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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廉洁勤政责任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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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廉洁勤政责任制度 第三条追究责任的划分 (一)党组书记是局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个人责任。按照责任分工,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集体责任。领导班子集体作出不当或错误决定的,应由集体承担领导责任。其中主要领导和提议者要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四)直接领导责任。局领导、科室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并造成损失的,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五)主要领导责任。局领导、科室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对主管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强化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做到“廉洁从审,秉公执法”,树立良好的部门形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本责任制(以下简称《责任制》)。 第二条责任追究机构及追究原则 (一)责任追究机构及职责 成立廉洁勤政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任组长,党组副书记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为主任,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职责是: 1、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有关部署、决定和要求。 2、协助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3、对审计人员履行廉洁勤政责任情况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责任追究的原则 发生违规违纪问题,根据违规违纪事实,按照“实事求是,分级管理,过错原则”,对责任人进行追究,以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与主要领导责任,防止不追究和追究不到位。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追究: 1、审计人员未履行《审计执法责任制》规定的职责,发生《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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