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院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一、我院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于12小时内向卫生局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院名称; (二)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五)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六)患方的要求;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
2、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立即向卫生局报告,由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逐级报告至卫生部。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院名称; (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三、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 (二)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三)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3、(四)医院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四、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我市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二)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三)双方当事人签定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四)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五)医院整改措施; (六)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五、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院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市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 (二)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执行计划或者执行情况; (三)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院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XX县区第二中医院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