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重大问题责任倒查制度
一、责任倒查定义。责任倒查是指。一个镇街辖区内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灾害事故和群体性事件后,上级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追究领导和管理责任,而组织进行的事件、案件原因、后果调查,并对应当追究责任的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的专项工作。
二、责任倒查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责任倒查。
1.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2.发生重复到省进京的越级上访事件;
3.发生重特大刑事、治安案件,安全责任事故;
4.受到中央和省通报的重大问题;
5.有必要进行责任倒查的其他重大问题。
三、责任倒查原则。实施责任倒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责必究、惩前毖后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查究、归口办理的原则。
四、责任倒查重点。责任倒查的重点内容是。
1.事前预防是否到位,排查是否及时,责任是否明确等;
2.事中责任人是否重视,反应是否迅速、处置是否得当等;
3.事后跟踪是否及时、事态有无反复等;
4.事后整改是否认真彻底、效果是否明显等。
五、责任倒查追责。责任倒查调查结束后,根据各级各部门应负的责任,对有关领导、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责任追究的包括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警告、一票否决、党纪政纪处分、组织人事处理,追究刑事责任等七种。
第二篇: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制度一三三团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师市关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提高我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并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作用,切实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更好地保护广大职工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参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302号),建立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交通管理责任倒查制度。
一、倒查的组织和分工
成立以团长、政委为组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团领导为副组长,纪委监察科、安全办、工会、政法办、派出所、农机监理站等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凡发生死亡1人以上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即由调查组按属地、属人组织实施倒查,并将倒查结果报团领导,由团党委对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安全科做好事故备案。
二、倒查的主要内容
(一)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是否按《一三三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暂行)》建立安全责任制,履行管理职责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二)交通事故发生地段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是否按规定开展,是否加强对单位(业主)车辆的技术保养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督促、指导;
(三)交通事故发生地属事故多发点段和危险路段的,是否有警示标志、有无减速带;单位是否向团场提出了书面整改建议;
(四)交通事故发生地段是否有违章占道妨碍交通的活动,单位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制止或向团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书面整改建议;
(五)交通事故发生地的道路如正在翻修改造时,相关单位、部门是否按规定设置了警示标志,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六)交通事故发生地如遇恶劣天气或严重交通堵塞,是否按规定或预案,及时采取有效的交通管理措施;
(七)肇事驾驶员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严格的考试和年度审验,是否办理了机动车登记、检验等有关手续;
(八)是否存在其它行政失责行为或管理方面的不足。
三、责任追究的原则和责任承担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倒查的责任追究,按照责任的性质、程度、后果,追究相应的责任。
(一)属于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落实的,直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属于行业主管部门工作失管、失察,管理不到位的,直接追究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三)属于农机监理站、驻所交警中队存在交通管理倒查责任的,由调查组将倒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实施。
四、责任追究的种类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种类分为。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罚款、给予政纪处分等四档。对触犯有关法律的还将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第三篇:责任倒查制度责任倒查制度
一、责任倒查的概念
责任倒查是指对发生的各类责任事件和需要倒查的责任事项做出最终处理处臵后,由下至上逐级调查各责任人的履职情况。责任领导对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行深入的调查核实,对因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得力、领导不重视而导致事件发生的责任窗口或责任人依据相关规定和党纪、政纪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和组织措施处臵的责任追究措施。
二、责任倒查的目的
通过责任倒查制,有效监督和促进统战部门维护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有效防止和堵塞许可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和漏洞,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努力防止同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三、责任倒查的范围
责任倒查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日常管理中未落实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工作的;发生群众投诉无重大恶劣影响的;发生严重影响大厅形象和秩序的。
四、责任倒查的意义
实施责任倒查制是落实管理责任的根本途径,是构建管理责任机制的核心要件。责任倒查之后,便是责任人“买单”,即根据责任性质与大小承担相应的处罚。责任倒查制与“买单制”要求哪个环节出了问题要层层追究,不管查到什么人,都要坚决处理,轻则轻罚,重则重罚,不搞下不为例,不搞迁就,形成良性的责任导向。
五、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
(五)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者并处。
第四篇:工作责任倒查制度工作责任倒查制度
为了规范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加强制度建设,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民政工作的实际,特制定工作责任倒查制度。
本制度是局干部职工队伍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民政公务员、勤务工。
干部职工在工作中应当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干群一致,尊干爱民;发扬民主,依靠群众;严格要求,赏罚分明;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公道正派,不分亲疏;艰苦朴素,廉洁奉公;干部带头,以身作则;团结紧张,严肃活泼。
一、责任人
领导交办工作的具体办事人员、有关单位和群众来经贸局办事,其询问到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的直接领导(股室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分管第二责任人的领导为第三责任人。
二、第一责任人守则
第三、第二责任人交待工作或有关单位和群众来经贸局办事,第一责任人必须工作认真积极,文明用语,热情接待,认真听讲,耐心解释,服务周到。
三、第一责任程序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根据接待对象不同的事宜,第一责任人应做到:
(一)认真询问办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住址),事因及要求等。
(二)若属于本岗位、本窗口职责范围内办理的,应热情认真受理,及时办理。
(三)受理事项如须请示才能办理答复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向岗位领导第二责任人汇报,请示第三责任人后予以办理答复。
(四)若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应认真做好指点引导工作。
(五)若不属于本部门办理的,应认真做好解释工作,并说明相应的办事机构。
(六)第一责任人对受理事项要尽可能当场答复。对于确实不能当场答复或手续不全的,第一责任人要一次性向交办人、询问或办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时间等;对于一段时间内不能答复的,要及时将进展情况回复交办人、询问或办事人。
三、罚则
(一)若第一责任人在受理过程中,语言态度粗暴简单,没有很好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造成对象不满或被群众投诉,查证属实的,应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遵守办事程序的,视情节追究第
三、第
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处理。
(三)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和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追究第
三、第
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四)对第一责任人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第一责任人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
的,追究第
二、第三责任人的责任。
(五)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第
三、第
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六)对工作失职、决策失误追究第三责任人的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追究第
一、第二责任人的责任。
(七)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八)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上级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第三第二责任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第三第二责任人的责任。
(九)第一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申诉。部门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
(十)经过调查,情节较轻,需要追究第一责任的,责令其纠正错误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第
一、第二责任人的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追究第
三、第
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没有发现被调查的第一责任人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消除影响。
第五篇:隐患责任倒查制度隐患责任倒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隐患排查治理文件精神,及时排查、有效治理各类安全隐患,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栖凤煤业有限公司结合矿井实际,牢固树立“隐患排查零盲区、隐患治理零搁臵”和“制造隐患有代价、排查隐患有奖励、整改隐患有报酬、未改隐患严追究”的安全理念,积极推行班组联保安全管理模式和隐患责任双倒查机制(隐患产生原因倒查和隐患责任倒查),推动我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隐患排查、治理和倒查坚持“全员参与零盲区、全程跟踪促整改、责任倒查严追究”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各科、队。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原则
第四条成立隐患倒查领导小组,负责矿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组长:李继明副组长:王芳林
成员。刘文正刘灵全刘志坚张旺才朱建国曹向成温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由安全科科长温进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倒查和奖惩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对隐患排查、整改、验收销号工作进行登记建档。
第五条隐患倒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召开隐患排查分析会和隐患治理总结会;组织相关部门制定隐患整改方案、专项措施;对隐患整改过程进行全程管控;对隐患产生的原因和隐患责任进行倒查,追究相关部门及个人的责任。
第三章隐患排查
第六条矿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班排查、日排查、旬排查和上级部门检查组成。
1、班排查。由带班领导和值班领导组织人员每班开展一次井上、下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排查现场“三违”情况等。
2、日排查。入井干部(矿级领导、跟班科长)每人至少查出一条隐患,由安全科汇总,安全科安排落实。重点排查瓦斯、水害防治等措施落实情况等。
3、旬排查。每旬由矿长按照职责分工组织采掘、“一通三防”防治水和机电运输各个专业组织对井上下进行一次专项隐患排查。重点排查采、掘、机、运、通各个系统完好情况等。
4、上级部门检查。上级部门检查包括安全大检查、专项检查、执法检查等,查出隐患由安全科汇总上报隐患倒查领导小组,落实到整改,并进行监督。
第四章隐患治理与验收
第七条隐患治理坚持“分级负责、责任落实”原则。
1、对影响安全生产的隐患,现场能够解决的立即整改到位,由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验收。
2、对必须处理的隐患,立即停止生产,将隐患排除后方可生产。
3、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方案经矿长审批后实施。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监控,重大隐患必须指定领导人挂牌督办。明确矿领导、业务部门、班组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专项整改措施,进行跟踪落实。
第八条隐患验收由安全科牵头组织,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严格验收销号。
第九条安全科要对收集筛选出的隐患分类登记(“一通三防”方面、采掘工程方面、机电运输方面、地测防治水方面等),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排查一项、治理一项、验收一项、销号一项,形成闭合管理,避免遗漏。
第五章隐患责任倒查
第十条隐患倒查范围
1、隐患未按期整改的和整改不到位的责任人。
2、未认真履行职责和未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作业规程作业,人为导致产生、存在的隐患、重大隐患责任人。
3、重大隐患漏查的责任人和原因
4、上级查出的而下一级没有查出的隐患的责任人和原因。
5、对隐患整改验收不严格导致隐患重复出现的责任人。
6、对危险源辨识不到位,未采取措施致使其转变为隐患的责任人和原因。
7、对一时难以治理的潜在隐患,没有进行论证和制定整改计划、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责任人。第十一条责任倒查秩序
1、安全科每天对所查隐患由科长组织对其责任人和原因进行分析追究,并填写隐患整改方案和责任追究处罚通知书,并报安全矿长签批后执行
2、对矿井自查隐患由安全矿长组织安全科牵头对其隐患责任人和原因进行分析追究并编写隐患整改方案和责任追究处罚通知书,并报矿长签批后执行。
3、对上级检查所查隐患由矿长组织倒查领导组参加,由安全科牵头对其责任人和原因进行分析追究,并填写隐患整改方案和责任追究罚款通知书,由组长签字后执行。
4、对隐患不按期整改的责任人由安全科通报处罚。第十二条隐患倒查期限
1、对因违章生成的隐患,立即追究。
2、对未按时整改的,永久追究。
3、对自查造成的隐患一般为2个检查周期。
4、对上级检查隐患为1个检查周期。
第十三条责任倒查追究。在排查、整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对人为原因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对当班查出隐患,当班带班矿领导负领导责任,带班安全管理人员负现场监管责任,最后追究岗位操作人员责任,层层责任追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2、带班领导查出的安全隐患追究现场作业队(组)长和跟班安全管理人员的现场监管责任,最后追究岗位操作人员责任。
3、现场队(组)长和跟班安全管理人员查出的隐患追究岗位操作人员责任。
4、上级查出的隐患而矿上或下级没有查出的隐患除按第五条执行外追究系统管理负责人和管理科室的责任。
5、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制定有漏洞,追究其编制和审批者的责任。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人员后者查出前者没有查出的隐患,追究符合第十条的,一律按规定进行处罚。
1、发现影响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后,未进行治理的责任人罚款300元。
2、因非自然因数导致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产生的责任人罚款300元。
3、属于第四条范围的责任人罚款200-1000元。
4、在治理期限内未完成治理进度的罚款50-100元。
5、对难以排除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的罚款100元。
6、现场管理不到位,教训不汲取,导致同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反复出现的罚款200元。
7、按规定入井干部每天少查一条罚50元。
8、对验收不负责任的每次罚验收人50元。
第十五条排查隐患有奖励。根据每人的查除隐患指标,每月由安全科对隐患进行分类,对能查出重大隐患并积极采取措施处理和当场处理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人员要进行奖励。
1、按规定人井干部每天多查一条隐患奖励50元。
2、主动整改消除隐患有效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科评估对个人奖励500-5000元。
3、对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人员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
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与安全绩效工资挂钩,安全绩效工资占工资总额的30%,其中三分之一作为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工资,安全科每月对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整改隐患有报酬。对因整改隐患影响生产的,员工报酬不受影响,对积极消除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视其情况给予100-500元奖励。
第十七条为整改隐患追责。对各级各部门和本矿排查出的隐患,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一律对相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采取罚款、停班脱产培训、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罚措施。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安全科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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