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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事故追究制度
事故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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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4年9月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美颂嘉苑项目
事故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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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追究制度
目录
一、施工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3
第一条目的.............................................................................................................................3第二条范围.............................................................................................................................3第三条责任.............................................................................................................................3第四条事故责任分类.............................................................................................................3第五条事故管理.....................................................................................................................3第六条行政处罚.....................................................................................................................4
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6
第一条安全生产事故鉴定.....................................................................................................6第二条事故调查与处理.........................................................................................................6第三条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处罚.................................................................................7第四条对安全生产事故单位的处罚...................................................................................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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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一)对已发现质量问题或发生的事故事件进行跟踪处理和学习、改进,防止其扩散和再次发生;
(二)严肃工作纪律,明确事故责任处罚。第二条范围
(一)各类定性为施工责任的质量问题和事故。第三条责任
(一)工程部组织技术力量对发现质量问题或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责任;
(二)综合办公室负责实施行政处罚;第四条事故责任分类
(一)领导责任:针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就有关建章立制、宣传贯彻、培训指导、督促检查、审批论证、组织指挥、决策计划等管理方面的过失引发的事故应追究的责任;
(二)直接责任。责任人的过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最主要的原因,是诱发事故的必要条件。如错误操作、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规违纪等;
(三)相关责任。与事故责任人或单位出现的事故有联系的部门,由于配合、支持、反馈、保障、服务等出现过失而不利于事故的预防、控制的责任。第五条事故管理
(一)对发生一般以上级事故所调查明确的隐患,各项目部在涉及时应建立预警机制,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无预案或预案不当者,酌情对项目经理作出处罚;
(二)对于检查过程中对各种隐患提出的纠正措施,检查组织者要及时组织论证,限定合理的完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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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纠正措施实施的跟踪验证,并对落实效果进行评价,不符合要求的、效果不明显的,重新制定、论证、实话和验证,直至消除隐患为止;
(四)所有事故处理的均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调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未制定整改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及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五)工程部要建立与本职责相关事故的台帐,对已发生的事故的产生原因、对生产财产人身的影响及程度、处理措施、措施验证情况等进行记录,并定期进行分析,总结事故教训,积累处理经验,并进行趋势分析,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
(六)事故分析会分析会由事故调查小组负责,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岗位人员、事故岗位上下工序岗位主要管理人员及其它与事故发生有可能联系的部门人员参与,重大事故分析会由建设副总经理主持召开,总经理出席,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列席;第六条行政处罚
(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对分管口或本部门出现的责任事故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除经济处罚外,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记过、降职或降级、撤(免)职、辞退或开除的处罚,其中:
1由于内部或专业管理规章制度、程序、规程或作业指导书、工作技术标准等不健全,而使员工无章可循造成的一般事故或未遂事故的,给予警告处分;2对由于各项规章的宣传、培训不到位而出现的一般事故或未遂事故,授意下属对事故进行隐瞒、虚报或故意拖延不报者的,或当月累计警告两次的,进行公开批评;
3对于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检查不力而出现的一般事故或一次严重事故的,或累计记过两次的,处以降职;
4对工作不负责任,故意破坏现场,隐瞒不报,妨碍、干涉、拖延事故调查,致使一般事故连续出现两次,或当月累计出现四次,或出现一次重大事故的,或连续降级两次的,应予以离职调查。
(二)事故责任员工或相关责任人除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外,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待岗、辞退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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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责任心不强、注意力不集中、工作失误、未经批准而擅自操作非职责内的或非常规业务活动引发的一般事故或未遂事故,处以警告;
2由于违章操作、擅离岗位、配合不及时等造成的一般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虚报或故意拖延不报者,或当月连续两次受警告处分的,进行公开批评;3由于以上原因导致严重事故发生的,或连续两次发生类似事故的、或同样事故重复发生的,或累计记过两次的处以待岗;
4当出现紧急情况,不报告,又不采取有效措施而造成的事故,或由于以上原因导致重大事故出现的,予以辞退,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无论是经济处罚,还是行政处罚,由调查小组依照本制度提出处理建议,报副总经理、总经理逐级审批;
(四)所有处罚决定执行前交综合办公室备案,作为员工绩效考核、晋升、加薪、录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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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安全生产事故鉴定
(一)事故分类:
1、按伤害方式分类:
物体打击;提升、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煤尘爆炸;其它爆炸;煤与瓦斯突出;中毒和窒息;其它伤害。
2、事故级别划分:
a、轻伤,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或经济损失在1000-5000元;
b、重伤,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性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的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或经济损失在5001-10000元;
c、多人负伤事故,指一次发生重伤3人以上或负轻伤5人以上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在10001-50000元;
d、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在50001-150000元;e、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在150001元以上,500万元以内;
f、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含)以上。第二条事故调查与处理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75号令《企业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凡发生伤亡事故,都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组织调查,搞清事故情况和性质,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处理。
(二)严格事故报告制度
1、发生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负责调查、处理、结案;发生重伤事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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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部在12小时以内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由公司组织调查、处理、结案;发生多人负伤和死亡以上事故项目经理部在6小时内电话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公司安全质量部在6小时内电话上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由公司或集团公司参与调查、处理、结案。
2、发生因施工生产影响造成外围人员死亡以上事故,因违章施工危及铁路行车和船舶航行险性以上等级事故,以及分包工程的外部劳务死亡以上事故,项目经理部都必须在6小时以内电话上报公司安全质量部。
(三)施工生产中发生的各类人员重伤、死亡事故由公司安全质量部牵头调查、处理、结案。
(四)交通安全事故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调查、处理、结案。
(五)机械设备事故由设备物资部组织调查、处理、结案。第三条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一)责任划分:
1、直接责任者。指与事故有必然因果关系的人。
2、主要责任者。在事故责任中,对事故发生居于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人。
3、领导责任者。长期忽视安全,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蛮干乱干,对员工不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对事故隐瞒不报,不认真消除事故隐患等造成的事故或事故发生后仍不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4、次要责任者。指对事故不是直接和主要责任,但负有一定责任者。
(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者
1、员工玩忽职守、导致重大伤亡以上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2、违章驾驶,致人死亡,或造成重大伤亡以上事故,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3、干部违章指挥,员工违章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以上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
4、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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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伤亡以上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
(三)对违反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违反施工操作规程,不采取有效措施排除事故隐患,或者录用“三证一书”不全的外部劳务队伍,或者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诸多不安全行为造成伤亡事故给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按下列原则给予处罚:
1、发生一起轻微事故,轻伤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的,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a、对事故责任人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学习,责令其在相应的大会上检讨。
b、负直接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4%进行罚款。c、负主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进行罚款。d、负领导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进行罚款。e、负次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进行罚款。
2、发生一起一般事故,轻伤3-10人,或重伤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1—50000元之内的,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a、对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批评教育,责令其在相应的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上交安全质量部一份,责任人属特种作业人员的吊销其上岗证。
b、负直接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进行罚款。c、负主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进行罚款。d、负领导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进行罚款。e、负次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0.5%进行罚款。
f、凡单位发生一起一般事故,对单位主管领导罚款200元,对分管安全领导罚款100元。取消该单位所有安全奖。
3、发生一起伤亡事故,轻伤11人以上,或重伤3-10人,或死亡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1—150000元之内的,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a、负直接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进行罚款。责任人属特种作业人员的吊销其操作证。
b、负主要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进行罚款。责令其在相应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报公司安全质量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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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负领导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进行罚款。责令其在相应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报公司安全质量部一份。
d、负次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0.5%进行罚款。责令其在相应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报公司安全质量部一份。
e、凡发生一起伤亡事故,罚单位主管领导500元,罚分管安全领导300元,罚安全员100元。取消该单位所有安全奖。
4、发生一起重大伤亡事故,死亡3-9人或重伤11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50000元以上的,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a、负直接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3%进行罚款。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b、负主要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2%进行罚款。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c、负领导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0.5~1%进行罚款。责令其在相应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报公司安全质量部一份。
d、负次要责任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0.5%进行罚款。责令其在相应大会上检讨,并将书面检讨报公司安全质量部一份。
e、发生一起重大伤亡事故,罚单位主管领导800元,罚分管安全领导500元,罚安全员300元。取消该单位所有安全奖。
f、发生一起重大伤亡事故,给予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相关人员200元罚款。
5、发生一起特大伤亡事故,死亡10人(含)以上,或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建议对所有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各责任者的经济处罚按第4款的二倍处罚。
6、凡重大员工死亡事故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员工反应强烈的,有意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处理超过国家规定时限的,均要在以上条款基础上,加重处罚。
(四)对交通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处理由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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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对安全生产事故单位的处罚
(一)对发生员工因工伤亡事故的单位处罚
1、发生一次负轻伤5人及以上事故的,每负伤1人处以罚款1万元。
2、发生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事故的,每重伤1人处以罚款2万元。
3、发生一次1至2人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4万元。
4、发生一次3人至10人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5万元。
5、发生一次死亡11人及以上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6万元。
(二)对员工非因工死亡事故处罚单位。一次死亡1至2人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1万元;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2万元。
(三)外部劳务因工死亡事故处罚单位。凡分包工程的地方施工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对总包单位处以罚款,一次死亡1至2人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2万元;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的,每死亡1人处以罚款3万元。
(四)因违章施工危及铁路行车和船舶航行安全,发生行车和航行险性以上事故处罚单位。发生险性事故的,对单位处以罚款3万元;发生大事故的一次处以罚款5万元;发生重大事故以上的,对单位处以罚款10-50万元。
(五)重大经济损失事故处罚单位。单位发生机械设备或火灾等事故,一次造成经济损失达20万元以上,处以罚款1至5万元。
(六)对安全机构不健全,日常安全工作业务无专人负责,不按规定时限向公司业务部门及时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报表的单位,由安全质量部下发通知转交公司财务部,取消该项目经理部的安全奖,并处以单位罚款1至5万元。
(七)对出现未构成责任事故等级,但造成极大社会影响或上级、业主、监理等通报的安全事故单位,处罚责任单位1至5万元,罚主管领导1000-5000元。
(八)隐报、谎报安全事故者或打击报复事故举报者,根据情节轻重,除对项目经理部责任领导处罚100-5000元外,建议追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专职安全员处以100-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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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项目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定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项目经理作为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机电设备事故
(三)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
(四)危险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七)外来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
(八)流行传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九)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比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施工班组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项目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项目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项目部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对项目部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责任。
第五条、项目部应当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项目经理召集全体员工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项目部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项目部按照职责分工对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设施、设备和施工场地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项目部必须制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报工程处备案。
第八条、项目部应当对本制度第二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排除。
第九条、项目部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工程处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重
大安全事故发生后,项目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第十一条、发生安全事故后要立即组织开展救助工作,项目部相关人员任何人不得相互推诿,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人员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确保员工生产和财产损失降至最低,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第十二条、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工程处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制度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工程处依据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工程处举报项目部及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四条、项目部成立由项目经理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安全事故进行处理,对相关人员及相关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赔偿经济损失、行政处分或开除等形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项目部建立事故“说清楚”制度。发生轻伤及以上事故的,发生事故的班组应在事故三天内向项目部提交“说清楚”报告,项目部在事故发生一周内向上级主管单位“说清楚”。
第十六条对同一事故的处罚,涉及到两个以上的责任班组和两个以上的直接责任人的,按责任比例(主要责任负60—90%;次要责任负10—40%;同等责任各负50%)处以赔款和罚款。
第十七条发生各类事故,除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外,可并处以勒令退场。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与施工生产无关的活动而发生的各类事故,一切损失由事故直接责任者承担。
第十八条各施工班组发生各类事故,被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规定所处罚的金额,皆由造成事故的责任班组赔偿外,还将按照项目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对下列情况可减轻或免于处罚:
1、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自然灾害或意外而造成的事故。
2、非本单位责任的有关事故。
3、确已采取了积极措施,但情况特殊确属于目前的技术条件和设备不能解决,致使尘、毒、噪音等有害物质仍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中煤第九十二工程有限公司禾草沟项目部
2011/8/1
第三篇: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中石化安徽石油分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中石化股份安徽石油分公司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008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全省石油系统各类事故的发生,按照“四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商品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集团公司《事故管理制度》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而制定。
第三条事故责任的认定、调查和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发生二级以下事故,由各市分公司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上报省公司安全质量处。发生一级事故,由省公司组织调查;发生重、特大事故,由集团(销售)公司会同有关部门调查。
第五条凡发生等级事故,分公司必须在2小时内报省公司安全质量处。
第六条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外界因素造成的事故,不追究责任。
第二章事故分类和分级
第七条事故分类
(一)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二)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四)生产事故。由于指挥错误或者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业以及跑油、混油的事故。
(五)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行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设备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物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六)人身事故。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除上述五类事故外,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
(七)诈骗事故。在经营活动中,由于责任心不强,违反财务和有关经营管理制度,造成经济损失的事故。
(八)盗抢事故。没有严格执行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制度,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九)承包(运)商事故:承包商在油库、加油站、长输管道及站场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承运商在油品运输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爆炸、油品
泄漏事故。
第八条事故分级
(一)特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特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0人及以上;
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二)重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重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9人;
2、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0人及以上;
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三)一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一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9人;
2、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
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
4、一次跑、冒、漏油在10吨及以上;
5、一次混油混入量100吨及以上。
(四)二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二级事故:
1、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2、一次跑、冒、漏油在5吨及以上;
3、一次混油混入量20吨及以上。
(五)三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三级事故:
1、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2、一次跑、冒、漏油在1吨及以上;
3、一次混油混入量2吨及以上。
(六)四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四级事故:
1、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2、一次跑、冒、漏油在0.5吨及以上;
3、一次混油混入量1吨及以上。
第三章事故的调查认定和责任界定
第九条在处理事故、追究事故责任时,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1、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
2、在直接责任中,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应区分追究。
3、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为领导责任者。
第十条事故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1、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违反集团公司有关新建及改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3、违反国家、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等;
4、领导不按期研究安全工作,不及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
6、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教育,或职工未经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就上岗操作;
7、设备、车辆长期失修,带病运行,又不采取措施;
8、忽视劳动条件,削弱劳动保护措施,致使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
9、挪用隐患整改资金,影响安全隐患的整改而造成事故以及导致事故损失扩大;
10、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11、重大作业领导干部不到位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导致事故发生;
12、对生产、经营岗位的安全生产制度落实监督不严,致使各项安全措施、制度没有贯彻落实。
13、对有安全隐患不投入或挪用隐患治理资金。
第十一条事故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追究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
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3、发现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小事故损失;
4、各项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或损失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从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者;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者;
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事故者;
4、事故发生后,不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5、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劝阻不听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造成损失和人员伤亡者。
第四章事故责任追究与处理
第十三条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
第十四条行政责任追究分为。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十五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违反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果断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的有关条款和集团公司《事故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省公司安全、纪检部门按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凡发生事故,按事故等级,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事故直接责任人分别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和处理。
(一)特大事故。应按下列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和处理。
1、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分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行政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2、发生事故的油库、加油站等部门(以下简称“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公职行政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3、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重大事故:
1、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分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行政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2、对发生事故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公职,并给予经济处罚。
3、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留用察看、开除公职,并给予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一级事故:
1、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分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并给予经济处罚。
2、对发生事故的主要部门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给予记过、记大过、行政降职,并给予经济处罚。
3、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有关责任人,给予记大过、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四)二级事故:
1、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分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并给予经济处罚。
2、对有关职能部门和发生事故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3、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五)三级事故:
1、分公司分管领导写出书面检查,给予批评。
2、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发生事故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3、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严重警告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六)四级事故:
1、对发生事故部门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并写出书面检查;
2、对事故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对驾驶公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应根据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事故时的责任划分,区别对待。负次要责任的事故,接受公安交警部门的处理后,不再对有关人员作责任追究。对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按以下标准处罚:负全部责任:按损失大小给予责任人1000–20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视具体情况罚款300–500元。
负主要责任。按损失大小给予责任人800–15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视具体情况罚款200–300元。
负对等责任。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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