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便民服务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制内容 代办员在履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制度,给国家、集体、群众、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办事超过规定时限,扯皮推诿、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受到群众投诉和上级批评的,由相关责任村和责任人承担行政和经济的责任的制度。 二、责任追究办法 对违反上述责任追究范围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工作过错、过失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1、承办人一次性告知不清楚,态度粗暴的; 2、承办人不一次性告知办事群众
2、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难的; 3、办事人手续齐全、符合规定,应及时办理而不办的; 4、一时不能办理,应告知办结时限而未告知清楚,使办事人有意见的; 5、工作中出现一般性差错的; 6、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办件任务,但能在第一次催办期限内完成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全镇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 1、业务水平低,办事能力差,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2、第二次催办后,仍未按催办要求完成任务的; 3、办件质量低,差错较多或出现严重差错,造成损失和较大影响的; 4、不执行有关代办制度,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 5、不文明服务,办事推诿,冷落、刁难办事群众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私自收取、截留、滞留、遗失公文或申办资料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2、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机密,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3、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差,多次受到投诉的; 4、不文明服务,态度特别恶劣、侮辱、打骂服务对象,严重影响党群、干群关系,损害干部形象的; 5、利用代办,乱收费、乱摊派以及“吃、拿、卡、要、报”等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的; 6、村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代办员发生违纪违规等行为熟视无睹,不作处理,甚至隐瞒、包庇、护短、说情的。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