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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研究比较法视野下的法律援助规章制度改革与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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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比较法研究【比较法视野下的法律援助制度改革与完善】 摘要。律师作为专业性法律执业者,为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但是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律师在法律援助中的作用发挥还受到很多限制。律师在法律援助中的职业趋向仍不明显,职业动力缺乏。针对这些问题,除了完善相关立法、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的财政投入、转变律师的职业理念外。更为必要和紧迫的是以法律援助服务的国际经验为基础,研究落实一系列的具体改进与激励措施,实现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路径优化。 关键词:律师;法律援助;职业趋向;路径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4-0259-02 法律援助制度的系

2、统构建,需要制度、政策、政府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多重配合,在这一过程中,律师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为律师的职业特点和职业身份,决定了其必然成为法律援助实践的主体和法律援助创新的主体,如何进行良好的职业规划,树立科学的执业理念,实现高效地法律服务,不但影响着律师职业的演进,而且直接制约中国法治进程。 一、律师法律援助职业趋向的价值界定与国际比较 1.律师在法律援助中的主体地位无可替代。律师法律援助主体地位是法律所决定的。中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对律师在公诉人出庭公诉案件中的三种情况应给予法律上的援助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在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中也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支持

3、律师行使辩护职能所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为其提供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及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等方面的便利条件等。可见律师作为法律援助的主体地位是法律所决定并赋予的。同时,律师作为当代法治社会中公平正义与人权保障的重要标志,具有维护社会成员个体利益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双重职能。在针锋相对的诉讼过程中,律师的介入,更是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对完善国家的司法制度,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以上职业使命的顺利实现,必然要求肯定和加强律师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和职业的独立性,也由此奠定了法律援助是律师执业的一个重要方向。 2.律师在法律援助中职业趋向的专业化。在中

4、国目前的法律援助制度中,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职业视角,更多的是出于一种义务而非主动性的职业选择。在统计调查数据和案件分类上,将法律援助工作作为职业方向,还没有进入律师职业选择的主流视角。在欧美发达国家的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选择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向就是从事专业的法律援助工作,将法律援助作为专业性的职业方向。英国作为世界上最早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国家,对欧美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具有典型的代表意义。 英国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的提供者主体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与法律服务委员会签订法律服务合约的律师事务所,这类主体承担了法律援助中的大部分工作。特别是在接近正义法施行后,将全新的法律援助合同引入了英国法律援助

5、体制中,以便于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活动,保证服务质量。只有通过法律服务委员会质量认定,并与之签订法律援助合同的律师事务所,才能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服务1。通过这一做法,从政府层面到律所层面,对法律援助服务的重视和投入,就使很多律师将法律援助作为职业方向,成为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因为在成为专业性法律援助律师后,不但在经济利益上能够得到保障,其职业价值也得到了肯定与尊重。第二类,是法律服务委员会直接雇佣的公设辩护人,也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服务委员会同样会对公设辩护人进行严格质量控制,设定一定的质量保证标准,并且要求其受法律服务委员会规定的行为规则的制约,以帮助其提供合格的法律援助服务。这一法

6、律援助服务形式的存在,也使得这一类律师会将法律援助作为职业趋向2。与法律援助委员会对法律援助案件的高标准、高质量要求相对应的,是其同样为法律援助服务提供了高薪酬,法律援助服务不再是免费和低报酬的代名词,运用市场的经济手段来引导律师将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其职业专项。 参照英国经验可以发现,律师在将法律援助服务作为职业趋向时,受到两个重要因素的影响,一个是对律师职业价值的判定与尊重,另一个便是具有法律援助服务的良好外部环境。只要具备以上两方面条件,必然会吸引越来越多的职业律师投身到法律援助服务中,进而实现法律援助服务的专业化。 二、法律援助服务的职业化发展与路径优化 法制社会的深入发展,要求法律援助事

7、业在广度与质量上的突破,随着中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中国的法律援助事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实现律师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的路径优化: 1.逐步完善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律师从事法律援助服务提供立法依据。欧美发达国家的法律援助工作之所以能得到比较快速的发展,与这些国家非常注重制定并不断修改有关法律援助的立法密切相关。必须通过一系列的立法,明确了政府所承担的法律援助义务。阐明了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和职责、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条件、程序及资金来源,使法律援助活动更加符合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法治精神的内在需要。 2.适度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为律师从事法律援助服务提供职业空间。较之英美发达国家,中国以

8、各地方政府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作为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显得门槛过高,再加上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限制,使真正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家庭和人口数在全国家庭数和人口数中所占比例较低,这就使得法律援助案件没有能够形成规模化效应,制约了律师的执业动力与职业热情。因此,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应适当调高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使更多的社会成员受惠于法律援助,并提高法律援助律师的职业空间与范围。 3.进一步明确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和职责,为律师从事法律援助服务提供机构保障。西方发达国家从建立和发展法律援助开始,一直十分强调政府对法律援助的责任,设立专门的机构从事法律援助工作。而中国各地已经建立起来的法律援助机构除了一小部分属于政府行政机构外,大多为财政拨款的仅具有事业性质的单位。这些机构不仅性质不一,法律地位也不明确,这种状况不利于体现政府对法律援助所应承担的责任。为了彻底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应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和职责,明确其法律地位,使现有法律援助机构能够更好地代表各级政府行使法律援助职能,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职责,为律师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政策支持。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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