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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群众举报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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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群众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接受群众监督,密切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群众的联系,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信访条例》,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诉监督科负责举报、投诉案件的指导、检查、监督工作。群众举报和投诉案件由投诉监督科或综合执法大队(中队)受理。所受理的举报和投诉包括本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及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 第三条对于群众举报、投诉反映的问题,必须严肃认真、正确处理;实事求是,秉公办案;不徇私枉法、不推诿敷衍、不拖延积压,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四条本局通过以下渠道接受举报和投诉: (一)群众来电、来信及来访; (二)其他有关部门或组织移交的举报和投诉; (三)其他渠道转来的举报和投诉。 第五条本局的通讯地址、举报、投诉电话及电子邮箱应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处理举报或投诉的程序: (一)对所有举报和投诉均要认真做好登记、编号工作。 (二)对不属本局职权范围的举报和投诉,不予受理,但应做好解释工作。 (三)举报、投诉案件中,凡涉及本局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一律由投诉监督科受理。 (四)投诉监督科受理的举报和投诉案件,凡涉及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交给综合执法大队(中队)办理。综合执法大队(中队)必须依法办理,并把办理情况上报投诉监督科。 (五)综合执法大队(中队)所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中,牵涉面广、影响较大、综合执法大队(中队)认为难于处理的,应向投诉监督科报告。 (六)上述要转送或移送的举报、投诉案件,投诉监督科自接到举报、投诉案件之日起24小时内把案件交给有管辖权的部门。 (七)对涉及本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案件,经查属实的,本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对涉及当事人行政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案件,经查属实的,应立案处理。 (九)综合执法大队(中队)办理投诉监督科交办的举报、投诉案件,应当在结案后2日内把处理情况(包括答复情况)送交投诉监督科。 (十)做好举报和投诉的答复工作。信访部门转来并要求答复的和有署名且留有地址或电话的举报、投诉,投诉监督科必须在办结之日起3日内答复批转部门或举报、投诉人。 (十一)举报投诉案件办结完毕,应将投诉案件和有关资料归档保存,并在原登记薄上注明处理结果,以便查存。 第七条对重大案件或短期内难于解决的投诉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说明情况。 对本局不能单独处理的问题,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络,商请他们协助处理。 第八条综合执法大队(中队)应在每月底向投诉监督科报告受理群众举报或投诉案件的查处和回复情况。投诉监督科汇总后进行通报。 第九条投诉监督科对综合执法大队(中队)受理群众举报或投诉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列入岗位责任制评比考核内容。 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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