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对象,委机关副科级以上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二、报告的事项及要求 (一)本人、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装修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应在事前一个月将土地征收、建筑面积、资金来源、材料购置、建筑施工、买卖原因、出租收入、装修标准等内容分别向党组织报告清楚。 (二)本人及家属成员的婚丧、喜庆(包括过生日、迁新房)事宜,除丧事外其它活动都必须事前书面分层次向市委和教育局党组讲明准备处理的办法。事后(包括丧事在内)将招待规、受礼范围,礼品(金)数量、开支费用,以及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及办理

10、结果如实向党组织报告清楚。 (三)本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情况、包括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应在事前一个月将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税费收入,以及承包、租赁的履约情况分别向党组织报告清楚。 (四)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的招工、招干、招生、升学、毕业分配、职称评聘、工作调动,除国家规定的正常程序外,都必须在事前一个月将有关理由及如何办理情况向 党组织报告清楚,等审批后方可办理。 (五)其它可能引起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和本人认为应该向党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也必须在事前或事后向党组织报告。 凡涉及上述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报告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如实向党组织报告,若因特

11、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及时补报。 三、受理审批程序 凡属应当执行本规定的干部,都必须向党组织写出书面报告,报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审批后,分别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各一份务案留察。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实行分级受理审批: (一)委班子成员报上级研究审批。 (二)委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报委党委研究审批。 工信委接到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后,应严格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答复: 1、召集委分管领导对报告人的报告事项按照政策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2、召开委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审批意见; 3、及时将报告事项的审批意见反馈答复给报告人。报告人应严格按照工信委单位的审批答复意见办理报告

12、事 项。属事后报告,办理结果与委党委答复意见有出入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篇: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人员范围 全站副县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二、报告内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包括购买的公有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以及购买车辆的情况; 2、本人及配偶、子女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3、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即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4、本人及配偶、子女用公费接受学历教育的情况; 5、配偶、子女工作安排(含军队干部转

13、业、战士退伍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调动情况; 6、配偶、子女在本地经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情况; 7、本人发生重大意外事故的情况; 8、个人或家庭一次性收入在万元以上的(包括接受国内外亲属赠予的),或者少于本款规定数额,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情况; 9、配偶、子女因违法乱纪受到处分或判刑的情况; 10、其他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家庭成员的重大事项。 三、报告方式 1、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受理全市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2、报告重大事项采用书面形式,由干部本人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样表附后)。在报告事项内容栏,须认真填写事项发生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的主要人员

14、、财物情况及本人态度等内容。 四、报告时限 凡属可以预见的报告内容,报告人应在事前10天报告;不可预见的,须在事后一周内履行补报手续。 五、报告工作的要求 1、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本制度的规定,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并把执行本制度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自查和干部考察、民主评议时个人述职的内容,如实汇报,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负责受理报告的组织在查明情况后,应视情节轻重,责令其作出检查、限期改正,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涉及违纪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先请示批准的事项,受

15、理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 3、对报告人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上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同级领导班子内部或本单位机关内部予以公开。 4、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制度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的内容。 5、乡(镇)XX县区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中的乡(科)级党员干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中相当于乡(科)级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参照本制度执行。 6、本制度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7、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11页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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