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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的“用途管制”与规章制度细则创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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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的“用途管制”与制度创新 第九章 土地用途分区与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第一节 土地用途分区及管制规则 第三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区域划定。该区域是基本农田分布集中度相对较高、优质农田所占比例相对较大的区域,主要分布在xxx村、xxx村、xxx村。区域面积为1147.06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15.09%。 (二)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田道路、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区内的一般耕地,应按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管护;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2、;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三十六条一般农地区 (一)区域划定。为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主要是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区域面积为158.03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4.76%。 (二)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要为耕地、园地、牧草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

3、园地、牧草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第三十七条城镇建设用地区 (一)区域划定。城镇建设用地区指在土地利用上以城镇功能为主导用途的区域,也是市域非农产业和人口集聚的区域,主要分布于xxx村、xxx村、xxx村,区域面积为764.21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10.05, (二)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城镇规划。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第三十八条村镇建设用地区 (一)区域划定。村镇建设用地区是指农村居民住宅、乡(镇)村

4、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用地区域,主要分布于xxx村、xxx村、xxx村,区域面积为146.21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1.92。 (二)管制规则。区内规划土地用途主要为村镇建设,须符合经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中心村建设规划,严格执行国家用地标准,合理安排区内各项建设用地。优化村镇用地格局,增强建设用地空间布局的弹性,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确需扩大的,应当首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区内农用地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积极推进废弃宅基地的复垦开发工作,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第三十九条独立工X

5、X县区 (一)区域划定。独立于村镇建设用地区之外,为工矿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包括规划期内不改变用途的现有采矿用地和独立建设用地及规划期内新增的采矿用地和独立建设用地。主要分布于xxx村、xxx村、xxx村,区域面积为146.21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1.92。 (二)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要用于采矿业以及不宜在村镇建设区内布局的工业用地;区内土地利用应符合工矿建设规划;区内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及时复垦;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闲置地和其他土地;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第四十条风景旅游用地区 (一)区域划定。风景旅游用地区,是指具有一定游览条件和旅

6、游设施,为人们进行风景观赏、休憩、娱乐、文化等活动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包括风景游赏用地、游览设施用地。主要分布于xxx村、xxx村、xxx村,区域面积为146.21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1.92。 (二)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旅游、休憩及相关文化活动;区内土地使用应当符合风景旅游规划;区内影响景观保护和游览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用途;在不破坏景观资源的前提下,允许区内土地进行农业生产活动和适度的旅游设施建设;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生产建设活动。第四十一条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一)区域划定。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是主要河湖及其蓄滞洪区、滨海防患区、重要水源保护区、地

7、质灾害危险区、其他为维护生态环境安全需要进行特殊控制的区域。主要分布于xxx村、xxx村、xxx村,区域面积为146.21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1.92。 (二)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导用途。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相关规划。区内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区内土地严禁进行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第四十二条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一)区域划定。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包括。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水域、森林、草原

8、;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和人文景观、遗迹等保护区域。主要分布于xxx村、xxx村、xxx村,区域面积为146.21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1.92。 (二)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要用于保护具有特殊价值的自然和文化遗产。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保护区规划。区内影响景观保护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不得占用保护区核心区的土地进行新的生产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第四十三条林业用地区 (一)区域划定。林业用地区是发展林业和改善生态环境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域,有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生态建设规划的造林地、宜林

9、荒山及以上范围内的其他类型零星土地均划入林业用地区。主要分布于xxx村、xxx村、xxx村,区域面积为146.21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1.92。 (二)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区内现有的非农建设用地应调整为林地和其他类型的营林设施,规划期内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但不得扩大面积。保护现有林地资源,禁止毁林开荒等其它毁林行为;鼓励依法开垦荒山、荒坡,植树造林,扩大森林覆盖率;鼓励区内进行依法有序的生态建设活动。禁止占用区内林地、耕地进行非农建设。不得占用生态林地区的土地进行新的生产建设活动。强化管理,坚持依法治林,严禁乱砍滥伐。严禁

10、区内农用地转为未利用地。第四十四条牧业用地区 (一)区域划定。牧业用地区是现有成片的人工、改良和天然草地、已列入生态保护和建设实施项目的牧草地、规划期间通过土地整治增加的牧草地、为牧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牧道、栏圈、牲畜饮水点、防火道、护牧林等设施用地。主要分布于xxx村、xxx村、xxx村,区域面积为146.21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1.92。 (二)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要用于牧业生产,以及直接为牧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牧业设施;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按其适宜性调整为牧草地或其他类型的牧业设施用地,规划期内不能调整的,保留现状用途,不得扩大面积;未经批准,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严

11、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开垦、采矿、挖沙、取土等破坏草原植被的活动。 第二节 建设用地管制分区 第四十五条允许建设区 允许建设区是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范围,是现状和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村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允许建设区面积为90.3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72%,主要分布于xxx村、xxx村、xxx村。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

12、,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第四十六条有条件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是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扩展边界以内的区域,在不突破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前提下,区内土地可以用于规划建设用地区的布局调整。有条件建设区面积63.0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90%。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在所有约束性指标没有突破的前提下,区内土地可结合农村土地整治工程合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四十七条限制建设区 限制建设区是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

13、区、禁止建设区外的其它区域,主要包括规划期间拟复垦的建设用地与基本农田保护区。限制建设区面积3063.0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2.22%。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区内严格限制城、镇、村建设,严格控制线性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第四十八条禁止建设区 禁止建设区是辖区范围内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外的其他区域。禁止建设区面积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规对本区进行管理,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资源、污染环

14、境的生产建设活动。 第十章 村土地利用控制 第四十九条村土地利用指标调控 根据胡台镇土地资源状况与利用特点,综合考虑各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发展趋势、资源环境条件、土地利用现状和潜力分析等因素,确定土地利用重点和发展方向,采取定性与定量、定位与定序的有机结合,兼顾效率与公平,统筹需要与可能,将上级规划下达给本乡镇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工矿用地、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与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规模等土地利用约束性和预期性指标分解到各村并落实到地块。第五十条村土地利用控制措施 (一)确定各村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边界。各村在本规划原则、目标指导下,积极配合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实施,根

15、据上级规划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合理布局集镇、新农村建设、交通水利等新增建设用地,并分别划定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二)确保重点发展区域和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得到优先落实。各村土地利用必须优先保障集镇规划重点发展区域的建设用地需求;同时对其他相关部门规划确定各类基础设施项目,进一步明确项目的用地规模以及具体位置。 (三)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根据本轮规划下达到各个村庄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并落实到各个村庄的具体地块和位置,严格限制建设用地占有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四)严格执行本规划下达各项任务。规划期内,各村必须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控制农村建设用地规模,保证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16、。通过具体措施保障土地综合整治、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挖潜工作按计划有序进行。 第十一章 近期用地规划 第五十一条近期耕地保护目标 至2010年胡台镇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697.1265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906公顷。第五十二条近期建设用地控制目标 至201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197.056公顷以内;2006-2010年建设用地新增规模控制在56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99平方米/公顷。 第五十三条近期土地整治目标 至2010年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102公顷,其中,农用地整理补充耕地4公顷,农村居民点整理补充耕地5公顷,土地复垦补充耕地5公顷,未利用地土地开发补充耕地88公顷。 第

17、十二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五十四条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必须符合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必须取得农用地转用许可。 第五十五条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强化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阶段性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和土地开发整理等规模。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挂钩指标的计划管理,发挥置换指标在促进土地整理和引导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盘活存量土地,逐步将存量土地供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一管理,实现土地利用计划调控土地供

18、应总量的作用。第五十六条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确保耕地总量的基本稳定。各类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不能自行补充的,必须按照XX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第五十七条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严禁通过修改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对规划修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进行评估,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组织听证。第五十八条加大土地规划宣传力度 在

19、规划实施过程中,通过报刊、媒体、流动宣传等形式,宣传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政策以及土地规划的法律地位,提高社会各界按规划用地管地的意识,自觉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威性。第五十九条健全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制度 规划实施要扩大公众参与,增强规划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法公告,接受公众监督;胡台镇各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具体土地利用安排和土地整治活动,应当广泛听取公众和土地权利人意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必须举行专家论证、公开听证。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条规划组成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说明和图件组成。第六十一条规划效力 各类城乡建设、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必须符合本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管制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第六十二条规划实施 本规划经XX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xxx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因规划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对本规划进行修改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六十三条规划解释 本规划由xxx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xxx县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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