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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新进人员招考管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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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单位新进人员招考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本县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招考聘用工作程序,更好地吸引和选拔优秀人员,改善事业单位人员队伍的学历、年龄、专业结构,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就本县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招考聘用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招聘原则 (一)必须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公开招考、择优聘用。 (二)必须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用人单位自主相结合的原则,规范统一,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三)必须坚持在编制限额内有计划招聘的原则。县级事业单位的人员招聘必须在县政府批准的用人计划内进行;乡镇事业单位的人员招聘必须在县人事局批准的用人计划内进行。 二、招聘条件 事业单位招聘的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岗位特殊需要,或特别优秀,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一般应具有本市常住户籍。需要从外省市引进的,应符合本市人才引进的条件。 (四)具备应聘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知识技能等条件。其中,应聘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对少数紧缺、特殊的专业岗位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乡镇事业单位招聘的人员,学历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经批准后适当放宽。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招聘程序 (一)编制招聘计划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空缺情况,编制年度招聘计划,招聘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编制、发布招考公告 用人单位根据招聘计划、招聘人员规定条件和岗位实际需要,编制招聘公告,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开发布。 (三)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用人单位按照公布的招聘条件,受理应聘人员的报名,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四)组织笔试、面试 1、笔试 笔试由全县统一组织,笔试科目以公共科目为主。 本县“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当年参加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的,在计算招聘笔试成绩时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按规定给予适当加分。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聘人员,经批准可免于笔试,直接进入面试或下一招录程序。 (1)医院招聘的医生、护士、医技人员和学校招聘的教师等专业对口的,或其他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态势的;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3)在储备期内年度考核合格的本县高层次储备人才。 2、面试 面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招聘人数1:3确定面试对象,并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五)体检 根据综合成绩(笔试占40%、面试占60%),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招聘人数的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参照公务员招录的体检标准,由各主管部门组织拟聘用人员到县级医院进行体检。 (六)考察 经体检合格的人员,各主管部门负责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对除全日制应届毕业生以外拟聘人员的学历(学位)进行验证。 (七)公示 对拟聘用人员情况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天。 四、报批程序 (一)由各主管部门向县人事局提出人员聘用申请。 (二)县人事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三)用人单位根据县人事局批复,按《XX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相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聘用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 五、纪律要求 为确保人员招聘工作体现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必须遵循以下工作纪律和要求。 (一)加强监督管理 县人事局应加强事业单位人员招考聘用的管理,协调、指导各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开展招聘工作。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本部门所属单位的招聘工作,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规定做好监督和违纪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实行公开招聘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严禁暗箱操作、违规操作。 (三)严格招聘纪律 凡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 1、应聘人员采取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应聘资格的; 2、应聘人员在考试、体检、考察过程中作弊的; 3、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招聘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4、事业单位违反规定擅自聘用人员的; 5、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及招聘工作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的; 6、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正常工作进行的。 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应聘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相应处分。 六、其他事项 (一)事业单位需要聘用本县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县级事业单位之间跨系统的人员流动或乡镇事业单位之间跨乡镇的人员流动、县级事业单位之间在本系统内人员的逆向流动,须经县人事局报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2、县级本系统内事业单位之间人员的平行流动、顺向流动以及乡镇内部事业单位之间工作人员的流动,须在流动后的当月向县人事局备案。 (二)事业单位聘用政策性安置人员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部分具有执法职能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事业单位的人员招录,按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 (四)本办法与上级政策规定如有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五)本办法自二○○九年一月起执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劳动人事局制订的县县级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招考录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崇府办发〔〕25号)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劳动人事局关于县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崇府办发〔〕24号)自行废止。 (六)本办法由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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