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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组织制度[最终定稿]
第一篇:党的组织制度基本内容
一、什么是党的组织制度
以党规党法形式固定下来的有关党的组织原则、组织机构、组织纪律以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总称。它是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力,实现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的组织制度,主要包括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的领导机构的选举制和任期制,党委会的集体领导和党委成员的分工负责制度,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制度,干部管理制度,党员管理制度,缴纳党费制度,党的纪律检查制度,党内状况调查统计制度,向上级请示报告制度,向党员及其代表报告工作的制度,等等。
“四个服从”是建立党内生活正常秩序,保证全党意志统一和行动一致的根本原则。按照新党章的规定,“四个服从”的基本内容为:
一是党员个人必须服从党的组织。这是因为,每个党员是党的一分子,只有个人服从组织,党才能形成统一的整体。如果党员个人不服从党的组织,不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各行其是,党的组织就会成为一盘散沙,就没有战斗力。一般来说,党组织的决定反映和集中了大多数党员的要求和意见,是正确的和比较正确的。服从组织的决定,就是服从大多数党员的意见。在某些时候,也会发生党员个人意见和党组织的意见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党员个人的意见可以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是,个人在行动上必须服从组织决定。
二是少数必须服从多数。党的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由于每个成员了解的情况不同,考虑问题的角度不一样,大家的意见可能不完全一致,这是正常的。在这种情况下,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及时作出决定,统一大家的思想和行动。少数人在自己的意见被否决之后,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但必须执行多数人所通过的决议,在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在作出决定的过程中,党组织要认真考虑少数人的意见。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的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三是下级组织必须服从上级组织。下级组织与上级组织之间,是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党的下级组织对于上级组织的指示、决定,必须坚决地执行,做到令行禁止。决不允许对上级指示搞实用主义,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指示、决定不适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向上级提出意见,但必须在上级组织同意后才能加以调整或改变。在紧急情况下,下级组织来不及请示上级组织而又必须马上作出决定时,可以边行动边报告,或事后报告,请求批准。
四是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我们党是由中央到地方到基层的各级党组织组成的整体,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它是全党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代表者,又是率领全党行动的最高司令部。全党服从中央,党才能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整体的利益。因此,全体党员和党的各级组织都必须紧密团结在党中央的周围,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一致。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二、为什么要执行党的组织制度
三、怎样执行党的组织制度
四、执行过程中的基本要求
党的组织制度是指对党的组织原则、组织机构和组织纪律用党规党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并要求所有党的组织和党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组织规程。
党的组织制度主要包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即民主集中制的根本组织原则、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的选举制度,党内议事规则等。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制度主要是指党员参加所在支部的党员大会、党小组会以及支部委员单独召开的民主生活会。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的组织制度的核心内容,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得如何,是关系党内政治生活是否正常的重大问题,也是关系国家振荡局势是否安定的重大问题。[1]《中国共产党章程》中明确规定:
第十条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第十一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十二条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第十四条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第十五条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第十六条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第十七条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党的组织制度是指对党的组织原则、组织机构和组织纪律用党规党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并要求所有党的组织和党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组织规程。
党的组织制度主要包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即民主集中制的根本组织原则、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的选举制度,党内议事规则等。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制度主要是指党员参加所在支部的党员大会、党小组会以及支部委员单独召开的民主生活会。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的组织制度的核心内容,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得如何,是关系党内政治生活是否正常的重大问题,也是关系国家正当局势是否安定的重大问题。党的组织制度主要包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即民主集中制;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的选举制度,党内议事规则等。党的组织制度是否完善,对于健全党内政治生活,发扬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提高党的领导能力和战斗力,关系极大。
第二篇:党的组织制度1科学发展观:就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2党的组织制度。党的组织制度是指对党的组织原则、组织机构和组织纪律用党规党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并要求所有党的组织和党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组织规程。
3党的组织制度。是指对党的组织原则、组织机构和组织纪律用党规党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并要求所有党的组织和党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组织规程。
4党的基本路线:.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概括起来就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5党章规定,共产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l)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8)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党章规定,共产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2)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3)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4)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5)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6)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7)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8)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6入党积极分子如何遵守党的纪律
必须反对和防止分散主义。全党服从中央,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首要条件,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根本保证。任何部门、任何下级组织和党员,对党的决定采取各行其是、各自为政的态度,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公开地或者变相地进行抵制,以至擅自推翻,都是严重违反党纪的行为。
必须按照党的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来处理个人问题,自觉地服从党组织对自己工作的分配,调动和安排。如果认为对自己的工作分配不适当,可以提出意见,但经过党组织考虑作出最后决定时,必须服从。
7要求入党的同志要履行哪些规定的入党手续
①要求入党的人,必须向党组织提出申请,一般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申请。
②在党组织准备发展其入党时,必须严肃认真,忠诚老实地填写(入党志愿书)。
③要有两名正式的党员负责介绍。
④接收新党员入党,必须经过党支部大会讨论,并做出决议。
⑤上级党组织在审批接收党员时,要召开委员会集体讨论审批。
⑥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要面向党旗进行宣誓。预备党员预备期一年。预备期满后,由所在党支部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并报上级党委审批。具备党员条件的,方可转为正式党员。
第三篇:党的组织生活会制度党的组织生活会制度
党的组织生活主要是指党的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党员大会和党课(即“三会一课”)等。按照党章要求,要切实坚持以下制度:
一、党员大会制度
1.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2.党员大会由支部书记主持召开。
3.党员大会的主要内容。听取和审查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讨论接受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评选优秀党员;讨论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和处置不合格的党员;选举支部委员会;选举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等。
4.党员大会的议题应事先通知党员。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对需要决议的事项,应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形成决议。
二、党支部委员会制度
1.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2.党支部委员会由支部书记、主持工作的支部委员主持。
3.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内容是。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研究支部工作计划和总结;讨论和研究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员教育工作;听取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的工作汇报,分析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讨论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对党员的奖惩。
4.党支部委员会要发扬民主,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对需要决议的事项,要经过广泛讨论形成决议,并做好记录。
三、党小组会制度
1.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次。
2.党小组会由党小组长主持。
3.党小组会的主要内容是。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研究落实措施;组织党员学习政治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讨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发展党员、预备党员的转正;评选优秀党员,讨论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开展以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的谈心活动。
4.党小组会要专人做好记录。
四、党课制度
每季度上一次党课。由党支部成员或聘请人员讲课。内容根据上级党组织部署和形势发展确定。
五、组织生活会制度
1、党员组织生活会每半年召开1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2、开会前要充分征求党内外人士的意见建议,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3、支部班子成员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组织生活会。
4、检查支部党员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坚持党性原则,密切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以及其他重要问题。
5、组织生活会要遵循“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实事求是地总结经验教训,通过交换意见、沟通思想、互相帮助,达到纠正缺点、错误,消除思想和工作上的分歧,增进团结,加强自身建设,增强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的目的。
第四篇:党的组织制度1党的组织生活会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提高党的战斗力,把党的各级组织的正常生活认真抓起来,特制定本规定。
一、党委工作方面:
第一条党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传达上级党委(党组)指示文件,研究当前重大问题,制定和部署政治工作计划,检查分析总结计划落实情况,处理党务其它有关工作。
第二条党委成员要抽出时间,集中学习。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指示、文件等。
第三条党委每年分析一次职工队伍的素质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使职工队伍的素质不断提高。
第四条党委每月由书记主持召开一次政工例会,听取、汇报情况,分析职工思想动态,部署和总结思想政治工作。
第五条党委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交换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六条党委成员实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既要参加党委民主生活会,又要按时参加所在党小组的组织活动,自觉接受党员同志监督。
第七条党委主要成员每季度给党员上一次党课。结合本局实际,有针对性地向党员进行党性、理想、纪律和先锋模范作用的教育。
二、党支部工作方面
第八条党支部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大会,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监督,讨论决定有关需要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布置下步工作。
第九条每月召开一次支委员,研究党务方面工作,讨论本单位有关生产行政方面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条党支部委员每月坚持一次学习制度,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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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上有有关文件规定,不断提高一班人的理论、政策、思想、工作水平。
第十一条支委会每半年研究一次党员发展工作和积极分子培养考查情况。
第十二条党支部每季度组织党员、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评议、考察、鉴定。预备党员每季度书面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学习情况。
第十三条党支部每半年召开一次群众座谈会,征求职工群众对支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党支部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小组长会议,传达上级指示,交流当好小组长的经验,检查和布置党小组工作。
第十五条支委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交流思想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十六条党支部每季度向党员上一次党课,可酌情吸收要求入党积极分子参加。
三、党小组工作方面
第十七条党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小组会,学习有关文件,严格组织生活。
第十八条党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汇报思想情况,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十九条党小组每季度对要求入党和积极分子进行一次培养考察,并认真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党内选举制度
党内选举制度是由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及《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所规定的选举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制度。它是保障党员正当行使选举权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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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民主的一项重要制度。
党章和准则等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都由选举产生。
党内选举,必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在选举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尊重选举人的意见,切实保障选举人的民主权利。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侯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选举人有了解侯选人情况、要求改变侯选人、不选任何一个侯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在选举过程中,绝不允许进行派别和非组织活动,绝不允许追查选票以及打击报复、虚报票数等违反党章的行为。对有破坏选举行为的人,轻者给予批评教育,重者要给予党纪处分。党内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和任命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不需要经过下级党委全会选举和通过。
党内选举有两种形式。第一,就选举人参与选举的形式而言,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直接选举就是由党员直接投票选举。间接选举就是按一定比例,先由党员选举出代表,再由代表投票进行选举。对党员人数比较少,党员之间彼此了解、情况熟悉的某些选举可采取直接选举的方式进行。对涉及党员人数比较多,范围比较大的某些选举则应采取间接选举的方式进行。第二,就侯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的多少而言,又可分为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两种。等额选举是指侯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择。差额选举是指侯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差额选举,既可以直接采用侯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侯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实行差额选举,有利于发扬党内民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选举权利。
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是指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促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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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党内生活制度,主要包括党员参加所在支部的党员大会和党小组会以及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等。
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严格机关党的组织生活,是加强对机关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一项组织措施,也是加强机关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不断提高机关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会的自觉性;(2)坚持机关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一般情况下,党小组会应每月召开一次,党支部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3)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4)不断提高机关党组织生活会的质量,会前要有准备,会议主题突出,每次会议都要有针对性地解决一两个实际问题;(5)上级党组织要经常检查督促机关组织生活会制度执行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机关党的组织生活会的形式和内容主要是:
1、党的组织生活会。指党员参加所在支部的党员大会和党小组会,总结工作,听取党员意见,讨论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党员学习文件,汇报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解决党内矛盾,分清原则是非,进行自我教育,发扬积极因素,克服消极因素。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党的组织生活会内容要紧紧围绕新时期党的总任务,密切结合本单位建设与改革的实际和党员的思想实际,讨论如何正确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怎样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怎样坚持党性原则等等。组织生活会的方式要生动活泼,讲求实效。
2、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指为了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解决自我矛盾,提高领导班子战斗力,由党员领导干部参加,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的会议。主要内容是检查领导班子和个人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方面的情况和问题;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方面的情况和问题;在工作、思想、学习、生活方面坚持党性原则,密切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加强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检查上次民主生活会所制定的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等。党员领导干部都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既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参加定期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前要由党委办事机构负责征求党内外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并如实转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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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本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要做好记录,并向上级党组织写出书面报告,同时附上民主生活会记录。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经强调思想性和原则性,以达到交流思想,统一认识,增强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集体领导制度
集体领导制度,又称党委制,是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机关党组织坚持集体领导,是防止个人专断和包揽党的事务、正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一个重要保证。实行机关党的集体领导,主要有以下基本要求:
第一,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凡是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重要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处理,有关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都必须经过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并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任何个人都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第二,党委集体作出的决定,每个领导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对集体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上级组织直至向中央报告。当自己意见被否决后,必须维护多数人通过的决议,除必要时可在下一次会议再提出外,不得在行为上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第三,集体领导必须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集体领导,并不是降低和否定个人的作用,每个领导成员都要以积极主动和负责的精神,大胆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切实抓好自己分管的工作。
第四,必须正确处理领导成员之间的关系。在党委会里,各委员之间、书记与委员之间都是平等的一员,只能平等地发表意见,讨论问题,不能把自己的意见摆在其他委员之上。在表决问题时,书记和每个委员都是“一人一票”。任何个人都没有最后决定问题或否定多数人通过的决议的权利。
三会一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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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一课制度是党支部的重要组织生活制度。“三会”:就是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一课”:就是按时上好党课。具体内容是:
1、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传达上级党组织的指示;支部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布置工作;讨论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吸收新党员,处分犯有错误的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选举新的支部委员会。
2、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讨论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的措施;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和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对党支部的重要工作任务作出安排。
3、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主要内容是学习党的文件;传达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向党员布置工作;了解党员思想情况和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组织党员联系思想、工作和学习实际,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酝酿讨论发展新党员。
4、上党课。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主要是对党员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针对一个时期党内的思想倾向,开展有关增强党性观念的教育;进行国内外形势和时事政策的教育。
三会一课制度,是经过长期实践总结出来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它对于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加强支部建设,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提高党员素质和党组织的战斗力,更好地完成党的各项任务,具有重要作用。机关党组织要根据不同的形势和任务赋予它不同的内容,做到制度化、经常化,形式上也要注意生动活泼,注重实效,避免流于形式。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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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党组织根据党员标准,通过党内民主生活和征求党外群众意见的方式对党员进行评价和鉴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觉接受党内外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进行一次,一般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
民主评议党员的目的是。通过对全体党员进行做新时期合格共产党员的教育,通过民主评议和组织考察,检查和评价每个党员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的实践中,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表彰优秀党员,清除腐败分子和处置不合格党员,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在新的历史时期,共产党员应当忠诚于共产主义事业,坚定不移地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而努力奋斗。按照这个总的要求,民主评议党员要着重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
1、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能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把实现现阶段的共同理想同脚踏实地地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为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3、是否站在改革的前列,维护改革的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4、是否切实地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纪、政纪、国法,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5、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在个人利益同党和人民的利益发生矛盾时,自觉地牺牲个人利益。
民主评议党员要在党委领导下,以支部为单位有步骤地进行。一般方法是:搞好教育;自我评价;民主评议;组织考察;表彰和处理。
民主评议党员,是对党员进行教育和管理、加强监督的重要措施,也是扶持和发扬党内的积极因素,克服消极因素,消除腐败分子和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的一种有效办法。机关各级党委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讨论研究,作出具体部署,及时进行督促检查,防止形式主义,保证民主评议党员收到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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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监督制度
机关党的监督制度是机关党内实施监督的形式、范围和程序的总称。党内监督的主要依据是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机关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机关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是否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起表率作用,自觉同党中央保持政治上的高度一致;(2)遵纪守法的情况。是否自觉执行党的决议,遵纪守法,做到令行禁止,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3)行使权力的情况。是否秉公办事,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4)发扬党内民主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是否虚心听取各方面意见,不独断专行,自觉纠正和防止命令主义和官僚主义的倾向;(5)履行党员权利和义务的情况。是否发挥了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改革和创新的精神,带领群众投身于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圆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
落实机关党的监督制度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管理,督促领导班子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督促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主要问题进行整改。
2、定期召开党员大会和干部会议,听取本部门党员行政负责人通报一个时期的主要工作情况,沟通领导干部和党员的联系。
3、不担任部、委、办、局行政领导职务的机关党委书记或专职副书记列席部(局)的有关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以便了解情况,协助行政领导做好工作。
4、机关党委对本部门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有责任提出意见。
5、纪检部门对党员违纪案件要认真查处,对有打击报复行为者要严格执行纪律。
贯彻执行党内监督制度,重要的是保障党员监督权利。对积极行命名监督权利,敢于揭露和检举某些组织和个人问题的党员,必须加以保护和支持,对他们所反映的问题,党组织要在核实或处理后作出负责的答复。对于那些压制、刁难、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或泄私愤、图报复及有意捏造事实诬陷、诽谤他人的,要严加追究,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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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制度
发展党员制度是指党组织接受新党员工作中的发展要求、发展方针、发展程序等有关规则的总称。发展党员工作是不断发展壮大党的队伍,经常吸收新鲜血液,保持党的活力和朝气,提高党的战斗力,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加强机关党建工作,必须重视加强机关发展党员的制度和工作。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要坚持积极慎重的方针和个别吸收的原则发展党员。所谓积极慎重,就是既要积极主动和经常地做好组织发展工作,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关心他们的成长进步,严格按照党员标准进行接收;同时又要适当控制数量,切实保证质量,绝不能把那些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到党内来。所谓个别吸收,就是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
发展党员工作要坚持做到经常化。新生力量的出现是源源不断的,党对这种力量的需要也是经常不断的。这是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发展党员工作必须适应这一规律,坚持经常化,既不能搞突击发展,也不能长期不发展。要不间断地把那些真正具备党员条件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来,这不仅是党的事业的需要,也是广大要求入党的先进分子的心愿。
机关各级党委及其主管部门要把发展党员工作提上议事日程,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和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在发展党员的工作中,要认真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做好对申请入党积极分子情况的了解审查和教育培养的工作。党支部要对每位申请入党同志的思想状况、现实表现、历史情况和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进行认真负责的了解审查,同时要通过各种形式对他们进行教育,让他们懂得党的基本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树立共产主义信念。对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入党前还要专门进行一段时间的集中培训。
2、坚持按党员标准发展党员。机关各级党组织一定要坚持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来发展党员,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管是什么情况,都不得吸收到党内来。要严格防止企图利用执政党的地位谋取私利或投机钻营的人混入党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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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格履行入党的审批手续。发展党员必须按照党章的规定,个人自愿申请,个别履行入党手续。支部大会讨论前,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支部大会讨论时要充分发扬民主,然后举手表决。上级党组织审批前,要派人同申请入党的同志谈话,进一步进行教育和考察,如具备党员条件并符合发展审批手续,方可批准。
4、做好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预备党员转正,要以符合党员标准为条件,不能降低要求。平时对预备党员要加强教育和考察,坚持用党员标准督促要求他们。预备期满后,要按时讨论转正。要防止平时对预备党员不教育、不考察,到期草率转正,或者随意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错误做法。
5、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对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都不予承认。对发展党员过程中违犯党纪的有关责任人要批评教育乃至给予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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