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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主体七项自律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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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主体七项自律制度规范
(摘要)
(一)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审验初次交易的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并保存其复印件。验明后每年复核不少于一次。
食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其食品与标识是否真实一致,并符合下列要求:(1)有食品检验或检疫、检测合格证明、批次检验报告;(2)定型包装食品有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分装日期、保质期等内容;(3)食品外包装上有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4)国家和省对食品有其他特殊规定的,按其执行。
(二)食品购销台帐制度
建立并执行食品购销台帐制度,按规定记载购进食品的来源和批发销售食品的去向及食品基本情况。进货台帐要如实记载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进货时间、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食品销售台帐,如实记载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购货人及购货时间。
食品经营者进货台帐和销售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按要求使用流通领域食品追溯系统,做到追溯系统与进销货台账相互吻合,保证每一种食品都能够通过追溯系统或者进货台账快速查询。
(三)食品质量管理制度
建立并执行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进货、仓储、保管、上柜等过程管理,保证上柜销售食品的质量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及食品知识学习,明确食品经营责任,掌握必要的食品辨别技巧。根据食品保质期限及仓储保管状况,定期检查待销售食品、库存食品的质量状况,及时清理过期、变质食品。销售散装食品或自行分装食品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示食品名称、产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或分装日期、保质期。
(四)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建立并执行食品质量承诺制度。保证其提供的食品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质量标准或要求;保证食品来源正当合法,保证无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行为;保证无虚假宣传、“消费陷阱”现象;保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购买者出具购货凭证;保证实施“问题食品”召回制度、退货制度;对出现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形的,依法履行赔偿损失和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义务,自觉接受消费者监督,出现违法经营情形的,自觉接受工商部门检查、处罚。出现质量问题的食品依法先行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建立并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主要包括。(1)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而主动召回的食品;(2)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产品质量抽查确认并公布的不合格食品;(3)因科学技术发展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要求紧急退市的食品;(4)经营者主动对上柜食品进行清查而发现的过期变质食品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5)消费者反映已经发生危害后果的食品;(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市的其他食品。
食品经营者发现应予退市的食品,应当立即发布公告,停止销售,及时撤柜,予以销毁,或者退回供货单位,主动将其退出流通领域,并如实在《不合格食品退市台帐》、食品追溯系统中予以记载,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六)食品协议准入制度
对进场肉类、蔬菜等农产品、水产品和畜产品等生鲜食品实施“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与供货者签定融合fu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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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进场质量管理协议书》,明确协议准入食品品种、质量标准和要求、质量责任等内容,保证供货渠道畅通和食品质量稳定安全,加强对协议准入食品的检验把关,对达不到协议准入质量标准和要求的供货者,及时解除准入协议,停止进货。
(七)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
配备与市场规模和食品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检验设施设备及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核验进场经营者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及其他经营证件,不得为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地。
与进场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明确食品质量自检和抽样检查措施。双方就其销售食品的安全向消费者作出承诺。
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定期公布食品自检、抽查信息及经营户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记录。
配合工商部门对市场内所经营的食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查,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执行临时食品安全控制措施。
发现食品经营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因本市场销售的食品造成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有关责任。
放心消费单位创建标准(承诺)
(一)本单位员工对创建活动主要内容知晓率100%;
(二)本单位员工接受食品安全、消费维权、行业服务规范等专业知识培训面100%;
(三)消费投诉不出门店,消费者总体满意率95%以上;
(四)建立了本单位消费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旦消费纠纷突发事件发生,能够在监管部门的指挥下迅速处置,不影响社会稳定;
(五)农贸市场建立农残检测室,定期开展检测活动,公布检测结果;食品超市建立完善不合格食品、问题食品快速下架、封存制度;
(六)组织开展对格式合同集中清理,自觉修改、摈弃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平等条款、“霸王条款”;
(七)杜绝虚假宣传、欺诈宣传、“消费陷阱”行为;
(八)履行对进场经营者经营资格审查义务,杜绝场内经营户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九)自觉接受相关监督检查部门监管,按照监管部门要求迅速整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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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食品安全经营十项自律制度食品安全经营十项自律制度
为规范本食品经营单位食品经营自律行为,切实树立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我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诚信经营,从源头上保证食品安全,结合本店实际,特制定食品经营十项自律制度。
一、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认真查验食品合格证明,确保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一)食品批发商、零售商的查验
1、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
食品批发商、零售商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在有效期内的资格证明和许可证件,并留有供货商的相关证照复印件或者电子扫描件备查。
2、查验供货商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批发商、零售商在进货时应当按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有效商品检验证明,并留有供货商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电子扫描件备查。
3、索取销售凭证
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联系方式。在延安区域向食品批发商进货的索取由工商部门监制的销货清单即“一票清”发票。销售清单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供货单位(盖章)及联系方式,供货单位食品流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编号,送货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供货日期;
(2)、购货单位及联系方式,购货人(签名);
3.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合格证明、数量、单价、金额。
(二)资料保存期限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将相关照、凭证分类建档保存,保管期限为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及销货记录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一)食品批发商、进货和销货记录
1、进货记录
食品批发商在进货时应当如实填写进货台账,详细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记录方式可以采用书式,也可以采用电子方式。
2、销货记录
食品批发商、在销货时应当进行记录。可以逐日将销货清单(一票清发票)按不同的购货单位分别粘贴,定期装订成册,代替食品销货记录。
(二)食品零售商进货记录
零售食杂店等小型食品经营者,应当逐日将食品进货凭证分类粘贴,定期装订成册,代替食品进货记录。形成“一票清”进货台帐。
(三)记录查阅
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查阅进货记录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安全状况。
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做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在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
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下架销毁,并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如实加以记载。
(四)记录保存期限
食品进、销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树立诚信意识,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并做以下承诺:
(一)坚决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承担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质量、计量、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规定,把好售前、售中、售后三个环节,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
(三)严把食品准入关,杜绝假冒伪劣食品、不合格食品进入本店,杜绝以次充好、缺斤少两,杜绝价格欺诈,不发布虚假广告、虚假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
(四)保证销售食品的安全,不销售《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禁止销售的食品。
(五)保证销售的食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六)不伪造食品产地,不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七)不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的食品,不欺诈消费者。
(八)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
(九)积极参与本地食品行业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认真落实食品行业自律方面的各项规定。
四、食品协议准入制度
为规范食品经营管理,建立安全食品进入市场的快速渠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食品协议准入,是指经营单位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的购销挂钩关系。
(二)食品购销挂钩形式包括:场厂(场)挂钩、场地挂钩、户厂挂钩、户地挂钩等各种购销制度。重点对以下食品大力推行购销挂钩制度:粮食、蔬菜、肉、禽畜类及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熟食等。
(三)经营单位应当与供货方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签订购销合同。在合同中订立食品安全保障及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解除合同的条款。
(四)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食品安全的考察工作,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食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五、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一)严格审查经营者入场主体资格
应当认真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相关资料。对材料不完备、不具备食品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经营。
(二)认真履行管理责任
1、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各项自律制度;
2、监督经营者不得对食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食品;不得销售“三无”、变质过期、有毒有害食品;不得销售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贴牌”食品;
3、为食品经营者提供保证食品卫生、食品安全的经营设施和经营环境;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应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
4、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清查和处理退出市场的不合格食品;对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5、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明确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6、定期对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记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并切实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7、定期检查食品经营者的食品进、销、存情况。
(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
市场开办者应当为入场食品经营者建立档案。档案应记载以下内容:食品经营者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及健康证明复印件、与场内经营者签订的食品安承诺书、食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等信息。
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并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二)定期组织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三)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七、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
(一)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食品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
(二)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食品经营单位:
1、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2、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3、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4、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6、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的食品;
7、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8、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9、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三)食品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2、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4、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食品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对食品经营单位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六)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应通知生产者召回,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七)销毁的食品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承毁人、监销人等内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资料等。
八、食品运输、贮存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贮存、运输及销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一)食品运输
用于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二)食品贮存
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贮存的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仓库必须做到专用,不得存放其他杂物和有毒有害物质,并做好防尘、防蝇、防鼠、防潮工作。
九、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三)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经营单位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对病人进行救治,防止事故扩大。
(三)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要立即向辖区食安办、卫生部门和工商部门报告,并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积极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篇:工商行政管理局七项食品自律制度文章标题:工商行政管理局七项食品自律制度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采取索证索票的方式,审验食品生产者或者供货者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
一、严格实行岗位质量规范和质量责任,由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真正做到制度、人员、工作三落实;
二、建立食品来源的索证要票登记台帐,载明进货食品名称、规格
批号、数量、产地、厂名、厂址等事项。
三、索要厂家或供货商的合法主体资质证照(有效复印件),以及有关商品质量要求的有效准入认证、协议认证、授权证明文件等“证、照、票、卡”有效原件、复印件;
四、建档保存好向供货商索要的下列有效资料:
1、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及相关证明文件、专卖(直销、专营等)授权证明文件(专卖许可证):
2、商品质量的合格证明或法定检验、检疫、检测机构的检验、检疫、检测、鉴定报告;
3、商品的信誉卡等;
4、商品的发票、发货单、提货单、收据等进货凭证,以备查验;
五、对照进货手续核实购进的食品,通过目测和外观标识查验方式,查验所进货物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真实,有没有产品合格证明,产品的安全期、使用期是否失效等,有问题的需再检验上柜的,必须进行自检,或送法定机构检验,待检验结果出具后,合格的上市,不合格的报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追查,或退货补办相关商品的再入市手续。
购销台帐制度
一、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建立健全购销台帐;
二、根据本食品店规模、经营情况,用纸质登记档案或电脑档案,建立食品购销登记台账;
三、如实记录每种食品进货时间、来源、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食品名称、流向、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四、涉及人民群众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药品、食品,根据有关法规规定需进行商品备案的,必需建立重点食品备案制度,按要求向工商等执法部门进行备案;
五、以月为单位进行登记,每年装订成册,台账至少保管两年以上,以备查验。
质量承诺制度
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一、有专职部门或人员负责;
二、建立销货记录台账,主动自觉向消费者开具销货发票(凭证),注明经营者的名称、摊位、联系电话,销售食品的品种、数量、价格、销售日期等,以便发生商品投诉时能够予以核实;
三、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标注保证商品质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进行先行赔付等内容;
四、不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广告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轻、免除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责任;
五、严把食品质量关,对食品售后服务及“三包”负责任;
六、销售食品已进行索证要票,质量有保证,若有问题,愿承担相关责任;
七、即时受理解决食品消费申(投)诉。
协议准入制度
一、准入协议必须符合国家、政府法定规范;
二、严格审查供货方的资质条件,建立供货方档案(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检验合格证等);
三、依照《合同法》及国家、政府有关法规与供货方签定《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协议双方责任;
四、严把食品进货关,索取相关协议准入食品质量证明的有效证明材料,手续齐全,方可准入,如鲜猪肉“场厂挂钩”的“三证两票”,蔬菜“场地挂钩”的农残检测证明、无公害及绿色食品认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经自检或相关部门检验,确认供货方商品有质量问题的,停止销售和协议准入,并按责任书及相关法规追究协议准入供货方的责任;
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
一、对入场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明确和落实入场经营者的食品质量管理责任;
二、配合工商管理部门督促市场内的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责任制度,建立食品销售台帐制度,严格落实食品质量责任制;
三、严格实行岗位质量规范和质量责任,真正做到制度、人员、工作三落实;
四、保证市场食品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持证亮照,遵守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对其销售的商品质量及其所发布广告的真实、合法,承担相关责任;
五、利用市场检测设备,对上市的的生鲜等食品按规定进行抽检;
六、协助工商等有关食品职能管理部门作好食品安全的宣传、管理等工作。
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食品质量的自检自查;
二、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查验和检测,检验准确,公示结果及时;
三、完善检测条件,加强入市自检,对鲜猪肉每日查验“一猪一票”,对蔬菜进行每日抽查五
第四篇:食品流通许可证八项自律制度范本食品经营管理八项自律制度
一、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1、食品经营者必须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XX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食品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
2、食品经营者对购入的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和许可证件,并由食品经营者保存供应商的有效期内的相关证照复印件备查,并每年进行一次核对。
3、食品经营者按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由食品经营者保存供应商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4、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经营者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5、食品经营者对进入商场、超市、便利店悬挂“总经销”、“总代理”字样牌匾的必须查验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件留存归档备查。
6、严禁准入的食品:(1)假冒伪劣食品;
(2)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过期、失效、变质食品;(3)不符合人身安全健康要求的食品;
1(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验收不合格的食品;
(5)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污秽不洁、腐烂变质经及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规定的食品;
(6)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中文说明和标识的食品;
(7)非合法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
(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入市销售的其它食品。
7、食品经营者要针对消费者的投诉、新闻媒体对不合格食品的曝光,及时开展食品经营情况自查,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处理,并将自检结果通报工商部门,主动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进货验收情况的指导和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据有关规定积极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二、购销台账制度
按照国家对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食品经营者要建立食品购销台帐制度。
1、食品批发企业、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者要建立完整的食品购销台帐。
2、食品经营者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票据,并按照供货商或进货时间等标准,将载有记录内容的票据统一规范装订或者粘贴成册。台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3、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依法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可将有关资料复印
2件留存所属经营者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4、食品批发企业按照每次批发食品的情况如实制作批发记录台账,记录应当包括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台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
5、有条件的经营者依法对查验的许可证件、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以及建立的进销货台账,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实行计算机管理。
三、质量承诺制度
1、不销售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无产品检疫质量合格证和无中文标识的食品。
2、杜绝销售过期食品和露天摆放直接入口食品。
3、杜绝误导消费者行为和带有欺骗性的虚假宣传。
4、保证具有认证资格机构认证的食用农产品的品质和认证证书及专用标志的质量标准一致。
5、保证食品进货供货商主体资格的合法性,确保各种法定要件和约定的履行。
6、保证对销售的无认证证书、无产品检测合格证明的每一批次蔬菜、水果等进行药检抽检。
四、协议准入制度
1、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明确食品来源和责任,提高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确保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协议准入制度是指食品经营者(包括集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以协议的方式与优质农产品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厂家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单位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
3优质食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3、对以下食品大力推行购销挂钩制度。蔬菜、肉禽类及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熟食。
4、食品经营者应当与供货单位建立“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的购销挂钩关系,双方应当签定合同,并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在合同中就产品质量要进行详细的说明,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出现不合格食品时解除合同等条款要有明确约定。
5、食品经营者应当将建立的购销挂钩的供货方情况和食品名录,报所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备案。并提供供货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品名、品种、规格、商标;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及产品质量合格的相关票证信息。
五、食品质量责任制度
1、本制度所称市场,是指由投资者开办的,吸收其他经营者在其中经营的商品交易场所,包括有形集市贸易市场、批发企业、超市、商场等。
2、本制度所称市场开办者,指市场的投资开办者及市场经营服务机构。
3、本制度所称食品质量责任制度,是指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对入场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明确和落实对入场经营者的食品质量管理责任。负有保证上市食品符合国家、企业或者地方制定的质量标准与卫生标准,保证上市食品不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及生命安全的责任。
4、建立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组织机构,建立市场内食品质量和食品卫生制度,负责食品质量和食品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督促经营者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卫生,保证经营的食品符合法定标准。
5、督促市场内食品经营者履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
4度》等规定,保证上市食品符合法定标准,检查法定证照及相关手续,并分类归档备查。
6、对进场经营的食品经营者,要统一纳入履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等规定管理。
7、认真履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8、传达贯彻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范食品安全管理的其它有关规定。
9、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定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经营者食品质量担任责任、不合格食品退市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任,以及违约责任。
10、市场开办者发现进场交易的食品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六、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各类食用农产品经营场所的开办者应当建立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1、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要完善自检条件,对不能实施标准准入、检验检疫准入管理的食品或对购入的肉类、蔬菜等重点食品加强自检。
2、建立食品质量检测室,专门从事对购入重点食品的检测。
3、要设置食品质量检测岗位,配备两人以上专门的食品质量检测人员,做好食品检测工作。
4、要购置必要的检测设备,自行开展质量检测。
5、通过检测,及时发现食品质量问题,对经检测不合格的食品进行退市处理,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环节。
6、在市场内设立公示牌,对食品质量检测结果、经营者信誉等进行公示。
七、食品退市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食品退市制度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退市原则
1、国家认证的检测机构抽检为不合格或质量监督部门公布的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隐患的食品。
2、经食品专家评估、确认的不合格食品。
3、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令不得销售的食品。
(二)不合格食品退市范围
1、定型包装食品外包装上无厂名、厂址、中文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标准代号的;
2、假冒伪劣、有毒、有害、腐烂变质、超过保质期(有效期)的;
3、畜禽类产品无检验、检疫、卫生合格证明的。
(三)不合格食品退市的要求
食品经营者为不合格食品退市主体。同时,应建立不合格食品退市登记簿,记载退市食品的供货商、食品品名、批次、日期、不合格食品的检验结果,并针对不合格食品经销情况及时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四)不合格食品退市时限
经国家认证的检测机构抽检为不合格或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的食品,要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权威部门下达停止销售、购进通知后三个小时内退市。
八、临过期食品监管制度
为加强对临过期食品的管理,防止超过保质期食品继续销售,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供应商提供的商品或用于各种目的的赠品,均需在所签订的供货合同或口头协议中明确约定食品的允收期、临近保质期的界限,否则不予收货。食品临近保质期界限划分:保质期为15天以上的,为保质期的20%;保质期7天到15天的,为到期前2天;保质期少于7天的,为到期前1天或者到期当天。
2、实行进(销)货电子台帐管理的,电子台帐管理软件每天自动比对,在设定临近保质期提示日及超过保质期日出现醒目提示,检索汇总归类数据。发现有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应当及时通知仓管员或者相关食品区质量管理员进行妥善处置。
3、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出库销售时应当做到“先进先出”。
4、销售散装食品时,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且每天或者定期对食品保质期进行逐件检查。如将不同生产日期的散装食品混装销售,必须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
5、销售预包装食品时,应当每天或者定期对食品保质期进行逐件检查,陈列时应当做到旧货靠前、新货靠后,使食品按照保质期到期的先后顺序流通。
6、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柜”,将临近保质期食品
7进行集中陈列、降价销售,并作出醒目提示。“本柜食品降价销售,请购买后尽快在保质期内食用完毕”。并在每天收市前对专柜内的食品进行逐件检查,对未售出的到期食品,应当及时下架清点、做好记录。
7、将正常食品与临近保质期食品捆绑销售,或者将临近保质期食品作为赠品的,应当在该食品销售货架上或者该临近保质期食品上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
8、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下架后以捣碎等破坏性方式彻底销毁。销毁情况应当如实记录,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督检查。
9、对购买临近保质期食品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且未超过保质期的,应按正常食品的投诉受理程序办理退换货手续。
第五篇:食品经营企业六项制度(新)xx公司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如下制度。
一、向有合法资格的食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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