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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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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十八、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街道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监督街道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行为,提高重大集体决策事项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街道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党政联席会、党工委会议、行政办公会是街道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机构。严格按照“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进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四条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组织、协调工作。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执行、落实工作。 第五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一)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街道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二)本街道工作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重要规范性文件和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四)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任免和奖励; (五)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六)一次性投入、额度较大的设备采购; (七)重大事项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1- (八)向上级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九)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咨询论证。相关部门对重大事项要深入调查研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目标和方案,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提请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二)充分讨论。会议由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主持,并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三)事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投票的形式; (四)作出决策。对重大事项,经充分讨论后,由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作出决定。 第七条会议记录由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整理。 第八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由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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