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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问责管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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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问责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王台铺煤矿各单位和科室部门安全责任意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安全管理由事故追查型向超前预防型转变,由事故问责型向隐患问责制型转变,根据《晋城煤业集团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责任追究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隐患问责领导组:组长:矿长 党总支书记副组长:副矿级领导职责: 1、负责对事故隐患问责工作的全面领导、决策。 2、听取生产单位或业务科室就重大隐患的报告或说明,并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责任单位或业务科室第一责任人进行问责。 3、对责任单位提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处理意见做出指导或决策。4、对相关重大事故隐患或失职行为进行认定,并决定问责与否。 二、领导组下设重大隐患问责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安全检查科,主任由安全检查科科长兼。办公室职责: 1、负责向事故隐患责任单位下达《问责通知单》; 2、负责对安全工作失误或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第一责任人下达《问责通知单》;3、负责按本制度对责任单位或第一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4、负责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和落实。 三、事故隐患问责的内容及对象:1、发生各类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负责人; 2、由于失职造成的安全工作失误或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负责人及分管副职;3、重大事故隐患问责工作领导组认定需要进行问责的相关责任人员。 四、事故隐患问责内容及对象的认定标准: (一)、本制度所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是指在王台铺煤矿生产经营区域发生的可能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潜在危险或灾害,主要表现为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管理上的缺陷等。 (二)、本制度所指安全工作失误或事故隐患整改不力是:指由于工作漂浮,安全责任不落实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1、生产现场事故隐患出现第三次下卡的单位。2、事故防范措施不能及时落实的。 3、对会议精神不能及时传达、规程措施不能及时贯彻学习的。 五、问责程序: 1、问责办公室根据安全生产问责内容的认定标准,确定责任单位,下达《问责通知单》。2、接到《问责通知单》的单位第一责任人,于规定日期到规定地点接受问责。3、未按时到问责办公室接受问责的,推迟一天罚款500元。 六、责任追究: (一)、对单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责任追究。1、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作业现场要立即停产。 2、对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现场要进行“五定”(定项目、定措施、定时间、定责任人、定资金),并按“五定”要求进行停产整改。 3、对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单位,行政正职处以罚款1000元,对分管业务科室的行政正职处以罚款500元。 (二)、对工作失误或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责任追究: 对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及分管副职分别处以300元、500元的罚款。 七、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问责管理制度集团问责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问责情形…………………………………………………2第三章问责方式与适用…………………………………………3第四章问责权限和程序…………………………………………4第五章罚则………………………………………………………4第六章申诉………………………………………………………6第七章附则………………………………………………………6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全面管理,提升管理效能,强化工作责任制,促进中高层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渎职等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的管理体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问责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 1 总则 造成经济合同纠纷、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集团执行总裁为问责工作决定人,根据本制度规定,视具体情形,作出是否问责的决定。审计监察中心为问责工作执行机构(下称“问责执行机构”),调查、核实问责事实,提出问责意见并根据问责决定实施问责。 第四条依据本制度进行问责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公正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范围 第五条问责情形的具体运行 (一)决策严重失误或违反程序和权限规定决策的; (二)为完成经营考核指标弄虚作假、虚报数据,导致当期数据出现重大错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的; (四)因工作失职或管理不力,致使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者 2 连续(3次及以上)发生一般性安全、质量事故的; (五)因工作失职或管理不力,致使发生群体性、突发性、重大性事件,造成公司形象受到严重影响的,或对以上事件处理不及时、处臵不当,导致事态恶化的; (六)因工作失职、失误,致使公司受到上级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和监管部门处罚或批评的; (七)对特别重大事项或问题隐瞒不报或上报不及时的; (八)招投标活动出现内外勾结、串通招投标,被监督部门查处的; (九)出现员工多人罢工、辞职或上访的; (十)招录、任用、选拔人员失察、失误,致使一年内出现违规违纪违法等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十二)出现被公司辞退、开除等离职人员在集团及其所属公司较长时间内承揽业务未发现或者制止的; (十三)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数额较大的; (十四)本系统或本单位年度内出现3人次以上吃拿卡要违规行为或一人以上被司法机关处理的; (十五)在特定期间内,多次(3次及以上)出现相同或类似错误,屡教不改,被监督部门查处的; 3 (十六)严重违反有关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的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违反规定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 (十八)公司内部控制出现重大缺陷,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损的; (十九)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二十)挪用公司资金或将资金借贷给他人,或未经批准以公司信用、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十一)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二十一)其他违反公司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 第三章问责方式与适用 第六条问责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留用察看; (四)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六)其他方式 第七条对被问责人处以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问责形式之外,可同时附 4 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审计监察中心视情况进行具体确定。第八条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因素所致的; (二)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四章问责权限和程序 第十一条问责权限和程序 5 (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公司员工应当问责的线索,审计监察中心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公司管理权限向公司相关领导提出问责建议; (二)公司相关领导可以根据审计监察中心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三)公司相关领导作出问责决定后,由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审计监察中心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五章罚则 第十二条对管理不善、违规违法行为按其给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分为轻微、轻度、中度、严重、重大、特别重大五个等级。按经济损失大小划分如下: (一)涉及金额在人民币500元(含)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为轻微违规行为; (二)涉及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含)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为轻度违规行为; (三)涉及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含)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为中度违规行为; (四)涉及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为严重违规行为; (五)涉及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20万以下的,为重大违规行为; (六)涉及金额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为特别重大违规行为。 6 第十三条 经济损失处罚标准 (一)涉及经济损失的,根据事故大小、情节轻重,除赔偿经济损失之外,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轻微违规行为,按损失金额35%的比例处罚; 2、轻度违规行为,按损失金额30%的比例处罚; 3、中度违规行为,按损失金额25%的比例处罚; 4、严重违规行为,按损失金额20%的比例处罚; 5、重大违规行为,按损失金额15%的比例处罚; 6、特别重大违规行为,按损失金额10%的比例处罚。属轻度以上违规行为的,实行分段处罚。 原则上罚金由员工自行缴纳到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如果逾期或拒绝缴纳则由公司组织人事中心负责从员工收入中扣除,对当月不能全部处罚的部分,由组织人事中心负责逐月从员工月收入中扣除,当年至发年终奖仍未扣完者,可从年终奖中扣除。 (二)员工及相关领导处罚标准: 1、属轻微和轻度违规行为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2、属中度或较大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全责,主管跟罚5%,部门负责人跟罚5%。部门未设主管的,由部门负责人跟罚10%。 3、属重大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全责,主管跟罚5%,部门负责人跟罚5%。 4、属特别重大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全责,主管跟罚5%,部门负责人跟罚5%,部门分管领导跟罚5%。 第六章申诉 第十四条 被处罚人对审计监察中心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审计监察中心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书面 7 申诉的视为认可审计监察中心的处罚决定。 第十五条对审计监察中心处罚决定不服的申诉,审计监察中心应组织进行复议,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审计监察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议结论。 第十六条在复审、复核部门未做出改变原处罚决定以前,仍按原处罚决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上述法律法规有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审计监察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集团审计监察中心 2017-8-1 8 第三篇: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问责制度武威第二十三中学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问责制度 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切实抓好安全工作,根除安全隐患,特制订本制度。 一、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1.全体教师实行“一岗双责”制度,每个教师对自己工作区域的安全负责。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制。 2.建立学校安全隐患台账,是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均衡教育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构建和谐平安校园的重要内容。其目的在于从制度上保证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部门责任的落实,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跟踪问效和责任追究,有计划、有步骤地消除学校安全隐患,有效防止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推动学校和谐、持续、健康发展。 3.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安排专人排查;各排查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警惕性和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按有关安全规章及学校规定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责任目标。 4.学校安全管理台账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有人员机构、检查资料、管理制度、工作措施、文件、会议纪要、整治报告单和整改通知书等构成。 5.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一般应安排排查以下部位,并明确排查责任人: (1)校舍安全隐患排查;(2)食物、饮用水安全检查;(3)用电及消防安全隐患排查;(4)体育器材安全隐患排查;(5)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6)各功能室安全隐患排查; (7)其他安全隐患排查(栏杆、书架及其他公共设施)。 6.排查责任人在排查时要认真仔细,不能有任何疏漏,有隐患没有排查的一律视为渎职,一律问责。 7.排查责任人在排查时要作好记录,有险情隐患应及时向校长汇报。自己可以处理的应及时消除隐患,不能应急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方案,交由学校讨论解决。重大险情学校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8.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维护保养设施设备。向广大师生告知危害因素、危险状况,在安全隐患部位及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9.学校对排查出来的各类安全隐患要进行登记,建立台账,并制定隐患和不稳定因素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时间,严格落实“五个一”包靠工作制度(即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及时进行整改。如有重大安全隐患不能解决或整改有困难的,要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二、问责制度1.总则 为确保全校师生安全,增强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明确岗位责任,提高管理能力。 2.问责对象 各岗位、各功能室、各处室人员。 3.问责范围 学校安全事故。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出现有错行为造成安全事故的,依照本办法实施问责。 4.问责原则 (1)公正公平的原则。学校任何人一旦出现失职行为,都要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实施问责。 (2)重点问责的原则。在全面实施问责的基础上,把问责重点放在直接责任人上。 (3)问责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问责与促进工作之间的关系,通过强化问责达到改进工作和促进工作的目的。 (4)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强化问责和实行绩效奖惩的同时,进一步重视相关培训和事前防范。 5.问责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履行岗位职责义务的;不执行学校有关决定、决议的;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2)办事拖拉、推诿。不按规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没有及时排查出安全隐患;或排查出了安全隐患没有及时上报、整改;或暂时没办法整改但没有采取防范措施的。 (3)不求进取、平庸无为。缺乏创新精神,因循守旧、不思进取的;对重要工作消极对待,讨价还价,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进程的;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了解情况,不认真解决的;不干实事,不谋实效,实干精神差,工作无起色,学生和家长意见较大的。 6.问责方式 按以下方式进行问责。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 (3)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报学校行政会议研究问责。 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可免予问责。 7.问责程序 经初步核实,如反映情况存在,则由相关处室提出书面建议,按管理权限启动问责程序,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写出书面调查报告。调查终结后,作出问责决定。被问责的责任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学校提出申诉。 第四篇: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试行)文章标题: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试行)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规范事故处理,按照“四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领 导者的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领导干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未落实安全职责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中安全生产事故是指人身伤亡及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其它事故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机关,所属各二级单位,各局属经济实体及管理局、有限公司管理的合资公司。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并造成事故的,应对领导者进行责任追究: 1、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2、违反国家、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和集团公司及油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的; 3、违反集团公司及油田有关新建及改扩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的; 4、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5、未按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落实安全教育及岗位技术培训的。 第六条行政责任追究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七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对发生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油田相关领导、相关部门领导按国家和中石化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下的事故,或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爆炸事故,对发生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职处分。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降职处分。在6个月以内发生两次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参照重大事故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副科级以上干部不允许驾驶油田车辆,因驾驶油田车辆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按照先撤职后处理的原则,一切责任自负。对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分别给予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条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对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一条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胜利石油管理局党委、胜利石油管理局和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对所属二级单位、局属经济实体、管理局和有限公司管理的合资公司、机关部门的领导进行责任追究;由二级单位对本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三级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并上报胜利石油管理局安全环保处审查备案。责任追究程序执行集团公司原有规定。 第十二条监察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胜利石油管理局党委、胜利石油管理局和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的责任追究进行监察。 第十三条各二级单位,各局属经济实体及管理局、有限公司管理的合资公司应依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胜利石油管理局和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安全环保处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关于《胜利石油管理局党委、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试行)》有关条文的解释 关于《胜利石油管理局党委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试行)》有关条文的解释 为正确理解贯彻执行《胜利石油管理局党委、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试行)》,现对制度中的有关条文解释如下: 一、本《制度》只是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以下简称事故)负领导责任者的行政责任追究作了相应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党内责任追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制度一并同时执行。 二、本《制度》第三条中“其它事故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是指按照“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理念,结合石油石化企业“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的行业特点,《制度》主要追究人身伤亡和火灾爆炸事故的领导责任,其它事故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其它事故包括 交通事故(含道路、铁路及水上交通事故)、建设工程事故、民用爆炸物品事故、放射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及其它安全事故等。 三、本《制度》第 七、 八、九条中“发生事故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指按胜利石油管理局党委、胜利石油管理局和胜利油田有限公司目前的管理体制中,所属各二级单位、局属经济 实体及管理局、有限公司管理的合资公司的厂长、经理、党委书记等处级单位的党政一把手。 四、对本《制度》第 七、 八、九条解释如下: 1、死亡人数指凡是由本单位违规而造成的责任事故中的死亡人数。 2、重大事故,是指发生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在1000万元以上的火灾爆炸事故,或其它性质严重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事故。 3、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2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在1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火灾爆炸事故,或者其它性质严重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4、本《制度》及《条文解释》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 第五篇:质量管理问责制度质量管理问责制度 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强化医院管理,进一步提高业务、行政、后勤管理水平,促进医职人员恪尽职守、依法行医,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岗位问责制 第一条管理岗位问责制。是对医院各类管理岗位相关负责人,主要包括领导、主管领导、直接负责人等,在所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导致影响医院管理质量、医疗质量、护理质量,损害患者合法权利,给医院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进行岗位管理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二条管理岗位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管理岗位责任: 1、不认真执行院部、院党委的有关文件规定、决策和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决定的事项、影响政令通畅,对科室(部门)管理不力,工作不务实,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的。 2、重要工作违反决策程序,主管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3、在行政工作中,不按照规定或超越权限违规办理或对符合规定不予办理的;对职工的合理化建议、普遍性意见不认真研究、答复、处理造成工作损失的。 4、管理不严,对下属部门或人员管理监督不力,导致其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医疗事故、引发医疗纠纷事故后果严重、发生不正之风造成恶劣影响的。 5、虚报、假报、迟报、漏报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6、在抵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置重特大事故以及在防治重大疫情中未按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有效处理,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7、违反医德规范,服务态度恶劣,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违反行业“八不准”纪律,在医疗服务和医药购销中存在不正之风的; 在诊疗过程中出具虚假的报告、诊断及伤、病、残证明等;工作不合作,互相推诿,影响正常业务开展;闹不团结,互相诋毁,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违反,私自到院外参加诊疗活动的。 8、违反的规定,不履行医院向社会承诺,造成严重后果。 9、不严格执行、、不认真执行医院会计核算、内部会计稽核制度,致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失于监控的。 对于医院重大投资的医疗经营活动跟踪监督措施不落实,造成经济损失的。 违反物价政策,不执行,严重损害病人利益,造成医院经济损失,在社会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10、其他应追究管理岗位的行为。 第三条病人及家属投诉、职工检举、反应工作考核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的应进行管理岗位问责行为。由院纪委,人事科调查核实并对管理岗位问责对象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追究问责对象管理岗位责任时,应当区别初犯、重犯、屡犯及责任轻重等情况,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求人”的政策。根据管理过错事实和职责情况,准确界定相关人员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依法对直接负责人、直接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处理。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诫勉谈话、绩效考核扣分、书面告诫、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纪律处分、责令辞去领导职务、调整工作岗位、建议免职或辞退等。 第五条被问责的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不配合、干扰、阻碍对其管理岗位过错行为进行调查; 2、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第六条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问责行为,且责任人认错态度好并能认真整改的,可免于问责;对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结果的,可不予问责。 第七条问责工作由党负责执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第24页 共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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