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制度
目前,我县执行的是:“四项制度,两项政策”
四项制度-----①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③“少生快富”工程(包括:国家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和自治区少生快富工程即条例规定的农牧民领取《光荣证》家庭一次性奖励政策);④南疆三地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①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②本人及配偶曾经生育且在1973以后没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③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④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由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720元,直至亡故为止。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对象基本条件-----持有新疆行政区域内居民户口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
②农村居民女方年满45周岁,城镇居民女方年满49周岁;③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④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
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农牧民特别扶助对象年满60周岁后,不再重复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范围。
三、“少生快富”工程
(一)国家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
目标人群基本条件-----①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
1条例》规定,符合普遍允许生育三个孩子政策的夫妻,即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的少数民族夫妻。成建制转为非农业户口,但计划生育政策仍然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夫妻,可以纳入工程实施范围;②自愿少生一个子女或两个子女,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结扎、上环、皮埋)。③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含49岁)。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按政策规定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而自愿少生两个子女,并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的夫妻;已离婚、丧偶,现有两个子女已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或现有一个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年龄在40至49周岁的农村少数民族女性也可纳入奖励范围
奖励标准-----对自愿申请参加少生快富工程、符合条件的项目户,每对夫妻一次性奖励不少于3000元。
(二)自治区少生快富工程
未纳入国家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或南疆三地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的农牧民家庭,包括以下情况:
①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汉族农牧民家庭;②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但女方年龄超过49周岁以上的少数民族农牧民家庭;③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离婚、丧偶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汉族农牧民家庭;④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现离婚、丧偶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少数民族农牧民家庭。
奖励标准-----符合条件①②或③④中的丧偶家庭一次性奖励3000元,符合条件③④中的离婚家庭一次性奖励1500元。
四、边境县、贫困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
基本条件-----①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②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三孩生育政策的农村少数民族夫妻;③按生育政策自愿少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或自愿少生育两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④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⑤自愿采取一项长效节育措施;⑥已有两个子女并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或现有一个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离婚、丧偶且年龄在40至49周岁的农村少数民族女性也可纳入特殊奖励范围。
纳入边境县、贫困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的对象,不能再
2纳入少生快富工程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范围
奖励标准-----符合边境县、贫困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的对象,确认当年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金(丧偶的确认当年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金;离婚的确认当年给予一次性1500元奖励金);从第二年起,按每人每年72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金。
两项政策-----①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子女报考区内普通高校和内地新疆高中班及区内初中班加分政策;②农牧区领取《光荣证》家庭参加合作医疗后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享受高于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一般参合家庭补偿比例5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
一、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子女报考区内普通高校和内地新疆高中班及区内初中班加分政策
凡申请报考区内普通高校和内地新疆高中班及区内初中班加分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本人及父母均为“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户口”;
②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领取计划生育《光荣证》;
③2007年1月1日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家庭,其子女不享受加分政策。
④报考内地新疆高中班及区内初中班的报名学生户口性质按照当年自治区内地新疆高中班、区内初中班招生工作规定中“户籍条件”予以界定
加分分值-----报考内地新疆高中班及区内初中班的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的子女,在考试总分上加5分区;报考区内普通高校的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的子女,加10分。
二、农牧区领取《光荣证》家庭参加合作医疗后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享受高于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一般参合家庭补偿比例5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对农牧区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参加合作医疗后,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比一般参合家庭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人口和计划生育应知应会知识
1、一法三规一条例一决定:
3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9.1施行,7章47条)三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10.1施行,6章42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10.1施行,25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9.1施行,15条)一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1.1执行)(2006.5.25修改,2006.5.31执行)
一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2006年12月17日颁布实施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是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共25条。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暂行办法》是2008年5月5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4、“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包括“关爱女孩”)的主题:2006年主题---关爱女孩与社会性别平等;2007年主题---人口素质与独生子女教育;2008年主题---婚育道德与家庭幸福;2009年主题---生殖健康与生命质量;2010年主题---生育文明与和谐社会。
5、新时期宣传教育工作的“五大任务”即。建设新型生育文化,促进生育文明;开展关爱女孩行动,促进社会性别平等;加强独生子女教育,提高人口素质;普及生殖健康知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倡导健康生活方式,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6、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长效机制。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①我区的生育政策。城镇汉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汉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
②晚婚晚育年龄。汉族公民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少数民族公民男年满23周岁,女年满21周岁初婚的为晚婚。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后初次生育的为晚育。
8、计划生育“三为主”方针: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和经常性工作为主
9、计划生育“三结合”:与计划生育家庭生产结合、生活结合、生育结合
10、计划生育“三关爱”:人性关爱、人情关爱和人文关爱
11、计生协会的五项职能: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
12、协会会员的“三员”作用:政策法规的宣传员、邻里矛盾纠纷的调解员、为群众排忧解难的服务员
13、计生协会的“三自作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二篇: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xxxxx县人民政府
关于奖励招商引资与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
(试
行)
根据中共市委xxx办公厅、x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检委等六部门《关于对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实施鼓励和保护的若干规定》(xxx办发【200xx】
xxx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拓展招商引资渠道,鼓励全社会参与招商引资,鼓励县内企业项目建设,创新制度机制,本着奖大不奖小、奖实不奖虚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奖励政策。
第一条奖励项目范围
引进的项目符合xxxxx经济开发区产业规划,实际投资2亿元(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每亩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单位土地税收年贡献率每亩1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项目;高科技、节能环保且税收贡献率高的工业生产性项目。
第二条优惠奖励政策
(一)对招商引资中介方。待项目建成投产后,投资2-5亿元,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投资5-10亿元,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予以奖励;投资10亿元以上,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予以奖励。
(二)对招商引资中介者。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利用工1作条例》的,建议县委优先予以提拔重用。
(三)项目建设期间,县本级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先征后奖,县以上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限额征收。
(四)实行重点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墙内的事企业办,墙外的事政府管。全程代办、领办以下手续:
1.项目立项审批;
2.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5.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证;
6.消防审核、备案。
第三条特殊重大项目产业发展资金奖励
凡在xxxxx经济开发区内投资新建或再建的生产企业(项目)。属于特殊重大项目的,予以投资方固定资产投资额2%—8%的产业发展资金奖励,专项用于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及项目建设。
项目是否列入奖励范围及具体奖励比例根据项目投资规模、产业带动作用、社会经济效益以及是否具有院士工作站、是否为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是否为科技创新技术、是否税收贡献率和总额明显高于其他项目等具体情况,由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确定。
农业产业化及商贸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中介方和投资方的认定
“中介方”是指向xxxxx经济开发区引荐投资者、积极发挥信息提供、联络,招商引资的作用,为项目成功落户发挥明显作用的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和自然人。中介方的认定需经投资方认可。
2“投资方”是指所有国内外及境外投资者。第五条奖励确认兑现部门
由发改局、商务局、国土局、工信局、环保局、统计局、审计局、财政局、监察局等单位负责核实有关情况,经商务局或发改局汇总,报县政府审核确定。
第六条申报奖励程序
(一)登记申请
符合奖励政策的中介,在项目备案(核准)后,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县商务局办理登记手续,填写项目引进中介登记表,项目备案(核准)后6个月内不办理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符合奖励政策的投资方,在项目完成备案(核准)后,持单位有效证明或个人身份证三个月内到县发改局办理登记手续,填写项目投资方登记表。
(二)奖励步骤
对中介方和投资方的奖励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项目进场施工后,兑现本规定50%奖金;第二阶段,项目竣工投产后兑现其余50%奖金。
对分期实施的项目,按项目实际建设进度分期兑现。
(三)资料初审
县商务局、发改局对需要奖励项目的下述资料进行收集和初审。
第一阶段需要汇集与初审的资料:
31.投资企业或新成立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2.注册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3.项目用地手续。
4.项目备案(核准)证复印件
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第二阶段需要汇集与初审的资料:
项目完成全部投资的相关证明复印件,包括固定资产报表、工程预结算报告、设备购置发票等。
(四)审核把关
由县商务局、发改局将以上资料汇集初审后,报请县政府审定。
第七条奖励资金来源
县政府设立招商引资与项目建设奖励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列支,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受奖励人协助配合办理相关兑奖手续并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第八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除追回奖励资金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及项目中介方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如与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省、市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市在本规定外另有其他优惠政策规定的,服从其规定。同时以前所发各项优惠奖励政策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规定由县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三篇:享受招商引资各项优惠政策优惠政策
一、享受招商引资各项优惠政策。
二、提供土地并办理土地证。
三、办理规划、环评等手续,协助办理工商、交通物流等
手续。
四、享受税收及各种地方性费税的返还优惠政策。
第四篇:结核病优惠政策和奖励优惠政策和奖励
对病人:
一、为每位肺结核病人免费提供2张胸片、痰检、抗结核药品、每月肝功能检查。
二、将结核病列入合作医疗保险的特殊病种,门诊病人就诊享受住院病人报销优惠。
三、本地户籍肺结核病人和流动人口涂阳肺结核病人只要在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社区责任医生督导管理,可享受200元的经费补助。健康教育
对病人进行健康教育的内容:
1、国家对结核病的免费政策
2、服药的方法和疗程:服药分强化期和继续期总疗程为6-8个月,要遵医嘱按时服药,中间不能间断
3、只要坚持正规的全程治疗,90%以上的结核病是可以治愈的。
4、中断治疗的后果
导致治疗失败、耐药,甚至死亡。
5、服药后的常见反应
服用利福平后尿液变为红色是正常现象;如出现其它不适必须及时告知村医。
6、痰液的定期复查
初治病人在治疗满
2、
5、6月时送痰进行复查;复治涂阳病人在治疗满
2、
5、8月时送痰进行复查。
7、治疗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不随地吐痰,不面对他人咳嗽、打喷嚏;
肺结核病人治疗期间应避免过度劳累,加强营养,戒烟、忌酒;病人吐的痰应采用适当方法处理,如用纸包好烧掉等。对病人家庭成员的健康教育
有咳嗽、咳痰等症状的家庭成员应及时到县结防机构接受检查,关心和照顾病人,积极支持病人的治疗:
病人治疗后短时间内传染性会消失,不应歧视病人;督促病人按时服药,避免不规律或间断服药;发现药物不良反应及时向村医报告;加强病人的营养。
经常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清新。对村民的结核病相关知识宣传
1、肺结核是一种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慢性传染病,经呼吸道传播,主要通过病人咳嗽、打喷嚏或大声说话时喷出的飞沫传染给他人;
2、咳嗽、咳痰超过2周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应及时到XX县区第一人民医院结核病专科门诊就诊检查;
3、国家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提供免费检查,对肺结核病人提供免费抗结核药品;
4、肺结核病人开始接受正规药物治疗2-3周后,传染性明显降低。
第五篇:XX县区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XX县区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调动各方面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投资者来邹城投资兴业,促进全市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特制订本政策。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投资建设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除房地产开发以外的各类生产经营性企业、农业开发、公益性事业、基础设施项目等。凡国内外人士或组织(以下简称引荐人)通过多种形式向我市引进资金和项目的,一律给予奖励。
一、证照办理及收费减免政策
第一条对投资项目采取集中办公、“一条龙”服务形式,从速办理各类证照。属经济园区项目,由经济园区管委会代办,其他项目由所在镇街代办,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结。
第二条投资项目从立项、审批到开工建设起,五年内免收XX县区一切可控性行政性收费。
二、用地优惠政策
第三条市政府依法保障投资者建设用地,除国家明确规定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投资意向者的项目外,按照集约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其他项目用地可分别采取划拨、出让、联营联建、以地入股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按协议出让价格20%给于奖励;租赁城市建成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根据法定最高年限由投资者根据需要一次性签定合同,价格按标准租金的30%给予奖励。
使用新征建设土地,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分别由市、镇(街)承担一切规费,投资者按年度支付农民土地补偿金;以联营联建、土地入股形式使用农村土地,需要办理农转用的,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其农转用费用分别由市、镇(街)承担。
对于国家鼓励类、高新技术类、劳动密集型的项目,可缓交或部分缓交出让金、租金或农民土地补偿金,先有受益方垫付;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实现收益的第一个经营年度起,按一定比例逐年抵顶,5年内抵顶完毕,不足部分有企业交付。
第五条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符合划拨目录的项目,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bot、tot方式合作项目,按合作时间提供划拨用地。
第六条投资企业在用地合同期限内,如需改变土地用途,需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同意,补交已享受的本优惠政策规定的有关费用。
三、财政奖励政策
第七条市财政每年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新入驻企业从第一个经营年度起,5年内对市财政年贡献额超过50万元的,每年按贡献额的50%进行奖励。同时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按企业第一个经营年度对市财政年贡献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市财政每年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获省级以上名牌产品证书或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来我市投资,对市财政年贡献额超过50万元的,除享受第七条的奖励外,给予一次性品牌扶持补贴20万元。
第九条市财政每年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入驻我市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国内500强企业,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入驻我市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世界500强企业,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条对镇街引入市经济开发区、市里能工业园的企业形成的税收,我市市级分享部分全额返还镇街财政,财力按现行体制分配。
四、对引荐人的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对引荐人的奖励,根据由受益财政负担的原则,引进市外无偿资金的奖金由用资单位承担,引进项目的奖金由直接受益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对引进境外项目、资金的单位或引荐人,按所引进外资形成固定资产的2%给予奖励;对引进市外国内项目、资金的,用于各类生产经营性企业、农业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益类项目,按所引进资金实际使用额形成的固定资产的1%给予奖励,流通类项目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参照先期注册资本金核定。引进资金的形式,包括现汇、现金、设备和技术,技术投资须经省级以上科技评审认定机构认定。
第十三条市直部门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的无偿资金,视情况可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0.5%—2%奖励引资单位,用于补充办公经费和奖励有功人员。无偿资金用于市级项目的奖金由市财政负担,用于镇街的由镇街财政负担。以下情况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国家、省、XX市下达的列入正常年度计划、各县市区普遍享有的项目资金和重点工程拨款及用于抗旱、防汛、救灾、扶贫、社会救助等政策性拨款;争取、引进资金用于改善本单位办公条件及福利的资金;以职能部门行为从上级争取的资金,不作为个人行为引进的资金。
第十四条驻邹企业在XX县区范围内投资新建2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竣工投产后,视情况给予投资企业领导层一定数额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奖励资金能明确到个人的,直接兑现到个人;不能明确到个人的,奖励给单位;几个单位共同参与争取的,由主办单位与有关单位协商分配。
第十六条引荐人引进1000万元以上工业单体项目或3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项目,并形成固定资产的,其配偶或子女系全日制专科以上(含专科)院校毕业的,可安排其中1名到市内事业单位工作;引进3000万元以上工业单体项目或60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的,引荐人符合条件的,可晋职晋级,或享受安排配偶、子女工作的有关政策。引荐人享受兑现奖金政策的,不再享受晋职晋级和安排配偶子女工作的有关政策。
第十七条外来投资者在户籍、子女入托入学及公益设施享用等方面,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八条凡投资额较大或带动作用较强的投资者,以及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人才,经本人同意,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荣誉职务。
五、其他
第十九条对于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投资过亿元的商贸流通项目、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等可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二十条本政策由XX县区招商局负责解释,原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第19页 共19页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