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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系统纪检监察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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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系统纪检监察制度 总则 为了切实加强工商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维护行政纪律,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政令畅通,根据党纪国法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XX市工商系统纪检监察工作规范》。 前言 高广西 基层纪检监察部门是协助局党组(委)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职能部门。规范基层纪检监察工作,对确保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XX市工商局纪检组编写的这本《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规范》,为基层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理清了思路,提供了指南。 全省工商系统体制改革在县市区局设立纪检监察室以来,基层纪检监察部门普遍面临着“人员成份新、缺乏理论指导和工作实践经验”等困难,“想干而不知道怎么干”的问题比较突出,制约着职能作用的发挥。XX市工商局纪检组为解决这一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他们从规范基层纪检监察工作入手,把理论和实践有机结合起来,确定了基层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权限和各项工作制度等,在较短的时间内,编写了《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规范》一书。这对基层纪检监察工作必将产生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本书具有较强的适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希望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全面贯彻落实,扎实做好纪检监察各项工作,为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做出贡献。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与权限 一、机构设置 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中共XX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监察厅鲁编〔1996〕1号文件之规定,县市区局(分局),分别设立纪检组(建立党委的设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构名称,履行两种职能。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为所在局党组(党委)成员,主管纪检工作,分管监察工作,纪检监察室配主任1名,专职纪检监察员1-2名。基层工商所指导员或副所长为该所兼职纪检监察员。 二、主要职责与权限 (一)纪检组主要职责与权限: 1、协助局党组(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纠风工作,对所属单位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教育。 2、检查本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所属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并实行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 3、受理对本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所属单位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同级党员干部的违反党纪情况,及时向上级纪检组(纪委)报告,并进行初步核实;对本部门所属单位重大违反党纪案件和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的问题,作出立案调查的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纪处分审批权限对直接立案调查的案件作出处分决定。 4、受理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所属单位党员不服党纪处分的申诉。 5、负责对所属单位纪检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6、完成上级纪检组(纪委)和本部门党组(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监察室主要职责与权限: 1、工作职责。(1)检查监察对象在遵守、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中的问题。(2)协助本部门抓好本部门及直属单位、所属单位的廉政勤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协调本部门研究、制订本系统综合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3)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4)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管辖范围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5)监督检查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和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勤政廉政状况;负责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和所属单位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6)完成所在地政府监察局和本部门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工作权限。(1)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由所在地政府监察局批准,并以所在地政府监察局名义采取《行政监察法》第十九条所列措施。(2)在调查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由所在地政府监察局批准,并以所在地政府监察局名义采取《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所列措施。(3)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政府监察局批准,并以所在地政府监察局名义,可以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4)监察室的主要领导列席所在单位与监察事项有关的行政领导办公会和其他会议。 (三)人员配备要求和工作保障。县市区局纪检监察人员配备数量不得少于最低应配职数。局党组要为开展纪检监察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办公设施等。 第二章案件检查工作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是纪检组(纪委)和监察室的一项重要任务和经常性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 一、案件检查工作的任务 (一)及时准确地查明违纪案件的事实真相,为案件审理和定性处理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和处理意见。 (二)维护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群众的利益,挽回和减少违纪案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三)维护工商系统内党员和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未犯错误人员不受党纪政纪追究。 (四)教育工商系统内的党员和工作人员自觉遵纪守法。把党纪政纪教育贯穿于案件查办的全过程,使违纪人员分清是非,自觉地认识和改正错误,也使广大党员和干部职工从中受到教育,增强纪律观念。 二、办案权限 纪检组(纪委)可查办同级党组(党委)成员和同级党组(党委)管辖内的党员和党组织违反党纪的案件。监察室查办同级机关科室和副科级以下局、所及其所属人员违犯行政纪律的案件。 三、案件检查程序 (一)受理 纪检监察室根据本级办案权限和党纪政纪规定,听取和审查检举、控告、申诉材料和内容后,对在本级管辖范围内违反党纪政纪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呈纪检组长(纪委书记)阅批。对不属于本级管辖内的举报,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不涉及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不予受理。 (二)初核 纪检监察室对受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提出初核申请,经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批准后,确定初步核实人员;制定初核方案;进行初步核实,收集有关证据;撰写初核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对反映失实的,提出了结意见,经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批准,予以了结归档。属一般违纪问题,不够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纠正所犯错误等办法予以非纪律处分处理。对反映属实的,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呈报予以立案调查。初核时限为2个月,必要时可延长1个月。 (三)立案 对局党组(党委)决定立案调查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写出立案报告,呈纪检组长(纪委书记)签字批准,予以立案,并将立案决定和违纪案件的基本情况,向被立案单位的党组织和行政领导予以通报。立案报告主要包括案件名称、立案材料来源、初步核实情况及呈报单位意见。 (四)调查核实 做好查案前的准备工作,组成调查小组或确定调查人员;组织调查人员交待任务,提出要求,查阅有关案件的材料,熟悉案件基本情况,收集、学习和掌握与办理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文件资料,研究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的问题,选准“突破口”,探讨调查的方法步骤以及时间安排、人员分工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出调查提纲,报经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批准后即可展开调查。 调查核实主要任务是案件调查人员通过正当合法的手段,收集获取能够证明违纪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据材料。所收集的证据材料,一要客观全面。一切与违纪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都要收集,包括能证实被调查人的有错证据和无错证据。二要及时迅速。防止证据被转移、销毁或被调查人与知情人订立攻守同盟。三要合法。取证必须遵守党纪国法,不能采取诱供、逼供、搜查以及其他非法方法和手段获取证据。四要手续完备。每收集一件证据都必须履行一定手续,以免失去证据说明力。五要保留证据的完整性。对已收集的证据,任何人不得涂改或毁弃。如果证人对原来出具的证据材料提出部分或全部更改的,应允许,但只能让其重新出证,并对前面的证据材料作出说明,不得退回原来的证据材料。 (五)提出定性处理意见。主要做好五项工作。一是鉴别证据。对所收集的全部证据,进行认真审查核对,鉴别其真实性、全面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去伪存真,补漏拾遗。二是认定事实。运用收集到的并经核实的证据,分析认定违纪案件的发生、发展、原因、后果以及违纪者在案件中应负的责任等。三是把错误事实材料与被检查者见面。首先写出错误事实材料。错误事实材料主要包括标题、被检查者简历和错误事实三个部分。然后与检查者见面,听其意见。没有异议的,可以签字;对有不同意见的,应认真核对错误事实有无出入;对需要作补充调查的,应作补充调查;对表述不准确的应进行修正;对申辩无理的,进行解释,必要时给予批评;对既不作出说明,又不签字的,调查人员应予以注明。四是提出定性处理意见。根据违纪事实,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对违纪案件的性质和处理提出具体意见。五是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调查组的组成及工作概况,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被检查者应负的责任及认错态度、处理意见等。报告形成后,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名。 (六)移送审理 对违反党纪的案件,纪检监察室接到调查组交来的案件调查报告后,要认真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提交局党组研究处理建议。然后,由纪检监察室将全部案件材料和局党组的处理建议移送当地纪委案件审理室进行审理。移送时,移交人和接收人要清点材料,办理交接手续,最后由审理室立卷归档,提交当地纪委做出处理决定。对违反政纪的案件,成立由政工科、财务科、法制科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案件审理领导小组,由案件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审理,并形成书面审理报告交纪检监察室,由监察室将全部案件材料和审理小组的审理报告,提请局党组(党委)做出处理决定。最后,由纪检监察室起草处分决定。 四、案件检查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一)案件检查的基本原则 1、纪检监察独立行使检查权的原则。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有关规定,纪检监察部门对党内违纪案件和行政违纪案件独立行使检查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的原则。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坚持以查证属实的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之规定为标准来认定和处理问题,实事求是地对违纪案件做出正确的判断和结论。 3、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案件检查中,对每个党员和局机关工作人员,不分民族、性别、职业,也不论党龄、工龄长短,职务高低和功劳大小,任何人违反了党纪政纪,都予以追究,在执行党纪政纪上一律平等。 4、依靠各级党组织和政府走群众路线的原则。要紧紧依靠各级党组织和政府,积极主动地汇报案件检查工作,取得他们的领导、支持和帮助。要深入群众中调查了解,收集证据,查清案情。 5、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认真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犯错误的同志,坚持以教育为主,惩前毖后。使其认清错误,接受教训,悔过自新。同时采取一定的形式,警戒他人,教育大家。 (三)案件检查的基本方法 1、组织措施。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6条之规定,按照干部管辖权限,对拒不听从批评劝告或正在实施违纪行为的;干扰破坏办案工作顺利进行的;犯错误后不履行职责,不努力工作,使党和国家工作受到影响的被检查人,有上述情况之一,纪检监察室可提出停职检查之建议,报局党组批准。 2、科学鉴定。对违纪案件中某些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事实,如:与案件有关的文字材料是否真实;帐目、表册是否符合财会制度;涉案人员是否患有精神病等,纪检监察室要骋请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在调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检查或技术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 3、现场察看。对需要察看违纪现场才能全面弄清案件真相的案件,调查组可派两个以上人员,必要时还应邀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时参加,对违纪现场进行察看。察看时,要做好现场察看笔录,认真记录察看的地点、内容、参加人员、丈量数据等,如果需要还应画出现场图。现场察看结束后,调查组察看人员须在察看现场笔录和现场图上签字,并注明日期。 4、查帐和暂停支付。调查组人员经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并持出具的查帐通知,可对被检查人员和所在单位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通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暂时停止支付。 5、暂予扣留和封存。调查人员对能够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经局党组批准后,予以扣留和封存。扣留和封存时,要对被扣留或封存的物品进行清点造册,由被扣留和封存物品的单位或个人查验签字,执行人亦履行签字。对封存和扣留的物品要落实专人保管制度,以免造成丢失、损坏或涂改等问题。 6、使用录音、录相设备。调查人员认为有必要使用录音或录相设备进行检查,须经本局或上级局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批准后方可使用。录音、录像形成的视听资料要妥善保管,作为违纪案件的证据一并归档。 第三章信访工作 基层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是工商系统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和关键环节。做好基层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对于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健全完善群众监管机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纠风工作深入开展,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社会稳定,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主要任务和职责 基层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是指各市(县)、区局纪检监察室和基层工商所纪检监察员的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其主要任务有两项:一是情况反映工作。把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各种情况和问题,经过归纳整理,及时反映给局领导,并按领导指示通报给相关科室,以供参考使用。二是信访处理工作。运用党和国家的法律、条规赋予信访工作的职权和各种工作手段,采取各种方法,把群众来信来访提出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解决。具体职责:(1)负责办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办理群众举报事项;受理涉及党风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2)办理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转办的群众信访举报;(3)核查部分举报线索,办理一些时间紧急、情节简单的事件和其他重要信访问题;(4)调查了解群众信访反映的突出问题及信访渠道提供的重要信息;(5)完善和落实信访工作规章制度;(6)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受理范围: (一)纪检信访工作受理范围和内容。受理同级党组(党委)成员以下的全体党员和党支部违反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决议,利用职权谋取利益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和党支部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做出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二)行政监察信访工作受理范围和内容。对本局各科室、局、所及本局所有国家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本局各科室、局、所及本局国家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三、基本程序和方法 (一)受理 承办人员要初步了解信访的内容,对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应予受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呈交、转交、介绍到有关上级或其他单位处理。 (二)登记 承办人员要在信访登记簿上按照信件访、电话访、接访的格式要求填写有关情况。 (三)处理意见呈报 承办人员根据登记内容,对一般的信访,要即时处理;对重要的、紧急的信访要拟定处理意见,报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审批;对涉及局党组(党委)成员的信访,应按中纪委《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四)办理 承办人员根据领导的批示,按照转办、交办、催办、直接查办(初核、移交、留存)的办理方式进行调查处理。 (五)处理结果审核 承办人员对转办、交办单位所报处理结果和直接查办结果,及时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 (六)处理结果呈批 分管领导要对承办人员的审核意见进行审阅,决定结案与否。重要的案件需经局党组集体讨论后才能结案。 (七)回报、回复 承办单位将处结的信访案件结果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有关机关回报;对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处理结束后,将处理结果向信访人回复(复信或回访)。 (八)归档、统计 承办人员将领导批准结案的整个案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填写案卷目录,装订成册,予以存档。每年7月5日和12月5日前对信访工作进行统计上报。 四、信访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1、信访、举报受理工作。(1)认真热情接待来访,认真记录来访者反映的问题。(2)受理案件,做到登记清楚,程序严密,办理及时,重要案件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须回报的信访,当日接信,当日呈批,一般信件7日内处结。接访、电话访应于当日处理完毕,特殊情况除外。(3)举报箱每周开箱一次,并做好保密工作。 2、案件初查工作。(1)对初查的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提出处理意见。(2)初查案件,一般在30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的,时限可延长,但不超过60日,重要案件和上级要报告的案件应在90日内结案上报,逾期不能上报的,要及时说明情况。(3)对交办的案件,要掌握进度,及时催办,确保按时上报。(4)全年信访举报案件结案率要达到95%以上。 3、统计与归档工作。(1)对上报的数字和文字材料,做到及时、准确、无误。(2)立卷归档,做到材料齐全,归档及时,借阅手续完备,各种材料不得丢失,达到档案管理要求。 4、及时完成党组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信访工作人员守则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xxxx”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规范地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纪律。 3、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注重调查,实事求是,秉公执法,不寻私情。 4、办事认真负责、准确迅速,讲究效率,保证质量。 5、遵守保密规定,严守国家和公务秘密。 6、待人态度热情,讲究文明礼貌。 (三)领导阅信、接访、包案制度 1、凡反映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重要来信,都要及时呈交纪检组长(纪委书记)阅批,并根据领导的意见,迅速进行办理。 2、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的重要来访,纪检组长(纪委书记)要亲自接待,掌握具体事实,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措施,正确解决问题。 3、来信来访反映的重大案件,纪检组长(纪委书记)要亲自包案,做到“三定一包”,即定办案人员、定调查方案、定结案时间,包优质结案。 4、查处信访案件的过程中,纪检组长(纪委书记)要及时了解、掌握案件查处的各种情况,帮助办案人员解决办案工作中的一些实际问题,保证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处理匿名检举材料制度 1、凡匿名信反映问题没有具体事实根据的,可暂存或转交有关单位参阅。 2、反映情节轻微、问题一般的,承办单位可向被检举人直接调查,由其做出说明,视情节进行处理。 3、对反映重要问题或线索清晰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 4、对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五)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制度 1、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者,要给予热情支持和鼓励,并对检举控告人及其检举、控告的内容严格保密,决不随意泄漏。 2、承办人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人,不准帮助被检举、控告人分析、推敲检举、控告者。 3、任何人都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和压制。 4、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六)工作人员回避制度 1、信访工作人员,凡是举报案件所涉及的被调查人的亲属,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被调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的,应自觉提出回避。 2、凡信访案件所涉及到的工作人员,应由组织安排其回避。 3、凡来信来访人提出要求回避的工作人员,组织上应安排其回避。 (七)加强信访网络建设制度 1、按照“即要配足又要配强”的原则,健全系统的信访工作网络,网络成员由基层单位纪检监察员担任。 2、坚持业务培训制度,一级培训一级,不断提高基层信访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3、加强对基层信访人员的责任分配和考核,增强压力感,提高工作主动性和自觉性。 4、纪检监察室每年要对信访网络成员进行一次评定,发现责任心不强,能力较差的要及时调整,对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因素而缺位的要及时补充。 (八)保密制度 1、不准随意扩大传阅举报信件范围。 2、不准向无关人员透漏举报内容和举报人姓名。 3、不准将举报信件及调查材料带回家。 4、保守国家机密,遵守保密法规。 5、查办的案件不与其他无关人员谈论,不准将案情泄露给被调查人。 6、信件转呈要有专人负责,严禁让无关人员代转、代送,邮寄重要信件需使用挂号信。 7、信访调查情况报告的打印工作由纪检监察室专人负责。 8、对违反规定造成失密、泄密的当事人,根据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信息反馈制度 1、基层单位信访网络成员每月要向纪检监察室报告一次信访工作情况,报告要有统计和分析。 2、对于检举、控告、申诉中的重要问题,来信来访反映的一些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以及有关信访工作成绩、经验,要及时向党组(党委)反映,以便为领导科学分析形势,做出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3、信访信息要紧紧围绕纪检监察的中心任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目的明确,内容真实,传递迅速,适用对路。 (十)复信、回访制度 1、来信和来访反映的问题,查结后都要采取回信和面谈的方式,向信访人说明查处情况,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2、凡重要的匿名信件和匿名电话,查结后要视情况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开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倾听群众的反映。 3、对容易出现反复的信访案件,查结后要进行回访,听取反映,做好善后思想工作,巩固办案成果,避免重复访和越级访。 4、对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和干部,要定期回访,与他们交流思想,沟通感情,帮助他们解决思想上存在的问题,扎实做好善后工作。 5、对重点上访老户,纪检监察室要掌握其动态,及时走访,帮其解开思想扣子,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其工作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使其息诉罢访。 (十一)信访档案管理制度 1、信访案件处结后,要将调查中形成的全部材料装订成卷、编号归档。装订的顺序是:处理意见,调查报告,来信或来访记录摘抄,检举、控告人(匿名信除外)和被检举、控告人调查处理的意见,证明材料,本人检讨等。 2、半年和年终,要将信访工作中的各种材料、按照会议文件材料、案件类材料和工作总结等不同类别,分门别类地进行整理装订。 3、要加强信访档案的管理工作,做到定人、定柜、保密,不得丢失或损坏。 4、对信访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清理。对超过保存期限(上级要报告结果的重要信访案件超过xx年的;一般信访案件超过5年)的档案,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清理。 (十二)工作报告制度 1、每年都要认真总结工作情况,年终总结书面报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2、对在信访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重大问题,要随时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请示、汇报。 3、对重要信访案件的查处工作情况,要专题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领导汇报。 (十三)检查、评比制度 1、市局纪检监察室每年年终对基层单位的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评比,并将检查评比情况及时通报。 2、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组织机构建设情况,制度建立情况,信访结案情况,文明接待情况,配合中心工作情况,信息情况,开展纪检监察信访目标管理情况等。 3、各基层单位开展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情况,作为半年、年终评比先进单位的一个重要条件。 「1」「2」「3」「4」「5」「6」「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 第四章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协助局党组抓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是纪检监察部门重要职责之一。这里的党员领导干部是指本系统股级以上党员干部。搞好股级以上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对整个工商系统的党风、政风、行风廉政建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股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主要行为规范 (一)禁止利用职权职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1、不准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财物。 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4、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和其它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5、不准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6、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二)禁止私人从事营利活动 1、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 2、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3、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 (三)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1、不准用公款报销或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本人负担的费用。 2、不准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3、不准公费出国(境)旅游或变相出国(境)旅游。 4、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5、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取公款。 (四)严肃用人的组织纪律 1、不准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 2、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3、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4、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和歪曲事实。 5、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五)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为亲友与身边工作人员谋利益 1、不得要求或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2、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3、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4、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5、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和优惠条件。 (六)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1、不准在国内公务中接受超过标准的接待。 2、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不准违反规定建私房或参加集资建房。 3、不得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4、不准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5、不准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 (七)禁止从事乱用职权的其他活动 1、不准让管理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2、不准借用管理对象的钱款、交通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品。 3、不准参加由管理对象支付费用的高消费休闲、娱乐活动。 4、不准违反法律、法规或超越职权乱扣物资、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随意吊销营业执照。 5、不准办人情证、照、案,收人情费。 6、不准为经济违法单位和个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开脱责任,隐瞒实情,出具伪证,包庇、纵容经济违法活动。 7、不准干扰、阻碍涉及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违法经营案件的调查处理。 (八)严格遵守其他党和国家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政策、规定。 二、股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制度 (一)党纪政纪学习。每年有计划地组织股级以上干部重点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两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等其他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政策规定。不断使党员领导干部明确行为规范,筑牢思想防线。学习教育形式主要采取集中教育的形式进行。同时结合民主生活会、党风行风廉政建设教育工作、党性宗旨教育活动、警示教育等内容开展,增强学习教育效果。 (二)建立廉政档案 1、建立廉政档案的目的。督促和约束干部自励自省,防微杜渐,不断提高廉洁自律意识;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协助党组(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进行廉政教育,强化廉政监督,预防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提供依据;为组织考察、考核、提拔、任免干部提供依据,出具廉政鉴定材料;为评选党风廉政建设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表彰奖励提供依据等。 2、建立廉政档案的主要分工。各市县工商局、各分局负责建立股级干部档案,科级以上干部由市局负责建立。 3、廉政档案的主要内容。干部个人基本情况;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的情况;干部个人及家庭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情况;干部个人收入申报情况;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情况;干部出国访问情况;干部离任审计及公物移交情况(仅限接受审计的领导干部);模范执行《廉政准则》,受奖励或表彰情况;违反党纪、政纪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受处分或组织处理情况;民主生活会情况;对人民来信、来访举报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处理情况;干部提拔、任用前廉政谈话情况;干部廉政提醒谈话情况;参加党纪、政纪及廉政学习教育和考试情况;廉洁自律民主评议情况;其他需要装入廉政档案的情况。 4、廉政档案的材料收集及使用管理。廉政档案由基层纪检监察室负责组织填写、收集和管理;实行专室、专人、专柜管理,政工人事、办公室、财务等单位予以配合。在档案材料收集过程中,填报人必须实事求是,如实填报、申报。须由干部本人填写、签字盖章的材料必须按规定执行;对不按规定或不如实填报、申报有关事项的,纪检监察室应责令其改正。纪检监察室对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的廉政材料,每年底向市局报送。廉政档案要严格保密制度,不经局党组(党委)书记、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批准,任何人不得调阅。 (三)述廉制度和民主评议。股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半年结合工作总结,对自身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制度情况进行对照检查,查摆问题,吸取教训,并形成书面材料,在一定范围内作述廉报告。班子成员在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上述廉,其他人员在科、所会上述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在述廉的基础上,纪检监察室组织干部职工,对股级以上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分为廉洁、基本廉洁、不廉洁三个档次。群众满意率达到80%以上的为廉洁,40%以下的为不廉洁,其间为基本廉洁。评议结果上报局党组。股级以上干部述廉报告装入廉政档案。 第26页 共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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