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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报告规章制度[大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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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案件报告制度[大全] 案件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分局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确保局领导及时掌握本局工作中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涉及分局系统内办案单位查办的所有已立案未结案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涉及本制度第二条的案件立案后,各科室执法人员必须在2日内向分局报告,各科室每月5日前向分局报告上月情况。 第四条案件报告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办案单位; (二)立案时间; (三)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四)案件的主要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 (五)案件定性及拟处罚金额; (六)其他有关情况。第五条监管方法。 (一)实行办理结果反馈制度。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办单位应随时向有关领导或上级部门汇报案件查办情况。 (二)建立办理登记制度。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办单位将办理案件的情况报送分局后,分局案审机构要记录并建立备查档案。按月通报科室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办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六条基本原则要求: (一)执法人员要按本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查办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 (二)执法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向领导报告情况,不得隐瞒案件的事实,不得弄虚作假,欺骗上级; (三)报告内容要准确、全面; (四)查办中的案件情况不能随意向媒体发布。 第七条案件查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局机关纪检监察和效能办根据情节追究行政责任,并列入年终考核项目: (一)隐瞒不报的; (二)故意扩大或缩小事态情况进行谎报的; (三)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第八条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的报告制度由分局具体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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