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社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XX县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本社”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社依法规范运作,维护本社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社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公布的行为。本社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本社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等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监管当局认为有
2、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本社的持续责任,本社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社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本社将眉山日报作为信息披露的指定载体。 。 向投资者提供本社公开披露过的资料。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应干预办公室主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的工作。 第十六条理事的责任 本社理事会全体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理事长授权,理事不得以
3、个人名义代表本社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社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七条监事的责任 ,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需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办公室主任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社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社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主管机关报告理事、主任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本社利益的行为或对涉及检查本社的财务、对理事,主任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
4、、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本社办公室为本社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的接待机构。除理事长、办公室主任外,任何人不能代表本社回答股东的咨询,更不能披露本社的任何信息。 第十九条如属于监管当局规定的应当披露的某项信息,理事长或其指定的理事不同意披露该信息时,办公室秘书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当局如实汇报,如监管当局认为应披露时,本社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理事长或其指定的理事无论是否同意披露某项信息,均应在信息公告文本上签署同意披露或不同意披露的明确意见。必要时,可在签署意见前征求本社常年法律顾问或其他中介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本社
5、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监管当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社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向监管当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的理由和期限 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本社业务经营尚未因该项信息披露所涉及事项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二条本社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监管当局认可的其他情形,披露可能导致本社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本社的利益可以向监管当局申请豁免披露。 第五章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本社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编制成正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和内容包括: 重要提示。内容包括理事会及其理事的
6、承诺、报告编制者及其声明、报告是否审计。 本社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地、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联系人、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基本情况。 理事会对本报告期整体经营情况的评价。 重要事项说明。包括法人治理情况、分红送配、重大业务活动、重大诉讼等。 备查文件目录。 财务报告及完整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务状况表、利润分配表。 本社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四条本社应当在年度报告经理事会审议后的个工作日内向监管当局报告,经审核后,在眉山日报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并将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放存本社办公室备查。 第二十五条本社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半年度报告。第5页 共5页