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消防安全制度、责任制、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师生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现特制定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1、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3、教室、办公室、学生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4、学生聚集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
5、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由实验员负责保管,在室内必须有沙池、灭火器等。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实验时,教师必须在做实验前向学生讲清楚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6、图书馆、实验室、机房等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7、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8、加强用电安全检查,电工必须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9、严禁使用明火,禁止烧电炉、取暖设备;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准私自接用任何家用电器。
10、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消防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责任,确保师生安全,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做到“预防为主,责任落实,有备无患,临阵不慌”。特制定学校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
一、校长为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校内消防安全的检查督促,指挥调度;副校长具体分管。
二、学校的公共区域(除教室外)划分为12个区域,每一个区域都有具体责任人,负责该区域的消防安全及紧急施救。
三、各班主任及科任教师负责本班内的消防安全。教室有学生时,前后门不能上锁。
四、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学校内的消防设备和消防安全进行全面检查。每月一次,详细记录检查情况。检查成员有: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五、紧急情况时,科任教师要协助各班主任稳定学生情绪,维持秩序。
六、用电安全由电工负责。要经常对电器线路及用火用电的过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立即排除,对使用不当的当场纠正或报告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突发性事件报告制度
一、学校突发性事件的界定
学校突发事件主要是指师生在教育活动、学习过程中由于意外受到外界非常规的物理、化学和生物性有害因子以及人为因素的侵扰而引起的影响师生人体健康与安全的急性事件、学校财产被盗事件、学生校外意外死亡事件和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其他事件。主要包括:
1、火灾事故;
2、组织外出活动时的意外交通事故;
3、学校建设、校舍及学校设施设备引起的安全事故;
4、学校食堂供餐或其他食品、饮品引发的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
5、集体活动中或课间大量学生的相互挤压事故;
6、来自校内外的袭击、伤害性事件,学生失踪、绑架事件;
7、感染性或季节性、暴发性疾病,特别是非典型肺炎、禽流感、病毒性肝炎、麻疹、流感、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水痘、感染性腹泻等;
8、由各种原因发生的师生出走、自伤、自残、自虐、自杀事件;
9、学校财产被盗事件;
10、学生在非教学时间的校外意外死亡事件;
11、群体性上访事件;
12、在校学生刑事犯罪事件;
13、其它自然或人为的突发恶性事件。其中重特大事故界定为:
1、食物中毒30人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事件;
2、校舍及其它建筑物倒塌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事件;
3、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意外事故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事件;
4、饮用水污染引起发病30人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事件;
5、在一定时间段传染病发病30人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事件;
6、发生在非教学时间的校外溺水、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等导致一次死亡学生2名及以上的事件;
7、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二、突发性事件处理程序发生突发性事件时,学校应根据事件类型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并在2小时内向教管办、市教育局办公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性质、危险程度、师生伤亡情况、联系电话等。重大突发性事件发生时,学校在报送教育局办公室的同时,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公安、交警、卫生等部门通报。
办公室在接到突发性事件报告后,须立即向校长报告,由校长拟定初步意见。如果校长不在,则由副校长决定处理意见。
学校在报告突发性事件时,要填写“突发性事件报告单”,如遇紧急情况,可以在报告后及时补填,突发性事件处理完毕,学校要及时填写“突发性事件处理结果报告单”,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区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以及报告人、报告单位。事故现场情况、伤亡人数发生变化后,学校要及时进行补报。
学校重特大突发性事件发生后,有关具体的处理程序和要求按照《学校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篇: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枣园小学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根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文件及会议精神,我校已建立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并且完善了学校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学校发生一般事故,在事故发生后的1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原因、处理情况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发生师生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及社会安定、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在半小时内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将简要情况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在两小时内报告事故详细情况。以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针对校园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环节,学校认真分析具体情况,制定学生上操、放学等时段楼梯安全制度和停电应急预案。并实行校长为首的班子成员的带班、值日、值勤制度,要求必须做到凡是有学生在校,就要有教师管理和保护。做到定期组织检查门卫、值班等方面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督促学校建立严格的卫生保健制度,严格执行定期健康检查、卫生消毒及卫生保健登记制度。切实加强安全教育工作,是预防校园事故发生的有效手段。学校已将交通、消防、卫生、防雷、防震、防溺水等安全知识纳入专题教育之中,定期有针对性地开展紧急疏散、逃生自救等演练,以提高学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篇: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一、信息报告主体
按照应急管理工作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部门负责向县局、市处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信息。
各信息报告主体要指定专人为信息报告员,负责应急管理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汇报,并建立风险隐患报告激励机制。
二、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要求简明、准确,应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具体分为:
(一)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
(二)公路段领导作出重要批示或高度关注的事件信息;
(三)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事件信息;
(四)部门应急管理工作部署情况,结合实际,总结、探索推进应急管理工作的新方法、新经验和新做法信息;
(五)按照县局约稿要求报送的信息。
三、信息报告方式
(一)通过信息报送系统向县局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有条件的同时报告图像(图片)信息。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
(二)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要及时与镇应急管理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络,及时、主动、准确报告或通报有关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也应设专职信息报告人员,具体负责对信息进行收集、汇总、报告等。
(三)经验做法或总结材料的报告方式视情况确定。
(四)涉密信息的报送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四、信息报告时限
(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在半小时内如实向镇政府值班室和应急办电话报告,视情况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同时,要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
(二)有关法律法规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责任追究
县局应急办定期或不定期对公路段报告应急管理信息情况进行督查。对迟报、轻报、漏报、谎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篇: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银监办发〔2005〕54号2005年3月2日)
第一条为及时、妥善处置银监会系统、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大突发事件,切实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银监会办公厅负责银监会系统及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
第三条银监局负责所辖银监分局、监管办事处及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工作;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负责本系统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工作。
第四条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送标准:
(一)金融挤兑事件;
(二)聚众到银监会系统或银行业金融机构上访、请愿、静坐、示威,甚至冲击、围攻的事件;
(三)抢劫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诈骗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他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四)银监会系统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人以上(含1人),银行业金融机构3人以上(含3人)被绑架或被限制人身自由,叛逃、失踪或非正常死亡的事件;
(五)造成银监会系统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自然灾害;
(六)造成银监会系统及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数据、账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造成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系统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中断3小时以上,在涉及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中断6小时以上,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
(七)盗窃、出卖、泄漏或丢失涉密资料,可能影响金融稳定,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的事件;
(八)其他可能引发辖内、系统内系统性银行业风险或严重影响金融和社会稳定以及银监会认为事关重大,要求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及时报送的事件。
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涉及敏感人物的重大突发事件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第五条重大突发事件由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向银监会办公厅报送,原则上不越级报送,不直接向银监会领导及银监会其他部门报送。
第六条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应于接报后4小时内、事发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银监会,并随时关注事态发展,及时报送后续情况。
第七条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统一以《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形式(见附件),通过传真上报重大突发事件,涉密内容可以通过保密传真、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中办机要等方式上报。
第八条《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内容应要素齐全,应说明事件的起因、时间、地点、当前的情况、已采取的措施、事态发展预测、造成的影响等情况。有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应特别说明伤亡人数和损失金额;金融挤兑事件应特别说明参加挤兑的人数、被挤兑机构存取款变化、资产负债、头寸情况及风险蔓延情况;聚众上访、围攻事件应特别说明参与的人数、持续的时间、现场秩序情况和造成的影响;重要凭证、保密资料丢失或损毁及系统故障等事件,应特别说明可能引发的后果和拟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送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主要负责同志因特殊原因无法签发的,经主要负责同志授权,可由其他负责同志签发。
第十条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实行问责制。对违反本规定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重大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对银监会系统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可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适用于银监局及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原有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银监会办公厅负责解释。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略)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5年03月02日实施日期:2005年04月01日(中央法规)
第五篇:卫生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在校学生、幼儿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一旦发生卫生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早隔离,把事态和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特制定本校卫生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一、卫生突发事件的内容
1、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有3人(含3人)以上疑似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症状。
2、群体发热。一个教学班内有5人(含5人)以上发热37.5度以上症状。
3、法定传染病。有1人诊断为法定传染病。
4、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或其他卫生异常事件:
参照上述情况。
二、卫生突发事件上报的时间
凡发生上述卫生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打电话以口头形式上报教育局、卫生局有关部门,然后根据要求写出书面报告。
三、卫生突发事件应同时上报的部门
发生卫生突发事件同时上报的部门有。区教育局体卫科;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卫生突发事件上报的内容
1、卫生突发事件的人数、症状及第一例发生时间;
2、本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名称、责任人、地点和联系电话;(如:盒饭供应单位的名称、责任人、地点和联系电话)
3、目前状况和紧急处理措施;
4、报告时间和报告人。
五、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管理
1、救治病人。协助卫生机构救治患者、做好登录、通知家长。
2、配合调查。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3、控制事态。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它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4、保护现场。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必须停止供餐,保留造成或导致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5、必要时报告公安、工商等部门。
六、卫生突发事件的责任
单位或个人如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视情节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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