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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信用监管推进工商登记规章制度改革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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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信用监管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热点问答 《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2014年第5期 问。国务院刚刚公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确定了怎样的目标和原则。 答:关于改革的总体目标,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处理好“宽进”与“严管”的关系,既要放松市场管制,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又要强化市场监管,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处理好“效率”与“安全”的关系,既要提高市场准入效率,让市场主体便捷进入,又要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既要赋予市场主体更多自主权利,还权于市场主体、市场,又要强化市场主体信息公示,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关于改革的基本原则,就是要把握便捷高效、规范统 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将职能转变与改革创新、简政放权与加强监管结合起来,把这三个基本原则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在改革的制度设计和探索实践中始终做到统筹兼顾。 问。新修订的《公司法》和国务院公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对公司设立制度进行的核心调整是什么。 答: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和《方案》,公司、公司股东(发起人)在注册资本管理方面增加了一系列权利:一是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一元钱办公司”;二是自主约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零首付”;三是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对于高科技、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业等创新型企业可以灵活出资,提高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形式的出资比例,克服货币资金不足的困难;四是自主约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出资期限,不再限制两年内出资到位,提高公司股东(发起人)资金使用效率。在登记注册环节,改革后,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在进行公司登记时,也无需提交验资报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上述改革对于创业者而言,意味着注册公司“门槛”和创业成本最大限度的降低。 问。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否是普遍适用于所有行业。 答。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27个行业,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这主要是考虑到一些特定行业由于行业自身和政府管理的特殊性,对其实缴注册资本的要求较高,特别是从国际上看,世界各国普遍对金融机构实施审慎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具备相当数量的实缴资本,以维护金融稳定。 问。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新版营业执照的版式有何变化。 答:新版营业执照对原执照版式进行调整,将工商部门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统一为一种版式,标题统一为“营业执照”,所有执照记载事项中修改或增 加“类型”一项。不同市场主体据其性质、组织形式或者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在记载事项“类型”一项中加以记载,以示区别。 问。新版营业执照在适应信用信息监管方面还有哪些创新。 答。将二维码技术应用于营业执照。二维码采用国际通用qr码,记载注册号、记载事项名称及内容、登记机关、登记时期和企业信用信息网址等信息。用户通过智能手机扫描营业执照上的“二维码”标签,联网就能进入工商部门防伪查询页面,也可登录工商部门网站,输入防伪标识上的序列号,系统将显示防伪标识图片信息;对比营业执照防伪标识图片信息与网上显示信息是否一致,可进一步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再与营业执照登记信息比较,以此辨别营业执照真伪。在便利企业查询和辨别营业执照真伪的同时,还可以有效遏制伪造、变造营业执照等不法行为,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奠定信用信息监管基础。 问:改革后,面对全新的监管方式,基层监管人员在监管理念上应该如何转变。答:“严管”,在监管主体上,不仅是市场监管部门的“严管”,而是按照审批与监管相适应的原则,强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的行业监管;在监管对象上,不再是重点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监管,而是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在监管手段上,要以行政处罚为主转变为以信用约束为主;在监管模式上,要从“网格化”、“巡查制”的全覆盖模式中解脱出来,逐步形成按照经济发展需要和行政资源配置实际情况相适应的更加灵活多样的模式。改革后,登记事项的审查进一步放宽,对在登记中不审查的事项,在监管中以提供信息公示服务和信用手段来代替行政处罚手段,将“严管”的重点放在对商标、广告、专利、质量、食品安全、公平竞争等经营行为的监管,强化企业自律和社会共治,从而形成宽严适度、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问。实行认缴登记制后,是否还要对实缴资本进行监管。 答。一方面,实行认缴登记制,认缴出资是否缴纳,由公司章程约定,属于股东之间的义务,工商机关不再进行监管;另一方面,也有部分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政府部门仍应履行出资监管职责。在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列举了27类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这部分企业的注册资本依然实行实缴制,因此,《公司法》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保留了对实缴注册资本的管理,两虚一逃主要针对这类企业违法行为依然进行监管。 问。改革后,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简化的同时如何做好对住所的规范管理。 答。住所的规范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管理问题,涉及多个职能部门。一方面,市场主体要求放宽住所登记条件,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自主选择住所;另一方面,出于社会治理的需要,并非任何场所都可以注册为住所,例如注册登记的住所是违章建筑或危险建筑,就可能造成住所的合法性问题和严重的安全隐患;注册登记的住所是民用住宅的,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可能扰乱邻里生活,造成民事纠纷。在目前的工商登记制度下,规划、环保、消防、卫生、建筑质量等许多管理功能被融入到市场主体的住所登记监管中,客观上导致各职能部门职责不清。《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明确,赋予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地 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对住所登记条件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落实监管责任,保障经济社会秩序。工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问。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后,股权不再作为登记事项,那么,外资产业目录中部分限制类行业对外商投资的股权比例有限制性的规定,比如,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工商部门是否还要审查把关。又比如,股权转让不需要到工商机关进行登记只需要进行备案,备案时是否审查其审批手续。 答。实践中常有经审批机关审批后的章程,其审批文件上出现不符合产业政策股权要求的事项,对此,工商机关应查看章程,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求其重新进行审批。 问。实行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后,是否对外资出资进行监管。 答。实行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后,工商部门将按照章程载明的期限对其出资行为进行监管,主要是通过抽查、举报投诉对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监管,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没有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将依法进行查处,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未完成出资的,工商机关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和监督。 问。今年外资联合年检是否正常进行。外商投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仍按照管理办法提交年度报告。 答。根据注册资本制度改革方案,外商投资其企业年检改为年报公示制度,联合年检不再进行。外商投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仍按照管理办法提交年度报告,没有变化。 问。个体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执照是2011年启用的新版营业执照,各地还有存量这些存量执照的使用是否有过渡期。 答。考虑各地有一定存量,因此对于更换新版营业执照暂时还没有严格规定,但是过渡期不超过2015年2月28日。已经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继续有效,个体工商户愿意更换新版营业执照,可以随时向工商部门申请更换营业执照,工商部门要依法进行办理。采取自愿原则,等新版营业执照应用一段时间后,再决定是否更换新版营业执照。目前个体户营业执照上的注册日期,主要指初次登记日期。 问。实行“先照后证”改革后,有基层工商干部提出,如果出现了大量有照但无证经营的问题,有基层工商干部提出,容易造成监管责任不明确,监管风险加大。对此,应该怎么做。 答。对此问题,一方面要高度重视,请地方党委政府做好部门协调,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另一方面,要通过完善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强化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加强对无证经营行为的信用约束。 问。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开展年报工作。 答。关于个体商户的年报范围,还没有具体的规定,正在起草和调研。总体上要以便利化和不加重个体工商户的负担为原则。今年的年报进行顺延,但不少于6个月。所有的个体工商户的年报都要进行公示。 问:关于改革前设立的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改革前属于登记事项的公司登记信息,是否进行公示。答:在2014年2月28日前设立的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改革前属于登记事项的公司登记信息,由公司登记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按最近一次登记的信息予以公示。 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将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作为“严格市场主体监管”的一条重要措施,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答:从《方案》规定来看,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要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强化市场主体主动公开相关信息的义务,以尽量减少交易、管理中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制度层面为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提供法制保障。二是要建设主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运行,既立足于对市场主体信息的公示,又由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通过系统向全社会公示,起到了对主体披露信息的监督。因此,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落实“宽进严格”最为重要的技术措施和保障手段,对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以至于整个工商登记制度的改革来说至关重要。 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为什么明确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要以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为基础。 答。明确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要以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为基础,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搭建中央和省级两级信息平台。并要求加强公示系统管理,建立服务保障机制,为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这种规划,既考虑到了我国国家法人库建设规划和建设成果,又充分体现了法人库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还考虑了各个管理部门既统一规范又各司其责,从而这一系统也成为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必将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从《方案》来看,登记机关通过系统公示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市场主体通过系统公示其年度报告、股东出资情况、获得资格资质等信息。系统通过数据共享,向有关政府部门或国家有关信息系统开放数据接口,各政府管理部门通过系统可以获取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效地扩大了市场主体信息的公示范围,方便了社会各方对市场主体信息的需求和查询,真正实现了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进而将对市场主体单一部门监管扩大为全社会共同监管。 问:市场准入放宽后,如何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自治。答:放宽注册资本等事项管制,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就是变企业对政府负责为企业对社会负责,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调动社会积极性,利用社会化监管来取代单纯的行政监管。尤其是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起来后,公示范 围进一步扩大,企业相关信息更加透明,企业的各种失信行为将被如实披露,为社会公众、政府各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监督提供了机制保障,将对企业形成较强的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作用。因此,一方面要积极引导公司股东(发起人)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的责任,理性作出认缴承诺,切实做到践诺守信。另一方面,企业要根据制度的变化健全自我管理机制,发挥企业内部独立董事、监事的监督作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诚信经营,否则就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第10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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