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项制度监督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办法 一、监督范围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国家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水利部14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以及中共XX省纪委、XX省监察厅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暂行规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目的是检查招标投标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是否认真贯彻执
2、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及时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告知时应提供的材料 应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招标前实行招标投标告知制度,办理告知事宜。招标人应向监察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工程的投资计划批准文件(不需履行计划审批的工程项目,应提供招标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手续;(3)已办理规划等有关审批(核准)手续;(4)资金落实的证明(一年内竣工的不少于50%,其它的不少于30%)。 2、公路工程。(1)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2)建设资金来源、落实证明;(3)项目法人(招标人)依法有效
3、,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证明。 3、水利工程。(1)招标人依法有效;(2)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4)监理单位已确定;(5)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6)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已确定。 三、监督的主要内容 1、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能。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中介组织(机构)的建设、指导和管理,健全和完善监督管理制度,认真受理招标投标中的投诉举报,查处违规案件,维护市场秩序。具有行政监管职能的部门不积极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该部门有关领导的责任。 2、招标投标组织人员是否严格依法行政。 3、
4、招标人是否认真执行告知制度,依法应招标项目是否进行招标,应公开招标项目是否进行公开招标,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是否合法合规。 4、各类招标项目是否按规定进入当地有形市场,依法操作。 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业主是否按要求实行了告知、按规定程序组织了招标。 四、主要监督方法 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采取经常性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制定的合法性、标底编制的保密性,开标、评标、定标过程程序及合同签订的合法性等情况进行监督。 1、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的监督重点监督招标公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资质管理文件的要求,是否明确预审后潜在投标人的数量,资格预审文件和
5、招标文件是否含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有无防止和控制串标、围标行为的规定内容。资格预审是否对投标单位的基本要求和强制性、符合性规定进行审核,是否按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投标单位入围。 2、标底编制的监督 重点监督编标纪律是否严格,是否随机抽取具有达到资质条件编制标底单位做标底。公路工程标底编制汇总由专家单人负责,并做好保密工作。 3、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重点监督开标程序是否合法、运作是否规范,是否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是否密封,是否按时送达指定地点,投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投标单位保证金是否按照投标文件要求提交,评标办法及评分细则是否符合招标文
6、件的要求,评委的组建是否合法,评标过程是否严肃,评标过程是否封闭、保密、公正等。公路工程应注意是否合法组成清标小组,对需澄清、询问的问题是否通知投标单位,省级专家评委是否对清标小组清标内容进行复核。 4、中标合同订立的监督 重点监督在确定中标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技术条件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或者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按照建设工程有关规定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五、开展事后监督和执法监察 施工合同签订后,是否严格执行合同规定,施工变更、增加工程量是否合法、符合规定,工程是否按规定进行竣工决算和决算审计。工程资金
7、走向是否符合规定,工程施工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防止投标单位的违规转包行为、项目经理多头挂名行为等。公开招标工程经审计后的决算,要及时报送监察机关。 对违反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据XX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监督办法 一、监督范围和依据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XX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XX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XX市产权交易市场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对财政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处置权等通过市场进行有偿转让的行为进行监督。目的是
8、检查交易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及时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告知时应提交材料 1、产权权属的证明文件。 出让的产权必须清晰。国有产权应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进行产权界定。 2、出资人准予产权出让的有关文件。出让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产权,应报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有投资主体批准;出让集体产权,应按法定程序经资产所有者同意。 3、资产评估书。出让的产权,须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应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 4、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的审核表。 5、产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 三、主要监督内容、方法 纪检监察机关对
9、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采取经常性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国有、集体产权转让,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2、产权交易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即按申请登记、挂牌上市、查询洽谈(现场交易)、成交签约、结算交割、变更登记的程序进行。其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应在依法成立的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和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报刊上刊登,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其他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公开挂牌公布期限不少于15天。产权交割应在一年内完成。 3、产权出让是否明确出让底价。国有产权出让价格低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评估值90%的,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同级政府或政府授
10、权的主管部门或国有投资主体)批准;集体产权出让底价低于评估价值或者所有者授权范围的,应当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 4、国有产权向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的,是否存在经营管理者参与国有产权转让的决策、财务审计、离职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是否自卖自买产权;是否有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经营管理者,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5、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审查不严、私下交易、弄虚作假、恶意串通、非法转移资产以及其它致使国有、集体资产流失造成严重后果等的行为。 6、经纪会员否同时接受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委托进行交易。 7、产权交易的成交价及成交合同要报监察部门备案。交易资金没有付清的,不得办理产权
11、交割手续。 8、对违反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共XX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活动中违纪行为纪律处分的规定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监督办法 一、监督范围和依据 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规定、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关于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工作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进行监督,目的是检查招拍挂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及时查处招拍挂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告知时应提交的材料 1、土地来源证明; 2、政府用地批文; 3、建
12、设规划用地书; 4、国土局局长办公会议用地纪要; 5、土地评估报告; 6、出让方案。 三、主要监督内容、方法 纪检监察机关对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采取经常性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公告发布是否在告知后进行,公告发布是否在市本级以上报刊媒体发布,其内容是否准确、全面,公告是否在招标拍卖挂牌开始前20个工作日发布。 2、挂牌时间是否达到10个工作日。 3、以拍卖形式出让的,竞买人是否在三人以上,竞价不得低于底价。 4、土地使用权申请人是否经过资格审查,保证金是否按时足额到位。 5、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是否按法定程序进行。 6、投标竞买人是否存在互相串通、压低报价、排挤
13、其他申请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7、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8、土地使用证的颁发是否符合规定,受让人是否全部付清土地出让金。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出让金后,方可取得土地使用证书。 9、是否有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规插手经营性土地出让及违法违纪问题。 10、成交后土地出让金的到位情况,每月底报监察部门备案;对违约者是否依法予以处理。 11、对违反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据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工作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
14、的规定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政府采购监督办法 一、监督范围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XX市本级政府采购暂行办法、XX市本级政府货物采购实施细则、XX市本级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违纪违规处罚暂行办法、XX省财政厅、XX省监察厅关于印发XX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活动进行监督。目的是检查采购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及时查处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告知时应提供的材料 1、采购人加盖公章的采购申请; 2、财政业务科室资金来源的审核意见; 3、政府采购办的批转意见; 4、采购方
15、式确认书。 三、主要监督内容、方法 纪检监察机关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采取经常性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事项,采购人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由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采购机构执行法律、程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3、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否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组织实施采购: (1)采购方式:根据采购种类、品目、数量和金额的不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中确定合理的采购方式,特殊采购可采用经
16、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2)采购程序:根据不同的采购方式,均应按照各自规定程序进行,其中:公开招标必须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公告,公告期为20天。 4、部门采购的,采购人是否按照规定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组织实施采购,并及时将采购结果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 5、每月5日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向监察部门报送上月集中采购项目的市场价、政府采购价、节约率等资料。 6、对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篇:四项制度监督办法天山一中“四项制度”监督办法 为了进一步推进惩防体系,使“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招
17、拍挂和产权交易”四项制度,事前申报事后监督特推行此办法: 第一: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办法 一、监督范围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国家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水利部14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以及中共XX省纪委、XX省监察厅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暂行规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目的是检查招标投标活动
18、中国家工作人员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及时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告知时应提供的材料 应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招标前实行招标投标告知制度,办理告知事宜。招标人应向监察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工程的投资计划批准文件(不需履行计划审批的工程项目,应提供招标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手续;(3)已办理规划等有关审批(核准)手续;(4)资金落实的证明(一年内竣工的不少于50%,其它的不少于30%)。 2、公路工程。(1)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2)建设资金来
19、源、落实证明;(3)项目法人(招标人)依法有效,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证明。 3、水利工程。(1)招标人依法有效;(2)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4)监理单位已确定;(5)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6)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已确定。 三、监督的主要内容 1、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能。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中介组织(机构)的建设、指导和管理,健全和完善监督管理制度,认真受理招标投标中的投诉举报,查处违规案件,维护市场秩序。具有行政监管职能的部门不积极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该部门有关领导的责任。
20、 2、招标投标组织人员是否严格依法行政。 3、招标人是否认真执行告知制度,依法应招标项目是否进行招标,应公开招标项目是否进行公开招标,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是否合法合规。 4、各类招标项目是否按规定进入当地有形市场,依法操作。 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业主是否按要求实行了告知、按规定程序组织了招标。 四、主要监督方法 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采取经常性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制定的合法性、标底编制的保密性,开标、评标、定标过程程序及合同签订的合法性等情况进行监督。 1、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的监督 重点监督招标公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资质管理文件的要求
21、,是否明确预审后潜在投标人的数量,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是否含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有无防止和控制串标、围标行为的规定内容。资格预审是否对投标单位的基本要求和强制性、符合性规定进行审核,是否按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投标单位入围。 2、标底编制的监督 重点监督编标纪律是否严格,是否随机抽取具有达到资质条件编制标底单位做标底。公路工程标底编制汇总由专家单人负责,并做好保密工作。 3、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重点监督开标程序是否合法、运作是否规范,是否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是否密封,是否按时送达指定地点,投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投标单位保证金是否按照投
22、标文件要求提交,评标办法及评分细则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委的组建是否合法,评标过程是否严肃,评标过程是否封闭、保密、公正等。公路工程应注意是否合法组成清标小组,对需澄清、询问的问题是否通知投标单位,省级专家评委是否对清标小组清标内容进行复核。 4、中标合同订立的监督 重点监督在确定中标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技术条件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或者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按照建设工程有关规定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五、开展事后监督和执法监察 施工合同签订后,是否严格执行合同规定,施工变更、增加工程量是否合法、符合规定
23、,工程是否按规定进行竣工决算和决算审计。工程资金走向是否符合规定,工程施工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防止投标单位的违规转包行为、项目经理多头挂名行为等。公开招标工程经审计后的决算,要及时报送监察机关。 对违反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据XX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监督办法 一、监督范围和依据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XX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XX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XX市产权交易市场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对财政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
24、权、处置权等通过市场进行有偿转让的行为进行监督。目的是检查交易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及时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告知时应提交材料 1、产权权属的证明文件。 出让的产权必须清晰。国有产权应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进行产权界定。 2、出资人准予产权出让的有关文件。 2出让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产权,应报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有投资主体批准;出让集体产权,应按法定程序经资产所有者同意。 3、资产评估书。出让的产权,须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应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 4、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的审核表。 5、产交所出具
25、的产权交易鉴证书。 三、主要监督内容、方法 纪检监察机关对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采取经常性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国有、集体产权转让,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2、产权交易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即按申请登记、挂牌上市、查询洽谈(现场交易)、成交签约、结算交割、变更登记的程序进行。其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应在依法成立的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和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报刊上刊登,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其他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公开挂牌公布期限不少于15天。产权交割应在一年内完成。 3、产权出让是否明确出让底价。国有产权出让价格低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评
26、估值90%的,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同级政府或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国有投资主体)批准;集体产权出让底价低于评估价值或者所有者授权范围的,应当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 4、国有产权向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的,是否存在经营管理者参与国有产权转让的决策、财务审计、离职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是否自卖自买产权;是否有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经营管理者,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5、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审查不严、私下交易、弄虚作假、恶意串通、非法转移资产以及其它致使国有、集体资产流失造成严重后果等的行为。 6、经纪会员否同时接受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委托进行交易。 7、产权交易的成交价及
27、成交合同要报监察部门备案。交易资金没有付清的,不得办理产权交割手续。 8、对违反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共XX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活动中违纪行为纪律处分的规定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监督办法 一、监督范围和依据 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规定、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关于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工作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进行监督,目的是检查招拍挂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及时查处招拍挂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告
28、知时应提交的材料 1、土地来源证明; 2、政府用地批文; 3、建设规划用地书; 4、国土局局长办公会议用地纪要; 5、土地评估报告; 6、出让方案。 三、主要监督内容、方法 纪检监察机关对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采取经常性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公告发布是否在告知后进行,公告发布是否在市本级以上报刊媒体发布,其内容是否准确、全面,公告是否在招标拍卖挂牌开始前20个工作日发布。 2、挂牌时间是否达到10个工作日。 3、以拍卖形式出让的,竞买人是否在三人以上,竞价不得低于底价。 4、土地使用权申请人是否经过资格审查,保证金是否按时足额到位。 5、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是否
29、按法定程序进行。 6、投标竞买人是否存在互相串通、压低报价、排挤其他申请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7、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8、土地使用证的颁发是否符合规定,受让人是否全部付清土地出让金。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出让金后,方可取得土地使用证书。 9、是否有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规插手经营性土地出让及违法违纪问题。 10、成交后土地出让金的到位情况,每月底报监察部门备案;对违约者是否依法予以处理。 11、对违反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据省纪委、省监
30、察厅关于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工作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规定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政府采购监督办法 一、监督范围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XX市本级政府采购暂行办法、XX市本级政府货物采购实施细则、XX市本级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违纪违规处罚暂行办法、XX省财政厅、XX省监察厅关于印发XX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活动进行监督。目的是检查采购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及时查处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告知时应提供的材料 1、采购人加盖公章的采购申请; 2、财
31、政业务科室资金来源的审核意见; 3、政府采购办的批转意见; 4、采购方式确认书。 三、主要监督内容、方法 纪检监察机关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采取经常性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事项,采购人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由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采购机构执行法律、程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3、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否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组织实施采购:(1)采购方式:根据采购种类、品目、数量和金额的不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32、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中确定合理的采购方式,特殊采购可采用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2)采购程序:根据不同的采购方式,均应按照各自规定程序进行,其中:公开招标必须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公告,公告期为20天。 4、部门采购的,采购人是否按照规定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组织实施采购,并及时将采购结果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 5、每月5日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向监察部门报送上月集中采购项目的市场价、政府采购价、节约率等资料。 6、对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篇:四项监督制度中央出台的四项监督制度,
33、为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武器,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了制度保障,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制度的执行力决定制度的约束力,我们在作出高度评价、为四项监督制度叫好的同时,关键还要在狠抓贯彻落实上下工夫,切实提高监督制度的执行力,维护监督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如何有效提升四项监督制度的执行力,让四项监督制度成为阻断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防火墙”、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紧箍咒”、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推进器”,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 一、强化思想教育,不断增强执行四项监督制度的责任意识。认识是行动的先导,执行主体的思想认识是决定制度能否得到有效执行的重要因素。要将
34、制度执行作为廉政文化和制度文化的核心内容,通过加强相关干部队伍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教育,使其增强党性修养,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制度文化认同度,产生执行监督制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执行意识,提升执行监督制度的自觉性。领导干部在执行监督制度过程中,要牢固树立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规范执行制度;牢固树立“对干部严要求就是真关心”的观念,要敢于负责、敢于较真、敢于碰硬。对违反制度规定的干部要抛开情面,及时批评,督促纠正。对违犯党纪党规的干部,要严格按规定处理,绝不能顾情爱面,搞下不为例。 二、强化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执行四项监督制度的能力水平。一支具有较高执行能力
35、的干部队伍,是提高制度执行力的决定因素。提升四项监督制度的执行力必须使执行者通晓干部工作政策和四项监督制度内容。各级干部要用“挤”的方法,利用闲暇之余,工作间隙,认真学习制度文件,做到心中有数;要用“钻”的方法,求得对文件的理解和掌握,不能够搞“蜻蜓点水”式的学习,不能只立足于一知半解,要认真钻研文件精神,吃透政策。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会议、培训等载体,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及时组织党员干部尤其是各级各部门“一把手”,纪检、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纪检、组工干部,认真学习包括四项监督制度在内的各项选人用人制度,熟练掌握干部选拔任用原则、程序及各项规定、要求,努力使他们成为干部工作中
36、的“政策通”、“活字典”和“行家里手”,不断提高执行四项监督制度的能力和水平。 三、强化宣传引导,不断改善执行四项监督制度的舆论环境。开、权力透明等多种有效措施让监督者充分了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事项和依据,努力在社会上形成“尊重遵守制度光荣、漠视违反制度可耻”的良好风气,让尊崇制度的理念深入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准则之中。正确引导干部把忠诚敬畏、坚持原则与胆小怕事、思想死板区分开来,把敢闯敢试、灵活变通与违规违纪、乱开口子区分开来,从而增强干部的制度意识。注重运用制度和机制遏制各式各样的“潜规则”、抵制方方面面的“说情风”、破除形形色色的“关系网”,扫除干扰和影响四项监督制度执行的各种路障,
37、确保四项监督制度的有力实施。注重发挥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带头遵守制度的表率作用,影响和带动广大干部群众都来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养成严格按制度办事的好习惯。各级领导干部要创造条件全力支持和鼓励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执行监督制度。同时,密切关注网上有关舆情,及时掌握舆情动态,加强舆情研判和应对,搞好跟帖评论,正确引导舆论指向,努力为四项监督制度的执行营造良好氛围。 四、强化规范完善,不断改进执行四项监督制度的方式方法。四项监督制度是管全局、管根本的,有的内容还比较原则、笼统,只有结合实际创造性地抓好执行,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和效能。应坚持从实际出发,把制度中的原则方针具体化、笼统要求明晰化,从而形成上
38、下衔接、左右呼应、相互支撑、配套齐全的制度体系,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四项监督制度的精神实质对操作环节进行细化,制定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的具体操作办法。在用人失察失误的责任追究上,要突出抓好干部选拔任用全程记实等工作,认真解决“出了问题责任难界定”的问题。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交流工作经验、自我整改等措施,及时总结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情况,对一些好的做法,建立长效机制固定下来,对一些需要健全的工作机制,想方设法予以规范完善。 五、强化监督检查,不断增强执行四项监督制度的外在压力。没有监督,制度就成了不带“电”的高压线,就谈不上执行力。维护制度权威性,提高制度执行力,必须着力做好两个方
39、面的重点工作。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践证明,强化监督检查是推动制度落实的有力手段,强化监督检查可以减少违反制度行为发生的几率。要畅通监督渠道,纪检、组织部门要切实采取开通举报电话、设置意见箱、走访征求意见、提供网络监督平台等有力措施,为干部群众反映选人用人问题提供便利。要综合运用集中检查、重点抽查、专项督查等多种方式开展四项监督制度实施情况检查,对执行有力、成效明显者,要给予肯定和激励;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切实纠正。通过一级督一级,一级抓一级,切实增强下级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另一方面,要严肃查处违反制度的行为。要加大对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
40、的市县党委书记、直属机关党组(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进行离任检查的力度,对存在问题的,要严格进行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决不迁就姑息,决不下不为例或网开一面。要让干部真正明白,监督制度就是一条“高压线”,谁碰谁倒霉,谁触犯谁就必须付出代价。制度有了真正的震慑力,其执行力便油然而生。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也是最易受人们诟病的主题。约束权力的最好方式就是把权力置于阳光下,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人们追求公平正义的诉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等四项监督制度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把选人用人的重要
41、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有重要的现实和指导意义。四项监督制度颁布实施后,本人对照文件逐条研究,正确把握内涵,务求领会精神,并获得以下心得。 一、四项监督制度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1、四项监督制度是对选人用人权力监督的重要举措。 干部选拔任用问题,历来是社会的焦点,关系民心向背和党的事业兴衰成败。近几年,通过不断加强整治力度虽然取得和大成绩,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依然是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整治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实践经验的
42、科学总结,是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重要的制度创新,显示了我党坚定不移地推行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坚强决心。 2、四项监督制度是根治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制度依据 有权必有责、失责受追究,是权责一致原则的根本要求。选人用人,既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要求必须严格。现实中,用人上的违规行为和失察失误现象时有发生,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干部选拔任用责任主体不清、责权关系不明,致使出了问题往往难以追究到位;还使一些地方和部门该执行的制度没有严格执行,该履行的职责没有认真履行,该查处的问题没有切实查处,损害了干部工作的严肃性。四项监督制度以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为利器,在选人用人问题上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
43、样做,对违规失责者应该受到怎样的查处都有明确规定,改变了以往在选人用人上实施责任追究方面模糊不清、不知从何下手的尴尬局面。依据这四个监督制度,就可以及时、有效地处理选人用人上各种违规违纪的行为。 3、四项监督制度是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组合拳” 四项监督制度,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过程监督和效果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相互补充,形成合力,为干部选拔任用形成系统的“防控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 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责任追究促正确履职,坚持有规必严守、违规要查处,有权必有责、失责要追究的原则,列出了五大类责任主体和39种责任情形,并规定了责任追究措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
44、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着眼于事前把关和事前预防,规定了五种干部选拔任用情况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部门,规定了七种干部选拔情况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强化了“事后”监督,规定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将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与其提拔交流直接挂起钩来,详细规定了检查的内容、检查的程序、参加民主评议的范围,
45、同时规定了检查结果的运用。 二、把握四项监督制度的特点 1、监督体系上 四项监督制度相互衔接配套,初步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体系,使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整个选拔过程都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 2、责任主体上 通过细化政策界限、规范操作程序、明确追究措施,初步破解了长期以来困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主体界定不清、责任情形划分不明、责任追究不到位的难题,使责任追究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3、监督重点和关键环节上 进一步强化了对各级党委(党组)“一把手”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突出了监督重点,抓住了关键环节,增强了监督效力。 4、监督效果上 改进了监督视角,完善了监督方法,不仅要看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更要看干部群众对本地区、本单位选人用人满意度高低这个结果,有效地解决选人用人上的问题。 三、学习的关键在贯彻落实 1、要认真学习,拓展广度和深度 积极参与专题辅导讲座、大会交流、典型案例剖析、知识问答测试等方式的学习,使四项监督制度入心入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