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企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精选合集 第一篇:食品企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保健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范围:适应于本店全体员工 二、目的。明确保健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要求和标准,严格健康管理制度,保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 三、责任和职责。员工健康管理由公司行政办公室和销售部等部门共同管理,行政办公室主要负责员工健康教育、体检、健康证办理等工作;销售部及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本部门员工的日常卫生管理。 四、管理制度: 1、保健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通过检查,身体健康且取得健康证的员工方可继续上岗,否则,按照相关规定辞工或调整。对新聘用的员工一律要求要通过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聘用,否则,不得聘
2、用。 2、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学习保健食品卫生知识和保健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掌握有关保健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定期加强对员工进行卫生知识学习和培训。 3凡患有痢疾、伤寒、肝炎、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有碍保健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和接触保健食品销售和管理工作。 4、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痊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建立严格完整的员工健康档案。 第二篇: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食品质量,创造一个有利食品质量管理的优良的工作环境,保证员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制定依据 根据中
3、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3、内容 3.1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2员工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参加工作。 3.3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工作。 3.4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悬挂营业场所内,以备检查。 3.5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晰无效。 安全自检自查报告制度 1、目的 为加强
4、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销售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3、内容 3.1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3.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坚持落实,每天检查各岗位的卫生状况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做好登记, 3.3,每日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公司员工负责每日组织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3.4,每次检查都必须有记录, 3.5,发现问题应有人跟踪改正, 3.6检查内容应包括食品存储,销售过程,陈列的各种防护设备设施,
5、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周边环境卫生, 3.7,对损坏的卫生设备设施工具,应有维修记录,确保正常运转3.8,各类检查记录必须完整齐全并存档 进货查验制度 1.目的 为了履行经营者产品质量法定责任和义务,加强产品质量管理。 2.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33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制定本制度。 3.内容 3.1购进食品时应查验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证明票证,并对票证分类建档备案,需要查验和索取的票据具有体内容,由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作出规定, 3.2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
6、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3.2.1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3.2.2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3.2.3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3.2.4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产品使用期,保质期)和失效日期 3.2.5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3.3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3.4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
7、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3.5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应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或误导宣传的内容。 3.6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三篇。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持健康证上岗;新员工必须体检、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按照岗位分类存档,到期前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健康证明在有效期内。 三、从业人员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
8、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主动报告,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实行每日岗前健康检查制度,每日上岗前由班组长逐一检查每个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健康状况,并详细记录。 五、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操作人员还需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六、上岗操作前应洗手,操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应该经常用75%酒精擦手进
9、行消毒。 七、自觉接受企业内部的健康晨检制度;并熟记本岗位卫生知识及应知应会的内容。 八、入厕前必须换下工服,出厕后必须洗净双手、重新换上工作服方可进入食品操作场所。 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处罚规定第二条所称“国家机关”包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属常设工作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属常设工作机构; .国务院所属各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各机关; .各级司法机关。 第三条处罚规定第二条所称“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 .国家投资兴办的企业; .全民所
10、有制企业之间的联营企业; .全民所有制企业投资兴办的企业;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投资兴办的企业; .财产归全民所有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处罚规定第二条所称“事业单位”包括: .实行全额、差额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全民所有制企业兴办的事业单位; .财产归全民所有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五条处罚规定第二条所称“由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包括: .各级政党组织; .各级政协组织; .各级工会组织; .各级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 .各级妇女联合会组织; .其他社会团体。 第六条处罚规定所称“财政法规”包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财政的法律; .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财政的行政法规; .
11、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发布的有关财政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财政的规定; .财政部及其授权部门为了贯彻法律、行政法规,单独发布或与国务院其它部、委联合发布的财政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了贯彻法律、行政法规、全国性规章,发布的财政规章。 第七条依照处罚规定予以处罚的行为,应当是违反财政法规未构成犯罪,或者虽构成犯罪,但依法未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同时,有关法规对于该行为没有作出处罚规定的。 第八条处罚规定第四条所称“直接责任人员”包括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决定者和直接执行者。 第九条处罚规定所
12、称罚款相当的“基本工资”,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标准工资,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区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地区工资补贴。 第十条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一项所称应予没收的“非法所得”包括: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的公共财物; .违反规定将全民所有的财产转让给集体进行经营所获得的收入; .弄虚作假所骗取的奖金、实物和骗得提级、提职后增加的工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的钱物; .滥涨价,滥收费所攫取的收入; .依法应予没收的其他非法所得。 第十一条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二项所称应予收缴的“应当上交的收入”包括: .隐瞒、截留的税金和应当上交的利润
13、; .非法减免的税收; .依法应当上交的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三项所称应予追还的“被侵占、挪用的资金”包括: .虚报冒领、骗取的拨款或者补贴; .违反规定动用的国库款项; .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的生产性资金; .挪用或者克扣支前、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教育等专项资金和物资; .转让给集体的全民所有的财产; .划转为预算外资金的预算内资金; .依法应予追还的被侵占、挪用的其他资金。 第十三条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冲转有关帐目”是指: .挤占成本的,应如数冲减成本; .挪用生产发展基金的,应如数补充生产发展基金; .挪用专项资金的,应如数补充被挪用的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处罚规定第六
14、条所称“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的行为,包括: .挤占和虚列成本; .乱列营业外支出; .隐瞒销售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向减税、免税单位转移产品和收入; .隐瞒、截留或者动用代征、代扣、代交的税金; .隐瞒、截留、坐支应上交的款项; .用其他手段隐瞒、截留应上交的收入。 第十五条处罚规定第六条所称“其它财政收入”包括: .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罚没收入; .应交财政的其它收入。 第十六条处罚规定第七条所称“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行为,包括: .虚报预算支出,骗取财政拨款; .虚报产量、销量或者亏损,骗取亏损补贴; .虚报人员编制,骗取行政、事业经
15、费; .其他虚报冒领、骗取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行为。 第十七条处罚规定第八条所称“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收”的行为,包 第四篇: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凡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岗前卫生知识、业务技能培训,合格者并持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和有关卫生法律、
16、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 四、新上岗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上岗前进行相关的食品知识、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 五、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不能佩带首饰、假发、假睫毛、假指甲、戒指、喷洒香水、化妆、涂抹指甲油;离开工作岗位时,更换下工作服,不得将工作服穿离工作岗位;工作服及工作帽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干净无污垢。 六、上班时不能在工作岗位上嚼口香糖、进食、及烟,私人物品、食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 七、必须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常洗澡、换衣、修剪指甲、洗发,做到个人仪表整洁。 八、符合国家、省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篇:食品从业
17、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持健康证上岗;新员工必须体检、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按照岗位分类存档,到期前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健康证明在有效期内。 三、从业人员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主动报告,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实行每日岗前健康检查制度,每日上岗前由班组长逐一检查每个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健康状况,并详细记录。 五、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操作人员还需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 六、上岗操作前应洗手,操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应该经常用75%酒精擦手进行消毒。 七、自觉接受企业内部的健康晨检制度;并熟记本岗位卫生知识及应知应会的内容。 八、入厕前必须换下工作服,出厕后必须洗净双手、重新换上工作服方可进入食品操作场所。第13页 共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