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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县级代发工作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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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工资县级代发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乡镇工资发放保障机制,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管理依照《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改革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发放办法,形成“县级代发、专户储存、银行支付”的工资发放新机制,建立“乡镇提报人员,人事局审核确认,财政局统一代发”的工资管理模式。 第四条实行县级代发乡镇工资后,现行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乡镇现有既得利益、资金列支方式、工资管理权限等不发生变化。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包括乡镇行政事业在编在岗人员(不含乡镇卫生院人员),不包括离退休人员。 第六条各乡镇设置的工资专户全部取消,由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设立工资专户,工资专户实行封闭运行,专户内资金只能用于工资发放。 第七条工资专户资金主要包括县财政对各乡镇的转移支付资金、各乡镇的税收返还等。 第八条实行工资代发后,乡镇应将工资发放人员明细表于每月15日前报县人事局审核确认后送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转工资发放代理银行。 第九条将每月25日确定为乡镇工资发放日。每月工资发放日前,县财政及各乡镇分别按核定的发放工资所需资金数额拨付到县财政局开设的工资专户,由代理银行及时将工资划拨到个人工资账户。县财政局国库科及乡镇根据人事局核定的月工资数额进行账务处理,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由县财政局统一转缴有关部门。各乡镇应扣发的款项由县财政局返还有关乡镇。 第十条为保证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各乡镇应按县财政局核定的资金数额,于每月25日前上缴到县财政局工资专户。两个月不上缴工资款项的,停发该乡镇工资,由此造成工资拖欠的,由各乡镇自行负责。对工资上缴及发放情况实行一月一通报。 第十一条乡镇工资款项未按时上缴的,暂停该乡镇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及往来款项的审核与拨付。 第十二条将乡镇工资发放情况纳入乡镇经济工作目标考核,建立起乡镇工资发放长效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现阶段乡镇工资县级代发,随着我县乡镇财政建设的不断加强,乡镇工资管理发放办法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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