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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报废车辆管理规章制度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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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临近报废车辆管理制度 罗源华威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车辆报废管理制度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另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营运车辆使用年限 根据《汽车报废标准》(国经贸经[1997]456号)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营运车辆行驶里程 根据《汽车报废标准》(国经贸经[1997]456号)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报废规定: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1、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2、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3、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出国家定型车出厂规定标准值百分之十五的; 4、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 5、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出租车,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一条规定年限的一半。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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